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提供股东名册的函和股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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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股东名册 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昨天,北大科技 (600878[行情|资料])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上海银聚等八家公司对此次股东大会质疑的联合声明同时见报,公司第一大股东颐合丰业和上海银聚等其他8家股东的矛盾已然公开,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股东参会资格的确认问题。 在颐合丰业方面提供的大连市公
  昨天,北大科技 (600878[行情|资料])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上海银聚等八家公司对此次股东大会质疑的联合声明同时见报,公司第一大股东颐合丰业和上海银聚等其他8家股东的矛盾已然公开,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股东参会资格的确认问题。 在颐合丰业方面提供的大连市公
  昨天,北大科技 (600878[行情|资料])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上海银聚等八家公司对此次股东大会质疑的联合声明同时见报,公司第一大股东颐合丰业和上海银聚等其他8家股东的矛盾已然公开,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股东参会资格的确认问题。
  在颐合丰业方面提供的大连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中,公证员只证明参加会议的股东只有一人,代表股份5200万股,代表资格合格,对其他几家的参会要求未做表述。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的表述为其余几家单位及相关人士未按《公告》提交有效持股证明等原件材料,因此判定不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主体资格。而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参加会议的登记方法,只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股东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登记。记者会后在被拒绝参会的上海银聚公司董事长程勇处看到了上海方面5家公司的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及委托单位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程勇表示能提供的原件都已被滞留,关于不符合《公告》要求不知如何谈起。
  据具有多年证券从业经历的律师介绍,每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前,主持会议的一方均要从证券登记公司取得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此做为判断股东参会资格的标准。当一些远离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的法人股股东无法在股权登记日当天取得股权登记原件时,凭股东名册和股东卡号码即可判明股东身份真伪。然而据记者了解,主持会议的颐合丰业手中并没有股东名册,那么,他们凭什么评判其他股东是否具有参会资格呢。
  记者在程勇处了解到,在会议当天,颐合丰业方面根本没有将自己提供的股东证明文件与股东名册进行过对照,就判定其所代表的股份不具备参会资格。记者又向当天主持会议的辛念军了解情况,辛念军承认,那一天他们手中确实没有股东名册。那么,作为会议主持方,颐合丰业如何判断股东材料的真伪呢?辛念军解释到,这只能寄希望于股东提供的材料能够真实可靠。另外,辛念军还强调,由股东自己提供证明材料是股东的义务。对此回答,记者不禁愕然。这样召开的的股东大会其法律效力不知如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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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万科置业海外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万科置业(海外)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德辅道中77 号盈置大厦3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普通决议案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账目、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2. 宣派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股港币0.03元之末期股息;3. 重选张旭先生为执行董事;4. 重选阙东武女士为执行董事;5. 重选王文金先生为非执行董事;6. 重选陈志裕先生为非执行董事;7. 重选陈维曦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8. 重选锺伟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9. 重选岑信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10. 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零一三财政年度之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1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动议:(a) 在下文(c) 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b) 上文(a) 段所述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始行使该项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c) 本公司董事根据(a) 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之股份面值总额(就(aa) 供股;或(bb)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或(cc) 根据本公司股东就向本公司及&#9585;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参与者授出或发行可认购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所采纳任何购股权计划项下购股权获行使;或(dd)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实施任何以股代息或其他类似计划而配发除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或上市规则不时规定之其他百分率),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i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当日所持有关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在考虑香港境外任何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合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12.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动议:(a) 在本决议案(b) 分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受限於及遵照一切经不时修订之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之情况下,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或任何其他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权利;(b) (a) 段所述批准乃附加於本公司董事所获任何其他授权之上,旨在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代表本公司促使按本公司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本公司之证券;(c) 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 及(b) 分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本公司普通股本或任何其他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权利之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本面值总额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i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13.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11 项及第12 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上文第11 项决议案所述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在本公司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予以配发及发行之股本面值总额之上,加入相当於本公司自获授上述第12 项决议案所述一般授权以来就董事行使本公司购回股份之权力所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惟加入之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特别决议案14.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动议对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作如下修订:(a) 删除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中所有涉及「公司法(一九九五年修订本)」之提述,并以「公司法(二零一二年修订本)」取代。(b) 删除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现有第2 条整条,并以下列新第2 条取代: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将设於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之办事处(地址为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 Cayman Islands)或董事会不时决定之其他地点。(c) 对组织章程细则第2 条释义所用措辞作出轻微修订:电子方式句中「包括」一词改为「将包括」电子交易条例句中「指」一词改为「将指」在报章上刊登句中「指」一词改为「将指」(d) 在组织章程细则第2 条加入以下新定义: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指获股份在交易所上市适用之相关守则、规则及规例认可为具有此身份之人士;供股「供股」将指以供股形式向本公司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之要约,以供该等持有人按其现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e) 删除组织章程细则第2 条中有关「电子交易条例第8 条」之现有定义,并以下文取代:电子交易条例第8 条及第19 条电子交易条例第8条及第19条不适用於本公司。(f) 删除组织章程细则第4条中「只要认可结算所(以此身份)为本公司之股东」等字眼;(g) 按如下方式作出取代:在本公司原组织章程细则第15 条第三分段开首中以「(d)」取代「(c)」;在本公司原组织章程细则第38 条开首中以「38.(a)」取代「38.」;及在本公司原组织章程细则第82 条开首中以「82.(a)」取代「82.」。(h) 删除现有第107(c)(iii) 条整条,并将第107(c)(iv) 条重新编列为第107(c)(iii)条及将第107(c)(v) 条重新编列为第107(c)(iv) 条;(i) 彻底删除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3、6(a)、7、9、10(b)、15(a) 及(b)、16、18、31、37、42、44、63(b)、75(g)(i)、78、80、83、85、93、98、116、121、133、146、157(a)、163(b) 及165 条, 并以下列新第3、6(a)、7、9、10(b)、15(a) 及(b)、16、18、31、37、42、44、63(b)、75(g)(i)、78、80、83、85、93、98、116、121、133、146、157(a)、163(b) 及165 条取代:资本3 本公司於采纳本细则当日之法定股本为港币7,500,000 元,分为每股面值港币0.01 元之股份750,000,000 股。如何修订分类权利6(a) 倘於任何时候本公司股本分为不同类别股份,当时已发行任何类别股份附带之所有或任何权利(除非该类股份之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在法例规限下作出修订或废除,惟须获该类已发行股份面值不少於四分三之持有人书面同意或获该类股份持有人於另行召开之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本细则有关股东大会之所有条文在作出必要修订後适用於每次另行召开之会议,惟任何另行召开会议之法定人数须为一名或多名於相关会议举行当日合共持有该类已发行股份面值不少於三分一之人士(或其受委代表或获正式授权之代表),而其续会之法定人数则为任何一名或多名持有一股或多股该类股份之人士。本公司可购回及资助购回本身之股份及认股权证7(a) 除法例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或在任何法律或上市规则并不禁止之情况下,及在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获赋予之任何权利规限下,本公司有权购回或以其他方式购入本身任何股份(股份一词在本细则中包括可赎回股份)(购买方式已先行获股东议决批准),以及购回或以其他方式购入可认购或购买本身股份之认股权证及其任何控股公司之股份及可认购或购买该等股份之认股权证,并可以任何获准或法律并不禁止之方式支付所需款项,包括自资本拨付,亦可直接或以贷款、担保、馈赠、弥偿、提供抵押或其他形式间接就由任何人士购回或以其他方式购入本公司或其任何控股公司之股份或认股权证提供资助。倘本公司购回或以其他方式购入本身股份或认股权证,本公司或董事会均毋须选择将在相同类别股份或认股权证之持有人之间或在彼等与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认股权证之持有人之间按比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或按照任何类别股份所赋予有关股息或资本之权利将予购回或以其他方式购入之股份或认股权证,惟购回或以其他方式购入该等股份或认股权证或资助须根据交易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发出不时生效之任何相关守则、规则或规例进行或作出。(b) 董事可以无偿方式接受交回之任何缴足股份。赎回9(a) 除法例、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本细则之条文另有规定外,及在任何股份之持有人获赋予或任何类别股份附带之任何特别权利规限下,股份可在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下根据本公司或有关持有人可选择按特别决议案指定之条款及方式(包括自资本拨付)赎回之条款予以发行。(b) 倘本公司购回或赎回其任何股份,并非透过市场或以投标方式进行之购回或赎回须受上限价格规限;倘购回乃以投标方式进行,则全体股东均可投标。递交供注销之股票10(b) 持有所购回、递交或赎回股份之持有人须将有关股票(如有)送交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或董事会指定之其他地点以供注销,届时本公司须向彼支付购回或赎回之款项。查阅股东名册15(a) 除於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及(倘适用)下文(c) 分段之额外条文另有规定外,股东总册及任何分册须於营业时间内开放供任何股东免费查阅。(b) 上文(a) 分段有关营业时间之提述须受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施加之合理限制所规限,惟於每个营业日可供查阅之时间不得少於两小时。股票16 每位名字被列入登记册成为股东之人士均可在配发或递交过户文件後於法例规定或交易所不时厘定之相关时限(以较短者为准)内,免费及在(倘属转让)支付金额相等於上市规则不时规定之相关上限金额之款项下就名下各类全数股份收取一份股票,或在彼提出要求下,倘配发或转让涉及之股份数目超出当时交易所买卖单位之数目,则可收取之股票数目为彼所要求之交易所股份买卖单位或其倍数,另加一份代表相关股份余额(如有)之股票,惟就由多名人士联名持有之一股或多股股份而言,本公司毋须向各有关人士发出一份或多份股票,而向联名持有人其中一人发出及交付一份或多份股票即足以作为向全体该等持有人交付股票。所有股票须按股东在股东名册上显示之登记地址以专人或邮递方式送交或寄交应得之股东。每份股票须注明股份数目18 每份股票须列明所发行之股份数目及类别以及所支付之款项,或是否属於缴足股款(视乎情况而定)及董事会不时指定之形式。董事会可延长催缴之时限31 董事会可不时酌情延长催缴之时限,亦可延长所有或任何股东(因居於香港境外或基於其他原因而致董事会认为延长时限乃属合理)之催缴时限,惟股东不得因宽限及偏袒而获延长时限。过户表格37 转让股份可以惯用格式或董事会不时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过户文据进行,但必须与交易所规定之标准过户表格一致。所有过户文据必须送交本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或董事会指定之其他地点,而所有过户文据均由本公司保留。不可转让予未成年人士等42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因其弥患或可能弥患精神错乱或基於其他原因无力处理本身之事务或丧失其他法律行为能力而遭任何主管法院或官员颁令之人士转让。何时可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44 本公司可在报章刊登广告或按上市规则之规定以公布形式发出14 日通知(如进行供股则为6个营业日通知)後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何时暂停及暂停时间长短由董事会不时决定,惟於任何一年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 日(或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决定之较长期间,惟於任何一年不得延长超过60 日)。本公司须应要求向任何寻求查阅根据本条细则已暂停供查阅之股东名册或其部分之人士发出一份经秘书亲笔签署之证书,列明股东名册暂停供查阅之期间及所依据之授权。倘暂停日期有所变更,本公司须根据本条细则所载手续发出至少5 个营业日通知。削减资本63(b) 本公司可藉特别决议案以任何获批准之方式及在法例指定之条件规限下削减其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75(g)(i) 本公司当时之现有已发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规则不时指定之其他百分比);及股东大会主席78 董事会主席须主持每次股东大会;倘并无董事会主席,或倘董事会主席於任何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後15 分钟内仍未出席,或不愿担任大会主席或不在香港或已通知本公司表示有意缺席大会,与会董事可选出另一名董事担任主席;倘无董事出席,或倘全体与会董事均拒绝担任大会主席,或倘所选主席须退任主席职务,则与会股东(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或获正式授权之代表)可自行选出其中一人担任主席。於股东大会上投票80 於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呈大会表决之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惟主席可秉持真诚态度容许就纯粹涉及上市规则所指定程序或行政事务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本公司须以上市规则规定之方式公布表决结果。主席可投决定票83 倘出现正反票数均等之情况(不论属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之会议上,大会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股东表决85(a) 在任何一类或多类股份当时附带有关表决之任何特别权利、特权或限制规限下,於任何股东大会上,倘表决容许以举手方式进行,每位亲身出席之股东(倘股东为法团,则获其正式授权之代表)可投一票,而於进行投票表决时,每位亲身出席之股东(倘股东为法团,则获其正式授权之代表)或受委代表可就股东名册上每股以其名义登记之股份投一票。於表决时,拥有超过一票之股东毋须以相同方式尽投其所有票数。为免疑虑,倘认可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该等受委代表於举手表决时每人可投一票,而於投票表决时亦毋须以相同方式尽投其所有票数。(b) 倘任何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就任何特定决议案放弃投票或被限制仅可投票赞成或仅可投票反对任何特定决议案,该股东自行或由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下所投票数均不予计算。代表委任表格93 每份代表委任文据(不论为特定会议或其他)须属通用格式或董事会不时批准之其他格式(须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前提为必须令股东可按其意愿指示其受委代表投票赞成或反对(或在并无指示或指示前後矛盾之情况下自行酌情投票)各项将於代表委任表格所涉及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组成98 只要本公司股份在交易所上市,董事会将包括人数符合任何股份在交易所上市所适用相关守则、规则或规例规定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人数不得少於两名。董事轮值退任116 於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在任董事其中三分之一(或倘人数并非三或三之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一之数)须轮值退任。每年退任之董事须为自上次当选以来任期最长之董事,但就於同日担任董事之人士而言,除非彼等另行协定,否则退任人选将抽签决定。在决定轮值退任之董事时,任何根据细则第99 条或119 条获委任之董事将不予计算在内。任何退任董事将留任至其於会上退任之大会结束为止,届时可於会上重选连任。董事名册及通知过户处作出变更121 本公司须於其办事处存置一份董事及高级人员名册,当中载有董事及高级人员之姓名及地址以及法例规定之任何其他细节,而有关名册之副本须送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任何涉及该等董事之变更,均须按法例规定不时通知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董事决议案133 除非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经每位当时有权收取董事会会议通告之董事( 或根据细则第100(c) 条彼等之替任人)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即属有效,犹如已於正式召开及举行之董事会会议上通过,并可包括多份格式类似之文件,每份均经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签署。就此目的而言,该等经相关董事正式签署之文件之传真副本将获本公司接纳。惟本条将不适用於据董事所知其本人或其任何联系人士拥有重大权益之任何合约或安排或建议(并非第107(c) 条所豁免之其中一类),除非签署决议案而并无於有关合约或安排中拥有权益之董事人数,将构成就考虑有关合约或安排或建议而举行之董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不得自资本拨款派发股息146 除可合法用於分派之本公司溢利或储备(包括股份溢价)外,本公司不得循其他途径宣派或派发股息。本公司毋须就股息支付利息。出售无法联络股东之股份157(a) 倘出现下列情况,本公司有权出售任何一位股东的股份,或因身故、破产或法例实施而转移於他人的股份:(i) 须以现金向有关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款项之所有股票或股息(数目不少於三)单於12 年内仍未被兑现;(ii) 本公司当时或下文第(iv) 段所述三个月期间届满前并无接获任何消息有关该股东或因身故、破产或执行法律而拥有该等股份之人士之行踪或存殁;(iii) 於12 年期间,至少应已就上述股份派发三次股息,而股东於有关期间内并无领取股息;及(iv) 於12 年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已安排在报章上刊登,或在上市规则规限下以本细则所规定本公司以电子方式发出通告所采用之电子通讯方式发出一则广告,通知各方本公司有意出售该等股份,而自发出广告起计三个月之期已届满,而联交所已获知会此意向。任何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讫该款项净额後,即欠负该前股东一笔相等於该项净额的款项。将向股东等寄发之董事年度报告及资产负债表163(b) 根据本条(a) 段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供本公司股东省览之文件之印刷本,须於会议日期前不少於21 日以本条所规定本公司发出通告之方式向每位本公司股东及每位本公司债券持有人寄发,惟本公司毋须向已选择或被视为已选择以电子方式收取该等文件或本公司并不知悉其地址之任何人士或超过一名任何股份或债券之联名持有人寄发该等文件之印刷本。核数师之委任及酬金165 本公司须於任何股东周年大会委任一名或多名本公司核数师,任期自该大会结束起生效,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倘於核数师任期届满前将其罢免,必须经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核数师酬金由本公司於委任核数师之股东周年大会上厘定,惟就任何特定年度之核数师酬金而言,本公司可於股东大会上将厘定酬金之权力转授予董事会。只有与本公司概无关连之独立人士方获委任为核数师。董事会可於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为本公司委任一名或多名核数师,其任期将於首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除非该核数师之前已遭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罢免,在此情况下股东可於该大会上委任核数师。董事会可安排填补任何核数师职位之临时空缺,惟於任何该等空缺继续存在时,尚存或留任之一名或多名核数师(如有)可担任此职。任何根据本细则获董事会委任之核数师之酬金可由董事会厘定。(j) 在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中加入第14(e)、15(c) 及(e)、38(b)、82(b)、163(c)、182 及183 条:14(e) 只要任何股份在交易所上市,该等上市股份之所有权可根据目前或日後适用之上市规则加以佐证及转移。倘有关记录符合目前或日後适用於该等上市股份之上市规则,本公司就该等上市股份存置之股东名册(不论是总册或分册)可以并非即时可读之形式(惟必须能够以即时可读之形式复制)记录法例第40条所规定之细节。15(c) 本公司可在交易所网站或在上市规则规限下以本细则所规定本公司以电子方式发出通告所采用之电子通讯方式或在报章刊登公告等形式发出14 日通知(如进行供股则为6 个营业日通知)後就所有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何时暂停及暂停时间长短由董事会不时决定,惟於任何一年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 日(或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决定之较长期间,惟於任何一年不得延长超过60 日)。本公司须应要求向任何寻求查阅根据本条细则已暂停供查阅之股东名册或其部分之人士发出一份经秘书亲笔签署之证书,列明股东名册暂停供查阅之期间及所依据之授权。倘暂停日期有所变更,本公司须根据本条细则所载手续发出至少5 个营业日通知。(e) 除根据本细则中其他条文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外,董事会可预先指定某一日作为记录日期,以决定股东是否有权收取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通告或於会上投票,或决定股东是否有权获派任何股息或分派或符合任何其他资格。38(b) 尽管第37 及38(a) 条有所规定,在交易所上市之股份可以上市规则所允许任何有关转让或买卖证券之方法(已获董事会批准)予以转让。82(b) 倘在上市规则许可下以举手方式就某项决议案表决,而主席宣布决议案已获一致或特定大多数通过或遭否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入本公司之会议记录,即构成事实之决定性证据,毋须证明赞成或反对决议案之票数或比例。163(c) 只要本细则、法例及所有适用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之规则)允许及符合其规定并取得一切所需同意(如有),倘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不少於21 日之前以本细则及法例不禁止之任何方式向本公司任何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寄发摘自本公司年度账目之财务报表概要连同董事报告及就有关账目发出之核数师报告(格式及所载资料均须符合本细则、法例及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之规定)(不得为副本),将被视为就该等人士达成(b) 分段之规定,惟任何有权接收本公司年度账目连同董事报告及就有关账目发出之核数师报告之人士可在彼有此要求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除财务报表概要外,本公司向彼寄发本公司年度账目之详尽印刷本连同董事报告及就有关账目发出之核数师报告。以存续形式转移182 在法例之条文规限及获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下,本公司将有权以存续形式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律注册为法人团体及取消在开曼群岛之注册。合并及综合183 本公司在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下有权按董事厘定之条款与一家或多家成员公司(定义见法例)合并。」1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14 项特别决议案获通过後,批准及采纳印刷文件所载之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注有「A」字样之文件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作为本公司之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取代本公司之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附注:(i) 凡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必须属个人身份)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ii) 委任代表之文据及授权签署文据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认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及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48 小时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 楼;1716 室)登记。(iii) 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止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持有本公司股份而尚未登记之人士如欲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 楼;1716 室)登记。(iv) 为确定得享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拟派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三)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日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持有本公司股份而尚未登记之人士如欲符合资格得享拟派末期股息,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 楼;1716 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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