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治疗期内因工死亡职工赔偿用人单位有哪些28偿?

百度拇指医生
&&&普通咨询
您的网络环境存在异常,
请输入验证码
验证码输入错误,请重新输入职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 单位应负什么责任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职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 单位应负什么责任
上传于|0|0|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内容分类】 工伤保险【分类细目】 基本制度【时 效 性】 有效【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发文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重庆市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1、丧葬补助金 = 重庆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对象: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一)待遇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
成都律师网 涉及工伤赔偿等内容可查询 (正文下页)职工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1、什么是因工死亡?答:职工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无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2、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注: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3、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计算的?冯静,男,出生于1945年3月,系物华实业公司经济师。日上班在赶制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时,突发心脏病,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静生前供养的亲属有:其母王氏,1926年出生,无职业;其妻张兰,1948年出生,无工作。冯静之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其因工死亡后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呢?答:本案涉及职工因工死亡后工伤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本案的处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4,045元。冯静生前月工资为3500元。按北京市的具体规定和工资标准及冯静本人的工资水平,有关冯静工亡待遇计算如下:丧葬补助金为24,045×6/?12计12,02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张兰为3500×40%计1400元,王氏为3500×30%,计10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045×48/?12计96,180元。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指出,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7、因工伤亡,有多位亲属需要供养的,亲属如何领取抚恤金?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供养多名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8、供养亲属在领取抚恤金期间,因为犯罪判刑,是否还享受抚恤金待遇?答: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9、如何确定供养亲属具有领取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10、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多少钱?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比如,北京市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天津市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享受普通职工的丧葬费补助?答:因工死亡的丧葬费高于一般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所以不再领取普通职工的丧葬费补助。12、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应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终止。13、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可以继承?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而是社会保障待遇,不能按法定继承规定继承分割,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依靠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才有权领取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妻又结婚,其子女是否继续领取抚恤费?根据全总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问题解答第66题规定,如子女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可以继续享受抚恤待遇。如果新夫愿意而确也有能力供养前夫的子女时,就不再领取抚恤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即《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如工亡职工的妻子再婚后,其丈夫愿意抚养前夫的子女,则工亡职工的子女不再继续领取抚恤费。15、职工因工死亡后,其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能否享受死亡抚恤待遇?这种情况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因此,当职工因工死亡后,其抚养的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应当享受死亡抚恤待遇。如果该职工生前已将其非婚生子女交由他人收养,并且具备合法的收养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非婚生子女则不能享受生父母死亡抚恤待遇。16、供养亲属中的子女、弟、妹已满16岁,并且已中学毕业,在家待业期间,可否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中的子女、弟、妹已满16周岁,即使已经中学毕业,只要未满18周岁且没有就业或参军的,或者是已满18周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17、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一经确定,其标准是否不变?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8、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领取?答:《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同,对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没有做硬性规定。实际上是将这一内容的立法权给了各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像广东、天津就规定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而北京、重庆则不行。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完全可以的。19、同是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何不同?高敏、王菊均是电器集团公司工人,日,乘公司提升机从事运输工作时,吊箱突然坠落,造成高敏当场死亡,王菊腰椎压缩性骨折双下肢肌力丧失,尿失禁,属因工负伤。高敏死亡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因其供养亲属1人,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外,还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王菊治疗出院后,2003年12月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2级,并大部分护理依赖,2004年2月因患心肌梗塞病死于医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也认定其为因工死亡。王菊供养亲属3人,除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工伤保险基金并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王菊亲属不解这方面政策规定,为什么在一起事故中同样认定为因工死亡,可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却有天壤之别?答:本案涉及的是事故中当场因工死亡和伤残程度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两种情况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何不同的问题。有关政策规定前者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后者则没有。这里我们可以从工伤保险待遇的角度来分析: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职工本人及亲属并没有享受伤残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而因工致残为1~4级的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的还享受工伤护理费,这些待遇合计一般会略高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相当。这就是两种情况下所享受不同待遇的事实。本案中,王菊的亲属要求与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职工享受同一标准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不合理的。 本内容选自《最新工伤处理操作实务》(修订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日起施行。部长 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第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成都律师网 涉及工伤赔偿等内容可查询 (正文下页)职工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1、什么是因工死亡?答:职工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无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2、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有…深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参保员工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申请条件]1、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企业已参保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2、申请人已在医疗保险窗口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偿付标准]1、个人帐户积累余额;2、丧葬补助…工亡赔偿标准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有具体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
欢迎转载:
推荐:           
欢迎订阅 中国移动用户短信cqsjb至。 上 手机登录
职工在医疗期内 单位解除合同违法
杨女士:我儿子在一水泥厂工作了十七年,今年因为精神病在医院治疗,在治疗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时,单位发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终止了与我儿子的劳动关系,出院回家后我儿子因这件事导致精神病加重,在家里自杀,请问像我儿子这种情况单位能不能将他开除?现在我做为他的母亲能不能要求单位作相关的赔偿?
朱律师:根据你所表述的这个情况,单位是不能在劳动者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做为他的近亲属是可以要求单位对你进行相关赔偿的。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者在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张先生:我的公司(私营企业)一员工在客户服务部从事公司机械配件的进、出库管理工作,现在公司察觉配件库存数量有差异,经调查核实清点后,公司库存配件数量缺失的价值大约有近两万元,我们能不能追究他的责任并要他赔偿?
朱律师:如查证属实你可以报案追究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并可以要求他对该缺失的货物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检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职务侵占案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所以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该员工的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你仍可以追究该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
感谢您阅读:
虚假新闻投诉致电 更多
[责任编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闻热搜词
来源:360新闻
扫二维码关注华龙网官方微信
版权声明:
联系方式: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①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授权华龙网,在互联网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4报1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或“来源:华龙网-重庆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龙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华龙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华龙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最佳浏览环境:分辨率以上,浏览器版本IE8以上)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18号凤凰座A栋7楼 邮编:401121 广告招商:023- 传真:023-
经营许可证编号:渝B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20826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新出网证(渝)字002号职工意外死亡单位赔偿后 能否主张意外保险?
14:47:43来源: 科尔沁都市报作者:责任编辑:梁晶晶
科左中旗韩某在某粮贸公司处工作,从事力工活。工作期间,粮贸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公司处为韩某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险,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40000元。2012年12月,韩某在工作中意外伤害死亡,该粮贸公司与韩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韩某死亡赔偿金500000元。而保险公司却一直未能给付给意外伤害保险金80000元。
2014年7月,韩某妻子王某、儿子韩小某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公司诉至科左中旗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公司给付保险金80000元。粮贸公司作为第三人,称:韩某意外死亡后,公司赔偿给原告500000元,但是韩某是在工作中违规操作造成死亡,在赔偿时第三人已经告知了原告王某有两份意外保险,原告王某说不要了,公司才赔偿给了原告王某500000元,故两份保险单不应该由二原告来主张权利。
经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韩某生前第三人粮贸公司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公司处为韩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约交纳了保费,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韩某在保险期内意外死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二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死亡后,用人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这并不消灭其法定继承人请求意外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已赔偿死亡赔偿金为由,否认其主张意外保险金赔付的权利。故本案中原告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在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有权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两原告意外保险赔偿金80000元。
通讯员 韩银芝 王金华
欢迎加入"99街"微信报料,微信公众号:nmg_99jee
新闻热线:
今日内蒙古
一、凡注明来源为"正北方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内蒙古正北方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正北方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如因转载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站联系,请于作品发布日期后30日内进行。
正北方网联系方式:
电话:、 | E-mail: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工意外死亡赔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