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业绩评价表资质业绩信息核实结果证明函是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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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电力数据看电力   回放    日,某中心接受委托,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预算48.78万元。这类项目该单位每年都有采购,有时甚至一年要采购几次,本次所提要求除了数量外,其他包括供应商资质条件、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等条款和往年一样,且往年该类项目采购未出现过任何矛盾。采购中心很快按“老套路”编制了采购文件,并在市上发布了竞争性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    到8月3日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此次竞争。谈判小组审查后认为,5家供应商资质全部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谈判小组成员按规定分别与5家供应商进行了谈判,并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最终推荐A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成交候选人。采购中心随即上网公示结果。    8月4日,位项目经办人给采购中心打来电话,称第一成交候选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问题。电话刚撂下,第二成交候选人B公司送来了质疑函,称第一成交候选人A公司不符合谈判文件中关于“谈判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标志、标线制作安装”的资质要求。    针对B公司提出的质疑,采购中心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查阅A公司营业执照,采购中心发现其经营范围表述为“一般经营项目:交通设施、监控工程、反光标牌及标志生产、销售、安装;交通工程、施工(涉及资质证的凭证经营)”,没有提到“标线”二字。但A公司在以前采购类似项目时中过标,只是评委、采购人、供应商等均未提出过其经营范围问题。    针对A公司经营“标线”是否超范围的问题,采购中心电话咨询了本市工商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不好界定,应该咨询发证机关。采购中心又电话咨询A公司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对方答复:“执照上都有文字表述,请自己理解。”鉴于这种状况,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登门到本地工商局再次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般由公司自行申报,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空白有限,不可能详细描述所有经营项目,只能列举大类填写。    在查阅、咨询的基础上,采购中心告知A公司有关质疑内容,并要求A公司如认为其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就必须在规定的两天时间内进行举证(谈判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最好要取得发证机关的证明材料。    8月5日,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中心提交了举证材料,但该材料不够直接。A公司给采购中心出具了一份说明函,主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认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很明确,不可能出具证明材料;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括交通设施一项,包含了标志、标线的施工及安装等内容;本公司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中明确说明可以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    采购中心收集相关证据后,要求该项目的谈判小组对此作出认定。但谈判小组认为,这仅是经营范围问题,不涉及技术方面,他们没有义务对此作出认定。最终,采购中心认定A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标线”,符合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B公司质疑无效。然而位经办人对此却坚决不予认可,认为只要营业执照中未出现“标线”字眼,就不符合文件要求。采购中心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向采购单位领导详细汇报了相关情况,并分析了认定理由。最终,采购中心在得到了采购单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后,给予B公司质疑无效回复。    分析    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是,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和质疑供应商虽然不满意,但没有提出投诉。然而反思这个项目的采购过程,各方当事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    采购人对于自己经常采购的项目重视不够,一般都是只改变一下数量,很少关注其他需求或供应商资质条件是否存在问题。采购中心对于这类项目更是掉以轻心,认为一直都是这种条件、这种需求采购的,以前没人质疑,也没矛盾,因此很少再去潜心研究、仔细推敲。    本案中,采购中心还没收到质疑时,采购人已经打电话告知第一成交候选人资质有问题,而且质疑人递送质疑函时,面对采购中心关于其如何知晓A公司营业范围有问题的询问,B公司回答“是听别人说的”。显然这里存在采购人联合第二成交候选人共同排斥第一成交候选人的嫌疑。这种情况在其他采购中也时有发生,有的采购人看到中标供应商不是自己的意中人时,就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送给意中人研究,意图找出缺陷进行质疑。此外,本案中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还以自己的名义向采购中心提出异议,当采购中心找出充足理由时他仍然坚决不认可采购结果,直至领导找其谈话,才迫于压力认可。主要原因是:该经办人(此人是新轮岗的)有私利想法,第二成交候选人取而代之欲望强烈,双方一拍即合。    另外,谈判小组拒绝认定A公司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也是不正确的。因为从《》第三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理解,谈判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应该负责对供应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在实际采购中,少数评委认为本人总共就拿那么一点评审费,一会儿搞认定、一会儿搞答复,既麻烦又有责任,所以能躲则躲、能推则推。采购中心认为谈判小组不肯认定,但事情总要解决,没办法就只能代劳。其实这样做是不妥的,采购中心只能答复关于采购程序上的问题,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应该是评委的职责。    本案中,工商部门作为营业执照发证机关,本应该责无旁贷地认定A公司是否具有“标线”经营资格,但是该部门推三阻四、含糊其辞,拒绝为供应商出具证明,导致采购中心质疑答复困难。此外,供应商在政府经济活动管理过程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相对弱势,让他们在规定时间到政府部门取证确实有点勉为其难。尽管如此,既然A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超范围经营,就应该提供证据,因为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法律的要求。    为了避免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类似现象,在剖析本案例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进行一些延伸思考。    一是采购人对供应商资质条件要求应宽严适度,以保证切合项目实际。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六项条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日常采购活动中,正因为有了这条规定,采购人不管项目是否特殊,提出的供应商资质条件往往会比较苛刻,比如:投标供应商必须做过几个多大规模的类似案例;投标供应商必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投标供应商必须具有××以上资质证书……针对具体项目,这些资质条件有的是合理的,但有的则不必要,还有一些甚至是“杀鸡用牛刀”,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看不上,看上的又不符合条件,形不成充分竞争,极易造成流标,还有可能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屈指可数而造成、。为此,采购中心应以现实案例说服采购人,要求其切合项目实际提出供应商资质条件。    二是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表述应准确无误,且易于审核验证。采购活动中经常有一些项目,因资质条件表述不清,从而导致投标供应商、现场评委理解不一,产生误解,使得项目无法进行。比如说“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原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这一规定,实际情况是有的产品能取得原厂授权,也有的产品原生产厂家在国外,或者企业很大,实行渠道分级销售,根本不可能取得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一般都由地区总代理授权,这时就会引发矛盾;再如“投标供应商投标时必须携带与所投产品一致的样品(含具体尺寸等)”这一规定,现场就会有供应商测量对手的样品,然后质疑其尺寸有差异,尽管差异很小,但判断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比较困难。类似情况还有很多,为了避免这些矛盾,在文件上网前,采购人、采购中心应该充分调研,仔细推敲,力求在资质条件文字表述上清晰、全面、准确且便于审核。    三是供应商资质条件审查权力到底属于谁,值得探讨。《》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从这条规定看,似乎应该由采购人负责审核供应商资质条件。但第四十四条规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供应商的资质条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部分,投标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也是投标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把审核供应商资质看作是评委会的义务也是有依据的,况且目前现实工作中也是这样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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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进电缆集团喜获 国家电网《供应商资质能力证明函》文章来源:机电网 作者:李会燕 点击:次 时间:
近日,经过严格的综合评审,上海永进电缆集团顺利通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获得《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结果证明函件》,简称“一纸证明”。  
“一纸证明”是企业参与国家电网公司相应集中招标活动时所必需的证明文件,是作为投标文件全部支持证明资料信息数据的集中应答文件。“一纸证明”的获得,不仅意味着上海永进电缆集团的产品和实力得到了国家电网公司的进一步认可,在今后投标时可简化流程,减少制作投标文件时的重复性劳动,提高工作效率,为集团参与国网项目集中招标及中标供货提供了有力保障,还表明上海永进电缆集团在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和软硬设施方面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国家电网审核组专家对上海永进电缆集团的生产、制造、研发等各项资质能力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其多年来为国家电网本部及附属公司所供应的产品数量及作出的业绩给予了充分表扬。上海永进电缆集团将不辱使命,继续为用户提供更加清洁、安全、环保、高效的线缆产品及更加优质可靠的线缆供应解决方案,努力开创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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