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金可用于参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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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全年购买理财产品超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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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诞生那天起,高超募以及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就一直是困扰的问题,由于创业板普遍存在高超募现象,不少创业板上市公司手握大笔现金而无所适从,受到现有规定的制约,不得不把所募集的资金存在银行里“吃利息”。另一方面,不少创业板上市公司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大量购买。  《经济参考报》记者初步统计显示,仅2012年以来,就有包括等1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宣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投资金额合计达到了16.4亿元。其中最大的一笔为,该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为加强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1.1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业务和购买低风险的短期债券逆回购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创业板上市公司则分别在今年1月16日和9月11日分别发布公告称拟使用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另一方面,手握大量闲置募集资金无所适从已经成为了创业板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情况。统计数据显示,35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首发计划募集资金总金873亿元,实际募集资金则达到了2149亿元,超募资金1276亿元,超募比例高达146%,平均每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3.59亿元。而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来看,统计数据显示,355家创业板公司所涉及的共计2744个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1802.77亿元,目前已投入募集资金则为1026.37亿元。这意味着,上述公司仍然有1123亿元的募集资金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如果按照一年定期储蓄3%计算,仅这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一年的利息收入就将高达33.69亿元。相比之下,2012年前三季度,创业板的整体净利润也只有176.9亿元。  按照此前的规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在专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上市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均限于自有闲置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不过,就在不久前,证监会下发文件,放宽了募集资金用途,允许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  不过,相对于募集资金大笔闲置而言,更糟糕的情况是,由于一些企业本身上市前财务过度包装以及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企业所处行业变化的原因,一些创业板上市公司原拟定的募投项目纷纷中途告吹。日前发布公告称,推迟招股说明书上提到的“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并终止其他三个项目。统计数据线显示,2011年以来,创业板已经有29家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涉及资金21.8亿元。  一位证券业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创业板作为,在企业高速扩张中对资金的需求不言而喻,现在却出现大量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在这些公司“不务正业”的背后,要么表明这些公司在曲线挪用募集资金,要么表明企业根本就没有融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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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2014年12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一、适用范围;(一)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二)上市公司拟对超募资金以外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二、基本要求;(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二)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
(2014年12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适用范围
(一)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其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备忘录。
(二)上市公司拟对超募资金以外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本备忘录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要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上市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一)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1、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拟定超募资金使用项目,并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
(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4)上市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3、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上市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1)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2)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3)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4)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5)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6)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7)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5、上市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3)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5)股东大会通知(如适用);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上市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4)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5)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4、上市公司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披露本节第3条第(1)项、第(2)项、第(6)项内容,同时还应当披露授权现金管理的投资额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容,并按本节第3条第(3)项、第(4)项、第
(5)项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5、上市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三)超募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1、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和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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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存管协议
到帐后1个月内。
二、募集资金置换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三、通知义务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现金管理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募投项目进度调整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半个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六、募投重新论证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七、募集资金暂时补流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八、单个项目结余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单个项目结余用于其他募投项目豁免履行程序/单个项目结余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流)/所有项目结余后股东大会审议/所有项目结余董事会审议/所有项目结余无需审议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募投项目变更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募投项目变更豁免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十一、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十二、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十三、会计师
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十四、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我公司三方协议的特殊规定:
1、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公司及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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