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 继续涉入资产 算不算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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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财政部文告2005年第七期http://www./news/4_9253.htm
财政部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我部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 发起机构是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上述新资产或者新负债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按市场报价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比照类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市场报价,或者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按市场上普遍认同的计价模型计算的结果,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五条 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起机构应当继续确认该信贷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第六条 不属于第四条和第五条情形的,发起机构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以下条件全部符合时,表明发起机构放弃了对所转让信贷资产的控制:
1.发起机构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2.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按信托合同约定,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发起机构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
发起机构通过对该信贷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发起机构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发起机构应当在转让日按上述较低金额确认继续涉入所产生的资产,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
第七条 信贷资产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因该转让取得的新资产扣除承担的新负债后的净额包括在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发起机构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没有市场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该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该信贷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后的差额确定;该信贷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按其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后的差额确定。
上述未终止确认部分应当在转让日按整体账面价值分摊后的金额确认。
第八条 发起机构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九条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条 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一)资产的性质;
(二)发起机构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信用风险等);
(三)发起机构继续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发起机构继续涉入所转让信贷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特定目的信托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
第十二条 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信托财产。
第十三条 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第十四条 特定目的信托应当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特定目的信托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受托机构应当对特定目的信托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十六条 特定目的信托的其他相关业务或事项,应当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受托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是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当按信托合同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当由特定目的信托承担的受托机构报酬。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发生的为特定目的信托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当确认为对特定目的信托的债权。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对于已终止特定目的信托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当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受托机构的其他相关业务或事项,应当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 资金保管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有关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确认和计量保管收入。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管机构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上述投资形成的收益,应当存入特定目的信托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第六章 贷款服务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服务合同确认和计量服务收入。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服务机构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第七章 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条 投资机构在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当按实际支付价款确认一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第三十一条 投资机构取得信托收益时,应当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证券投资收益部分,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期末,投资机构应当对所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发现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机构期末资产负债表内应当按其流动性,单列“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反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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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的重大创新,本文结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管理办法,以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例,分析相关业务原理,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探讨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银行 资产证券化 会计处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资产证券化概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转移风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 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下,探索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发行了13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框架和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公布,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多个参与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范扫清了障碍。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三、国家开发银行首例abs浅析  国家开发银行“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当期计划发行总量为57.2988亿元,其中优先A,B档及次级档证券分别为42.9741 亿元10.02729亿元4.29714亿元,加权平均年限分别为1.79年3.35年,4.29年 其中优先A,B两档债券固定面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次级档通过定向方式发行。  首先,判断金融资产是否转移。从“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我们可以判断,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资产符合CAS23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1、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在信托财产交付日(日),国家开发银行向SPE交付57亿信贷资产;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2、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国家开发银行将作为本次证券化过程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履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即有权收取贷款本息。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将收取到的贷款本息划付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该账户即为SPE的独立账户也即实质上的最终收款方。  其次,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CAS23将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案例中,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截止4月28日(资产交付日)的57.2988亿元,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为此次的实际发行额57.2988亿元,这里由于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故不存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以上分析表示,国家开发银行此次证券化操作记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0.此次转移为整体转移。  最后,相关会计处理。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因此在信贷资产转移日国家开发银行应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存放同业 XXX(公允价值)  贷:金融资产 XXX(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转移收益 XXX(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在信贷资产转移后,国家开发银行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确认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XXX  贷:贷款损失准备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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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资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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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琼 彭琨 董琪根源于以及金融机构期限错配等原因,在资本市场上产生、发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国从2005年起开始逐步发展。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以常规化的方式逐步推进,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随后加快了推动步伐。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提高资本市场流动性和经济效益、批量处置和经营资产、丰富市场投资品种、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不论对商业银行、企业还是投资者都非常有益。特别地,对于商业银行,随着净息差在银行的业务发展中贡献度逐渐降低,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低资本要求的不断强化条件下,资产证券化可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减少对传统净息差的依赖度,促进银行机构从传统业务向中间业务转变。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时间较短、发展规模较小、资产种类单一,对资本市场的积极效用还不很明显。究其原因,除了开展时间较短、经验不丰富、法制环境不够完善、一二级市场流动性不够、再证券化产品风险高等,也因银行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狭窄而影响证券化发展。本文针对银行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展开分析,进一步说明应如何能够扩大资产范围,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稳健发展。银行业信贷资产分布情况全球情况截至2012年年底,全球银行业资产规模已经达到了160.41万亿美元,占全球的比重为223.7%,且该比重从2002年到2012年连续十年保持均值为正的增长。详见图1。纵观全球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最为发达的国家当属美国,其信贷资产中非证券化贷款及租赁款占比为73%。从图2和图3中可以看到,在美国银行信贷资产中,不动产抵押贷款占比47%。美国证券化资产在整体信贷资产中的比重较大,占比约为27%;且不动产抵押贷款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富饶的资产提供源。国内情况截至2013年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达到了151万亿元,其中贷款规模77万亿元,占比超过50%;信贷资产是GDP规模的1.4倍,是广义货币总量的73%。信贷资产总量相当巨大。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十六家上市银行贷款余额合计约47万亿元,其中信用及保证类贷款总额21万亿元,占比46%,抵质押类贷款余额26亿元,占比54%。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16家上市银行贷款余额如图4所示,年中国16家上市银行贷款总额及增长率情况如图5所示。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分布主要集中在抵质押类贷款。截至2013年12月中国16家上市银行按担保方式分类的贷款余额如图6所示。证券化基础资产分布情况国外情况截至2013年年末,美国证券化市场存量达到10万亿美元,占同期债券总存量比例超过25%。2000年至2013年,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量平均为每年2.96万亿美元。最近10年,美国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与GDP的比值连续超过50%。从2003年至2013年近十年全美债券市场发行情况的数据看,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抵押贷款证券化(英文简称MBS)发行量最大;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MBS当年发行量显著降低,2013年再次超过国债。近十年美国债券市场发行情况如表1所示。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种类来看,主要是抵押贷款证券化和其他类资产证券化(英文简称ABS),MBS在整个证券化市场占比为80%,而ABS主要以汽车和信用卡贷款证券化为主,其中,不动产抵押相关贷款证券化占比约为85%。除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外,其余证券化产品,则以汽车贷款证券化、信用卡贷款证券化、全球担保债务凭证(英文简称CDO)和非机构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英文简称CMBS)为主,详见表2。美国形成该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结构的主要原因之一,即美国政府大力扶持MBS业务发展,从基本政策的支持、疏导,到成立“房贷美”、“房利美”(简称“两房”)两大专业协会进行住房抵押贷款汇集、打包、发售等业务支撑,再到2008年金融危机美国政府采取的收购“两房”以稳定信贷市场波澜等举措,都反映了政府对于证券化业务市场格局的重要影响。另外,从美国信贷资产历史利率进行分析,住房抵押贷款利率(表3)明显高于工商类贷款利率,美国工商贷款利率为联邦基金利率加上一定的息差。同时,与汽车贷款相比,利率上的差距并非很大。从操作难度上看,个人住房贷款不涉及像信用卡贷款类的动态资产池,从而为证券化渠道再融资奠定了基础。欧洲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2013年资产化产品存量为1.5万亿欧元。2000年至2013年,年均发行量为3162亿欧元。由表3可以看出,2013年欧洲发行量最大的为ABS产品,其次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英文简称RMBS)。另外,欧洲证券化市场一大特色为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占比超过10%。国内情况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从存量情况来看,截至2013年年末,规模大约为320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仅为0.02%,占同期债券总存量的比重仅为0.10%。从发行情况来看,截至2014年3月底,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共计1501亿元,主要发行方为银行机构,发行产品共计1332亿元,占比接近90%。另外,我国信贷资产主要是以信用和保证类贷款为主,抵押类贷款作为基础资产仅有两笔,金额近72亿元,占比不到5%,与我国庞大的抵押贷款规模还不相适应。详见表4和表5。形成证券化资产分布现状的原因从2005年至今,我国资产证券化工作经历了三轮试点,仍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但也开始出现基础资产选择难度不断提高等状况,主要原因如下。抵押类贷款变更登记繁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由于涉及每笔贷款抵押登记变更,操作难度较大,虽然目前可以通过批量化的形式进行变更登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对上万笔业务、不同区域政策执行要求的差异,操作难度很大,且增加了发行成本。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在美国之所以可以成为主流,主要在于美国抵押权的转让登记是通过建立先进的抵押贷款电子登记系统(英文简称MERS)来完善的,抵押电子记录系统是一种“账簿记录”的清洁中心,追踪抵押贷款及其附随权利的转移情况,这就使得资产证券化的抵押权查询、变更登记变得极为简单。住房抵押类贷款利率水平较低。从2007年以来,住房抵押贷款快速发展,但其利率一直处于低位,集中在基准利率7折到1.1倍左右。相对于其他贷种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水平一直以来都较低。而在美国,同期限住房贷款与工商贷款相比,利率一直较高。小微企业贷款证券化处理难度相对较高。小微贷款主要有抵押、保证、信用等形式,但抵押占比较高,而保证和信用占比相对较低,且笔数较多、操作难度较大,这也使得开展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另外,近年来国内小微贷款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加之银监会下发的“两个不低于”的考核指标,使得各家银行对小微贷款的额度打开绿灯,额度充足,开展证券化的积极性变得相对较低。规模效应影响资产选择的种类。随着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数量的增加,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有所下降,但依然偏高。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聘请合格受托机构、专业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这就使得业务的费率受规模影响十分明显,只有入池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才具有优势,才能有效摊薄费用,降低业务实际成本,减少发起人亏损的风险。然而,要选择一定规模要求的基础资产亦是问题,选择难度相对较大。不同银行业监管政策条件下的商业银行诉求不同。国外的主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为了直接融资后优化投资方向和资金运用效率。然而,在国内整体信贷规模的限制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机,更多是腾挪信贷额度,继续加强信贷业务,对“难出表”或“无法出表”的证券化类业务进行规避,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基础资产选择范围。市场创新不够和借鉴经验不足。从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主要集中在公司贷款,且担保方式主要为信用和保证方式,不涉及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循环支用、最高额担保等问题。这就使得这类贷款发行的数量非常多,占比超过80%,市场上可借鉴的经验较多,处理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银行机构比较集中地选择此类资产来实施证券化业务。而其他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创新不够,市场上可借鉴的经验也不多。有效基础资产的选择标准具备一定的规模。信贷资产证券化必然要走向常态化发展之路,一定规模的基础资产是其保障,具有创新的价值,也有推广的必要,更是摊薄发行成本的有效措施。就目前银行信贷资产的分布来看,抵押类贷款占比较高,但证券化比例非常低,2013年年底,我国个人住房贷款9万多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2.5%,未来可供证券化的空间非常大。形成一定的收益。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存在腾挪资产,发行产品存在的收益倒挂等情况,会影响银行对资产选择的综合考虑。在选择基础资产方面,收益过低的资产,可能会面临发行市场债券价格过低而发行不力的情况,因此,选择基础资产要兼顾发行收益。具有较好的历史记录。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同时,银行对该类信贷资产应具备至少3~5年的历史数据,便于对数据进行分析。这些历史记录包括良好的贷款历史表现、符合标准的不良贷款率、可统计的历史逾期及违约率、可统计的回收率等,以方便贷款的入池操作、后续评级以及现金流分析等工作。执行难度较低。执行难度既存在法律可行性层面,也包括实际操作难度方面。比如对可循环抵押贷款和最高额抵押贷款,其面临抵押权无法在法律层面进行清晰分割,或分割难度大等技术难题,因此执行难度较高。再比如消费类贷款,由于其笔数多,在尽职调查、执行商定程序等过程中,为发起人的相关资料收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操作难度较大。选择有效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首先,从政策监管的角度看,要在控制整体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进一步丰富入池资产的类别,尤其要加快抵押类贷款证券化业务的进程。同时,要鼓励创新,建立顶层配套法制建设,严格控制资产池质量,研究最高额项下贷款、循环贷款、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创新,促进小微贷款、信用卡、不动产贷款的证券化。
其次,从业务发起人挑选信贷资产的角度看,要坚持战略发展方向,优化贷款投向分布。发起人应结合业务规模需求和政策导向双重因素,将腾挪的新的贷款规模更多投放到消费、新兴技术、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同时,要研究借鉴国外经验,拓宽基础资产范围、挖掘占比较高的基础资产潜力,做好与基础资产管理部门的协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尝试以不同资产支持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后,从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化的角度看,要做好配合创新,加强不同资产支持证券的研究。提升评级的差异性,不断优化评级模型;加强法理和法例的研究。还应当积极优化流程,提高资产支持证券开展的效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参与中介服务的机构较多,必须提高处理效率,更好地保障不同期限资产支持证券化。(作者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同业部)
本文来源:银行家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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