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政府采购 追加超过10”与“添购”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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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采购”与“添购”是一回事吗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地财政局接到采购人A局的函:“我局信息化项目需追加货物,在与中标供应商C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时,C公司认为合同未约定追加货物,不同意签订补充合同。”A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其有权要求C公司签订补充合同,C公司也有义务签订补充合同,并要求追究C公司法律责任。财政局了解情况后得知,原项目合同已履行完毕,A局要追加的货物,价格已经明显上涨,C公司不愿意按原合同价格供货。财政局经研究认定,A局这种情形应属添购,而非追加采购,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不能直接与C公司签订补充合同。1.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人能与原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吗?2.签订补充合同的追加采购与添购有什么区别?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能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满足采购需求吗?--不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可见,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才称为补充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未执行完的情况下,采购人才能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本案例中,采购人A局的信息化项目合同已经履约完毕,根据上述分析,其要求中标供应商C公司与其签订补充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签订补充合同,那案例中采购人A局的需求该如何得到保障?--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性,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但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的百分之十。所以,如果采购人A局考虑到项目一致性或配套性,需继续从中标供应商C公司采购的,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其采购。签订补充合同的追加采购与添购有什么区别?--四大差异《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过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采购与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添购行为,两者之间有一些相同和近似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①都是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处继续采购;②合同金额都不超过原项目合同金额的10%;③追加采购和添购资金均需通过预算管理;④追加采购的补充合同和添购合同都需要依法备案和公开。但是,追加采购并签订补充合同与添购又有着本质的不同(详见如下表格)。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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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证券时报网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治安视频监控系统添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信息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发布机构: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15:16:23
采购编号:N0931
采购品目:多媒体系统,监控安保设备
预算金额:
1,147,221.08
代理机构: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余洁飞
项目经办人:余静文
一、采购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二、采购项目编号:N0931三、采购项目名称: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治安视频监控系统添购项目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柒仟贰佰贰拾壹元零捌分(¥元)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5.1、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我单位的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治安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0321),已于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供应商(清新广播电视台与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金额(¥19,882,582.41元),现因工作需要,急需对该项目进行添购,采购预算(¥元),添购资金总额为原合同采购金额5.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因此我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原中标供应商(清新广播电视台与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进行添购。&&&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7.1、清新广播电视台与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7.2、清远市清新区玄真路22号、广州市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904房;八、专家论证意见(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8.1.1、专家1姓名:李生明8.1.2、工作单位:清远职业技术学院8.1.3、职称:副教授8.1.4、意见: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8.2.1、专家2姓名:纪增财8.2.2、工作单位:清远市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8.2.3、职称:高级工程师8.2.4、意见: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8.3.1、专家3姓名:胡远芳8.3.2、工作单位: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8.3.3、意见: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原中标供应商(清新广播电视台与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进行添购九、本公示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01月07日止。十、联系事项10.1.1、采购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10.1.2、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府前路7号&&&&&&&&&&&&&&&&&&&&&&&&&&&&&&&10.1.3、联系人:胡小姐;10.1.4、联系电话10.2.1、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10.2.2、地址:清远市新城银泉路社科大楼五楼;10.2.3、联系人:余小姐;10.2.4、联系电话:10.3.1、财政部门:清远市清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10.3.2、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清新大道16号10.3.3、联系人:陈小姐&&&&&&&&&&&&&&&&&&&&&10.3.4、联系电话:发布人: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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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岂能随意“添购”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 15:35:44 发布:管理员
采购项目岂能随意“添购”■ 宋军近日,笔者发现,某采购人“电化教育馆机器人活动教室编程设备采购项目”的合同备案中,出现了两个合同。一个是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的中标价合同,一个是采购人自行追加的合同,内容为教室的小型维修。由于这两个合同的金额超过了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的该项目的中标价,问及原因时,采购人回答:“不是可以添购吗?只要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就行。”那么,添购是否可以随意进行呢?采购项目中未列入采购预算的,是否也可以添购呢?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分析该条款,笔者认为,第一,添购是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之一,但前提必须为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添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凡需添购的项目,同样也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三,添购是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的配套要求,应在原供应商处采购,且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四,添购的对象应与原采购项目中的采购对象保持一致,而非新增的采购对象。上文提到的两份合同中,前者合同标的是系统集成,属于货物和服务项目,后者合同标的是维修,属于小型维修。这种行为是否为添购值得商榷。第五,某采购项目需要增加采购项目,应当不属于添购。如该项目中,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采购项目,且原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节约了一部分资金,于是“就汤下面”,把预算用完。实践中,工程项目往往有很多增减项目,所以其一般以决算为准,而货物和服务采购不存在履约时增减项目。因此,笔者认为,上述采购人的行为不属于添购,且其需求制定不严谨,有“拍脑袋”决策之嫌。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 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57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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