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或个人怎样申请专利可以申请哪些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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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个人申请专利的条件:
并不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权申请专利,有权申请专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如下。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其合法权利的继承人
  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由于发明人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专利申请权。
2.职务发明创造所属的法人单位
  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3.合法受让人
  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职务发明所属单位自愿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予的人或单位。
4.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申请专利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与单位。共同申请人中,如果事先有合同约
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办理。
5.外国人的专利申请资格
  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为了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我国《专利法》采用
国际通行原则,对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做了如下规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如果其所属国同我国有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
条约,按互惠和对等原则予以办理。办理申请应当委托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办理机构。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机构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单位和个人完全相同的待遇。
  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提交受让或继承的证明文件。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在线申报网址:http://zl.beibiaogroup.net/ 电话咨询热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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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807室809室 咨询热线:010-
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路11号新成文化大厦320室 咨询热线:400-66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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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可以直接使用专利吗?
专利权人作为定代表人,公司可以直接使用专利吗?
律师回答地区:天津-蓟州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371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不可以 07:05地区:广东-广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34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公司与专利权人签署专利许可协议 11:28地区:广东-深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1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公司和自然人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不能因为代表关系,就使用法定代表人的专利。 16:34法人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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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法人的知识产权问题
【英文标题】 Problem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Legal Person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2【页码】 14
【全文】【】 &&&&
  法人,作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进程中,界定法人的产权,赋予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已成为改革不可逾越的环节,现实社会生活中,法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范围不清、被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国有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法人的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理论上许多问题有待澄清,实践上许多问题也需予以明确。
  一、法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其产生的依据
  知识产权作为公民、法人的一类基本民事权利,其内容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公民、法人基于智力劳动成果、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益,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形成的《》(下称GATT TRIPS文本),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七种类型: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对未公开信息保护。按现行中国专利法,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相当于GATT TRIPS文本中的专利,外观设计即工业品外观设计,中国现行的《》对于某些未公开信息也已给予保护,上述七种知识产权类型中,目前在我国,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尚未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但可通过专利法的方法予以保护,除此之外,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还将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形态予以保护,并有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法人作为民事关系的主体当然可以拥有上述各项知识产权,并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和处分。与此相左的观点是。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源于人的智力劳动和创造性活动,所以其权利主体只能是从事这种智力劳动或创造性活动的自然人。而法人只是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即法人是组织而不是人,因此,不能直接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只能在接受知识产权的直接权利主体自然人的转让后,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然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和法律公平的基本原则稍加分析,就足以说明这种观点是缺乏依据的。
  人类社会的演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历相当长的历史进程,正如同社会分工都是随之逐步产生、发展变化的一样,职业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科学家、工程师及其他技术人员)也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力量不断增大而产生的。据著名科学家、科学学创始人贝尔纳考证,随着具有现代意义的科学研究机构的产生,以及科学、技术发明在工业中的应用,职业的科学家和工程师队伍开始形成。1662年英国皇家学会、1666年法国皇家研究院的设立,不仅为科学家进行学术问题讨论和交流提供了有效的形式和条件,也为职业科学家队伍兴起作了有意义的准备。十八世纪六十年代,随着蒸汽机在工业中的应用和机器工业的产生,职业工程师阶层随之产生。[1]十九世纪末叶,在英国等欧洲某些国家,生产已经高度社会化,科学技术在生产中得到应用的同时,也向科学家提出了许多靠科学家个人难以完成的研究任务,于是产生了研究组织和职业科学家阶层,在大学最早设立的研究组织,是1871年剑桥大学创建的卡文迪什实验室,在此之前,科学家的研究活动多属非职业性的,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取得发明创造成果,也主要是他们自己的事。还谈不上法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自此以后,尤其是本世纪初以来,随着英国工业企业大量雇用科技人员(约占所有合格科技工作者的70%[2]),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大学、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的有组织的行为,某些大的研究开发计划,甚至属于国家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大型系统工程,为此提供必不可少的条件、并承担风险的上述企事业法人乃至国家政府。对于这些研究开发工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当然享有相应的权益,即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而不必要通过接受作为其雇员或作为任务执行人的科技人员的转让,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有某种权利,是以承担相应义务为对价的,否则,将有违法律的公平,因此,法人作为民事关系的主体,为知识产权客体(科技成果)的取得承担了义务和风险的,享有相应的权利,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正是法律公正与公平的体现,另外,法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地位的确定,也为法人组织实施重大的研究开发计划、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有利于全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相一致。
  二、法人的知识产权现状分析
  法人的知识产权包括法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其中商标权作为企业法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当属最为普遍情况。商标从产生之日起,就作为商品生产者、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上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同业竞争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一直为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拥有,商标法律制度也正是以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商标权利主体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手工业者和个体商人,越来越多地被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组织所取代。现代社会中,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大多系取得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性组织――企业法人。因此,商标权的权利主体多为企业法人,著名商标、尤其是所谓驰名商标,已成为企业法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享有商标权的人,不是直接设计制做商标标识物的个人,而是为此付出了对价并依法取得专用权的企事业法人或个体业户,众多著名或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都是知名的大公司、大企业,各国的商标注册人也大多是工商企业法人,这些都足以证明,法人作为商标权的权利主体,是商标权存在的主要形态。这点也早已为人们所接受。现在的问题是,由于某些企业法人商标权法律意识不强,经使用在市场上看好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与商标有关的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方面的权益被侵害,而不知采用法律手段保护的情况,也不少见。
  法人的专利权相对于法人的商标权情况要复杂得多。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成果,依据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在职业的科技工作者阶层形成之前,发明创造属于个人行为,取得发明创造成果当然属于个人,但这种情况随着职业的科技工作者阶层的出现而发生了变化,并在专利法上有所体现,如,1897年奥匈帝国专利法规定:雇员在职务上完成的发明。除合同或职务规程另有规定外,发明人有获得专利的权利,即开始承认雇主对雇员职务发明可依据合同或职务规程,享有获得专利的权利,在当今世界各国,虽然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发明人享有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但同时又规定,劳动(雇用)合同或企业章程有另外约定的依其约定,事实上,由公司、企事业法人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企事业章程,一般都将其职员(雇员)在职务上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属划归该公司、企事业法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台湾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受雇期间做出的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的雇主,这些单位和雇主,大多系企事业法人,就世界各国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看,绝大部分是由法人提出的,在有效的专利中,绝大多数属于法人持有,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发明人个人专利申请也仅占10%左右,[3]从中国专利局自1985年到1992年底受理国外专利申请情况看,90%以上为法人申请的,[4]企业法人、研究开发机构、大学已成为主要的专利权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来自于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而高质量商品和服务又是靠相应的技术来支撑的,专利技术在法律的保护下,可为专利权人带来一定程度的垄断利益,使其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企业持有专利技术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企业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大公司,无不注重本企业的专利工作,如日本的东芝公司,职工5万人,专职专利工作者就有300人,每年新申请专利近2万件,日立公司也是年申请专利近2万件[5]。
  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拥有上百万个企业,仅大中型企业就有40多万个,而企业法人专利申请仅占10%左右,1985年4月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至日,共计244471项国内申请中,法人申请量为76645项,仅占31.35%,68.65%的专利申请为自然人个人申请[6],即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然而,这些数据并不能表明法人作为主要的专利权人已让位于自然人,严格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名义申请专利的,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真正的权利人应是发明人所属的法人,造成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国法人的知识产权观念谈薄,受旧有体制的影响,产权观念原本就较为谈薄,加之知识产权又属于无形资产权,尤其是对于实行不久的专利法律制度更是缺乏了解,即使组织实施了研究开发活动,投入了研究开发资金,取得成果后按通常的做法,开个鉴定会了之,而不知道应及时申请专利,结果,要么错过了申请机会,被他人强先申请,要么,任凭成果完成人或者其他掌握有关技术信息的人自行申请,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法人的专利权旁落个人手中,如,某省电力局科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某县继电器厂,组织以汤某为首的课题组经过近三年研究开发工作,取得LC互补镇流器及半谐振式日光灯镇流器两项成果,组织了成果鉴定会,但没有申请专利,汤某离开该厂后自己就此申请了一项专利,只是在汤某与其合伙人之间因该专利申请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向继电器厂了解情况时,继电器厂才知道主张本属于自己的权利[7]
  二是在权利处分上过分向个人倾斜,按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所得收益除依法纳税(个人所得税)外,100%归个人,而职务发明创造,即法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其收益绝大多数归该法人,只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个人收入来说,二者的悬殊之大是显然的,若法人单位真的严格执行这种收益提成奖酬制度,则由于其对于发明创造完成人的激励作用之小,加之职务与非职务事实上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极易造成发明创造完成人的心理不平衡,这种100%和5%~10%的收益之悬殊,足以促成许多职务发明创造向“非职务”的“转化”,譬如,在职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取得了专利的发明创造待离退休(职)一年后再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等等,另外,在专利申请权属争议的处理上,有关部门片面理解专利法第六条关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之规定,在判断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时,向非职务方面倾斜。
  三是法人内部管理规章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判断是否属于法人的专利申请权,关键在于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判断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定依据有四,满足其一即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该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创造完成人所在法人单位:(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作出的发明创造,然而,在法人内部管理规章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情况下,哪些属于职工的本职工作范围不清楚,则难以适用上述(一)、(三)两条判断依据,许多法人单位对于本单位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的保管、使用缺乏必要的管理规章,或者直接由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自己管理;有价值的未公开技术资料由其个人或课题组保存,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一般也是采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在研究开发课题进行中,这对于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从事探索性的科技攻关活动是有利的。因为这类创造性活动,若没有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如同管理生产流水线一样管理研究开发活动,是不可思议的。但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上述判据(四),就显得很困难,即使是全部使用本单位的上述条件,作出了本单位任务以外的发明创造成果,只要该发明创造完成人不承认,也难以做出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法人的著作权,在当今世界已为许多出版、传播业法人和计算机软件发展商格外重视,乃至在国家或政府间的知识产权谈判中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美国政府称,仅1993年因被盗版共损失约20亿美元。著作权法律制度(即版权法律制度)发展到今天,其保护的范围,已扩大到各种可复制可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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