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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宿豫政办发〔号&区政 府 办 公 室关于印发宿豫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单位:《宿豫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十六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宿豫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行为,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以合理标准建设,提供政策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宿豫区户籍,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并在宿豫区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宿豫区户籍,在宿豫区有稳定职业,并在宿豫区居住时间满一年的从业人员。纳入统计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蓝领公寓和职工宿舍等。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按照区住房保障总体规划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施。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改、物价、财政、人社、监察、招管、审计、国土、规划、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保障资金&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可采取集中建设、配建、改建、收购等方式。遵循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园区建设的蓝领公寓和职工宿舍等保障性住房、政府建设或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以独资、集资或者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规模以上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在符合规划条件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可以自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企业所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整体房屋可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政府之间流转,不得出售给个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第七条 &各级财政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二)按规定提取的相关资金;(三)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四)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商业银行贷款;(六)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八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开支,包括建设、装修、公共设施维护和物业管理等。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设施的运营收益,实行专账核算,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以及空置期间费用从专户列支。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企业自行管理,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保障人员实际需要建设一定比例的单室间、单室套、两室套以及集体宿舍等不同户型房源,其中单室间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单室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两室套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不同的保障对象进行选择性的装修,配备必要的家具、电器等生活设施,具备直接入住条件。&第三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保证供应。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5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以优惠。具体项目费用由区物价局会同住建局、财政局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省、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房租。&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同时适当调剂用于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优先供应无房户。(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顺河镇或宿豫经济开发区户口满3年;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标准;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标准;4.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之日起未满5年的;2.持有宿豫区户籍证明;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4.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6.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非本区户籍和本区暂住证;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3.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5.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不符合保障标准的私有产权房屋的;(四)享受住房保障未退保的;(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记不良信用记录:(一)采取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承租房屋转租、出借的;(三)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承租房屋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对象,由区住建局向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不再享受任何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年审后,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退出有困难的,经区住建局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申请程序&第十九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程序按照“三审两公示”制度执行。区住建局不受理个人申请。第二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家庭财产承诺书;3.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4.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材料;5.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顺河镇人民政府或宿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顺河镇人民政府或宿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局。(三)区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建局。(四)区住建局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建局申请复议。(五)核准登记后由区住建局发放核准通知书,按照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第二十一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人员,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大中专院校毕业证;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4.本区户籍证明材料;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6.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所在用人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租房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人社局。(三)区人社局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区人社局提交区住建局。(四)区住建局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建局申请复议。(五)核准登记后由区住建局发放核准通知书,并按照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第二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材料;3.非本区户籍证明材料和暂住证;4.用人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5.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用人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租房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人社局。(三)区人社局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建局。(四)区住建局自收到上报材料10人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建局申请复议。(五)核准登记后由区住建局发放核准通知书,并按照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第二十三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蓝领公寓、职工宿舍等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核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单位予以登记,并报区住建局备案。&第六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四条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登记在册的申请人名单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就近就地保障。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保障对象作为承租人,顺河镇人民政府或宿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担保,与区住建局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为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由保障对象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与区住建局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乡镇、园区、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调剂保障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公共租赁住房只可用于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或转租、转借他人。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初次承租期内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市场租金的50%。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其中新就业人员续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续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补缴租金并缴纳滞纳金。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缴纳租金,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组成。区物价局会同住建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供应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定价,向社会公布,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或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得拆除并不予补偿。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注意使用安全,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家用电器损坏、破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区住建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实现房屋租赁的动态管理。第三十三条 &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宿迁宿豫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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