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能直接赔偿受害人吗,受害人需提供哪些材料

船舶碰撞引起油污损害的受害人直接诉讼保险人的法律问题
作者:赵晓梅
笔者撰写本文的动因源于一个案件。一艘挂方便旗的货船在日本海域与一日本渔
船发生碰撞。货船沉没且燃油外溢污染了日本海域。日本当地政府为清除油污花
费了巨额费用。而货船所在船公司为单船公司,船舶沉没后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
行。该船舶的保赔保险是由中国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承保。日本当地政府的律师向
笔者咨询其能否在中国以承保船舶保赔保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提起关于油污
的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
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
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
证的其他人提出。受害人直接起诉责任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不以取得
对加害人的胜诉判决或裁决为条件。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
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看了这条规定
之后,似乎对上述咨询的答复已经明确。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本条规定仅仅是
独立的一条,并且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没对具体的操作做出相应的规定,尚
有较大的法律空白亟待填补。笔者借此文谈谈对《海诉法》第
条规定的船舶碰
撞引起油污损害的受害人直接诉讼保险人在具体操作时将面临的具体问题的一些
一、《海诉法》第
条规定涉及问题属性及适用油污损害的范围
《海诉法》第
条所涉及的看似仅是一个程序问题,其实是一个实体与程序结合
的问题。首先,其涉及的是保险法中关于责任保险方面的一个实体问题,即第三
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诉讼权问题。这一问题在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或专门的法律
中均有相应规定。其次,其又因涉及到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问题,因此又是海商
法中的一个实体问题。而因其权利又多是以诉讼形式实现的,它同时又是一个不
可避免涉及程序法方面的问题。要对
条做进一步的思考,必须从其实体法出发。
回到我国相关的《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均没有明确赋予保险合同之外
的第三方直接向保险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条的立法背景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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