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税税务注销公司税务局查账吗,那税局的人还会来查账吗

如果来查帐会不会封锁现场,他们来搜凭证之类的?
如果不是什么大案要案,税务局一般不会封索现场,搜查凭证的.除非你们极不配合调查...
一般情况下税务局在检查前会电话或书面通知纳税人时间及准备的资料.被检查人应按要求准备好所属资料,并通知法人到现场接受调查.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人员一般都要在场
税务局查帐是行使对纳税人的检查权利,纳税人有接受检查的权利和义务。你看看在税务检查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吧。
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税务检查方面,纳税人具有下列权利:
  1、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的权利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要主动向纳税人出示证件;纳税人在接受检查时,也有权请税务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对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的税务检查人员,纳税人可以拒绝接受税务检查。
  2、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检查人员违法检查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54条明确了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包括:查帐、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查询存款帐户以及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等。如果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法定程序,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3、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索取《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的权利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内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开付清单。即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索取《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的权利。
  4、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调取帐簿的权利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须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如税务机关调取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逾期未归还的,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调取帐簿的权利。
  5、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存款帐户保密的权利
  查询存款帐户是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进行检查的权利,同时对此作了下列严格的限定: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必须持有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帐户,其他税务人员不得介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为纳税人保密的责任。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
  6、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检查人员无理要求的权利
  作为税务检查人员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对于违纪行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纳税人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违法违纪要求,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7、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权利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对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设制和保管会计帐簿、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使用发票等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同时,也限定和规范行政处罚的权利和范围,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发生违法行为的、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纳税人如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8、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权利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前,必须对纳税人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为了避免行政处罚不当或执法偏差,并对纳税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纳税人有权陈诉和申辩,要求税务机关听取意见。
  9、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的权利
  申辩权是公民在受到外来强制力的压迫下,申诉或对事实本身进行辩解的权利。国家机关行使处罚权,决不允许因公民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涉税案件过程中,有权申辩,同时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10、纳税人有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以下两种: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但是,以上措施的行使必须符合《税收征管法》第38条及第55条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11、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机关对其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进行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权利
  国家通过税收法律形式把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作了统一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范围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有权拒绝。
  12、纳税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的,有要求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清了应纳税款,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也必须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13、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索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财产收据、清单的权利
  清单是指当事人一方开给另一方本批货物、商品、财产的价值目录。收据与清单的最大区别是收据代表货物、商品在空间或所有权的转移,而清单仅仅是证明在场商品、货物、财产的详细目录,以便双方确认。《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为此,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时,有权向税务机关索取收据或清单。
  14、税务机关在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通知其本人到场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经通知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时,有索取收据(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举报。
  16、纳税人有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
  纳税人既有权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违法行为,也有权举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违法行为。纳税人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可采用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纳税人有权督促税务机关及时查清事实,也有权要求知晓处理结果。
  17、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举报行为保密和实施奖励的权利
  如果由于税务机关泄密而使纳税人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举报有奖,只要纳税人举报确凿并积极配合税务稽查,纳税人有权要求受理举报的税务机关实施奖励。对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1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要求有关税务人员回避的权利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回避,税务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纳税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税务检查方面,纳税人具有下列义务:
  1、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义务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除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外,还应主动配合,积极提供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2、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询问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拒绝、隐瞒,否则,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及《实施细则》第96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文书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但在特殊情况下,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按期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纳税人未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73条及《实施细则》第96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理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税务行政罚款的,有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收罚款的,应书面申请并报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9、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有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义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当事人可要求听证,但必须在税务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对税务机关依法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否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税务检查程序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检查程序分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工作环节。
  1、选案:是根据制定的专项检查计划、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国家税务总局情报交换确定专项检查案源;根据随机抽样、涉税情报交换、纳税状况评估确定日常检查案源;根据信件举报、公民来访、电话举报确定专案检查案源。
  2、实施: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通过询问调查,核实取证,制作《检查底稿》和《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由纳税人在《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上签章,最后制作《税务检查报告》,送检查部门进入审理程序。
  3、审理:审理内容包括:事实、证据是否清楚、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被查人意见;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审理后,由检查部门制作《审理报告》,送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对通过检查未发现涉税问题的,制作《税务检查结论》;发现涉税问题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入执行程序。
  凡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由检查部门填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纳税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检查部门填写《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4、执行:税务所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缴款书》。  
                 
税务局一般情况下每年都组织进行税务大检查,时间一般集中在年末。具体检查对象由他们确定,他们也是对所管辖的企业有计划地安排检查的。检查的内容侧重税务方面,比如税额...
1、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不会查单位银行账,因为会计做账和银行的对账单通常会出现未达账款,除非怀疑贵单位有偷漏税之嫌;
2、核定征收一般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
税务稽查要查帐,如果平时的会计帐做得较简单,现在想补是来不及了。那你就要把企业核算方式,现在核算资料具实提供给税务查看,如果税务认真的查,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会要...
如果做了无票销售,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就什么事也没有。如果没做销售,遇到税务检查那就不好说了,起码要补交税金、加收滞纳。补开发票时应有情况说明,不会重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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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j8848 于
22:34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但是“漏税”怎么办?也只是三年追征而已?
绝大多数企业都会以税收知识不熟为由,有意无意地减少纳税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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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罢了。其实,税务局里的人大多不懂税务。
中国特色罢了。其实,税务局里的人大多不懂税务。
漏税似乎在征管法上没有提及啊?
能查三年已经不错了,我地很少见到的
能查三年已经不错了,我地很少见到的
账本都被水浸湿了?
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这个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这个要求
可以去看看上海税务局在2006年出台的注销税务登记规范。
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这个要求
可以去看看上海税务局在2006年出台的注销税务登记规范。
一般只查到前三年。我们这儿是这样。
视情况而定。中国特色。
上海有这样的规定不等于全国其它地方也是这么要求的。
上海有这样的规定不等于全国其它地方也是这么要求的。
总局出个明确点的操作指引规范比较好啊。。。
总局出个明确点的操作指引规范比较好啊。。。
别指望总局,它不添乱就不错了。
漏税概念已不存在
别指望总局,它不添乱就不错了。
那下面的省局就能自由发挥了,
当然还要省工商局和省人保局眼开眼闭不参税务一本。
漏税概念已不存在
什么时候存在过呢?
业务不精导致少交税的也算偷税?
那财务这活儿真是没人敢入行咯!
漏税也要看你是怎样漏的?是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故意的是骗税,非故意的是计算错误,其实大部分是故意的。
庆祝自己荣升财务经理,谢谢大家的支持和帮助!
漏税也要看你是怎样漏的?是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故意的是骗税,非故意的是计算错误,其实大部分是故意的。
就像足球场上的犯规,表情都很无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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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精华帖,厉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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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来查账了 你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呢?
导读:当税务局通知要来查账时,会计财务人员需要根据来的对象是地税局还是国税局来准备不同的资料。如果是国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增值税的计交情况,准备好的资料有本年度的销售收入等,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当税务局通知要到检查时,你首先要搞清楚,来的是国税局的,还是地税局的?
  1、如果是国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增值税的计交情况:
  你应该准备好如下资料:
  (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
  (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
  (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
  (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
  (5)是否有留抵税额
  (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
  (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
  (8)是否有欠交现象
  (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
  (10)每个月的发票使用明细表
  (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
  (12)计算一下本年的(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率
  (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
  2、如果是地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所得税和其他小的的计交情况:
  你应该准备好如下资料:
  (1)根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企业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
  A、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
  B、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
  C、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
  D、供销人员实行费用包干的,按工资50%、差旅费30%、业务费20%的比例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税前扣除
  E、企业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企业,可凭工会专用按标准按实列支
  F、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发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G、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
  H、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
  I、人均工资支出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
  J、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
  K、其他当地税务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2)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
  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按以上情况准备之后就不会到时手忙脚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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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了,稽查局还会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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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现在在查一有企业,现在涉及到已注销的另一家企业,稽查局会查另一家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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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比较了解这方面的同行,指导一下.
:);P没有人回答啊
看问题的严重性了,小问题就算了吧。
一般不会,赶紧去看一下那个公司是否在工商局注销了,若注销, 就高枕无忧
有可能,看案情大小了,辽宁当年有个案子,注销好几年了,稽查局又查出了一个多亿,
一般情况下不查,如有偷税嫌疑且数额较大,可能就移送稽查部门跟进,因为主管税务机关也怕审计和检察院审他们。但如果你把税管员搞定,也不查。;P
会的。不过我们当时借口是账本在另一股东手里。另一股东在外省。嘿嘿。:lol
感谢各位回答.
公司注销相应的行政责任灭失了,但涉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来失
查账是必须的,这是必要程序,不能省略。要办注销清算,结清发票、结清税款后注销税务登记。
而且会给你一个稽查报告。
然后你们拿这个报告来进行清销税务登记。
貌似恶意逃税注销是要追究的
如发现有偷漏税等违法现象
一般都是会追究的,尽管你注销了,也许帐啊什么的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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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
1\是不是国税,地税都要上门来查啊?这样不就要查两次了么?
2\税务局上门查账的程序是什么?是要审从开业以来的每张凭证?然后再对帐对报表?
3\他们查账相对主要关注的是哪些方面?
企业如果办理歇业(注销),需要向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局管理所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清税(需要查帐)。国税负责清查涉及国税方面的税收问题,地税负责清查涉及地税方面的税收问题。原则上是先国税,后地税。一般要看当年及前一纳税年度的帐簿、报表、凭证、发票等。如无欠税或其他涉税问题,税务局在收缴税务登记证、缴销发票后就可以盖章了。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1)企业想不干了,最好是按正规手续注销,没有后患;
(2)注销前必须清算,包括税务,现在都是由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来做,最好请税务所指定的事务所来做,这样的...
找专管员了解一下这次检查的重点在哪儿,做到心中有数.
如果是国税:库存(多会检查是否已出库未纳税,或是异地保存),预收和应付款要注意一下.
如果是地...
存货按照你公司适用的税率补缴增值税。 应收账款贷方余额的补缴企业所得税,应付帐款贷方余额的调整为营业外收入。 怎么转移,不开票出不去的
1、税务局查账,一般主要检查你单位的税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漏税、不纳税、偷税、不按时纳税申报等问题。还有发票问题,开出的发票是否合理合法,取得的发票是否存在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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