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和借鉴美国怎样看待雇员持股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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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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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一张表看懂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区别扫码关注识权智库更多原创篇二:员工持股计划财务处理 持股计划涉及到激励成分的会计、税务处理相关问题:如果上市公司出资进行回购,以市价回购股份,但是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 员工持股计划,那么关于这笔钱: 一、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何?是作为利润分配还是作为成本费用? 二、员工缴纳税的税基为何?
问题解答: 一、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 (证监会计字[2001]15号)中明确指出提取激励基金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 处理。具体如下:“问题:公司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若以税后利润为考核依据提 取激励基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答:一、根据财政部的复函, 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从 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 理。”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成亮律师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会计处理及参与对象个人所得 税缴纳,应当根据股票来源方式不同区别执行。具体案例如下表1所示。 表1 不同股票来源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办法列举 (2)会计处理时点: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但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推断,应当在提取年度计入成本费用。比如,在x年度为考核年度,则在x+1年度根据业绩 完成情况进行提取激励基金,因此在x+1年度计入当年度成本费用。实务中,焦点科技、利 尔化学、龙净环保明确指出当年度计提的奖励基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即在 哪一年度提取激励基金,就在哪一年度年度计入当期费用,这也支持了我们根据法理作出的 推断。
二、 (1)目前,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冯成亮 律师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不同情况之下的课税办法如下表2所示, (转 载于: 写 论文 网: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表2 不同情况下的课税 办法 从目前市场上的案例来看,最早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海普瑞(002399.sz),该公司于2014 年9月22日完成股票二级市场回购,目前尚处于锁定期,具体员工减持时需要缴纳的税费还 需要最终与税务机关沟通。根据国际经验,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是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因素,且大北农 (002385.sz)、三六五网(300295.sz)等推出了大股东无偿赠予股份的员工持股计划,均因 为税收政策不明确而未取得明显进展。所以我们预期会有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税收优惠的政策 出台。 (2)纳税时能否分摊到12个月:在这个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雇员取得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严格按照此规定,则激 励基金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而在具体的案例中,万科a的事业合伙人计划采取了提取 激励基金的模式,经过与税务局沟通,税务局并不同意将所获收益分摊到12个月进行纳税。 所以,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是否能够分摊到12个月,还需要与税务局进行沟通。篇二:员 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esop)的定义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一种特殊的报酬计划,是指为了吸引、保 留和激励公司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股票,使员工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员工持股计划本质上是一种福利计划,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由公司 根据工资级别或工作年限等因素分配本公司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
从实践过程来看,股份制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美国员工持股计划诞生的主要背景。 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股份制在美国企业界已十分普遍,本世纪初获得大发展。二战结束后, 美国经济格局出现重要变革,不仅涌现出一大批大型化新兴产业,而且不少企业开始向集约 化、大型化发展。在此期间,出于加快筹资、拓展市场、改善管理和减少风险等方面的需要, 股份制在美国企业界获得了迅速发展。 在早期,美国企业推行股份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增加资金的来源,以后股份制的功能逐 渐扩大为加强管理和减少风险。60年代后,在美国的许多股份制企业中,鼓励员工持股已非 常普遍,但其主要目的并非获得资金,而是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凝聚力,将员工的切身利益和 企业连在一起,使员工以股东的心态关心企业。由于员工持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 的推动作用,美国政府于70代初以立法形式肯定员工持股的合法性,并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 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的优惠。从理论起源上,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源于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扩大资本所有权 的思想。esop是美国员工所有制众多实现形式中的一种。它的概念起源于50年代,由律师 和投资银行家凯尔索提出的。他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和科技进步使资本投入对产出的贡献越来 越大,如果资本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产权集中,则经济发展的好处将主要集中于少数人手 中,大多数人将不能分享到资本主义的好处,这将造成严重的分配不公,从而影响到社会的 稳定和资本主义的生存与发展。为此,凯尔索等人希望能建立起使资本主义所有权分散化的 新机制,使人们都有可能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这两种收入,并能以某种方式使大多数并 不富有的人得到一定数量的资本,从而拥有一定的生产性资源。esop是他们为实现这一目的 而提出的一种方案。但在当时,几乎没有公司接受和实践凯尔索的思想,因为按照当时的法 律规定,是禁止借款购股的。美国联邦和州议会的相关立法为员工持股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1973年,当时任参议院财经委员会主席的参议员拉塞尔。朗了解并接受了凯尔索的思想,认 为应该从税法上制定允许和鼓励员工利益的法律。在制定1974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的过程中,朗等人促使这部联邦法律成为实施员工持股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国会也修订 了许多法律来规范和鼓励员工持股计划,最主要的包括1984年和1986年的《税制改革法》,1996年的《小企业就业保护法》和1997年的《赋税人信任法》。而美国各州中 有一半以上的州制定了促进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从实践过程来看,员工持股计划迎合了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得到各方面的支持,这也是 员工持股计划得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使一般员工通过实行员工持股计划, 获得生产性资本,成为有产阶级,分享资本主义制度的好处,这得到美国左派人士的赞赏和 支持。另一方面,在美国现存的税制条件下,将企业所有者和资本家的股权转让给本企业职 工,企业所有者能从中得到比不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更多的好处,因此,也得到倾向于企业所 有者和雇主的右派人士的赞成。正是这种利益机制上的作用,成为推进员工持股在美国得以 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根据美国全国职工持股中心提供的最新统计数据,到1998年,美国通 过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实现员工持股的企业有14000多家,有3000多万职工持股,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的资产总值超过4000多亿美元。 规范操作流程 (1)进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涉及到政策的允许程度;对企业预期激励效 果的评价;财务计划;股东的意愿统一等。 (2)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化,因此合理的公正的价值评估对于计划的双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企业价值高估,显然员工不会 愿意购买;而企业价值低估,则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 (3)聘请专业咨询顾问机构参与计划的制定。我国企业由于长期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下 经营的全面能力,因此缺乏对于一些除产品经营外的经营能力。特别是对于这样一项需要综 合技术、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复杂关系界定的工程,聘请富有专业经验和有知识人才优势的咨 询顾问机构的参与是必要的。 (4)确定员工持股的份额和分配比例。在全国,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企业的员工 在为企业工作过程中所累积的劳动成果未得以实现,因此在确定员工在为企业贡献所应得的 报酬股份,另外,员工持股的比例也要跟计划的动机相一致,既能够起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又不会损害企业原所有者的利益。 (5)明确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在我国,因为各个企业基本上存在着较为健全的工会组 织。而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来说,借鉴国外的经验,由外部的信托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来管 理员工持股信托也是可行的。 (6)解决实施计划的资金筹集问题。在国外,实施esop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是金融机 构的贷款,而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仍然以员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提供部分低息借款。对 于金融机构目前在esop中的介入似乎还没有,但是不管从哪个方面讲,这样做都是有可行性 的,并且对于解决银行贷款出路问题,启动投资和消费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7)制定详细的计划实施程序。实施esop 详细的计划程序主要体现在员工持股的章程 上面。章程应对计划的原则、参加者的资格、管理机构、财务政策、分配办法、员工责任、 股份的回购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8)制作审批材料,进行审批程序。计划要得以实施,通常要通过集团公司、体改办、 国资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审批。但是在实施操作中也存在灵活的做法。
职工持股的主要形式 一般来说,职工持股的由来有三种:第一,一些国有企业(以电力企业最为突出)的职 工,参股控股某企业,然后利用国有企业的独特或垄断资源,将原本属于国有企业的利润转 移到职工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谋取利益;第二,原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 或拟 上市的公司发行公司职工股;第二,原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出资持有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我国职工持股主体曾先后出现过以下几种主要模式:(1)职工持股会;(2)持股公司; (3)信托机构;(4)委托自然人代为持股。 (一)职工持股会 所谓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组织设立,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 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以职 工持股会作为职工持股主体,在《公司法》实施以前及其颁布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被多数企 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所采用。
在以职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模式的实践中,为规避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又产生两种 形式:一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另一是依托工会,作为工会下属组织 的职工持股会。 (1)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
在90年代末以前,这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为相当部分企业所采用,且职工持股会也往往 能在民政部门得到审批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而代表持股职工管理股权。作为公司登 记管理机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在其发布的有关规章中对此类职工持股会取得公司股 东的资格予以确认。
但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职工持股会是否能够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就存在法律障碍。原因在于:一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 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职工持股具有盈利的目的则又是事实,若赋予职工持股 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势必违反条例的原则性规定;二是职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内部管理职工 股权的组织,并不从事对外业务,不属于社团登记的范围。有鉴于此,民政部门开始对职工 持股会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持否定态度,民政部办公厅更于日印发了《关 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正式停止审批新的职工持股会,而且 以前批准的职工持股会也停止换发社团法人证书。企业通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 进行职工持股,已经失去了法律上的支持。 (2)依托工会,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为规避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取得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依托工会并作 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主体模式在90年代末应运而生,取代了原有的独立职工持股会 模式。
企业工会组织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是指隶属于本企业工会,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代 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并以本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 责任的组织。此种做法也被称为工会持股。在法律上,企业工会组织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作为工会组 织成立的内部机构,可以不进行社团登记,从而避免了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申请成立社会 团体法人的禁止性规定。与本地区经济利益攸关的地方政府在这种创新模式的形成发展过程 中起 到了关键作用。如上海,陕西、浙江、甘肃、安徽、江苏等地在90年代后期均以地方性 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本地区企业实施职工持股制度可以或应当设立依托工会、以工会 名义从事活动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股权。 但是,此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主体模式在后来亦遭遇法律上的尴尬。根据2001年修正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工会被定位于一个非盈利组 织。而依托工会持股,势必使工会因为持股而成为一个盈利组织,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 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目前实践中,企业采取此种持股 主体模式已经难以通过上级工会组织的审核。 另外,中国证监会对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也持否定态度,在日《关 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禁止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上 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已失去法律依 据。 (二)持股公司
持股公司是指企业持股职工共同出资成立,管理职工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以持股公司模式持有职工股权在《公司法》颁布后就已经出现,但在职工持股会无法作 为持股主体的情况下,持股公司成为企业目前所选择的主要主体模式。这种模式能够解决职 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直接持股问题,实现职工的间接持股。企业可以根据本身的实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形式。若企业职工人数少于50 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若超过50人,则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持股公司的主要资产 是所持有的股权,其对外投资肯定要超过其净资产的50%,按照旧《公司法》第12条“公司 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 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在实践 中多选择设立有限投资公司或股份投资公司作为持股主体。新《公司法》对对外投资额度进 行了修改,删除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目前在对外投资额度方面已经 不存在法律障碍。第二个问题在于持股公司设立后,在实际操作中也遇上麻烦。如《公司法》第212条规 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持股公司本身只是持股而非经营,是公司就得经营,不 经营就不能作为公司。[4]持股公司在存续期间如不营业,就很可能被吊销执照。 (三)信托机构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 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01 年10月1日《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信托活动的规范发展走上了 法制化的轨道。信托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契机,同时职工持股主体也有了新的模式选择。在新 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下,职工持股较为现实与规范的主体模式选择是信托形式。目前, 有相当部分学者及实务界人士支持实施该模式。
在职工持股会不能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不合适作为持股法人、持股公司尚存一定法 律障碍的情况下, 以信托机构作为职工持股主体,将职工股权交信托机构管理、处分和收益 分配,由信托机构以法人名义参股企业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我国正是缺少完善的信托法 律体系与丰富的信托实践。《信托法》只是规范信托的基本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与之相配套 的规定目前也只能看到人民银行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而我国 信托业的信用问题则更是为政府、社会及企业界所诟病。除外,我国持股主体信托模式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法律问题。一方面,在实践中, 是选择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基金会还是其他信托机构作为持股主体,尚未形成定式。另一方 面,主管机关的态度也不明朗。如中国证监会对以信托模式在上市公司实施职工持股的态度 就在变化中。 (四)委托自然人代为持股 委托其他自然人代为持股也是职工持股的重要形式,这样,会产生目前法律还未明确的 实际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情况,在法律尚未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前,存在一定 的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评析:华为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作用
华为的内部股制度对吸引人才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过去华为有种“1+1+1”的说法, 即员工的收入中,工资、奖金、股票分红的收入比例是相当的。而其中股票是当员工进入公 司一年以后,依据员工的职位、季度绩效、任职资格状况等因素来进行派发。一般是用员工的年度奖金来购买。如果新员工的年度奖金还不够派发的股票额,公司会 贷款给员工。而员工也是很乐意于这种贷款。因为,分红的比例历年以来都保持在70%的高 位。 二、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华为基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关于知识资本化、价值分配的形式有所论述:“我们实 行员工持股制度。一方面,普惠认同华为的模范员工,结成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 另一方面,将不断地使最有责任心与才能的人进入公司的中坚层”、“华为可分配的价值,主 要为组织权力和经济利益;其分配形式是:机会、职权、工资、奖金、安全退休金、医疗保 障、股权、红利,以及其他人事待遇。”华为员工拿到股权的程序大致是这样的:每个营业年度公司按照来公司工作的年限、级 别等指标确定每个人可以购买的股权数,由员工拿着现金到一个叫资金事业部的地方去登记 购买,一块钱买一股。公司要求员工在一份文件上签名,但文件只有一份,签完名后立即被 公司收回。在员工眼里,在这张纸上签字是购买股权的一个必然程序,不签就没有股权。员 工交完购股款后并不会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每位员工具体的股数都由公司备案存档,篇三:员工持股平台涉税分析 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涉税比较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
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 1关于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自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2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员工直接持股税收 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 (1)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内分红个人所得税率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5%。 二、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税收 1这关于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税率为1-(1-25%)(1-20%)=40%。如合理避税,税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转让金额都比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实际税负比较困难。 (2)股息红利所得税 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公司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时: (1)公司转让限售股的税率:首先,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1-(1-5.65%)(1-25%)(1-20%)=43.39%。 (2)上市公司分红时,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员工股东分红的所得税税负为20%。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但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难度较大。 三、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的税收 1合伙企业的特点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2007),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如下: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公司也是员工持股平台常见的形式,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如下:下面讨论员工持股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 2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上海: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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