销售不动税谁交有商品房销售的法律规定定吗

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
  导语: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利率根据企业经营项目的不同而不同。税收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只有好各种税收,才能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企业所得税是国家针对企业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国家为了加强对企业税收的,制定了相关的规定管理办法,欢迎大家的借鉴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
  交通运输业7-15
  建筑业8-20
  饮食业8-25
  娱乐业15-30
  其他行业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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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税款,应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编者按】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从纳税人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扣缴义务人介于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代扣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代替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采取代扣代缴形式,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加强国家税收管理,稳定国家税收收入。本文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税种入手,为读者总结相关税收政策中规定的代扣代缴情形,以使扣缴范围更加明晰。
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然而在立法过程中,诸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之类的兜底条款,随意“授权”,大大损害了“税收法定”原则。华税律师认为,税收法律法规属于义务性规范,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依据“下位法不得违法上位法”法律位阶原则,面对税务机要求的缺少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代扣代缴义务,单位或个人有权予以拒绝。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主要涉及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是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对零星、难于控管的税源进行代扣代缴,如个体税收、房屋租赁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上述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具体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修订)等税收法律文件。
二、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对外业务时,如何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同时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应规定,将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并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指定情形而定。
具体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等税收法律文件。
三、增值税(营改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具体还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等税收法律文件。
四、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五、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履行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比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再比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经营者应该关注在交易中哪些情形才会成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已投稿到: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税款,应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天永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编者按】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从纳税人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扣缴义务人介于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代扣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
【编者按】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从纳税人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扣缴义务人介于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代扣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代替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采取代扣代缴形式,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加强国家税收管理,稳定国家税收收入。本文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税种入手,为读者总结相关税收政策中规定的代扣代缴情形,以使扣缴范围更加明晰。
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然而在立法过程中,诸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之类的兜底条款,随意&授权&,大大损害了&税收法定&原则。华税律师认为,税收法律法规属于义务性规范,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依据&下位法不得违法上位法&法律位阶原则,面对税务机要求的缺少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代扣代缴义务,单位或个人有权予以拒绝。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主要涉及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是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对零星、难于控管的税源进行代扣代缴,如个体税收、房屋租赁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上述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具体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修订)等税收法律文件。
二、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对外业务时,如何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同时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应规定,将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并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指定情形而定。
具体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等税收法律文件。
三、增值税(营改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具体还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等税收法律文件。
四、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五、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履行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比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再比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经营者应该关注在交易中哪些情形才会成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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