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以前我买人户口簿买家申请质量问题退货建房但改建拆村现正有一难题

在本论坛发布谣言、色情、反动等内容将依法严肃处理,区公安局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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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江桃源前窑村拆迁建房违规的投诉
本帖最后由 一杯酒 于
23:02 编辑
关于吴江桃源前窑村安排拆迁建房违规的投诉
(1)7组有一户,农村户口仅2人(一老人归大儿子),村上照顾,安排大户,是否违反吴江土地政策?& &&&
( 2)因村干部房子在边上,第2批靠边的农户都侵占集体土地20-50平米,或建封闭式围墙,或建厨房,或另建较宽的人行通道,占据两边的土地为自己所用。完全乱套了!
因存在以上二问题,新的情况就来了:
(1)& && &&&个别第一批的边上人家,就毁掉社区的花草树木,建起了2米宽以上的封闭弄堂。
(2)& && &&&部分位于中间的户主要求村上补偿3万元人民币,因为原村书记和现任村主任均卖掉22.8平米,获利6万元左右。(村书记按吴江农户建房政策能否得大户?)。
(3)& && &&&多数位于中间的农户要求村上在每排房子边上规划一个20平米的车库土地,以求平衡。
以上情况均属实,望镇上领导明查,并按“三严三实”要求认真解决前窑村的问题。盼在一星期内给出明确的,合理合法的答复并处理好!我们保留逐级向上反映要求解决前窑村原班子不少“乱作为以及不作为”的问题!
补充内容 ( 19:25):
我们相信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已关注”,是在实事实办,调查研究并解决问题,而不是应付搪塞。我们等结果!日。
补充内容 ( 12:30):
勇于面对问题,真切解决问题。该解决的问题,早解决为好。越拖,问题和矛盾越多越复杂!大家说,对不对?
补充内容 ( 16:02):
1,违规占据的土地,尤其是不按统一标准,擅自开东门,修路大量占用集体土地,且影响妨碍他人,难道不管了?2,在点评和回复中提到了前窑村不少违规的人和事,作为政府,对其他的问题如何查处?事情没完!
& && & 网友您好!感谢对桃源镇工作的关心。经初步调查:关于7组一户在册农业户口2人安排大户问题,符合2009年拆迁分配安置办法,且安置时经过本村公示无异。原村书记建房系整组搬迁,人员认定参照当初拆迁分配安置办法。关于围墙违规搭出问题,由于当时村级监管不到位,导致路边侧建房户大多违规搭出。村里将积极完善安置小区停车位、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优化小区环境,妥善解决村民停车问题。
& && & 桃源镇已成立控违拆违办公室,将进一步强化村级预防和控制违章建设的职责,加大对农村控违拆违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加强社会对农村违章建筑的举报监督,鼓励群众对农村违章建筑信息及时举报揭发。举报监督电话:。
谁有权变通国策?
补充内容 ( 12:00):
第三页值得一看!
吴江电视台公益广告:一分土地,万分珍惜!
在中国,任何人无权擅自变通土地国策!
前窑村的村干部每天在办公室很忙啊!
补充内容 ( 12:22):
忙电脑,股票,游戏!网上地址,股票清单等有案可据,老百姓有时也能看到!
每一个基层干部都应该主动,踏实做好每一件自己分内的工作,依法,公平,公正做好民生工作!&&
前窑村原书记的家庭人员结构与7组那户完全一样,大套!
村副书记私人擅自建在村排涝蓄水池内的厂房何时拆掉!&&
铲除“混混干部”和贪腐官员!
人民群众合理的诉求和关切,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回应和解决。
国家现今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一、法律法规1、《》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坟?,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相关政策1、2000年《》: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3、2006年《》: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4、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5、2009年《》: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弥补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6、《》(国发[2004]28号):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7、《》(国发[2008]3号):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贴补。8、《》(国办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租赁前窑酒厂的王伟兵(洗黑粉袋子,污染),厂里除楼房外,本来就有不少简易房的,王为了套取拆迁费搭了一点,据说拿了近100万,想不到啊!
前窑村的村干部每天在办公室很忙啊!
补充内容 ( 12:22):
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刻不容缓!
人民群众合理的诉求和关切,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回应和解决。这叫对党和人民负责,担当!
《瞭望》新闻周刊发文:多地农村现小官巨腐 ,个别村两委干部全军覆没。大量贪腐罪发生在基层,涉案干部级别不高,但造成的损失却巨大,需从完善法治着手,惩防并举,&高筑坝防贪腐&。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日& & (此件公开发布)苏州市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加快“美丽镇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新一轮镇村布局规划优化调整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规划先行、依法规范审批,便民高效、节约集约用地,属地监管、风貌协调统一,不断提升全区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水平,全面优化乡村空间结构,加快推进重点村庄更新改造,促进城乡和谐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规模适度、环境优美,既富有现代气息,又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美丽乡村。二、基本原则(一)城镇规划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实行公寓房和货币兼顾的安置政策,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因建设需要涉及动拆迁和符合相关条件依申请的农户实行预拆迁。在上述区域范围外,因项目建设等需要实施动拆迁的农户原则上也不安排宅基地建房,实行公寓房和货币兼顾的安置政策。拆迁安置补偿执行相关政策。(二)按照省市关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我区制定《吴江区新一轮镇村布局规划》。《规划》根据村庄区位、规模、产业发展、风貌特色、设施配套等现状,将自然村庄分为“重点村”、“特色村”和“一般村”,其中“重点村”和“特色村”是规划发展村庄。(三)农村建房必须按《吴江区新一轮镇村布局规划》明确的相关要求来进行审批。1.规划为“重点村”、“特色村”的,允许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新建或翻建住房。2.规划为“一般村”的,根据区位、规模、基础设施配套等现状,划分为:(1)有条件建设村庄,允许危旧房农户原地翻建;(2)控制建设村庄,不再审批农户新(翻)建房。(控制建设村庄在城镇规划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内的,实行公寓房或货币安置政策,在城镇规划区、产业发展规划区以外的,可以安排农户在规划发展村庄新建住房。(四)农村户籍在册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坚持“一户一宅”及面积标准控制制度。(五)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入住城镇安置公寓房或实行货币化安置补偿。(六)农户新(扩)建房须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户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须由各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镇级其他机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核减该户自留地或承包经营土地面积。(七)每年年初由区政府统筹安排新建农房计划,从紧有序开通规划重点村庄使用宅基地建房审批通道。(八)实行建房许可制度。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在开工前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许可证》、《民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现象。(九)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在允许新翻建村庄内现有农村住房所有人不能认定为农村村民的,但是合法持有或继承的,宅基地上的原房屋已经危旧经批准只能原地限高翻建。三、具体政策(一)加强规划编制和执行管理。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制订,产业发展规划由各镇(区)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1.镇村布局规划管理。(1)镇村布局立足“江南水乡”实际,从有利于农村生产、方便村民生活、提升环境建设水平出发,逐步撤并零星村庄,保留有一定规模和文化底蕴的村庄。(2)镇村布局规划要与城镇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3)区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全区镇村布局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公布后组织实施。2.重点和特色村庄规划与管理。(1)区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镇(区)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区域位置等条件,因地制宜,编制重点和特色村庄规划,重点和特色村庄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2)规划的编制,应按照生活宜居、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要求,对重点和特色村庄内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道路、绿地等统筹规划,做到定性、定量、定位,满足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的需求。(3)重点和特色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和公告后,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3.符合使用宅基地新建住房条件的农户,在规划重点和特色村庄内申请建房,应服从村民委员会对选址的统一安排。各地应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4.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符合条件申请建设住房的农户,须按要求申报材料,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拟建住房的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二)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1.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对象是农村户籍在册人员。农村户籍在册人员的认定,由区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政策。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安排,大户(五人以上,含五人)用地面积200平方米,中户(三至四人)用地面积170平方米,小户(一至二人)用地面积1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安排宅基地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一个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2)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迁建、翻建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3)五保老人及户口挂靠亲属已一起批建过宅基地的60岁以上无子女老人不单独审批宅基地。(4)现有农房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条件流转。受让农户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申请、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流出农户应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3)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已签订补偿协议的。(4)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5)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6)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7)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4.宅基地分户。(1)分户登记。分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一户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一方已婚且有完整家庭成员(除非农户口外),可以申请分户。②一户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均已婚或大龄未婚(男满40周岁,女为35周岁)的,可以申请分户。③一户中既有农村村民又有不能认定为农村村民的人员的,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属征地“农转非”的,另一个子女认定为农村村民、已婚且有完整家庭成员(除非农户口外)的可申请分户。④已婚子女新分户时必须包括完整的家庭成员(除非农户口外),父母以及其他长辈根据家庭协议和子女(含女婿、媳妇)合并申请,不得单独列户。⑤申请宅基地分户登记必须先明晰房屋产权,原则上应按上一次批建政策进行分配。房屋现状具备相对独立可分割性。违章建筑不得登记。⑥分户登记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转报镇(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受理交有关部门审批同意。⑦除继承外新分户户主须登记在农村村民名下。(2)分户安置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户可以申请安置:①符合分户登记条件之①、②、③中的大龄未婚或已婚且有完整家庭成员的农村村民。②离婚一方申请分户安置,须是在原家庭房屋中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本村农村村民,如已享受过宅基地政策,离婚时应按上一次批建政策明晰房屋产权,否则视同自愿放弃宅基地,不再审批。③分户安置农村村民,须按规定拆除原有住宅,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并注销证件。④分户安置的新农户原则上采取公寓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由各镇(区)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5.已撤组(含无地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三)强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1.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1)各镇(区)是本辖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镇(区)建设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2)各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建管员,配合镇(区)建设管理部门加强本村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管理服务、巡视检查和各类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3)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区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建筑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图集,供建房户选用。2.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1)村民申请新建、翻建住房的,应当填报申请材料,经镇(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取得《民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2)农房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二层及以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8.80米。房屋登记时,登记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批准的建筑面积。3.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1)农村住房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原则,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庄特色,做到外观风貌基本协调、相对统一。鼓励各镇(区)开展村庄风貌苏式化建设示范创建工作。(2)建房户应当选用成建制的农村住房建筑施工队组承担拟建住房建筑施工任务。承担农村住房建筑施工任务的施工队组负责人应当持有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并且逐年参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3)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进入农村住房建设领域,承担农村住房建筑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和其它技术咨询服务。(4)农村住房建筑施工队组必须严格按照镇(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住房建筑施工图,或者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施工图组织施工;未经镇(区)建设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严禁超面积和超高度建房。(5)农村住房建设严格实行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竣工“三阶段”验收制度;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入住使用。(6)各镇(区)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纠正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水平。(四)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流程。1.明确申请材料。农村建房户申请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领);(2)家庭成员户口簿及相关证明;(3)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他权源证明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一致的其他证明;(4)拟建房相关图件;(5)施工队组负责人及资质证明材料;(6)村民委员会初审的意见(盖章)。2.一个窗口受理。村民委员会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至镇(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一个窗口”统一受理。3.流程设定。(1)镇(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受村民委员会转报的材料后分别交镇(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进入下一流程,复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说明理由,由村民委员会反馈申请建房农户。(2)镇(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将有关部门复审通过的材料汇总后报镇(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审,会审同意的由村委会将会审结果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3)公示无异议的由镇(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当地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对申请人的建房选址进行规划审核,审查房屋图纸样式,出具规划建设红线图;当地国土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部门的红线图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的审核,核定用地面积。(4)镇(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经复核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5)在农户拆除原房屋(含违法建筑)后,经镇(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由镇(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国土部门核发《宅基地许可证》、镇(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民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镇(区)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部门和村委会对建房户按批准面积、位置实地放样;在建房户房屋基础建设完成后,进行实地复核,加强跟踪管理。(7)竣工后,申请人向村委会申请验收。由镇(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镇(区)规划建设、国土、城管联合进行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意见。(8)建房户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申领由区统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不得大于批准面积。4、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五)建立农村住房腾退机制。1.各镇(区)应成立宅基地腾退改造管理机构,摸清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户数及其他有关情况,负责宅基地腾退改造具体工作。2.农民村民进城居住且有产权房的,其在农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3.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可由各地宅基地腾退改造管理机构或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予以回购,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通过市场评估的方式合理确定。回购后宅基地使用权由宅基地腾退改造管理机构持有。4.重点和特色村庄内退出的宅基地可用于安置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镇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安置后还有结余的,结余宅基地及房屋由各地宅基地腾退改造管理机构管理,优先用于村级集体经营性物业发展,也可租赁给本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农民,但不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性质,不得转让。 四、明确职责,加强监督考核(一)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的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切实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各镇(区)和各相关部门年度管理考核目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城管、计生、农办、公安、监察、信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宅基地及农房建设审批工作,审批实行会办制度。各镇(区)相应成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及农房建设管理和乱搭乱建的查处工作。(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区、镇、村三级监督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和坚决制止各类用地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以前的农村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逐步清理,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发生,一旦发现,立即予以拆除。(三)对于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的相关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四)本实施意见由区委农工办,区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负责解释。(五)本实施意见自日起施行,此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帖最后由 和风细雨 于
12:57 编辑
前窑村原书记的家庭人员结构与7组那户完全一样,大套?书记的婆婆有两个儿子,按前窑的建房政策,应该一户大,一户中。
在本论坛发布谣言、色情、反动等内容将依法严肃处理,区公安局举报电话: 。
Powered by  奶奶过世后户口簿上面就只有我一个人,然后父母弟弟的户口都跟爷爷在县城,以前有厂用我们的地给租费我没份,现在建设土地和房子被拆的钱我没份就算了,房屋补助办理一定要我的银行卡和我签字才得钱,但是他们拿着我的卡叫我去签字给他们,这次我不想妥协,家都没有了还要签字去给我弟买车,家里也是重男轻女,所以长大后我对我弟也较冷,性格也本身孤僻所以他们也不是很喜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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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奶奶过世后户口簿上面就只有我一个人,然后父母弟弟的户口都跟爷爷在县城,以前有厂用我们的地给租费我没份,现在建设土地和房子被拆的钱我没份就算了,房屋补助办理一定要我的银行卡和我签字才得钱,但是他们拿着我的卡叫我去签字给他们,这次我不想妥协,家都没有了还要签字去给我弟买车,家里也是重男轻女,所以长大后我对我弟也较冷,性格也本身孤僻所以他们也不是很喜欢我。  
  现在在冷战  
  希望有人看到指出办法  
  或者想法  
  我户口簿上面的土地原本应该是爷爷的  
  有人吗吗  
  没有人我就当是树洞发泄也好  
  那就 不要理他们了
这样的亲人还不如没有
  OK好的,我应该要有自己的想法  
  你的户口在爷爷奶奶那里?这不科学,应该在父母那里吧,再说了,分钱没你的份也很正常,你没干活没出力不分钱本身就合情合理,  
  不签字
  @建设雅马哈我晕 10楼
12:28  你的户口在爷爷奶奶那里?这不科学,应该在父母那里吧,再说了,分钱没你的份也很正常,你没干活没出力不分钱本身就合情合理,  ------------------------------  楼主表达的应该是父母把这些钱都拿走了,楼主一分都没有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现在农村规定一个户口簿上每人建房面积不超过30平米 - 新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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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规定一个户口簿上每人建房面积不超过30平米
我们一家!
发帖: 60679来自: zy
状态: 离线
08:35& &&&&&&&
我们家农村户口簿上还有四个,我,我弟弟,我大女儿,我小女儿
军号:4371
老旗云 川M67170
发帖: 4693来自: 金华
状态: 在线
08:36& &&&&&&&
还好以前占了很大的地方,户口上只有2人,房子占地240平
我们一家!
发帖: 60679来自: zy
状态: 离线
08:38& &&&&&&&
如果我们不分户,只能建120地平方的房子,如果我弟弟分户,他单独可以有90平方的名额,我们就也只有90平方地面积的名额了,我能把大女儿也分出去吗,这样就有三个户口簿了
军号:4371
老旗云 川M67170
小白兔打方向
发帖: 3958来自: 惠州、西安市
状态: 离线
08:39& &&&&&&&
对这种规定愚蠢的规定出现一点也不感到奇怪,还会有更愚蠢的出现。
@伊能静: 攻击我的身世毫无所用.我来自228家庭,外公杨元丁是基隆市副议长,抗日被日本人三次逮捕.却被国民党开了六枪丢入河里.因为白色恐怖,我母亲开始悲剧的一生.走过专制,并不恨专制,我依然投票给国民党,却有更强的信念,知道自由的可贵.反对不是敌对,但良知知道,沉默的好人也许会变成邪恶的同盟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发帖: 43952来自: 驻马店-漯河
状态: 离线
08:40& &&&&&&&
每个单独户口簿可以建90平?
从清晨到日暮 这世界有多少人忙忙碌碌
从起步到归途 这世界有多少事反反复复
发帖: 4693来自: 金华
状态: 在线
08:41& &&&&&&&
现在本地的这种分家都不承认了,而且老人一定要跟着一个儿女。把老人的30平加到子女那,不允许1个老人一个户。
喜欢“在路上”的感觉
发帖: 16111来自: 怀化-狗崽冲
状态: 离线
08:45& &&&&&&&
有很多龟腚是用屁股想出来的。
朱 颜 已 旧
清 梦 未 断
书 犹 如 此
情 何 以 堪
别人只关注你飞得高不高,我却关心你飞得累不累
&&军号忘了
打倒一切牛鬼蛇神!
发帖: 16817来自: 太湖岸边,惠泉山下
状态: 离线
08:51& &&&&&&&
我们老家这里拆迁
给房子是看户籍人口
房子再大,只有两口人的,其他全部货币
于是乎就出现父母两个人的户口各挂兄弟两头的
牢骚太多防肠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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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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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 8344来自: 四川
状态: 离线
08:53& &&&&&&&
目的只有一个:把农民赶出去,到城里买房!为开发商去库存。
爱喝普洱茶
发帖: 30013来自: 株洲
状态: 离线
09:01& &&&&&&&
前几年我在郊区建房时,确实有很多村民用宅基地建新房是出售的,这样搞房产商们肯定不答应。
老牛哪里跑
发帖: 963来自: 水球中心
状态: 离线
09:02& &&&&&&&
交房有补贴么
发帖: 6392来自: 上海浦东新区
状态: 离线
09:08& &&&&&&&
是宅基地面积,不是房屋面积吧。
上海这里规定的是宅基地面积。人均30平方。
新奇军A3军友上海
MSN qun无法使用,请进QQ qun:
谁当年没年轻过…
发帖: 87340来自: 保和殿正东三里许
状态: 离线
09:10& &&&&&&&
是宅基地面积,反正不限层高,楼主你懂的……
啸风之龙者,北地草民也,生于京师南隅,居之长街北垣.幼无异禀,屡为师长所唾;长少余聪,常得椿萱之责.学十年而仕,仕十载而无尺寸之进;读千卷之书,书千文不得片纸之功.学无所用,辜负寒窗几许;用非所学,方知世事如斯.偶得奇军之论坛,方开别样之生机.著诗谈史,有风骨清奇之士;结伴远游,见血性侠肠之友.三载于斯,嗟夫难解之缘;一朝回眸,叹曰何故如斯.字语珠玑,结九州之挚友;尺寸天地,见十方之风月.谈笑之中皆情谊,往来相与非金帛.且问尘俗混沌,何得此间清乐?
有机玻璃车窗
发帖: 13971来自: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状态: 离线
09:13& &&&&&&&
啸风之龙 wrote:
是宅基地面积,反正不限层高,楼主你懂的……
很快就会有限层的馊主意出来,你懂的
我曝光一个事情,那就是日之后我被封了.短信告诉我说要封一个月.可是之后就遥遥无期了.一个月后我经常尝试来登录,但一直不行.直到一年多之后的日才发现可以登录了.
军号:14149
打倒一切牛鬼蛇神!
发帖: 16817来自: 太湖岸边,惠泉山下
状态: 离线
09:14& &&&&&&&
谁说的,人家都建3层,你建四层,在村里还混的下去?
牢骚太多防肠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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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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