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票融资是否适合每一个企业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新变化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新变化
来源:你我贷
一、公司法与法有关股份公司设立方式和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有关股份公司设立方式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公司。第八十五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二)证券法有关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报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关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的规定和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中关注的相关问题(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3、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4、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5、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发行人的独立性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2、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经理层不能双重任职;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发行人的规范运行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3、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4、不存在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四)发行人的财务会计1、对资产负债的相关要求(1)关于资产质量(2)关于资产负债率(3)关于对外比率(4)关于无形资产比率(5)对重大债偿事项、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的关注2、对盈利能力的相关要求(1)美国、香港市场对首次发行盈利能力的要求财务指标(US$)市场类别NASDAQ“GSM板”纽交所利润类美国公司非美国公司最近三年税前利润累计>=$11,000,000>=$10,000,000>=$100,000,000最近两年每年税前利润>=$2,200,000>=$2,000,000>=$25,000,000最近第三年税前利润>0>0无或现金流类最近三年现金流净额累计>=$27,500,000>=$25,000,000>=$100,000,000最近三年每年的现金流量>0>0无最近两年每年的现金流量无无>=$25,000,000最近12月平均市值>=$550,000,000>=$500,000,000>=$500,000,000最近一年收入>=$110,000,000>=$100,000,000>=$100,000,000或市值类平均市值>=$850,000,000>=$750,000,000>=$750,000,000最近一年收入>=$90,000,000>=$75,000,000>=$75,000,000以及买入价>=$5.00无无HKSE主板上市标准财务指标(HK$)内容利润类最近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2000万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合计数>=$3000万或市值/收入/现金流类市值>=$20亿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最近三年每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0最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合计数>=$1亿或市值/收入类市值>=$40亿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豁免矿业公司,基础设施类公司无盈利要求(2)我国对盈利能力的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与现金流量作为选择性指标)3、发行部及发审委审核中对盈利能力关注的相关问题(1)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2)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3)公司产品的市场集中度(4)公司产品的客户集中度(5)公司的水平(6)原材料和销售价格的波动(7)公司的技术水平(8)营业规模与固定资产规模是否配比问题(9)公司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及利润的主要来源(10)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合规、稳健(11)公司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稳健(12)公司取得的税收优惠的合法性及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13)人民币升值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14)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的合理性及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4、对现金流量的相关要求(1)美国、香港市场对现金流量的相关要求(2)我国对现金流量的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数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与营业收入作为选择性指标)5、对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6、对发行人编报会计报表及CPA发表审计意见的相关要求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7、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要求(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行业地位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存在重大依赖;(4)净利润主要来自非控制公司;(5)在用商标等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五)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1、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了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5、募集资金运用中其他应关注的问题(六)其他应关注的问题1、环保问题2、会计报表期间问题3、审核备忘录暂保留第5、8、16、18号4、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变化(七)有关首次发行股票由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及其内容变化1、三年又一期会计报表审计报告2、关于XX公司申报会计报表与原始会计报表差异的鉴证意见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4、关于对XX公司三年又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和税收优惠的鉴证意见5、关于对XX公司三年又一期非经常性损益表的鉴证意见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新变化(一)关于公开增发和配股1、实行市价增发原则2、配股引入投资者约束机制3、对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4、对股东回报提出一定的要求第八条(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5、规定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上市公司禁止公开发行证券6、将增发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7、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二)关于上市公司债务融资1、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到6%;将发行量由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80%调整为40%;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2、分离交易的可转债(1)考虑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债务性较强的产品,在现阶段,《管理办法》对发行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新《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发行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2)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4)最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新《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建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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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图解金融
  编者按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作为融资方式之一,目前广为上市公司所采用。但在实务操作过程 中,由于法规对流程规定较细,,容易出现操作漏项,造成违规。因此,我仔细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将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进行图表化,看 起来清晰明了,以供参考交流。(文后附法规索引)
  一、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索引3)
  1、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首日(鼓励方式)。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根据证监会最新的窗口指导,长期停牌的公司(超过20个交易日),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和底价,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
  2、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按证监会最新窗口指导意见,董事会阶段确定的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非公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过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5、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6、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对象属于上述以外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7、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生效条件: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二、与利润分配的的时间安排
  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索引2)
  三、发行流程(索引4)
  1、简图:
  (1)停复牌流程(停牌时间应尽量缩短)
  (2)审核发行流程
  2、流程详表
  注:非公项目发审会前,可安排一次调价(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告),审核时间相应延后。如以发行期首日确定发行价,则不用调价。
  索引:
  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号)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日 证监会令第30号)
  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日 证监会令第95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号)
  4.上交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
  (1)停牌期间应当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分阶段详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模板式的信息披露。
  (2)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停牌,停牌后确定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应当自初始停牌之日起计算停牌时间。
  (3)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停牌,后改为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5.《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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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导读: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发行监管函[号,上交所上市公司部和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发审监管部:2006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证,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总结有关操作经验的基础上,为促进上市公司提前做好决策环节的工作,我部拟定了《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请以适当方式通知各上市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
发行监管函[号
上交所上市公司部和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发审监管部:
2006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制度。实施一年多来,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总结有关操作经验的基础上,为促进上市公司提前做好决策环节的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融资审核效率,我部拟定了《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
请以适当方式通知各上市公司按此办理董事会、股东大会事宜。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下列事项:
(一)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二、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三、 前条所述的具体发行对象,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上市公司该次董事会批准。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注意事项附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编制要求》编制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
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最终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编制要求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包含总结汇报、资格考试、人文社科、文档下载、考试资料、IT计算机、专业文献、计划方案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等内容。本文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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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规则 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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