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矛盾互相转化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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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问答
■记者 姜 楠
日前,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确保《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顺利实施,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问答。《办法》于去年12月份正式发布,共43条,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母法”性质的文件。自日起将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即经营机构是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主体。针对这一主体,
《办法》首先强调了“卖者有责”原则。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卖者有责。基于此,《办法》全面规定了经营机构的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发挥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与“卖者有责”相对应,《办法》也重申了“买者自负”原则。资本市场是有风险的市场,作为参与者,投资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经营机构在两类之下还可以细化分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办法》还安排了一定的调整空间,允许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可相互转化
■记者 姜 楠  日前,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确保《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顺利实施,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问答。
沪深交易所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问答
■记者 姜 楠
日前,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确保《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顺利实施,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问答。《办法》于去年12月份正式发布,共43条,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母法”性质的文件。自日起将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即经营机构是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主体。针对这一主体,
《办法》首先强调了“卖者有责”原则。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卖者有责。基于此,《办法》全面规定了经营机构的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发挥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与“卖者有责”相对应,《办法》也重申了“买者自负”原则。资本市场是有风险的市场,作为参与者,投资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经营机构在两类之下还可以细化分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办法》还安排了一定的调整空间,允许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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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具体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规定应以此为依据。
邓舸指出,《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不了解客户就卖产品,不把风险讲清楚就卖产品,既背离基本道义,也违反了法律义务,将从自律、监管各个层面给予相应的处罚。
邓舸表示,《办法》构建了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将这些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构建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普通和专业投资者基本分类,一定条件下两类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经营机构从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同时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规定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明确分级的考虑因素,建立了监管部门明确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目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类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细化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邓舸表示,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因此,在资本市场发展实践中有必要注重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防止不当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显重要。适当性管理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
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意见》要求,为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帮助贫困群众稳定脱贫,证监会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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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交易所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问答
  ■本报记者&姜&楠&
  日前,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确保《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顺利实施,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问答。《办法》于去年12月份正式发布,共43条,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母法”性质的文件。自日起将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即经营机构是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主体。针对这一主体,《办法》首先强调了“卖者有责”原则。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卖者有责。基于此,《办法》全面规定了经营机构的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发挥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与“卖者有责”相对应,《办法》也重申了“买者自负”原则。资本市场是有风险的市场,作为参与者,投资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经营机构在两类之下还可以细化分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办法》还安排了一定的调整空间,允许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责任编辑:金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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