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已办理,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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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单方面要求解除房屋合同吗?
我和老公花了45万买了一间,手续快要办完了才知道这间房子里死过人,好几年都没卖出去,我和老公都不想要了,我想知道我能单方面解除房屋合同吗?
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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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解答问题:26664条
司法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的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项紧接着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可见,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作为法院,在解除的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房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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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解答问题:22507条
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人依法可以解除房屋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商品房买卖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9)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问题,《》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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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解答问题:26541条
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   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房屋合同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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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超过多长时间买房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6:00:00
导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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