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门口挂摩托车批发厂家直销销的牌子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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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一餐馆将汪涵照片挂门口遭到起诉侵权
时间: 14:26:28&&&&来源:潇湘晨报&&&&浏览次数:&&&&
 11月2日,长沙坡子街湘水谣餐厅,走廊内竖着韩国明星全智贤的广告牌招揽生意。图/潇湘晨报记者张迪
  有些人喜欢刘德华,有些人喜欢郭富城,市民文先生的偶像是湖南本土明星汪涵。
  文先生在天心区坡子街开了一家名叫&湘水谣&的餐厅,他从网上下载了汪涵的照片,打印了很大一张挂在自己的店门口。这一挂,让文先生站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因未经允许将网上下载的汪涵照片放在自己的湘菜馆门口,餐厅老板文先生被起诉侵权。11月2日,汪涵起诉文先生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天心区法院一审开庭。汪涵的代理律师表示,文先生的这一举动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给汪涵本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要求文先生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文先生承认了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对于汪涵方面提出侵权长达10个月的说法提出否认,称&只挂了20天&。承办法官表示,侵权时间还有待进一步查明,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原告律师
  消费者冲着汪涵去,造成误导
  汪涵代理律师、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洪提出,作为&湘水谣&主题餐厅的经营者,文先生未经汪涵本人允许,在店门口使用了汪涵的肖像,属于虚假宣传。
  杨洪说,去年年底,汪涵的朋友去到这家&湘水谣&餐厅用餐,发现了这个现象。随后,汪涵方面与之进行过一次沟通,但对方仍未停止侵权,于是才在今年8月底决定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相应赔偿。
  &他可能是觉得通过这种违法的手段可以带来利益,或者说钱来得比较快吧。&杨洪说,文先生的这一举动不仅形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也给广大消费者和公众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造成了误解。&已经有消费者提出他们之所以去这家餐馆,就是因为看到了汪涵做的广告,但去吃了之后觉得跟他们想象中应有的水平相差很远。&杨洪提出,目前已经掌握了这类证据,给汪涵的整体社会评价造成了影响。
  杨洪介绍,肖像权是汪涵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这次走法律途径,就是想这种侵权行为得到遏制。&对于此次起诉要求的赔偿数额,杨洪表示&暂时不公开&。&要求不高,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赔偿并不是汪涵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法律使这种滥用肖像的违法行为得到遏制。&
  被告店家
  只是喜欢汪涵,没想到因此吃官司
  站在被告席上,餐厅老板文先生说:&我只是喜欢他(汪涵),在餐厅门口挂了他的照片,没想却吃了官司。&
  文先生经营的餐厅位于天心区坡子街内,店内面积有200多平方米。&我就是一个小店子,又没什么名气。&文先生说,将汪涵的照片挂出来,只是&无意间冒出来的一个想法&:&就跟很多人喜欢刘德华、郭富城一样,汪涵是我偶像,就挂了一个头像摆在店门口。&
  陪同文先生出庭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他们介绍,汪涵确实是文先生的偶像,&他房间里都贴了好多汪涵的照片。&他们说,挂在餐馆门口的汪涵照片是在网上随便下载的一张图片,&没有意识到会扯上法律,还吃上官司。&
  在庭审现场,文先生承认了自己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对于汪涵代理人提出的侵权时间长达10个月的说法提出了否认,称自己只挂了20天就把照片撤掉了。当天,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承办法官介绍,未经当事人许可,将其肖像做了一种商业用途,从事营业性活动,文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门店回访
  不知道是韩国女明星,觉得好看就用了
  11月2日中午,天心区坡子街内。记者找到了这家名叫&湘水谣&主题餐厅,发现店门口汪涵的照片已经不见了。在一个大红色的竖形广告牌上,除了有该家餐厅的广告标语之外,还有韩国知名女明星全智贤身穿套装、端着一盆菜的照片。
  之后,记者进入这家餐馆,在一处过道左拐处也发现了一幅全智贤端着一盆菜的照片。
  一名自称是店长的女子介绍,餐馆并没有使用明星做广告,也没有形象代言人。
  对于店门口贴有韩国女明星的照片,她称并不知对方是明星,&就是在电脑上看到了这个美女,觉得长得好看就(挂上了)。&此外,对此前使用汪涵照片的行为,她也表示否认,&没有摆过。&
  律师说法
  使用明星照片应注意范围和场合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介绍,构成侵害肖像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3.行为人使用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行为人是否真正达到了营利的目的)。
  文先生在自己经营的餐馆门口放置大家熟知且喜爱的明星汪涵的照片,可能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达到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的目的,这种行为明显具备上述侵犯肖像权的三个要求,涉嫌侵犯了汪涵的肖像权。
  刘明说,人人都有喜欢明星的权利,但这种喜欢和关注应该在法律的框架范围之内,&明星也有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在使用或收藏明星的照片、签名时,应注意使用的范围和场合,避免给自己喜爱的明星带来负面困扰,也避免因为侵犯明星权益与喜爱的明星对簿公堂。&
  什么情况下
  使用他人照片不构成侵权
刘明介绍,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3.为记载和宣传特定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4.基于科研和教学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6.肖像权人授权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其肖像。
  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实习生 盛莹 通讯员 童广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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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
& & 案 情&&&&JOMOO商标注册人A公司向工商机关投诉,称当事人甲在其经营的B店内销售侵犯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洁具产品,且未经许可在牌匾上使用“JOMOO洁具”字样并在店内悬挂“JOMOO洁具指定专营”标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某广场内的B店门口牌匾上标注有醒目的“JOMOO洁具”字样,店内悬挂装裱过的“JOMOO洁具指定专营”的许可合同,并在店内发现标有“JOMOO”字样的卫浴洁具产品200余件。调查发现,B店曾经与A公司签有指定专营许可合同,但该合同已于两年前过期。经A公司鉴定,B店内销售的标注“JOMOO”字样的卫浴洁具产品中80%为假冒产品。
&&&&分 歧
&&&&对于当事人甲销售侵权产品及悬挂指定专营许可合同的行为,执法人员意见一致,认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对其在牌匾上使用“JOMOO洁具”字样的行为,执法人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牌匾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或认为该店是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专卖店,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牌匾内容的性质、当事人使用的意图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等方面综合判断,当事人甲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甲在牌匾上标注“JOMOO洁具”字样,是使用该注册商标宣传介绍自己经营的产品,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对A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当认定此种使用方式为合理使用。
&&&&分 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现行法规中涉及本文所称牌匾的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从上述几条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规对牌匾内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名称牌匾,对其他牌匾内容涉及较少。
&&&&笔者认为,牌匾本质上是一种宣传方式,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某品牌商品,经营者在牌匾上使用商品上的商标,实现宣传本店销售该品牌商品的目的,是合乎常理的,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没有欺骗消费者,也不会损害商标注册人利益。现行法律没有牌匾内容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不能认定此种行为违法。
&&&&此外,经营者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商标注册人和经营者可以对注册商标能否在牌匾上使用进行约定。如果商标注册人与经营者之间有不能在牌匾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事先约定,根据民法“约定优先”的原则,经营者不能在牌匾上使用注册商标;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其经销商品的商标,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但是,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服务,由于服务的特殊性,未经许可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牌匾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应根据商品或服务区别对待。一般而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牌匾上使用他人商品商标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未经许可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的行为则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执法人员或者法官可能按照不同的理解处理。为减少争议,工商机关应发挥行政指导职能作用,规范经营者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尽量按照不产生歧义的方式使用。
&&&&□王艳新&&中国工商报
馆藏&21643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今晚报数字报-假“十八街麻花”涉嫌侵权违法
当前版: 12版
在本市的滨江道商圈、南市食品街、鼓楼商业街、大胡同商圈等繁华地点,不少商家悬挂“十八街麻花总店、总厂”的招牌——
假“十八街麻花”涉嫌侵权违法
本报记者 刘 波
  编辑同志:  最近,我的几个外地朋友到本市旅游。他们反映:十八街麻花是天津三绝之一,在滨江道商圈、南市食品街、鼓楼商业街、大胡同商圈等繁华地点,有不少商家挂着“十八街麻花总店”或“十八街麻花总厂”的招牌,但里面卖的却并不都是十八街麻花,一些没有包装和生产日期的散装麻花也被经营者称为十八街麻花,让人感觉真假难辨,品质没有保障。  读者林先生  “总店”“总厂”泛滥  消费者难辨真假“十八街麻花”  1月11日上午,记者来到滨江道商圈。在山东路与滨江道交口一侧,有一个商家挂着“十八街麻花”的牌匾,门口竖着一个“十八街麻花总店”的牌子。记者进店后,看到柜台上摆有与十八街麻花包装类似的“天津麻花”,还有一些散装麻花码放在纸箱上,既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生产厂商。店员告诉记者,这都是十八街麻花。记者问,这是十八街麻花总店吗?对方说,是。  在山东路与滨江道交口另一侧,有两家相邻的商家,都打出了“十八街麻花总厂”的招牌。其中一家店门口站着一名穿白大褂的女士,她说:“这儿是国营的,有正式营业执照。”记者走进店里,看到店内摆放有其他品牌的包装盒。一位店员说,这些盒子是免费的,用十八街的包装盒要收费。  记者在滨江道商圈转了一圈,找到九家销售十八街麻花的商家,均称自己是“十八街麻花总店”或“十八街麻花总厂”。  随后,记者来到长春道与辽宁路交口的桂发祥十八街麻花直营店。一名店员说,十八街麻花没有散装的,单根麻花外包装上有详细的产品信息。一些商户卖十八街麻花是真假一块卖。这附近只有他们一家是正宗的十八街麻花直营店。她给了记者一张列有桂发祥十八街麻花直营店地址的宣传单,确实没有那九家店。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南市食品街,看到几乎所有销售麻花的商家都挂着“十八街麻花总店”的招牌,店内有十八街麻花,也有“天津麻花”,价格差异很大。  1月12日上午,记者在鼓楼商业街、大胡同商圈看到了十来家挂着“十八街麻花总店”招牌的商家。有的商家对记者说,其他牌子是十八街麻花分厂生产的。  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公司称  属侵权行为&消费者权益受损  1月12日中午,记者联系了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位负责打假的负责人介绍,目前在全市范围内,他们有40多家直营店,都挂“桂发祥”的牌子,不会挂“十八街麻花总店、总厂”的招牌。在滨江道商圈、南市食品街、鼓楼商业街、大胡同商圈等繁华地点,有近一半的商家卖的十八街麻花不是正宗货。部分商家未经他们允许,私自悬挂“十八街麻花总店、总厂、总公司及厂家直销”或“桂发祥”的牌匾,是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他们曾向工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过,并与执法人员组织过多次打假摘牌行动,但这种现象现在又有回潮。  这位负责人说,他们并没有分厂、分公司,产品为统一生产,包装上都印有“桂发祥”“十八街”的字样。一些厂家生产与他们产品外包装极为类似的麻花类产品,商户在销售时就以这些产品冒充“桂发祥”“十八街”,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还损害了他们的权益。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  将实地调查取证进行处理  1月14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市市场监管委,商标处负责人说,一些商户未经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驰名商标作为门店宣传,并在商标后加缀“十八街麻花总厂”“十八街麻花总店”等文字,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桂发祥十八街麻花经营的门店,违反了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侵犯消费者和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公司的合法权益。他们很重视这一问题,将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随后,记者将在滨江道商圈、南市食品街、鼓楼商业街、大胡同商圈等处存在的“十八街麻花总店”泛滥现象,分别向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南开区市场监管局、红桥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反馈,他们表示将实地调查取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桂发祥十八街麻花作为“天津三绝”“中华名小吃”之一,不仅备受各地人士青睐,也成为一张“天津名片”。一些商家利用“十八街麻花”的品牌效应,混淆消费者的认知,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也扰乱了本市的麻花市场秩序。  (相关视频请扫二维码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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