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行为常见错误有哪些

您现在的位置: &&
&& 文章正文
2016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练习题及答案三
来源:易考吧 &
& 【易考吧:中国第一教育考试门户网】
专家推荐:&
&2016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练习题及答案三,更多时间、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考试模拟试题和历年真题,请访问易考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
2016年:考生请关注易考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考试通知频道。1). 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和募集机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基金的募集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B.自行募集是由发起人自行拟定资本募集说明材料、寻找投资人的基金募集方式C.直接募集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受托募集机构是指基金托管机构D.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C项,基金募集机构主要分为两种:直接募集机构和受托募集机构。直接募集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受托募集机构是指基金销售机构。2).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Ⅰ.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Ⅱ.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Ⅲ.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Ⅳ.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等同于其他私募基金的标准化行业自律B.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C.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D.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A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这篇资料是易考宝典软件资料,需要购买【】软件后才能完整阅读!
【百万考生见证,九年销量第一】
软件介绍:
→ 下载考试软件!】  
编辑:[Toms] 【】
2017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在线辅导
考点强化班(环)
应试技巧班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基金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看了本文的易考吧网友还看了
版权声明 -----------------------------------------------------------------------------------&&&
如果易考吧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
&朱传言:&&& 2003至今,任职于华北航天工业学院经济管理系系讲师/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主要承担…
&&&&&&&&&&
&&&&&&&&&&
&&&&&&&&&&
&&&&&&&&&&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 记者今日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获悉,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据了解,《募集行为办法》的出台凝聚了行业智慧和社会共识,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募集行为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私募”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制度基石和魅力所在。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是行业赖以存在发展的起点。建立健全“私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标准和要求,不但对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销售机构开展合规募集、坚守行业行为底线、摆脱“非法集资”魔咒至关重要,更是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切实保障和核心支撑,同样也是行业自律的标尺和准绳。
据介绍,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制度已经做了明确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但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以来的行业治理实践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行业形象和社会评价受到质疑。一方面,部分募集机构合规意识淡漠,公开宣传、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售卖“飞单”、挪用募集资金等种种募集资金环节的行业乱象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募集主体与管理主体权责不清、缺乏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揭示和确认机制,基于契约、自律、行政监管、司法的多元有效约束和救济机制缺失。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培育行业健康发展生态基础出发,《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私募基金行业正名。《募集行为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
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行为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此外,今日发布的《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第四,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要求,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冷静期的制度安排切实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客户体验,塑造专业诚信的行业形象;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回访确认制度不仅是 “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重要体现,更能遏制“飞单”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据了解,《募集行为办法》坚持了分类管理、适度管理的原则,一是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做出差异化安排。二是针对自然人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做出了差异化的保护安排和程序性要求,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针对专业机构投资者,募集机构可以不履行投资冷静期以及回访确认义务;针对符合《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投资者,募集机构可以豁免履行六项义务。三是针对回访确认制度,考虑到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尚未完全实现全行业功能监管、统一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标准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式的不公平,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鼓励和引导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投资者充分行使自身权利,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要求基金合同中设置回访确认条款。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评估办法的相关实施效果,配合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安排,按照私募基金统一标准、集中登记备案、分类监管的要求,另行通知回访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行为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工作人员提示,在《募集行为办法》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切实做好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监督协议的签署以及《募集行为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配套准备工作。在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的规定,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做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上述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贯彻“自律、服务、创新”的宗旨,扶优限劣,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诚实守信,合规运作,赢得投资者的信任托付、赢得社会和资本市场的认可,赢得基业长青。
[责任编辑:C1501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下)课后测验100分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C1501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下)课后测验100分
上传于|0|0|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私募基金领域常见违法问题及预防
私募基金领域常见违法问题及预防
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是指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实体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资金,并交由管理公司运营的一种投融资形式。私募基金在刚兴起时监管主体不明,直到2013年6月才明确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并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登记、备案等自律监管。2014年初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对登记备案做出了详细规定。同年8月证监会正式推出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私募监管终于“有法可依”。私募基金发展至今,已乱象百出。
&一、官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
2015年证监会组织力量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存在以下违法问题乃至非法集资犯罪问题。
  1、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3、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4、公司管理失范。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5、涉嫌违法犯罪。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二、违法问题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来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融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其运作应符合法律程序,否则,即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轻则违法赔偿重则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类非法集资犯罪。
私募与非法集资在现实中由于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错误认识,进而使得原本进行私募的募集者变成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尽管如此,但二者并非不可区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二者进行识别。
1、是否公开募集。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样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有可能触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2、是否注册备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并进行注册备案,是其合法的关键因素之一。
3、是否真实项目。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诈骗行为。
4、是否人数众多。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5、是否承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
&三、违法问题之预防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该通告由证监会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会签,经证监会批准与北京局共同发布,虽然标题被冠为在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活动,但由于是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下发,实则是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专项活动。
根据该通告,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打击非法私募的重点,而该打击重点也即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风险所在。据打击方向看风险预防,私募基金必须在以下方面做到合法性:
&1、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合法运营的最基本要求。
2、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或方式,充分做好私募基金知识普及、投资风险揭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等教育工作。
3、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
5、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6、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7、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
8、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上述第3-8项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实践中大量存在且极易被私募机构忽视的行为,作为不可触碰的底线一旦逾越即可触犯刑法而深陷囵圄。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投资常见问题解答
&1、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如红酒、艺术品等其他投资标的。
2、私募基金根据投资方向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私募基金根据投资方向可以分为:
& (1)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
& (3)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哪几种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有:
& (1)股票类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
& (2)债券类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债券、非标准化的债券如委托贷款等。
& (3)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 (4)混合类基金。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
& (5)资产证券化基金。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商品、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产品。
& (6)衍生品基金。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 (7)多资产基金。无限定的主要投资标的,主要投资股票、债权和货币市场工具外的其他金融产品。
& (8)对冲基金(或绝对收益基金)。基金合同不限制投资标的,也不跟踪业绩比较基准,以为客户提供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策略。
& (9)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几种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有:
& (1)成长基金。投资于成长阶段企业。
& (2)并购基金。主要以控股方式投资于稳定成长期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可以提供连续三年以上的反映盈利能力或潜力的财务报表,通过企业内部重组和行业整合来帮助被收购企业确立市场地位。
& (3)重整基金。专注于为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提供财务拯救。
& (4)夹层基金。通常以股债结合的形式投资处于稳定成长期而上市之前的企业。
& (5)房地产基金。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相关项目以获取收益。
& (6)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
& (7)母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集合计划、专项资金等。
5、私募基金是否能够转让,受让人是否有特殊要求?
 & 私募基金份额可依法转让,但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6、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有何要求?
 &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推介,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7、私募基金宣传有什么限制?
 & 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仅对公司品牌进行宣传,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已设立和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不视为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8、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有无要求?
 &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9、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0、最近频繁收到短信,说某私募基金通过对冲策略投资于全球股票市场,能保证20%的收益,我能购买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短信、互联网、电子邮件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宣传推介。同时,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我们提醒您,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必然面临投资风险,不可能稳赚不赔。很多私募基金在销售过程中淡化风险提示,承诺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并且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您不要轻信,购买前应充分了解拟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特性和投资运作,不可因为有承诺高收益就盲目进行投资,谨防上当受骗。
11、有朋友向我推荐一款私募基金,说收益率不错,并且通过网上签署合约即可,简单易操作。请问可以购买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制定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互联网上以私募基金名义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往往立刻挥霍一空或逃之夭夭,投资者的损失往往无法追回。所以,我们建议您认清投资风险、了解法规政策,不能因为是朋友推荐就掉以轻心,避免上当受骗。
12、朋友向我推荐一款私募基金,有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我不确定该私募基金是否合法,请问我该怎么验证?
  我们建议您在投资购买私募基金之前,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首页“信息公示”栏目,查询该款私募基金是否已经备案,然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核实该私募基金是否依法合规,做到谨慎投资。
13、近期在网上看到有个别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查处,请问非法集资主要特征是什么?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借用私募基金、P2P、众筹等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违规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了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借助热点,选择不同载体,借助各种外衣,其本质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不要被“高额回报”诱饵所欺骗。
14、我在网上看到了非法集资案件,请问有哪些常见犯罪手法?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有:
&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心理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
&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骗取群众资金。
& 三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私募基金、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等名目,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金融名词前失去判断,欺骗群众投资。
& 四是装点门面,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用合法的外衣骗取群众的信任。
& 五是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15、请问我们在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无论是以“私募基金”名义,还是以其他名义的非法集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我们建议您:
& 一是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 二是对于拟投资的私募基金,应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登记,了解其诚信记录,关注信息公示,综合判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资信状况。
& 三是对股权类私募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所以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回报兜售基金、股票、债券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16、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哪些规定?
 (1)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2)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5)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6)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7)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8)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隐瞒或则提供虚假信息。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最近经常看到提供炒股或炒期货资金的配资广告,声称投入1万元便可使用5-10万元进行股票投资或期货交易,做到以小资金获取大收益,我能参与么?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配资业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配资业务。
  股票和期货是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或期货交易,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进行。投资者务必保持理性心态,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始终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范围内,慎重参与社会上的配资业务,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自己难以承受的损失。
18、有家公司称他们是国家政策扶持企业,可以做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保证资金安全,收益可观,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这家公司的这种交易方式是不符合清理整顿政策的,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都是违反整理整顿政策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不仅违反国家政策,同时还经常伴随着价格操纵、规则随意变动等违规行为,同时对艺术品真伪、价值等缺乏权威认定,导致价格虚高、暴涨暴跌,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蕴藏较大的风险。
19、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应该从哪些方面注意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资金安全是首先要考虑的。
要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
& 一是要选择合法的交易平台开展交易,防止非法交易风险;
& 二是要认真查看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尤其要关注资金的存管保管制度,一般来说由正规的清算机构实行统一清算的交易场所,资金安全不经过交易场所,资金相对安全,如果没有集中清算,至少保证资金的银行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仅仅是资金保存在银行,并不足以保证资金安全),如果没有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直接由交易场所的经纪会员或者交易场所保存交易资金,投资者就应当对资金安全保持合理的怀疑;
& 三是投资者需要安全保存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的密码,不要把密码交给所谓的投资顾问、理财顾问保管,避免出现资金被窃取的现象发生,确保自身的资金安全;四是关注交易账户的资金情况,发下资金被骗取或者盗取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交易场所监管机关报案或者投诉。
20、什么是个股期权?
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就个股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当然,买方(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如果买方决定行使权利,卖方就有义务配合。
21、个股期权包括哪些基本要素?
个股期权合约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 (1)合约类型:分为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
& (2)合约标的:个股期权合约标的为在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的单只股票或ETF。
& (3)合约到期日:是合约有效期截止的日期,也是期权买方可行使权利的最后日期。合约到期后自动失效,期权买方不再享有权利,期权卖方不再承担义务。
& (4)行权价:行权价也称执行价或履约价,是个股期权买方买进或卖出合约标的的价格。
& (5)合约单位:是一张个股期权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一张个股期权合约的交易金额=权利金×合约单位
& (6)行权价格间距:是相邻两个个股期权行权价格的差值,一般为事先设定。
& (7)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实物交割是指在期权合约到期后,认购期权的权利方支付现金买入标的资产,认购期权的义务方收入现金卖出标的资产,或认沽期权的权利方卖出标的资产收入现金,认沽期权的义务方买入标的资产并支付现金。
现金交割是指期权买卖双方按照结算价格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价差,不涉及标的资产的转让。
22、个股期权有哪些类型?
按照不同标准,个股期权分为很多种,下面为大家介绍以下几种分类。
& (1)按期权买方的权利划分,分为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认购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权利方)有权在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从卖方(义务方)手中买进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买方享有的是买入选择权。
认沽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权利方)有权在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将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卖给期权的卖方(义务方),买方享有卖出选择权。
例如:王先生买入一份行权价格为15元的某股票认购期权,当合约到期时,无论该股票市场价格是多少,王先生都可以以15元每股的价格买入相应数量的该股票。当然,如果合约到期时该股票的市场价格跌到15元每股以下,那王先生可以放弃行权,损失已经支付的权利金。
& (2)按期权买方执行期权的时限划分,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
欧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的期权。
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期权到期前任一交易日或到期日执行的期权。
美式期权与欧式期权是根据行权时间来划分的。相比而言,美式期权比欧式期权更为灵活,赋予买方更多的选择。
& (3)按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市价的关系划分,分为实值期权、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实值期权,也称价内期权,是指认购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或者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状态。
平值期权,也称价平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也称价外期权,是指认购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或者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状态。
例如:对于行权价格为15元的某股票认购期权,当该股票市场价格为20元时,该期权为实值期权;如果该股票市场价格为10元,则期权为虚值期权;如果股票价格为15元,则期权为平值期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包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