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予子女房子协议的房子办不动产包括用地面积吗?

?&&&&?&&&&?&&&&?&&&&?&&&&?&&&&?&&&&?&&&&?&&&&?&&&&?&&&&?&&&&?&&&&?&&&&?&&&&?&&&&?&&&&?&&&&?&&&&?&&&&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父母以哪种方式把房子转移给子女最划算和保险? 日 08:38:11 住在杭州网
  现在几乎每一个家庭都会遇到一类房子方面的问题:长辈的房子若要留给晚辈,以什么方式最合适,且过户费用尽可能减到最少?
  从目前来看,房屋过户主要分为三种方式:继承、赠与,以及买卖。不过这三种方式分别面临着不同的操作流程以及法律风险,所要缴纳的费用也各不相同。且等到房屋过户之后想要二次出售,又要产生不同的税费征收标准。
  究竟哪一种方式最划算,最适合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过户?
  继承过户:费用最少,风险最高
  子女以继承的方式获得父母的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只需要支付公证费和工本费。
  按照杭州目前的标准规定,公证费用是按照房屋产权证面积来计算的,每平方米收费30元。也就是如果90平方米的房产,公证费为30&90=2700元。
  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所以两笔费用加起来基本也在千元左右。
  按照法律规定,房产继承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就是说,房屋产权人只有一个子女,那么产权人去世后房产自然继承给下一代。但如果房屋产权人不只有一个子女,那么产权人需要立遗嘱明确房产由哪个子女来继承,或者其他兄弟姐妹去公证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才能由其中一个子女单独享有继承权。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去世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采用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如果财产所有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就由法律界定。如果继承人很多,又想过户到其中一个人的名下,那么其他拥有继承权的人必须申明放弃遗产才行。
  如果财产拥有者生前留下有效的法律文件,指定继承人,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赠与过户:契税+公证费+过户登记费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亲人,即便是兄弟姐妹,统统不能采用继承的方式,只能是选择赠与过户或者是买卖过户。
  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和继承过户相比,需要多缴纳3%的契税。同时,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再次交易,则需要面临比较高的个税。因为在取得房屋的时候相当于零成本,所以再出售的成本就比较高。
  比如一套100万元的房产,则需要征收20%的个税,也就是20万元。
  买卖过户:交易费用最高,风险相对最低
  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父母的房产,也可以分为几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这套房产是老人唯一的房产,小于90平方米(属于普通住宅),距离上次交易满2年,那么,营业税免征,契税1.5%,个税免征。
  也就是说,如果是老人的唯一房产且小于90平方米,那么买卖过户的方式比赠予方式的费用还要省。
  情形二:如果这套房产大于90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宅),契税要3%,个税为差额部分的20%(比如以前这套房产两老是房改房20万元买下,现在市值100万元,那么差额就是80万元,个税为16万元);而营业税,满2年免征收;不满2年,营业税5.6%。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继承过户的条件比较严苛;房产赠与过户又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因为在房产过户之前如果赠与人放弃赠与,此时,即便买方已付定金,由于赠与的性质决定对卖方也无任何约束责任可追究,这样势必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房屋买卖过户是最常见的,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
  三种方式均存在利弊
  不同家庭视具体情况分析
  从法律层面来看,其实以上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和风险,无法简单地从交易费用方面判断合算与否,只能视不同的家庭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叶永祥认为,房屋遗产继承、赠与、买卖三者是三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同样是父母的房屋转移给子女,采取上述不同的方式,法律上的风险是不同的。
  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父母生前无遗嘱,则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可以继承;其中,继承人如继承遗产时已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配偶也将获得夫妻共有权。如父母通过遗嘱将房屋留给子女,遗嘱尚可以撤销和修改,即父母在生前对房屋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和处分权:对于父母而言其保障最强,但对于受益人而言则存在变数。
  生前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对于子女而言可以立即得到财产权,但房屋可能被子女以变卖、抵押等方式处分,且如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话,父母的晚年生活可能无法保障。
  以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转移给子女的话,对于父母而言也存在与上述赠与方式中存在失去对房屋控制以及养老无着的风险。如果父母明明是赠与给子女,但采取了买卖的方式进行转移,则还存在着交易所得款项的继承法律风险,即父母过世后其他子女可能会提出要求分割房屋转让款的主张。
  所以,以上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和风险,无法简单判断合算与否,只能视不同的家庭实际情况而定。
  &而遗产继承在现实中其实没有这么复杂困难。在实践中,我国80%-90%的遗产继承都是通过公证处来处理的,极少数有争议且无法调和的,通过法院处理。&
  而另一种方式,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如何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契税是房屋现值价格百分之三,领取契证。
  (三)房产赠与过户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在赠与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产赠与的流程
  一、亲属间的赠与房产过户流程:
  亲属间房产过户可以通过继承方式或遗嘱继承方式变更房屋权属。
  根据《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不征契税,当然最划算,但过户手续只能在产权人去世后才可办理。遗嘱继承也是如此,即使做了遗嘱公证,产权人在去世前还是可以随时变更继承人。所以这种方式最便宜,却最不容易得到保障。
  如果办理赠予的话,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持赠予公证书就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予的费用包括:3%的契税、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公证费的收费标准各地不相同,很多城市是按照房产价值的2%收取,杭州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有些地区还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的收费从0.3%到1%不等。
  事实上赠予未必比房产买卖过户更省钱,如果房产的产权证或是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满2年的话,还是办理房产过户更划算。办理房产过户需要交纳1.5%的契税(非普通住宅为3%),双方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房产的产权证或是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2年的话,就会涉及5.6%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了。
  二、无偿赠与的房产过户流程: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继承公证的必要性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仅凭独生子女证,不能认定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继承人。
  因此,需要继承公证。且继承公证相对法院诉讼来说,各项成本都要便宜得多。
  继承公证流程: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然后就是提交材料。
  那么,有遗嘱的话还需要继承公证吗?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遗嘱受益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即使有公证过的遗嘱,在父母去世后还得办理继承公证。
来源: 作者:田小园 编辑:喻惠婷最后编辑:喻惠婷
  凡注有"住在杭州网"或电头为"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的稿件,均为住在杭州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并保留"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消息"的电头。
  本网未注明"来源:住在杭州网"的图文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联系电话:9。
住在杭州网微信
【推荐作者】
浙报传媒地产研究院院长、本网首席评论员
本网总策划、
房地产二十大知名记者
资深记者、
记者部主管
资深记者、
记者部主管
原创记者、
【推荐文章】
【新房上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联合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子女赠与父母共有房屋,现购房如何计算套数?
提问者:热心网友
您可能对以下关键字也有兴趣:
房产的产权以房产登记为准。所以房产已经属于子女所有,不再存在签订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如果户口早已分户,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您现在购房属于首套房,否则属于二套房。
如果户口早已分户,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您现在购房属于首套房,否则属于二套房。
房地产基本知识1、房产是指房屋经济形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在不同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可以进行出租出售或作其它用途的房屋。2、地产是指土地财产,在法律上有明确的ㄊ艄叵担?夭???孛婕捌渖舷驴占洌?夭?胪恋氐母?厩?鹨簿褪怯形奕ㄊ艄叵怠?br&3、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是指土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工构筑物和建筑物及其附带的各种权利(所有权、管理权、转让权等)。4、房地产业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为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5、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6、土地开发是将“生地”开发成可供使用的土地。7、土地所有制现行全部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制(即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其中,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矿物、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但地上建筑物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因此,同一宗房地产,其土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往往是不一致的。8、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9、征用土地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10、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的?凡与省市规划国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11、房子的居住时间是多少,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该怎么办?房屋一经购买并取得产权后,即作为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并无居住年限的限制,担对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来说,因为土地除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均属于国家所有。业主所取得的为该土地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时间为50—70年,自开发商取得该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计算。在该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将由国家收回。业主可以在继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该土地。12、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13、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1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指国家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所有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15、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16、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政府无偿将土地拨发给使用者使用,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以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须经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交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17、什么是地籍?什么是产籍?我们通常所指的地籍、产籍、房地产籍是同一概念。它是指土地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状况的调查与登记,包括了土地产权的登记和土地分类面积等内容。具体来讲,是对在房地产调查登记过程产生的各种图表、证件等登记资料,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等资料的总称。18、生地指空间地、田地、未开垦地等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土地。19、熟地指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具备使用条件的土地。20、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21、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22、证书附图即房地产后面的附图,是房地产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情况及房地产所在宗地情况。23、楼花一词最早源自香港是指未完工的物业(即在建物业),另一说法即指未正式交付之前的商品房。24、期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消
可以的但是如果之前合同上有约定房子到期后装修归房东所有的话那应该保留固定装修留给房东移动的家具自己可以带走要是签合同时没有约定的话那就根据你自身情况可以留固定装修也可以不留固定装修给房东符合规定
有几种情况:原购房子女未成年的,子女再购房,绝大部分区县原房屋不计算子女的套数,但算父母套数。普陀区只能允许一套共有的房屋不计算子女套数,多套共有的房屋,还是要计算其他的房屋为套数。原购房,子女成年的,绝大多数区县将原房计算为子女或父母的套数,但有一些区县不明确。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地方共有的,一律算做各自家庭的套数。个人建议:遇此类情况务必与交易中心确认清楚。
问题不够详细!如果是现在你的名字和你父母的名字在一套产证上面!你想把你的名字去掉!那样按照正常交易进行的!
有几种情况:原购房子女未成年的,子女再购房,绝大部分区县原房屋不计算子女的套数,但算父母套数。普陀区只能允许一套共有的房屋不计算子女套数,多套共有的房屋,还是要计算其他的房屋为套数。原购房,子女成年的,绝大多数区县将原房计算为子女或父母的套数,但有一些区县不明确。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地方共有的,一律算做各自家庭的套数。个人建议:遇此类情况务必与交易中心确认清楚。
相关问题:>>
交房过户中
购房完成后
账号不能为空
密码不能为空
验证码必须4位
用户名4-20位数字字母中文下划线
密码不正确且不能为空
*确认密码:
确认密码和密码不一致
验证码必须4位
我已阅读并同意
周边房价:父母与子女的赠与合同法庭认可吗
父母与子女的赠与合同法庭认可吗
篇一:父母将房产转让给外籍子女问题 父母将房产转让给外籍子女问题总结
1. 转让方式有赠与与买卖两种。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一般来说,如果是五年以内的房产,赠与方式缴纳税款较少;如果是五年以上的房产,买卖方式缴纳税款较少,但是也与房产面积,房产数有关系,关于税收的分析请见第二部分。 2. 转让和赠与两种方式都需要主体资格审核,提交书面和缴纳税收三个步骤。受理机构是房产所在地(区县级)的房管局,根据现有的信息,此转让唯一的特殊在于,因为受让方是外籍,需额外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出入境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外国人需住满一年 http:///web/list_getNextCol_col1815.html)和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只对房屋进行审查,不对主体审查,)。 二、 税收分析 (一) 买卖方式 需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三种。其中: (1)房产满五年,免征营业税和个税,只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2)如果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二) 赠与方式 根据国家政策,父母把房产赠与子女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只缴纳占房产总价2%的公证费和11.5%的契税即可。
(三) 总结 一般来说,五年以内的房产赠与方式缴纳的税款更少,五年以上房产买卖方式缴纳的税款更少。但是也与房屋面积、以及转让房屋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等有关,具体分析如下,可以逐条对照拟转让的房屋符合哪些条件,选择最优的方案: 1.
五年以内的房产转让: 根据国家政策,父母把房产赠与子女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只缴纳占房产总价2%的公证费和11.5%的契税即可。5年以内的房产以买卖方式转让不用缴纳公证费,但除了契税(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取其高者)外还要缴纳下面的税费: (1) 房屋购买不足五年以及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房子买卖时要征收营业税。 (2) 房屋购买不足五年或者房屋虽然购买已满5年但并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买卖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五年以上房产 根据国家政策,如房产购买已超过五年,且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则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只需交纳契税,比赠与过户少缴纳一个公正的费用。
三. 具体流程 赠与与买卖两种方式都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房管局申请办理,提交的材料和具体流程均已在当地(区县级)房管局的网站公开,已附在下面,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电话联系。 房屋买卖方式流程 ---摘自朝阳区房管局办事流程 http://fgj./fwqxjy/gzlc/ffa790003.html
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日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房屋被征收的,提交区(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被征收人明细表; 共同共有转为非等额按份共有的,提交共有方式和份额的变更协议; 房屋拍卖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载明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内容,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未载明以上内容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申请整幢楼房或者整宗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用地的文件;其中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用地的,还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划拨用地转让的批准文件。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的,还应当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上市出售意见原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房改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按市场价出售的,还应当提交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原件。 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出售的,还应当提交补交房屋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城六区央产房上市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进一步做好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23号)要求,提交购房家庭通过资格核验时申报的全部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还应当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之前已经批复的房屋、楼栋或项目除外)。 境外自然人,还应当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原件。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还应当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房屋抵押期间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期间,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到场,并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所有权转移登记转出方为自然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房屋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4.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5.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屋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6.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三)其他要求 1.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房屋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篇二:【案例】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应注意保留出资证明 【案例】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应注意保留出资证明 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案例】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应注意保留出资证明 【律师说法】 父母拿出半生积蓄为子女购置婚房,在当代社会中已是普遍的现象了,但由于子女与配偶离婚而导致房产纠纷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所以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介绍】 王先生的父亲为了给儿子购置婚房,将自己多年的积蓄30万元交给了儿子,王先生即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后用这笔钱购置了甲、乙两套房屋,产权人均为王先生本人。2003年王先生经人介绍与陈女士认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夫妻二人与王先生的父亲共同生活,住在甲房屋。2006年,陈女士经过丈夫同意,与第三人刘先生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将乙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先生,又用这笔钱购置了丙房屋,产权人为王先生和陈女士两人。 2010年,王先生与陈女士感情破裂,就夫妻财产协议分割,此时,王先生的父亲提出,丙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丙房屋购房资金的来源是乙房屋的出售款,而乙房屋虽然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实际出资人为自己,所以乙房屋的出售款50万元应属于自己,同理,用这笔资金购置的丙房屋的实际产权应属于自己。而陈女士则认为这是王先生与父亲的做法是为了达到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均说明乙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王先生的父亲,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陈女士出售乙房屋的行为事先已得到产权人王先生的认可,购买丙房屋后产权人登记为王先生和陈女士两人,可以认定丙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女士的主张,将丙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和陈女士各占一半份额。 【律师点评】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应以登记的内容为准,即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先生及父亲在法庭答辩中均声称乙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王先生的父亲,但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如果当时王先生的父亲不是将钱给儿子,而是直接从自己的银行卡中支付房款,或者王先生的父亲购房后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无论是采取哪种措施,都不会出现后来无法举证的尴尬。当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并不是希望有婚姻破裂的一天,但房屋毕竟是生活中的重要财产,所消耗的金额巨大,因此最好还是未雨绸缪,要注意保留购房的出资证明,或是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也可以采取与子女签订协议的方式,注明自己在房屋出资的比例及对房屋产权所占份额,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篇三:离婚中关于父母出资购置房屋法律指引
离婚中关于父母出资购置房屋法律指引
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五) (七)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以子女名义购房,但供自己居住的情况下,该房是否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我们认为,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是否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产证是否也办理在子女名下。如果二者兼具,应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行为,构成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的配偶无关,故不能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且赠与合同系不要式合同,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均可;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赠与合同在完成该法定行为后生效。故已办理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可视为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至于购房后的居住人并不影响房屋权属的认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200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参考法律规范
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相关热词搜索:
父母与子女的赠与合同法庭认可吗 相关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父母赠予子女房产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