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企业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表 是去税务局拿吗

关于对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作者:绥芬河局农畜食品科&&&阅读:&&&字体:大&&小
&&&根据黑检管函〔2012〕48号《关于对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促使进口植物产品收货人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召回制度,确保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对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自2012年5月1日起,只有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资格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才能申请办理进境植物检疫许可和报检等手续。为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口前10天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报检时需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证明。&&& 二、从黑龙江口岸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外省收货人或代理人,报检时需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备案证明,不能提交的,需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三、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备案时应填写《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企业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进境植物产品追溯、召回制度;&&& 5、进境植物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以上1-3项材料需向检验检疫机构同时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应建立流向记录,记录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基本信息及流向,具体格式见附件2。产品流向记录作为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的年审依据之一,保存期为2年。&&& 五、已经备案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到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年审,年审时企业须提供上一年度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流向记录表复印件。逾期未办理年审的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或代理人视为自动放弃备案资格。再次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重新申请备案。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应向备案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换证办理程序按首次备案办理。&&& 六、已经备案的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其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向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变更,一经发现,将取消备案资格。&&& 七、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口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备案外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时,要及时向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报备。&&& 八、获得备案资格的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将在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未经备案公布的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或代理人,检验检疫机构将不接受其报检及办理其它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相关事宜。&&& 九、备案地点:绥芬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农畜食品科&&&& 注:此通知及附件可到我局网站的&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网站地址为:&附件:1.&&&&&&2.&3.&&&&&&&&&&&&&&&&&&&&&&&&&&&&&&&&&&&&&&&&&&&&&&&&&&&&&& &&&&&&&&&&&&&&&&&&&&&&&&&&& 绥芬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
版权所有: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备案编号:黑ICP备号
网站管理:绥芬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绥芬河长江路13号 电话: 邮编:15730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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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检验检疫局高效完成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获人备案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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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有效监管,确保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批批合格。日前,大连开发区检验检疫局针对辖区内12家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开展了备案考核工作。
  此次考核工作重点对备案企业的进境货物种类及产品流向情况进行检查。为做好考核工作,大连开发区局一是多次召开准备会,研究制定考核方案;二是采取集中宣贯的方式,召集辖区内所有企业现场传达辽宁检验检疫局对备案年审工作的相关要求,提高企业对备案工作的重视程度;三是采取逐一排查的方式对备案企业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进境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备案企业是否存在进口备案登记申请表以外植物产品的情况;四是建立企业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流向记录档案,要求企业在进口植物产品时,要登记每一批次植物产品的使用情况和流向地址等内容,进一步完善追溯体系;五是建立备案企业联系人制度,对辖区内备案企业的产品流向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全年考核成绩的参考依据。
  从考核结果看,大连开发区辖区内的12家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备案企业一次性全部通过考核。(大连开发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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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二、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
履行受理手续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递交申请。
3、审核、批准
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审批工作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图如下:
(一)适用范围
1、进境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鱼粉等,但动物废弃物是动植物检疫法明确禁止的)、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饲料类、薯类、植物栽培介质等;
2、过境动物;
3、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第10条、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五章;
3、《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41号局令);
4、《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局令);
5、《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第13号局令);
6、《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局令);
7、《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局令);
8、《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局令);
9、《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7号局令);
10、《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6号局令);
(三)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1、境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资格证明文件、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加工合同、仓储协议或代理进口协议(进境粮谷、植物源性饲料、大豆、木薯、烟草、栽培介质、皮、毛、骨、蹄、角等);
2、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首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
3、农业部饲料登记许可证、成分及加工工艺说明(进境动物源性饲料);
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活动物,除食用的水生动物);
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动物繁殖材料);
6、进口禁止进境物的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及相关部门科研立项计划、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因科研需要引进国家法律禁止进境物);
7、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8、过境路线说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及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过境动物);
9、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水果)。
(四)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收费标准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六)负责部门及联络方式&
受理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
批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
咨询及投诉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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