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面积怎么测量房屋面积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室内面积

被拆迁人有多处住宅用房如何计算原房建筑面积(集体土地)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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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时被拆迁人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时的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面积),在适用人均6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住宅用房,是指该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时确认的建筑面积,没有办理土地登记的,按土地审批批文中规定并已建造的面积。
  拆迁安置时,每户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50㎡,超过的建筑面积合法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一级、二级区片再增加300%;三级、四级区片再增加200%;五级区片再增加150%;其他区片再增加100%的比例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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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给房照面积就可以,
我家就是幸福庄园,那一片一直没动,前面动迁的是按实际面积测量
地方政策不一样
要是地皮面积我家就牛了哈哈
大家都坚持按土地使用证要面积他们就知道理亏了,一定能要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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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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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1、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二、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
拆迁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以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得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7、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是指房屋的局部层次,层高超过2.2米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与建筑物连接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篷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设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19、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其超过1.8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20、原始设计为假层(含顶层阁)屋面全部翻高后,前后墙沿口到楼板高度超过1.8米的,按实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角、台阶、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夹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池、储仓、车库,及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割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9、岗亭、警亭、书报亭等。
  10、里弄房屋后天进内的天棚。
  11、利用马路、通道及隙地所搭棚架。
  12、阁楼。
  13、房屋的平台、晒台、花台、屋顶平台等。
  三、其他
  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要参照上述规则进行办理。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商品房买卖涉及房产面积测量、广告、合同、权属等众多方面,因而与之相关的法规也特别地多,同时,房地产是一个还处在发展中的市场,有关法规的变化也就特别地频繁,这些法规发布实施时间有先后,有些法规还几经修改,法规的内容有些还有交叉重复,因此,只有全面地、完整地、准确地援引相关法规条文,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有关商品房面积的纠纷。
以建筑面积计量已成惯例
自房地产进入市场直到现在,大部分的法规和实际销售以及物业收费标准等都以建筑面积作为计量单位。
国务院1998年7月出台了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8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虽未规定商品房以何种方式计价,但第一次也是惟一一次明确规定了销售合同要载明使用面积。两年多来,这项法规在许多地方并未得到执行。如北京市,2000年共销售商品住宅9.9万多套,共计898.2万平方米,在使用的由管理部门提供的几种格式合同中,绝大多数没有载明使用面积。
在此之前,并没有法规对使用面积作出规定。早在1982年11月,国家经委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就已对房地产建筑面积作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并无使用面积的计算规则。1992年7 月1 日施行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也规定,商品住房实际售价以建筑面积计算。1998年5月,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同样采用了建筑面积作为计量单位。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在北京市有关部门 日(京房地权字1285号)和2000年9月据此发布实施的该分摊规则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其中虽然也规定了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但只是在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时才用到使用面积这一概念及计算方法,并没改变销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在此之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采用了多种计价方式,即按套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建筑面积计价(第18条),但也未明确采用按使用面积计价。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在1998年7月以前,没有一个法规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在合同中约定使用面积,在此之后,也没有法规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相反,倒有很多法规都以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即使采用使用面积作为计算单位,也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因为购房者还要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及墙体建筑面积,开发商如加大分摊面积购房者的实际使用率仍会降低,如缩小分摊面积又可能影响购房者的使用功能。
合同示范文本也未采用使用面积
根据1994年发布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的预售、销售,买卖双方均须签订由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这一格式合同一直沿用。去年9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再次发布推行新的合同示范文本,11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据此发出《关于使用房屋买卖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监制,从 12月1日起在全市使用。即日起不再印制《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三种契约文本。在此之前买卖双方已签订的三种契约文本(含已经办理预售预购登记的)不再换签新的买卖合同。
无论是新的合同文本还是原北京市房地局印制的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都只有建筑面积的字样,没有使用面积一词。与原来的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不同的是,新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三种建筑面积计算方式,同时对原来没有明确、需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即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之间的面积误差作了3%的明确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54、简屋1.25。
在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述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dddc82&回答:单层:要了解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买房来说有很大的帮助。在单层建筑物不论它的高度,都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从建筑物外墙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计算,室内带有阁楼的也算。
多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为几个类别,多层楼计算是各层的建筑面积总和,从底层建筑物外墙计算,二层或是二层以上的都是按照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地下室:拥有地下室的居室要从出入口开始计算,按照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公摊面积:所谓公摊面积指的就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地方,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管道井等等。这些按照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芒果5270&回答: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
  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2: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4、地下建筑、架空层
  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永久性顶盖是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接头香味&回答: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A、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值班警卫室等.B、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C、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套(单元)建筑面积”的简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户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的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阳台.斜面屋顶结构的房间,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不计入面积.套内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的简称.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是指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用墙和非公用墙两种;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有封闭式阳台、挑阳台(底阳台)、凹阳台和半挑半凹阳台之分.供热面积=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面积 一般来说:套内使用面积*1.49=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罗可空间设计&回答:指的是开发商盖房时外墙一周的墙体面积
梦见了什么&回答: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
  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2: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4、地下建筑、架空层
  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永久性顶盖是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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