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嫁女儿赡养义务多年的女儿生意做赔,父母有为她拿房抵押还款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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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高利贷,借贷者会不会要儿子的房子抵押还款?父母离婚跟父亲,现在妈妈给儿子买房子,父亲做生意借高利贷还不出来。借贷者会不会找儿子还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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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联盟    阿玉和阿金是一对姐妹,已经出嫁几十年。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位于海口琼山区某市场53号、55号房屋但没有留下遗嘱。两处房屋是母亲继承自外祖父、外祖母的遗产,但同样作为外嫁的女儿,她们并没有享受到母亲当年的待遇,当她们向兄弟要求分割遗产时,却遭到拒绝。父母去世15年后,五个兄弟姐妹均已年过六旬,眼见兄弟们对房屋进行危房改造,将旧房推倒重盖,姊妹俩将三个兄弟告上法庭,要求平分两处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三个同胞兄弟辩称,涉案房产和土地是父母生前赠与他们的财产。  姐妹俩状告三个兄弟争遗产   胡某显、潘某珍是夫妻,婚后共生育两女三子,即原告阿玉、阿金和被告阿喜、阿艺、阿铭。夫妻俩在1998年相继去世,生前未立遗嘱。他们死后留下了位于海口琼山区某市场55号房屋、53号房屋,这两处房屋所占用土地面积合计153.7平方米。其中55号房屋为潘某珍父亲祖上留下的财产,曾与原琼山县商业综合公司、刘某某存在房产纠纷,1989年判归潘玉珍继承所有,并在1991年由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收回后胡某显和三个儿子及其家属共同经营早点生意。1995年后,该房屋交由二儿子阿艺一家经营海南粉和汤粉生意。53号房屋则为潘某珍母亲祖上留下的财产,曾出租给原府城水产合作商店长达23年,1986年由胡某显、潘某珍收回,收回后胡某显和三个儿子及其家属共同经营早点生意,1995年后该房屋由大儿子阿喜一家经营茶和糕点生意。   胡某显、潘某珍夫妻大部分时间和小儿子阿铭生活在一起。2013年7月,阿喜推倒53号旧屋在原址上重建五层新楼房,同年10月,阿艺、阿铭也拆除55号房屋进行重建。胡某显、潘某珍夫妻俩生前可能不会想到,在他们去世15年后,长子年过古稀之年,而小女儿也已60岁,女儿们和儿子们为争遗产竟对簿公堂。   阿玉、阿金诉称,父母去世后,她们要求大哥阿喜将53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阿喜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致使涉案房屋至今无法继承分割。2013年7月,阿喜突然拆掉53号房屋,准备改建,遭到原告及其他两名被告的反对,但阿喜仍占用涉案房屋约八分之三的份额面积,多占约30平方米面积进行建房。阿玉、阿金认为,父母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她们和三个兄弟一样都属同一顺序继承人,五名子女应依法均等继承。现大哥阿喜强行分割,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请法院判决父母胡某显、潘某珍位于海口琼山区某市场53号、55号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作为遗产由原告、被告按五份平分继承。  琼山区法院于日受理该案。  三兄弟辩称遗产是父母赠与的   阿喜、阿艺、阿铭辩称,涉案的53号房屋是阿喜受父母生前赠与所得的财产;涉案的55号房屋是阿艺和阿铭受父母生前赠与所得的财产,上述两间房屋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他们称,53号和55号房屋是父母以及三兄弟出钱出力共同努力收回的。阿玉出嫁已41年,阿金出嫁已28年,两姐妹出嫁后少与父母和兄弟见面,而父母也一直与兄弟们在一起共同生活,在父母年迈后,家中大小事务和花销(包括去世前后的所有花销)均由三兄弟共同负责和承担。在这样的情况下,父母将53号和55号房屋交给三兄弟也是理所当然的。涉案房屋自1991年起父母就交给三个儿子打理和经营了,这种安排是最符合父母心意的。   三兄弟称,父母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在1991年农历十月作出的,至2013年7月,他们所有并占用、经营使用涉案房屋已有22年之久。两姐妹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她们的起诉。  法院判决遗产由五人均等分割   琼山区法院认为,三被告称父母生前已将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赠与他们,因此不能作为遗产,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赠与的事实。原告、被告系同一顺序继承人,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阿金、阿玉主张涉案的53号、55号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应由五个子女均等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本案对阿金、阿玉所主张的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琼山区法院认为,涉案遗产属五人共同共有,故一审判令阿玉、阿金分别享有对53号和55号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各五分之一的继承份额。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采访人员 李美香 通讯员 郭煊)
【父母去世多年|两出嫁女儿与仨兄弟争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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