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印度公司2的成立符合国际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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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世界上第一个股份制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苹果&10&诞生
历史上有这样一家公司,它的最高市值达7 万亿美元,几乎相当于10 个现在的苹果公司,而且在近200 年时间内持续派发高达18%的年度红利,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股份制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自荷兰东印度公司创立之后,股票在募集资本和分散风险的需要中诞生,并最终促成了证券交易所的出现。可以说,没有荷兰人,就没有上市公司,也没有今天的股市。
&每一座城市必有印度船队&
经过了血腥的尼德兰革命,荷兰人独立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贸易。
一种名叫鲱鱼的海产品成为他们白手起家的基础,&荷兰快刀&的独家秘方几乎让荷兰人垄断了鲱鱼贸易。&秘方&就是:把鲱鱼的肚子剖开,将内脏取出,然后把头去掉,再用盐腌制。经过如此简单的处理,鲱鱼就可以保存一年多。
除此之外,荷兰人还对船舶进行了改良。当时欧洲商船为了防备海盗,几乎都要设计炮口,显得又笨又重。荷兰人专为贸易设计了一种名叫&凹槽船&的小商船,造价只有其他商船造价的三分之二。一些商人就开着&凹槽船&游弋在葡萄牙、法国、西班牙等天主教国家(不允许女性堕胎)12 海里外的公海上,专门接待女性堕胎。
但是,荷兰人的志向显然不止于此。1595年4 月,荷兰商人科尼利斯&德霍特曼获取了葡萄牙称霸世界100 年的秘密&&香草群岛航线图。而后,他凭借一张地图,率领由4 艘商船、248 人组成的第一支荷兰远征队前往东印度。由于经验不足和船员内讧,直到1596 年2 月,船队才到达马达加斯加岛。6月底,船队抵达印尼万丹。
虽然这次远征只有89 人生还,但他们带回的货物获得了400%的高额利润。荷兰人纷纷组建公司,掀起一轮&东方贸易热&。据统计,仅1598 年就有5 支船队22 艘船到达亚洲。
荷裔美国历史学家房龙对此进行了生动叙述&&&现在,印度(指东南亚)贸易呈现出极大的繁荣。无论是谁,只要他能够乞讨到、借到或偷到几千荷兰盾;无论是谁,只要他拥有一艘能够漂浮在水面上的老驳船;或者无论是谁,只要与他有关系的某一个人有一个表亲对贸易拥有某些影响力,他都可以在转眼之间成一个印度贸易商&&每一座城市必定有其自己的印度船队。&
30 天筹资640 万荷兰盾
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荷兰各地纷纷设立旨在前往东南亚贸易的专门公司。据载,从1595 年至1602 年间,荷兰先后成立了14 家以东印度贸易为主的公司。不过,公司多了竞争就大,若有两艘船同时抵达港口,便会导致货物供给过剩,利润受损。
同时,这也导致荷兰人的力量分散,不利于与葡萄牙、西班牙进行贸易竞争。
1602 年初,共和国大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在一次家宴中,流露出对当时荷兰一盘散沙、大量中小远洋贸易公司各自为政情况的担忧。
他的门客之一、职业赌徒冯纳德尔提出建议:成立一家国家主持的超大型合作公司,对整个荷兰的远洋贸易领域企业和资源进行整合。
这个建议让奥登巴恩维尔特异常兴奋,于是他通过国会颁布了&特许令&,批准成立东印度公司。&特许令&规定,东印度公司有好望角和麦哲伦海峡之间地区的贸易垄断权,第一次时段定为21 年(作价10 万荷兰盾),以后可以续签;与此同时,公司还享有订立条约、修筑城堡、拥有武装和设置法官的权力。
3 月20 日,荷兰东印度公司(又译为&联合东印度公司&)正式成立。公司由位于阿姆斯特丹市、泽兰省密德堡市、恩克华生市、德夫特市、荷恩市、鹿特丹市6 处的办公室所组成,其董事会成员有76 人,但真正握有实权的是&17 人委员会&,其成员有8 人来自阿姆斯特丹,4 人来自泽兰省密德堡市,恩克华生市、德夫特市、荷恩市、鹿特丹市各1 人,剩余1 人由泽兰省或其他小分会选举产生。
据资料记载,一个月之内,荷兰东印度公司就筹集了多达640 万荷兰盾的资金,其中阿姆斯特丹占57%,鹿特丹最少,占2.7%。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一开始只面向特定的群体进行募资,对象大多是&达官显贵&,而募集的资金也只限于某次特定的航行。
用生命换来的口碑
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这种&定向融资&的弊端逐渐显现。于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对融资模式进行了改革,不再选择特定股东,而是面向全体公众募集资金。
为了将&公司&和出资者永久性地绑在一起,荷兰东印度公司还发行了一种特别的凭证。只要持有它,不仅可以享有一部分公司的所有权,而且还永久性地拥有利润分享权。这就意味着,公司每一次出海,出资人都能从中分一杯羹。股票就此诞生了!不过,当时还没有一个真正意义的&股市&,获取股票的唯一途径就是从公司购买,且一经购买就无法转让。
显然,荷兰人对东印度公司十分看好,阿姆斯特丹市市长的女仆也成了它的股东之一。
为什么人们会如此信任他们?1596 年,威廉&巴伦支率领船队前往俄罗斯贸易时,被困在了一片浮冰区,船员们不得不在北极零下40 摄氏度的天气中越冬。到了次年春天,船队再次破冰驶入水域时,已经有8 名水手死去,最后连船长巴伦支也不幸去世。巴伦支和他的船员在严寒中坚守了8 个月,但始终没有碰船上任何东西,因为那些都是别人托运的货物,而其中正好有他们最需要的食品和纺织品。这让荷兰人对该公司赞不绝口。
1604 年,当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第一批远航船队启程时,它的股票价格已经高出了面值的30%左右;而在公司成立100 周年时,股票价格已经上涨了1000 倍。到1669 年时,东印度公司已是世界上最富有的私人公司,拥有1.5 万个分支机构,超过150 艘武装商船、40 艘战舰、5 万名员工与1 万名雇佣兵,香料贸易额占全世界香料总贸易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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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荷兰东印度公司是一家具有国家职能、向东方进行殖民掠夺和垄断东方贸易的商业公司,成立于1602年,至1799年解散。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后发展延伸为海上贸易的代名词。
& & 早年,东印度公司的商人开着小船在葡萄牙、法国、西班牙等天主教国家(不允许女性堕胎)12海里外的公海上游弋,专门接待女性堕胎。荷兰人的聪明就体现在不择手段地做生意上。
& &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一家具有国家职能、向东方进行殖民掠夺和垄断东方贸易的商业公司,成立于1602年,至1799年解散。这197年间,公司拥有15000个分支机构,贸易额占到全世界总贸易额的一半;总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约有100万欧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前往亚洲地区。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后发展延伸为海上贸易的代名词。
& & 17世纪欧洲是大航海时代,欧洲各国兴起海上冒险,探寻世界地理,发展外海的商机。当时食物不易长期保存,容易腐烂。胡椒等香料不仅可以掩盖肉的腐味,还能杀死食物中的细菌。对欧洲来说,香料是一种生活必需品。从亚洲贩香料到欧洲的利润极为丰厚。
& & 1560年,荷兰商人霍特曼蛰伏三年,获取了葡萄牙帝国称霸世界100年的秘密——香草群岛航线图。于是,霍特曼凭借一张地图、一本书率249人4艘船的第一支荷兰远征东方船队到达印尼万丹。虽然路程艰险,船队只有89人生还,但他们带回货物获得的400%的高额利润却使荷兰人义无返顾地派出了第二支远征队。之后,荷兰纷纷组织公司, 掀起东方贸易热,单1598年就有5支船队22艘船到达亚洲。年,荷兰陆续成立了14家东印度贸易船队。
& & 公司由位于阿姆斯特丹、泽兰省密德堡市、恩克华生市、德夫特市、荷恩市、鹿特丹市6处的办公室所组成,其董事会由70多人组成,但真正握有实权的是17人董事会。
& & 一名法国人于1697年说:“任何男子防范别人染指其情妇,却超不过荷兰提防别人插手其香料贸易。”可见,东印度公司依靠暴力和严密监视的制度,推行长期的计划,其人员恪守纪律,堪称典范,如此才能有效地维持其垄断。他们还将其严密的商业集权化带到亚洲海域,一起带去的还有远超过葡萄牙东印度公司的暴政。
& & 他们先后战胜西班牙人、葡萄牙人与英国人,从他们手里夺得马来群岛、孟加拉、马六甲、泰国、中国台湾,在广东、印度马拉巴海岸和科罗曼德海岸、日本设立商行。不过1662年郑成功将荷兰人赶出了中国台湾。
& & 1669年时,东印度公司拥有超过150艘武装商船、40艘战舰、50000员工与10000名士兵。
& & 1604年,第二次东方舰队副司令官韦麻朗率两艘大型战舰来到中国海面,途中遇到大风,漂流到澎湖岛。但好景不长,明福建都督同知沈有容率一支50艘作战帆船组成的舰队将荷兰人逐回巴达维亚。1622年,科恩总督获知西班牙人意图占领中国台湾,派雷约生率领600人的舰队进攻中国澳门,失败后退到澎湖岛,并在风柜尾筑城,抢走600多艘渔船,强迫中国台湾人为他们服苦役。2年后,福建巡抚南居益派军通过8个月交战,将荷兰人驱逐。
& & 1624年,东印度公司转到中国台湾,提出只要借用“一张牛皮大的地方”就行了,原住民以为荷兰人只是为停船上岸,也就同意了。但荷兰人竟然把一张牛皮分割成很细的皮线,连接起来圈占了鲲身(今台南安平一带),并在此大兴土木,设立据点“热兰遮城”和“赤嵌楼”,建立中国台湾史上第一个统治政权(年)。
& & 他们占领中国台湾的目的是为对中国、日本、韩国与东南亚据点的枢纽,并垄断西班牙殖民地马尼拉与中国间的贸易。主要输出砂糖、鹿皮、鹿肉、鹿角、藤、米,转运贸易货品包括荷兰的金属、药材,巴达维亚的香料、胡椒、琥珀、麻布、棉花、鸦片、锡、铅,中国的丝织品、陶器、黄金。
& & 东印度公司亚洲约有35个据点,日本获利38.8%排名第一,中国台湾获利25.6%排名第二。每年从中国台湾运回荷兰财富达40万盾,相当于4吨黄金,当时一位荷兰总督称:“中国台湾是公司的一头好奶牛。” &&
& & 中国的商船一般都开往日本、朝鲜和东南亚一带,在南亚和东非有所涉及,但比较少。当荷兰东印度公司进入亚洲后,与中国商船有利益的冲突,而这时最大贸易伙伴和敌手就是另一个海盗郑氏集团。
& & 当时荷兰人在福建商人许心素协助下勉强从中国方面获得少许丝织品以及其他货物,但无法靠岸,由协助者将货物运上船只交易,在本质上为走私行为。东印度公司为讨好郑芝龙,1630年,甚至派兵协助他击败当时在东南沿海势力最强大的海盗李魁奇,以试图换取在中国的自由贸易权,但未成。&
& & 新任福建巡抚邹维琏对于郑芝龙无视海禁令进行贸易不满,他再次发布海禁令,允许有许可令的福建人下海活动,但不允许外国人至福建贸易。在这次海禁令发布后隔年获得前往大员许可证仅有6张。东印度公司决定以海上掠劫的方式逼迫中国方面答应其要求。
& & 1633年,荷兰派出13艘装备加农炮的当时最为先进的战舰,此外还包括刘香海、李国助率领的50艘海盗船,偷袭厦门的明朝水师,明军大败。崇祯皇帝大怒,郑芝龙调集自己的私人海上武装,集结了149艘战船在料罗湾打败了荷兰人。结果,邹维琏遭撤职,东南海权自此落入郑芝龙一人掌控,而东印度公司放弃与海盗刘香海合作,转而与郑芝龙合作的贸易模式。
& & 1635年,郑芝龙向东印度公司提供他们已经要求了10年的瓷器贸易他的供货由一个聚集了不同窑场的集散中心而来,只有小部分是按照荷兰商人订单制作的欧洲式样啤酒杯、烛台、芥末罐和盐罐等,这也体现了郑氏集团东南亚瓷器分配系统的复杂性。
& & 1644年,明朝灭亡。政治变动对瓷器贸易有很大的影响。郑芝龙的交易商和内地商人的联系被打断,瓷器供应开始变得不稳定。东印度公司趁机与广东、厦门的新统治者建立良好的关系,进行瓷器生意。但由于郑芝龙依旧控制海上航道,荷兰人几乎以走私的方式进行。 &
暴利的茶叶瓷器贸易
& & 尽管荷兰人到达东方的时间比葡萄牙人迟了一个世纪,但首先将茶叶输入欧洲的是荷兰。1607年,荷兰从中国澳门运茶叶至印尼万丹,然后于1610年带回荷兰, 从而揭开中国与欧洲茶叶贸易的序幕。
& & 在17世纪,荷兰是西方国家中最大的茶叶贩运国,除自身消费外,还贩卖至欧洲其他国家和北美殖民地。当时阿姆斯特丹每磅茶叶售价为3先令4便士,而伦敦则高达2英镑18先令4便士。至17世纪末,荷兰的茶叶贸易规模已较大,1685年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在给荷印总督的指示中,要求供应2万磅新鲜上等茶叶。1715年,东印度公司订购6万-7万磅茶叶,次年又要求增加到10万磅。到1719年,荷兰的订茶量达20万磅。茶叶贸易的发展,导致茶价下跌,1698年荷兰每磅武夷茶的售价是7.75盾,至1701年跌至2.32盾。阿姆斯特丹的茶叶交易十分活跃,1714年拍卖的茶叶有36766磅。
& & 欧洲饮茶风盛行导致其他欧洲商人加入茶叶贸易行列,荷兰为维护其地位,竟压低在巴达维亚的中国商人收购茶叶价格。中国商人进行抗争,最后迫于无奈有14艘商船按荷兰定价出售茶叶,但发誓不再与荷兰交易。
& & 于是,东印度公司决定开辟对华直接贸易,科斯霍恩号载着30万盾的白银于1729年8月到达广州,以武夷茶每担24.6银两的价格与广州行商签订第一个买茶合同,茶叶在100天后交货。1730年,科斯霍恩号起锚回国,共运回茶叶27万磅,丝绸品570匹及陶瓷等物,货物脱手后,扣除各种费用,净得利润32.5万盾。
& & 荷兰从对华直接贸易中尝到甜头,茶价在广州与荷兰相差2-3倍。1729年,荷兰购买茶叶242420盾,售后获利355681盾,利润率达147%;1733年,购买336881盾茶叶,卖得988510盾,获利651629盾,利润率高达194%。因此,从年间,茶叶贸易在荷中直接贸易中始终占据绝对重要的地位。
& & 从1624年起,瓷器采购起运中心移到巴达维亚和中国台湾赤嵌,1638年中国台湾库存瓷器竟达89万件。在取代葡萄牙人在西太平洋霸主地位后,荷兰人成为景德镇瓷器的最大买主——从1602年起至1657年郑成功禁止与荷兰人交易止,运往荷兰及转往欧洲的瓷器总数在300万件以上。
& & 东印度公司还将300万件瓷器运往安南、缅甸、锡兰、印度、波斯和阿拉伯等地。当然,荷兰人将中国瓷器主要销售目的地是日本。在随后年月里,他们从中国进口制瓷原料,让日本生产与景德镇瓷器风格接近的伊万里瓷器,在本地出售和销往欧洲。1610年前后,荷兰成功抄袭了中国青花瓷,生产出他们的代尔夫特瓷器。
(作者系戏剧评论家《空中生活》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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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文章:由东印度公司到谷歌
  作为一家美国公司,谷歌对其他国家政治热心过了头。
  近来,谷歌与FACEBOOK、TWITTER等美国网络巨头直接参与席卷中东的社会风暴,在制造社会动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扮演了与其身份极不相称的角色。谷歌中东及北非市场部主管古奈姆甚至直接协助巴拉迪推动反政府运动,成为埃及示威活动的主要发起人。事实证明,谷歌是一家不单纯的公司,它不仅要赚别国的钱,还要插手别国的政治;不仅是搜索引擎工具,还是美国扩张霸权的工具。
  在互联网时代,谁掌控互联网,谁就掌控了世界。作为世界头号霸权国家,美国一直高度重视互联网,并试图通过互联网在全球推进美国的国家利益。对美国政府的这一战略意图,谷歌很配合,表现很积极。
  作为全球访问量最高的互联网企业,谷歌垄断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网络搜索引擎市场,具备掌控互联网信息、大范围传播谣言和搅风搞雨的能力。当中东一些国家因为通胀等问题出现社会不稳苗头时,谷歌立即披挂上阵,甚至让公司高管直接开设反政府网络总部,发起串连示威活动,赤裸裸地干涉别国内政。谷歌的这些作为令人惊异,也让人很容易联想起英国的东印度公司。
  在17-19世纪,东印度公司通过垄断贸易、贩卖鸦片和公然抢掠,为英国发展“日不落帝国”立下了汗马功劳。马克思在论及东印度公司时曾说:不列颠政府用公司的名义进行战争有两百年之久,直到最后才达到印度的天然边界。
  殖民时代,东印度公司通过垄断殖民地贸易、贩卖鸦片帮助英国建立霸权;网络时代,谷歌通过垄断互联网搜索信息、贩卖美国价值观帮助美国建立霸权。两者服务霸权的形式虽有所不同,但在依靠霸权政府干涉别国内政、追求世界垄断地位方面,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说,今天的谷歌就是美国的东印度公司。
  谷歌在本质上与东印度公司相近,但在表现上比东印度公司高明。谷歌没有烧杀抢掠,而且善于伪装。与东印度公司“必要时进行贸易,可能的话进行劫掠”的口号相比,谷歌的口号“不作恶”显然更有迷惑性。但问题是,世界上并没有哪家公司将“作恶”当做自己的信条,谷歌宣称“不作恶”,多少有点矫情。而事实也证明,所谓“不作恶”,不过是谷歌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这家号称“不作恶”的公司与美国国家安全局合作,监视美国公民隐私信息;因为侵犯版权,被法国、中国、德国、比利时等多个国家的出版企业和著作人告上法庭;因为发布色情信息,被中国等国家的监管机构责令整改;如今,又公开发布煽动信息,制造其他国家内乱。在事实面前,谷歌的“不作恶”信条看起来就像一个笑话,难怪苹果CEO乔布斯会说:谷歌的所谓“不作恶”完全是扯淡。
  一个占据行业垄断地位的公司作起恶来当然很可怕,可谷歌也并非天下无敌。在中国,它就受到百度的强力阻击。根据互联网信息统计机构易观智库发布的数据,2010年第4季度,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份额中,百度占到75.5%,谷歌中国市场份额连续四个季度下滑,仅占19.6%,自2007年第2季度以来首次跌破20%。市场竞争失利,让曾以秋风扫落叶之势横扫全球市场的谷歌很不爽,恼羞成怒之下,谷歌又开始打起了政治牌。
  日,谷歌高级副总裁德拉蒙德在谷歌官方博客上发文表示,因不愿遵守中国监管部门的内容审查规定,考虑关闭“谷歌中国”网站以及中国办事处。3月23日,又是德拉蒙德代表谷歌表示,关闭谷歌中国,将谷歌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香港。谷歌的一番“大动作”,在国际互联网界引发了不小反响,但是,中国政府绝对不会因为一个企业的无理要求,而改变依法管理互联网的决心,更不会给一家外国企业以治外法权。闹了半天,自讨没趣的谷歌在2010年6月低调地递交了年检材料,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完成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牌照续期,由此才结束了一段闹剧。但是,一时失败不会让谷歌这样的公司收敛,借着中东的社会动乱,它又开始蠢蠢欲动,又要对中国打政治牌了。对于这类企业,中国不抱任何幻想,它不顾公理、国际法肆意干涉别国内政,中国就有权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节制。
  在一百多年前的鸦片战争中,东印度公司曾经派战船参战,敲开了中国的国门,让中国陷入百年混乱,为中国人留下了屈辱的血泪史,今天,中国不会让新的东印度公司,重演历史故事。
责任编辑: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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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专家解读]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的国际法解读
导读:[align=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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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篇专家的论文给大家看下,可以看出:1、到处都有美国的影子。2、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是不同的。我们不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也从侧面说明了王中将关于国际法是个体系不只是国际海洋法的观点。3、国家的“复读机”是必须的,外交抗议绝不能少的。4、一些经济学家的“钓鱼岛”无用论或一些认为外交层面对钓鱼岛小题大作的观点是绝对错误的。一些话你不说,一些事你不做,会后患无穷。5、国家再穷,不能穷外交,不能穷知识分子。我们的祖宗,给我们留下的财富,是几代人争取的。6、国际法是双刃剑,那些小国别自以为是,真打,他们未必胜。7、”讼棍“在国际法庭也存在。-------------------------------------------------------------------------------------------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的国际法解读王秀梅东南亚研究 2009年第1期[ 作者简介] 王秀梅,博士,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064) 日, 联合国国际法院以12票同意、4票反对对新加坡、马来西亚两国之间的白礁岛( Pedra Branca, 为新加坡叫法, 马来西亚称其为Pulau Batu Puteh )、中岩礁( Middle Rocks) 和南礁( South Ledge) 争端作出判决, 判决新加坡赢得对白礁岛的主权, 并将中岩礁的主权判归马来西亚, 而南礁因处于白礁岛和中岩礁的重叠海域, 涨潮时没于水下, 是低潮高地, 法院认为其主权应属于拥有其所处海域主权的国家, 因而南礁的主权将随后在两国划定领海时划归取得该海域主权的国家1。白礁岛及中岩礁、南礁在航运上极具战略意义, 因此, 案件的判决备受国际社会关注。首先对新加坡而言, 它分别被马来西亚及印尼南北包围, 形成一个“三明治“, 曾经被印尼前总统哈比比形容为“地图上的小红点”。但是在国际法院判决新加坡拥有白礁岛主权后, 新加坡终于突破马、印的包围, 让其领土及军事延伸至南中国海, 这有利于新加坡及其盟友美国控制南中国海至马六甲海峡的水道, 加强它在地区中的军事地位。另一方面, 一些国家因该案判决中运用了“有效控制”( effective control) 原则而寄望于依据此原则取得对所占领他国领土的主权, 我国一些民众也因此担心钓鱼岛、南沙群岛等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的解决会受到影响。因此, 需对本案的判决及其理由和对领土争端解决原则的运用等从国际法层面进行解读。一 、新马两国白礁岛、中岩礁、南礁争端的由来白礁岛位于马来西亚半岛柔佛东南717海里,新加坡以东255海里, 面积不过一个足球场大小, 是一个没有人烟的小岛。中岩礁和南礁位于白礁岛以南。中岩礁离白礁岛约111公里; 南礁则离白礁岛约319公里, 地势较低, 只有在海水退潮时才露出海面。白礁岛的文字记载最早见于1583 年荷兰航海家林斯霍腾所著的早期东印度的葡萄牙航行者一书。PedraBranca 是葡萄牙语, 意思是白色的礁石, 因终年被白色的鸟粪覆盖而得名。中国宋朝有关海上贸易文献标注有白礁岛的位置, 明朝时期郑和的航海图也标出过该岛的位置。白礁岛原为柔佛王国(原马来西亚) 的领土, 1824年8月, 苏丹胡先在克劳福条约( CrawfurdTreaty) 下割让新加坡岛, 把连同新加坡沿海10英里的邻近海域、海峡和小岛给了英国东印度公司。英国人于1851年在白礁岛上建造了一座灯塔, 即霍斯堡灯塔(Horsburgh L ighthouse) , 并将灯塔交由其殖民地新加坡管理。在过去150年中, 柔佛王国并未对新加坡对白礁岛行使主权及负责管理岛上的灯塔提出抗议。1953 年, 新加坡当局致函柔佛苏丹以确认新加坡的领土范围时, 柔佛当局也未有异议。1979年马来西亚出版的地图将白礁岛描绘在马来西亚的领海中, 引起新加坡的抗议, 两国开始对白礁岛的主权展开争夺。为加强对白礁岛的控制, 新加坡随后在岛上兴建了一座两层楼的建筑物, 1989年装置了雷达系统, 1991 年建造了直升机降落坪及军事通信设备, 同时派驻军舰巡逻, 阻止马来西亚渔民在附近捕鱼。1993年, 新加坡在双边会谈时提出白礁岛的主权争议问题。马来西亚认为其对白礁岛的主权可以追溯到柔佛苏丹王朝, 其应一直保有对该岛的主权。而新加坡则声称, 在19世纪中叶, 英国合法拥有该岛屿和建造一座灯塔前, 该岛是无人的荒岛。1994年,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两国同意把白礁岛主权争执提交到海牙国际法庭裁决。但直到日两国才在浦特拉贾亚签署了特别协定, 两国在特别协定第2条中请求法院判定下列地方的主权应属于马来西亚或属于新加坡: ( a) 白礁岛; ( b) 中岩礁;( c) 南礁。该协定第6条规定: 两国“同意接受,,法院的判决为终局判决并在它们之间有约束力”。双方还就应遵循的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该协定已于日生效。日,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共同通知国际法院该特别协定及其生效的情况, 争端被提交国际法院。因此, 从案件的管辖权来看, 本案由争端双方达成协定而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属于国际法院诉讼管辖中的自愿管辖。二、国际法院判决的审理和判决的主要理由: 有效控制与禁止反言原则国际法院于2007 年11月16日起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并于日作出前述判决。国际法院经审理认为, 尽管新加坡主张在19世纪时白礁岛是无主地, 但是, 一系列的证据表明白礁岛本属于柔佛苏丹王朝, 这个“古老的主权”可从柔佛苏丹统治Orang Laut (居住或探访新加坡海峡的小岛包括白礁岛的“海洋的人民”, 其以这个海域作为栖息地) 得到证明。然而1844年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特别是1852年至1853年间, 英国殖民当局在白礁岛修建霍斯堡灯塔, 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行使主权的行为, 这些活动均为公开进行, 且直到1979年并未为马来西亚所反对,因此表明了其对该岛的主权。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包括: (一) 有效控制原则有效控制原则是国际法院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经常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指国际法院在权衡诉讼双方提出的进行了有效统治的证据之后, 将有争议的领土判给相对来说进行统治更为有效的一方。近年来, 在国际法院进行领土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出现了运用有效控制原则解决领土争端的趋势, 如: 2002年的喀麦隆诉尼日利亚的/ 领土和海洋边界案以及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之间的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主权争议案等。白礁岛案中国际法院判决新加坡拥有白礁岛主权的主要理由在于: 新加坡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对该岛进行有效控制, 行使主权权力。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 新加坡代表指出, 马来西亚对白礁岛从未展示丝毫的国家权力( state authory) , 如今其想同拥有合法主权的新加坡争夺这个小岛的主权, 已经太迟了。新加坡认为, 150 多年来新加坡一直对白礁岛进行有效控制, 而马来西亚尽管声称拥有对该岛屿的主权, 但并未实际行使主权, 从这一事实出发, 马来西亚是无法主张对白礁岛的主权的。这就是国际法上领土争端中经常使用的有效控制原则。事实上, 马来西亚在2002 年同印度尼西亚对西丹巴岛( Sipadan) 和利吉丹岛( Ligtan) 的领土争端中, 也是以印度尼西亚从未对两岛屿行使主权权力为由认为其不拥有对两岛的主权的。在本案中, 新加坡延请的以擅长处理领土国界纠纷著称的美国籍律师罗德曼班蒂( Rodm an Bangdy) 就在陈词中巧妙地将马来西亚在同印尼的争端中所使用的论点倒转过来, 成为驳倒马来西亚的有力论据。为了论证新加坡对白礁岛的有效控制, 新加坡出示了大量的证据, 例如:1974 年3 月, 一群马来西亚官员在征得新加坡的许可后, 前往白礁岛进行潮汐视察。当时, 马来西亚海军按照新加坡的要求提供了登岛官员的姓名、护照号码和登岛视察的时间等详细资料。而若白礁岛是马来西亚的领土, 则马来西亚官员登岛何需新加坡的许可? 此外, 1978年有两名马来西亚调查局的官员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登上白礁岛, 但新加坡的灯塔管理员告诉他们必须先获得新加坡港务局的批准, 才可在岛上逗留。这种批准显然是新加坡行使主权的表现。这些证据一方面表明白礁岛是在新加坡的有效控制之下, 另一方面, 也表明马来西亚的有关官员认可了新加坡白礁岛对行使有关行政权力并对其有效控制这一事实。同时, 这些事实还适用于禁止反言原则。(二) 禁止反言(estoppel) 原则禁止反言是英美法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原则, 源自衡平法, 其意义或本质要求在于:不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违背其先前所作允诺的行为而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一言以蔽之, 当事人必须言行一致。在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中, 国际法院1962 年对泰国和缅甸之间的隆端寺案. 作出的判决中就适用了禁止反言原则, 从而确定了柬埔寨对隆端古寺的主权 。白礁岛案审理过程中, 新加坡提供了其对白礁岛拥有主权的有关资料。资料显示: 殖民地秘书在日给柔佛苏丹的英国顾问的信函中, 要求提供白礁岛主权的资料, 以便确定“殖民地的领海”的界线。而代理柔佛州州务大臣在 日的回信中指出: “柔佛政府没有这个岛屿的所有权”( JohoreGovernment [ does]not claim ow nership)。因此, 审判庭认为,这一信件和内容的诠释是核心与关键性的, 它也确定双方对白礁岛主权的协议。法庭认为, 柔佛的回复显示柔佛的理解是它没有白礁岛的主权, 而根据禁止反言原则, 该国不能再主张对该岛的主权。当然, 该代理州务大臣或许是疏忽大意, 或许是没有认识到该岛屿的重要性。作为政府官员, 其行为是代表政府做出的, 一旦错误发生, 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乃至造成对国家和民族的重大损失, 堪称千古遗恨。概言之, 本案中国际法院是从马来西亚在有关文件和事实中表明其已放弃白礁岛主权这一事实而适用禁止反言原则, 不支持其对白礁岛的主权要求, 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新加坡对白礁岛进行有效控制的一系列事实, 判决新加坡取得白礁岛的主权。换言之, 若非马来西亚曾经表明其不拥有白礁岛的主权, 单凭新加坡对该岛进行有效控制, 则很难判决其取得该岛的主权。这表明, 有效控制并非是一个在领土争端中可以单独适用的原则。三、领土划界原则及其适用辨析鉴于我国与周边国家还有许多未解决的领土事端, 如与日本的钓鱼岛争端, 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的南海岛屿争端等, 白礁岛案判决作出后, 很多人担心中国南沙领海被周边国家以类似方式蚕食, 并主张提高警惕, 认为一旦遇到此类涉及我主权领海岛屿情况应该断然采取措施, 包括使用武力, 中国政府应该加大对蚕食我领海岛屿国家的惩罚警告力度。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南海的很多岛礁被一些周边国家长期占领, 人们担心这种占领会成为一种“有效控制”而使我国丧失主权。这种担忧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对于有效控制原则及其适用, 应结合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中国际法院判决理由和依据, 联系国际法院的其他有关判决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而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我们应注意的是, 本案中法院是结合有效控制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作出最终判决的, 但是仅仅依据有效控制原则并不能得到最后的判决结果。而且, 还应注意有效控制和其他领土取得原则的区分。1.有效控制不同于先占先占原则是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原则, 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宣布拥有并行使主权。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先占是一种国家行为。先占的客体应该是无主地, 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为原属国放弃的土地。先占应是一种有效的占领( effectiveoccupation) , 即对该无主地有效地行使主权, 这种主权的行使能够连续保持一定合理的时间, 并且在发生任何争端时要具有行使其所有权的形式。而行使主权的方式可以包括实际地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 如驻军、升旗、划界等, 也可以仅是宣布主权等, 视所占无主地的客观情况而定。先占对于不适宜定居的地方要求较宽, 对适宜定居的地方则要求较严。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 现在全球除了南极和北极地区外已经没有无主地。而南极有《南极条约》, 规定了其“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地位, 北极尚无专门的条约规定其法律地位, 因此在去年以来出现了俄罗斯以插旗行为企图宣示主权的行动, 但是这遭到了多数国家的反对。国际社会正期待通过谈判和协商进一步确定北极的法律地位。可见, 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所适用的有效控制不同于针对无主地的先占原则下之有效占领。2.有效控制原则并不等同于时效原则传统国际法可以以时效原则作为取得领土的根据。所谓时效原则, 是指一国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 在该领土上长期持续地、不受干扰地以和平方式行使其权力, 而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 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 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 从而使占领国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1959 年国际法院在对荷兰和比利时的边境领土争端中, 否认了荷兰依据时效原则对比利时领土的占有。国际法院在该案中强调比利时从未放弃过它的主权, 言外之意是国家不能占领本属于其他国家的领土, 除非该国放弃了该领土。3.有效控制原则与时际法及“关键时刻” 有效控制原则与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和“关键时刻”的概念密切相关。国际法中的时际法是指: 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 而不是根据有关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予以判断。因此判断法律的事实只能是该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时际法的适用, 必须在“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之间作出区分, 权利的产生必须适用权利产生时有效的法律, 这个原则同样要求权利的存在应遵循法律发展所要求的条件。国际法院认为, 领土主权的性质表明, 对某一领土主权的法律基础产生争议时, 仅仅能证明在某一时候有效地取得了领土主权是不够的, 还必须证明所主张的领土主权在被认为是解决争端的关键时刻继续存在, 而且确实存在确定领土争端的“关键时刻”, 即相关领土的主权争端发生的时间。这关系到证据的有效性问题, 是国际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4.构成有效控制的条件国际法院在《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审理中认为有效控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1) “实施和继续实施控制行为的意愿”; ( 2) “实际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在有关的主观意愿没有明示的情况下, 还可以从国家的有关行为中进行默示的推定。而“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即和平的( peaceful)、实际的( actual)、充分的( sufficient) 和持续的( continuous)。所谓和平的控制是指从一开始就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 仅仅是其他国家的抗议行为不足以构成对和平控制的威胁, 但是, 如果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一贯的抗议并且对抗议不进行反驳, 则可能不构成和平的控制。此外, 实际的控制是指真实的控制, 而不仅仅是纸面上声称的控制或名义上的控制, 当然也不需要对该土地上的每一点都进行控制, 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土地的特点、居民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考量。而所谓充分的控制是指国家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对居民提供最小的保护, 不过, 充分的程度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量。所谓持续的控制是指不被中断的控制, 它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不过,持续的控制被视为是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中最为重要的条件。5.“有效控制原则与有关程序规——实际控制原则不是一个可单独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院审理有关领土争端案件时适用实际控制原则具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国际法院在有关案件中对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研究显示, 国际法院早在1986年审理《布基纳法索诉马里的边界争端案》以及1994年审理《利比亚诉乍得领土争端案》时就已经初步指出了这种程序规则, 即“行为与法律不符以及在已经具有合法所有者的地区被其他权利主体所有效控制的情况下, 应当优先考虑的是权利的合法所有者, 而不是实施有效控制者。在没有明确的合法所有者的情况下, 则应当优先考虑有效控制者” 。因此, 实际控制原则在领土争端的判决中不是一个可以单独适用的原则。四、钓鱼岛与南沙争端不适用有效控制原则结合我国的情况来看, 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中, 有关国家对有关争议领土如钓鱼岛与南沙群岛等进行占领和控制以造成“实际控制”而取得对这些领土的主权的企图是不能成立的。1.钓鱼岛争端及其由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自古以来, 中国台湾、福建等省的渔民就一直在钓鱼岛上从事捕鱼、采药等生产活动。自明初以来, 钓鱼岛列岛就属于中国版图。明永乐元年( 1405年) 出版的5顺风相送6 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列岛的记载, 这比日本人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明朝以后, 中国许多历史文献对这些岛屿都有记载。日本在1783年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 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 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11895年, 日本政府乘中国清朝政府在甲午战争中败局已定之机, 在《马关条约》签订前3个月窃取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1951年9月, 美国把苏联、中国等对日战胜国排除在外, 单方面和日本签订《旧金山和约》, 同意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西南群岛交由美国托管。日, 美国签署《归还冲绳协定》, 向日本归还冲绳的施政权, 次年5月钓鱼岛被一并“归还”日本。可以说, 《归还冲绳协定》是造成后来争端的源头。但是, 根据时际法原则, 这种归还不符合现代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 也一直为中国所反对。2003 年日本政府将日本右翼势力在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上修建的灯塔收为国有, 并制定了《西南岛屿防御计划》, 将钓鱼岛列入防御范围, 其目标显然针对中国。此外, 2005年5月日本政府更把18名日本国民的户籍, 设到与中日有主权争议的钓鱼岛上。在钓鱼岛等地登记户籍的行为, 是日本右翼组织一手策划, 日本政府精心安排的, 其上下配合默契,以造成对钓鱼岛有效控制的企图昭然若揭。2.南沙争端及其由来南沙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长期以来南沙周边地区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越南在1975年以前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领导人讲话提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美国与西班牙1899年签订的《巴黎条约》和1900年签订的《华盛顿条约》 曾明确规定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 但并未包括南沙群岛。1953 年菲律宾宪法、1951年菲美军事同盟条约等也对此作了进一步确认。而马来西亚只是到了1978年12月, 才在其公布的大陆架地图上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和海域标在马来西亚境内。南沙主权之争的始作俑者是法国殖民主义者。1884年法国侵占越南后, 流露出觊觎南沙的野心。1931年底, 法国借日本侵略中国东北之机, 照会中国驻巴黎大使, 声称对南沙群岛拥有“先有权”。20世纪30年代, 法、日帝国主义争夺殖民地斗争激化, 法国抢先占据太平岛等多个岛屿。当时的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法国强烈抗议, 这就是“九小岛事件”。1937 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 同时占领南沙群岛。日本战败后, 将南沙群岛归还中国, 当时的中国政府将其划归广东省管辖。1951 年5旧金山和约6 在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但是, 该条约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将南沙群岛“归还中国”。这一祸根成为后来一些国家提出无理主权要求、侵占南沙岛礁的借口。20 世纪70年代以前, 只有个别国家对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但由于南海诸岛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末, 南海被探明具有极其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美国学者也于1974年证实该海域可能是个“地下宝库”, 一些周边国家对此垂涎不已, 南沙“主权未定论”遂大肆而起。故自70年代以来, 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和文莱等国纷纷对南海诸岛, 主要是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 有的甚至还派兵强占了某些岛屿, 掠夺开发那里的石油、天然气及其它资源, 引发争端。目前, 在南沙群岛, 除我国控制的7个岛礁和台湾驻守的太平岛外, 很多岛礁被他国所侵占。3.钓鱼岛和南沙群岛不适用时效原则或实际控制原则首先, 我国迄今为止并未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对于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 我国主张采取以谈判协商为主的方法解决。而实际控制原则是国际法院在近年来审理领土争端时确立的一项确定领土归属的原则, 在我国未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情况下, 有关领土争端不能自动适用实际控制原则。再次, 设若我国将来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钓鱼岛和南沙群岛等争议领土也不能适用实际控制原则。因为有效控制原则只针对难以确定合法所有者的争议领土, 对于主权明确但领土被他国控制的情况是不适用的。尽管国际法院援引有效控制原则解决领土争端的案件判决作出后。一些国家有意无意地进行误读而向无人岛屿进行移民等活动, 试图造成对这些地区有效控制的事实, 但这一原则并不鼓励强行占有或者其他非法的国家行为。因为国际法院审判实践中运用有效控制原则与有关程序规则的关系表明了其在领土争端解决中首先考虑的是有关争议领土的“合法所有者”, 在“合法所有者”不明确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实际控制者”。而一系列历史事实表明我国是拥有这些争议地区的合法所有者; 同时, 我国政府在1958 年5关于领海的声明6 第一项和1992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 第二条第二款对有争议的钓鱼岛、赤尾屿以及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都进行了特别的注明, 有关国家对钓鱼岛和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控制一直为我国抗议和反对。因此, 其他国家对这些岛礁的占领不符合前述有效控制的四个条件, 即和平的、实际的、充分的和持续的控制, 不构成有效控制, 其不能因对这些领土进行较长时间的占领和控制这一事实而取得对争议领土的主权。4.我国应加强对无人岛屿等争端领土的管理、控制和对占领行为的抗议为防止和打击一些国家对我国领土占领和蚕食的企图, 我国应克服一些无人岛屿路途遥远、气候恶劣和交通不便等困难, 加强对有关无人岛屿的管理和控制。印尼和马来西亚案表明, 一个国家没有受到政府支持的渔民活动属于私人行为, 对是否进行了更为有效的控制没有意义, 而在有争端的小岛上设置灯塔的行为和对岛上的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同时, 国家在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章时一定要在这些法律和规章中特别提到有争端的岛屿或地区的名称,以便显示对其行使主权的意愿和决心。此外, 当其他国家在有争端的领土上采取新的行动和措施时, 本国进行抗议以及采取对应的行动和措施尤为重要。日我国海监船只进入钓鱼岛领海进行巡航活动就是一例。5. 加强证据资料的收集白礁岛案判决公布后, 马来西亚一些有识之士慨叹应加强史料保存和收集工作, 新加坡在有关资料的收集和保存方面的出色工作为其赢得白礁岛的主权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也启示我们,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与周边国家有争议领土资料的收集, 并力求详实, 这些将在争端解决中成为表明我国对这些领土拥有主权的“关键时刻”, 从而以强有力的证据为今后的争端解决增加制胜的砝码。五 结论钓鱼岛和南沙群岛自古就是我国的领土, 有关国家对其中一些岛礁进行占领是试图以对他国领土进行实际控制而取得领土所有权, 这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 在现代国际法上已经不再适用。因此, 这种占领不能使其取得这些地区的领土主权。近年来领土争端解决实践中出现了以有效控制原则决定领土主权归属的趋势, 但是我国尚未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因此, 有效控制原则对我国与一些国家在钓鱼岛和南沙群岛上的争议不能直接适用。即使将来我国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按照有效控制原则与有关程序原则的关系, 有效控制原则不能作为一个单独适用的原则, 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对周边国占领这些岛礁的抗议使其占领不构成有效的控制。因此, 我国在按照“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原则对相关岛礁进行合作开发的同时, 应就这些争议地区的主权归属继续加强与周边国家的谈判, 以免这些国家对有关岛屿长期占领和控制而导致夜长梦多, 愈拖愈难以解决。同时, 我国应加强对这些争议地区无人岛屿的管理和控制, 并加强有关资料和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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