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皮具厂破产债权欠多少债

欠债公司倒闭后,所欠债务谁来还?
欠债公司倒闭之后,所欠债务谁来偿还呢?扬州一家企业通过查找倒闭公司的经营历程,发现其有两个股东公司,最终获得了赔偿
&&俗话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但跑了和尚,庙也倒了,该找谁说话呢?江苏扬州江都市亚通公司于年间,先后多次赊销给扬州鼎盛公司煤炭,鼎盛公司累计欠货款400余万元。亚通公司为讨回债务,在各种民间协商机制用完后,从2004年开始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鼎盛公司,同年10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鼎盛公司偿还亚通公司所欠债务。
&&可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却以鼎盛公司倒闭了,债务人找不着为由而“难以执行”。
案件一拖就是多年,虽经亚通公司多年努力,仍有150万元债务无法追偿。2009年7月份,亚通公司通过律师,将鼎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扬州纺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金鼎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扬州广陵区人民法院判令鼎盛公司的两个股东赔偿亚通公司剩余的150万元债权、50万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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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所欠货款 “无法”执行
&&2002年,以经营煤炭等物资为主的江都市民营企业亚通物资有限公司经人接洽,开始为扬州鼎盛染业有限公司提供煤炭。考虑该公司声称:“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亚通物资公司同意先赊销给鼎盛染业有限公司,货款可定期或者定量后结算。可后来,鼎盛公司一直不结账,每当亚通公司催要时,鼎盛公司都称一时流动资金不足,请求给予支持拖延付款时间。
&&“为了公司长远利益,也为了寻求到彼此信任、合作长远的‘伙伴’,我们一次次地同意鼎盛公司的赊购请求意见。”亚通公司的董事长说。
&&从2002年至2003年,扬州鼎盛染业有限公司已经欠下“亚通”货款400余万元。这时的亚通公司已经知道问题的严重性,立即终止了对“鼎盛”的供货并开始向“鼎盛”讨要货款。令亚通公司没有想到的是,鼎盛公司对待他们的催要货款,不但不想方设法解决问题,而且很不友好。
&&“他们说,如果停止供货,影响了生产,货款更不能兑现,到时责任由亚通公司自己负责!”亚通公司董事长说,“好像责任在我们一方”。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在无果的情况下,亚通公司被迫于2004年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鼎盛公司。同年10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鼎盛公司偿还亚通公司货款405万余元。
&&可是鼎盛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却一直顶着不付货款,经申请,扬州中院强制执行将鼎盛公司一块地权抵还亚通公司欠款190多万元,余款215万元,扬州中院以鼎盛公司无财产执行为理由终止了执行程序。
&&“从2005
年开始,我们不断上门索要,他们(鼎盛公司)在无奈的情况下又陆续偿还了65万元,还有150余万元就再也不想还了。”亚通公司的董事长说。
&&于是,亚通公司多次要求扬州中院依法执行鼎盛公司的财产,可扬州中院突然以“鼎盛公司已经倒闭,公司的人也散了,无法完成执行程序”为由而拒绝执行。
&&“我们只得向江苏省高院反映相关情况,高院也要求扬州中院督办本案,可是扬州中院仍坚称鼎盛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相关责任人也已经不在了,没法协调执行。可是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律师献策,
&&查找“庙门” 确定“方丈”
&&而此后,不肯放弃索债的亚通公司,一直围绕鼎盛公司到底是不是“没有从事任何生产活动的空壳公司、没有财产进行执行”的问题展开一系列的“动作”。可是,效果却始终不尽如人意。
&&至此,亚通公司开始到处投诉,同时寻找与讨债相关的专业人士和知名律师。在与律师的讨论中,亚通公司董事长认为,首先扬州中院在回复高院执行局的报告中称“鼎盛公司成立后一直租用扬州印染厂厂房,无实务资产、生产设备,没有从事任何生产活动,仅为原扬州印染厂投资的子企业金鼎公司、金盛公司提供煤炭”,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因为亚通公司大约每隔一个月就给鼎盛公司送一趟煤炭,每次都看到鼎盛公司在正常生产。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在年期间多次找到亚通公司,要求亚通公司为鼎盛公司提供煤炭以供其生产之用。
&&其次扬州中院认为“鼎盛公司已经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的说法也明显缺少依据。第一,亚通公司从鼎盛公司向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发现,截止到日,鼎盛公司资产总计元,而2004年年初其资产总额为元,显然鼎盛公司有大量的财产可供执行。第二,在这当中还有一个鲜明的事例对照:山东省有一家企业同样对鼎盛公司享有债权,其向法院起诉鼎盛公司后,经扬州市分管市长批准后鼎盛公司全部偿还了对方债务,而亚通公司在同样的情况下却实现不了自己的债权。
&&而律师却从中看到此案另一个“生机”。他根据一份扬州市政府相关文件得知,鼎盛公司原是扬州印染厂破产重组企业,鼎盛公司实际就是原扬州印染厂假破产后的代替企业。而原扬州印染厂属于扬州纺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过资产重组后更名为“扬州鼎盛染业有限公司”,由扬州纺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金鼎公司控股。也就是说,改制后的鼎盛公司“老板”就是以上两个股东。
&&根据案情律师解析,纺资公司作为鼎盛公司的股东,其有着双重身份:在行政上,它充当政府下属的代表政府作为纺织行业行政管理的部门;在经济体制上,它又是实体性质的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因此,扬州纺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金鼎公司不能否认它们是“扬州鼎盛染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是经营“鼎盛”标准的“方丈”。
&&针对上述情况,律师认为,即使鼎盛染业有限公司现在已经被吊销执照,在地球上已经找不到这个公司的影子了;即使早已找不到“鼎盛”的办公场所、相关人员、财产;但经营“鼎盛”的“方丈”不能逃脱干系。
&&法庭判令两股东替鼎盛公司偿还原告债权损失
&&2009年5月初,律师代理“亚通”告“鼎盛”清偿债务案,转将“鼎盛”的两个“方丈”
扬州纺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金鼎公司诉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法庭判令两“方丈”替“鼎盛”偿还原告债权损失150万元、利息损失50万元。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根据起诉理由提供了充分证据后,提出了上述诉讼要求。被告纺织经营公司辩称:原告对鼎盛公司的债权,已向法院进行了诉讼,并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有部分得到了执行。现原告就未能执行的债权再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诉权源于实体权利,原告的诉权是基于与鼎盛公司的供货关系,其债权的性质没有改变,债权人没有改变,并且该债权已经强制执行,即使认为被告纺织经营公司对该债权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也应向扬州市中级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恢复执行。原告在2005年的协议书中,明确不再纠缠行业管理部门,即原告已丧失了向被告追究责任的权利。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金鼎公司未答辩,视为其对自己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原告与第一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亚通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进行了有力的抗辩,他认为:两被告作为鼎盛公司的股东,在鼎盛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鼎盛公司进行清算,导致公司的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应对债权人承担怠于履行义务所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原告原向鼎盛公司主张的是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货款纠纷,现主张的是股东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属于一事再理。2005年由鼎盛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和解协议中,没有放弃债权余额和放弃向股东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故对被告纺织经营公司的辩称,法院应当不予采纳。原告就未受清偿的债权和逾期清偿产生的利息损失向两被告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该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金鼎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可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经法庭调查后认为,扬州鼎盛染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设立,股东是扬州纺织经营公司和金鼎公司,纺织经营公司出资100万元,金鼎公司出资80万元。原告亚通公司与鼎盛公司有业务往来,鼎盛公司所欠原告货款,已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已部分执行。现鼎盛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50万元,被告纺织经营公司对此无异议。鼎盛公司于2004年初歇业,两被告作为鼎盛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的期间内组织对该鼎盛公司进行清算,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日前,法院在充分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判决:判令被告纺织经营公司和被告金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亚通公司的货款150万元,利息损失50万元。
欠债的公司注销了 50万债务谁来买单?
法官:公司注销,应将债务清算清楚
东南网9月2日讯(晋江经济报记者 王诗伟)
核心提示: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经常会产生债务问题,这种“公对公”的关系里,债务的主体往往是以公司为名义。然而,当欠债的公司注销倒闭了,债权人想要讨回债务时,却发现对方公司已注销,债权无法获得清偿,这钱还能否要得回?
案情回放:
2006年起,石狮某制革公司和晋江某鞋材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业务关系,鞋材公司常年向制革公司采购皮革材料等。四五年的合作看似波澜不惊,然而,当制革公司准备向这家鞋材公司结算债务时,却发现这家鞋材公司已经注销,之前业务往来中,被这家鞋材公司欠下的50余万债务无人“买单”了。
债权人制革公司负责人蔡某认为,鞋材公司的原股东苏某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制革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作为被告的鞋材公司原股东苏某则认为,他们在注销公司前,曾在相关的媒体上刊登清算公告,制革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且他们公司的清算程序已经终结,和制革公司的债务已不存在。经多次讨债未果,债权人制革公司将鞋材公司之前的股东苏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鞋材公司负责人等人对这笔债务是已知的,该公司由负责人苏某等人组成的清算组在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时,没有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造成债权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应该对此负责。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该鞋材公司的前股东苏某应该偿还制革公司的所有债务。
法官点评:
“这起案件的法律关系应为清算责任纠纷。”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苏某作为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并且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对于自己公司对原告负有债务,应当是已知的,但他在从事清算事务时,却未依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原告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且原告按清算公告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邮件也被退回,因此,被告明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晋江市法院_陈凯思
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债务负责吗?
  基本案情:汪、钱、谢、刘四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某甲公司,其中汪某、钱某为普通合伙人,谢某、刘某为有限合伙人。从2010年到2012年,某甲公司欠供货商吴某100万元的货款。吴某屡次来到某甲公司要求其还钱,都遭受拒绝。某甲公司拒绝吴某的理由是公司的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于是吴某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随后,法院依法宣告某甲公司破产。四位合伙人自以为债务会自然撤销,但吴某却找上门来,要求汪某和钱某对债务进行清偿。吴某声称,汪某和钱某是某甲公司的普通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二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巧儿说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某甲公司汪某、钱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谢某、刘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企业已经被依法宣布破产后,债权人吴某依然能要求汪某、钱某清偿全部债务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人民法院将要发出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后1个月内,未受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因此,债权人会得到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应当加入到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就未能从破产程序获清偿的部分债权要求保证人履行。在债权人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需要法律给予保证人一定的救济措施,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根据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加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其追偿权,以保护其利益。如果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通知保证人,则使保证人本来可以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部分清偿未能获得,本应减少的义务未能减少,并且保证人以通过加入破产程序预先行使的追偿权也不能实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可能从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要求保证人履行,即保证人在该债权于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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