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严重违法拖欠工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终止劳动协议后,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劳动者能得到经济补偿吗?_百度知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劳动者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劳动者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则不需要补偿,则还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补偿,如果确实是劳务关系,如果双方名为劳务实为劳动,而是看双方实际成立的法律关系不是看协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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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定为劳务关系,你可以去司法所投诉
可以,只要发生了劳动关系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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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在此种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劳动者据此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
当然,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原用人单位也可以主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第十条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前后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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