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给我交社保怎么办

公司没给我交社保属于什么部门管的
14-03-30 &匿名提问单位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怎样维权?
10:14 &&来源: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2月26日消息 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报道:一位朋友说,我在一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了四年,并且和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在这四年中,单位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去当地劳动仲裁投诉,劳动仲裁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又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86条应当向相关的行政机关反映,本案不予调整。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我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得到保障?&&&
  张皓:这个问题是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公布以后,以及社会保险法2010年公布以后,现在是最集中体现的一个法律问题,根据操作的实践,全国的大多数法院如果你把这个拖欠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一并诉讼的话,他都会给你一并解决的,拖欠工资多少几个月支持,补偿金多少,拖欠的保险费用、社保费用多少应当予以补充,都会这样判决的。
&&& 但是如果你单独去起诉社保费用,许多法院现在都不予受理。劳动合同法把法律责任这条规定了一条,关于法律责任做了一个详细的描述,拖欠工资的,然后非法解除,这种应当怎样去依法赔偿,但是关于社保这块,没有做约定。为什么?因为社会保障来讲,应当理解为是一个行政性的规章,我国家法律规定了,社保机关,强制性的征收社保费用,实际上是一个征收的纵向管理过程,那我征收了以后,如果你不交,应当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社保部门进行追缴,通过行政程序,那么如果是老百姓的职工把这个钱拿不到社保那,按照现在大家争议的一种行政观点,他都应该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社保部门稽查大队稽查罚款,追缴,如果是他不这样做,没有追回来,职工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社保局不作为的,走行政程序,这是一种。
&&& 我对这个观点是不予支持的,我不赞同,我认为这个虽然有这么一个纵向的管理过程,但是我们国家的劳动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可以进行仲裁输送诉讼,有这样的规定,同时我们的社会保险法的第83条也有这样的规定,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规定了你这方面诉讼的权利。所以我个人认为,单位和个人之间是一个平等主体中间的用工关系,纵向的行政的关系不影响,他们可以执法,可以罚款,可以追缴,但是同时依据劳动合同,你没有给我上社保,我劳动合同中间规定的,约定的,像这种情况我当然有权利进行仲裁和诉讼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所以我认为现在的有些个法院现在把这个不受理我认为是对法律理解有问题,这样造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社会资源的浪费,公民必须去把行政诉讼去,行政单位在通过行政行为解决不了倒过头来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再返还到行政机关,我觉得对法院的法律的理解会给我们社会劳动关系带来大量重复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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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答问题
我第一次参加社保,公司给我交了,没给我办社保卡,交的社保有用吗?以前没买社保,现在公司每月给我交了社保,但我没有社保卡,公司也没有给我办社保卡,那我是不是白交了社保的钱啊?我用身份证也查不到社保相关信息。是不是几个月的都白交了?提问人:kevin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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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你的公司没有给你办理社保制卡手续,你现在只有一个社保电脑号。这种情况下,社保、医疗保险都是没有问题的。还是建议你要求公司给你办理社保制卡手续。当然,你也可以自己去办理社保制卡手续:(1)首次申请办卡的员工到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拍摄数码照,并向照相馆索取《深圳市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同时在回执上工整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方便办理。(2)需制证员工数码照回执,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具体办理地址,以及详细办理细节,可以参考办事易频道文章《深圳社保卡办理指南》http://bsy./bsyDetail1337
解答人:karljing
我有相同的情况,希望有人能回答。
解答人: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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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  1998年开始,河南省开封市的孙明到开封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任护工,孙明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2月底,因单位一直不给其缴纳社会,孙明离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后,他向法院起诉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法院判决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孙明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经济补偿金18150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院查明,孙明月工资为1100元,按相关规定,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为每月140.8元。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8150元(1100元×16.5月)。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21120元(1100元×24个月×80%)。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还有每个月140.8元的医疗保险费损失。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的诉求。
来源:东方宽频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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