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合同范本,应与单位签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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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与谁签?(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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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与谁签?(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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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大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实习期间最好与单位签实习合同
&&实习生 沈谢芸 通讯员 徐晓晴 记者 洪光豫&&&&再有一个月,各大高校就要陆续开学,而应届毕业生也要为自己的未来而奔波了。“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早点找到合适的单位实习,对年轻的学子们意义非常。可是实习期内,实习生们遇到的问题也不少。如何在实习期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是实习生们特别需要学习的。&&实习期间受伤 单位或学校总有一方要负责&&案例:在宁波读大学的高某很不幸,与几位公司同事在职工浴室洗澡,突然遇到水管爆裂,导致高同学全身多处深度烫伤。经鉴定,小高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随后,高同学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对该事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高某实习单位的职工浴室是向员工提供的服务设施,且其有管理权。但因浴室的硬件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造成了对实习生的伤害,单位有承担对其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该受伤大学生获得实习单位赔偿,计56383.66元。&&点评: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魏晋保认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应分在校生和毕业生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该实习生为尚未毕业的在校生,学校应与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若无合同,则应由学校负责。如该实习生已经毕业,则要看三点:是否签订实习合同、签订什么性质的合同、在什么工作岗位实习。但无论哪种情况,单位都应负一定责任。&&“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和单位总有一方需要负责。”魏晋保说。同时魏晋保表示,实习生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期间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毕业大学生 要抓紧向用人单位提签约要求&&案例:大四下半学期开始实习的张某,毕业后留在某单位继续实习。但一段时间后,张某一纸诉状将实习单位告上了法庭。张某认为自己已经毕业,因此和实习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该单位又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提出赔偿双倍工资的要求。&&点评:杭州猎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首席顾问郎越时认为,毕业后在实习单位继续实习的大学生,不应称之为“实习生”,因为他们已经拿到了“就业许可证”,即毕业证书,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因此,这时的实习生等同于员工,应该拿到相应报酬。如实习生拿到毕业证书超过一个月,而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实习生有权提出起诉,索要双倍工资。&&作为用人单位,应注意“一个月”的期限,在这一个月内及时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而作为实习生,也需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毕业后抓紧向用人单位提出签约要求。如果到一个月后才意识到问题,再对单位提出起诉,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曝光单位机密 雇主不满实习生自由随意&&案例:“在百度实习最大的收获是:××××(此处隐去具体步骤)就能复制文档,在优酷实习最大的收获是:××××能直接下载视频,在土豆实习最大的发现是××××就可以跳过45秒广告。”这些被实习生们以带有炫耀性质曝光的实习“收获”,引起了用人单位的强烈不满。&&日前,前程无忧邀请625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参加了实习生的工作行为调查。调查发现,不少企业对实习生行为上的自由随意表示了不满。他们称,随着实习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参与越来越深入,企业向学生们开放的资源和信息也越来越多,但是对员工信息的保密要求,很难在实习生身上产生约束。&&点评: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认为,由于实习生还不是正式“雇员”,在自我的身份认知上更多体现出“临时”、“暂时”的员工身份,同时由于在工作选择上有着多样的可能性,实习生对提供实习机会的雇主缺乏忠诚度。&&但更让用人单位头疼的是,对实习生的泄密、行为不端,并没有特别好的管理手段。如果情况不严重,大多数HR(人力资源经理)表示,只能算了。最多在下一届实习生使用时予以提前告诫。或者,请管理的经理用温和的方式和实习生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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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与谁签?
案例1把自己苦心经营的企业告上法庭提起范娟芬,人们总会联想起男装品牌“凯普狄诺”与“东方鳄鱼”。1984年,她辞职下海,加入了上海第一批民营企业家的队伍。1993年,新加坡鳄鱼恤有限公司看中了范娟芬精明的经营头脑,托人找到她,提出合伙经营:由范娟芬出资,外方授权她使用鳄鱼牌商标。一年后,新加坡方面提出要在上海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要求范娟芬将旗下所有的专卖店并入新成立的独资“东方鳄鱼”,由范娟芬出任董事并兼任总经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日,也就是公司成立五周年的日子。正在苏州开庆功会的范娟芬突然接到下属的电话,说外商已宣布将她免职,并不让她进入公司工作。范娟芬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范娟芬诉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案。范娟芬称,1994年7月至日,自己在东方鳄鱼工作,月薪人民币30000元。日,双方订立聘用合同,期限自日至日止,合同约定原告月薪人民币30000元,年薪人民币1500000元。东方鳄鱼则辩称,总经理的工资应由董事会决定,范称其订有聘用合同,该合同有关年薪以及提成奖的约定,并没有得到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其合同约定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年薪余额人民币1140000元。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成奖励人民币元的请求不予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范娟芬认为其聘用合同有效,东方鳄鱼应支付其利润提成奖。理由是:第一,聘用合同是公司法律部负责人代表公司所签,该部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签有聘用合同,一审既认定这些合同有效,而对本人所涉合同认定无效,依据不足;第二,本案聘用合同的签订得到公司原董事长陈贤进的口头认可,公司对本人自公司开办以来担任总经理从未表示异议或否认;第三,公司高级人员的收入每年均经投资方新加坡外商审核,公司对其收入不可能不知道;第四,一审法院向区工商局调查表明,1998年1月至9月工商净利润为2500多万元。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诉称:要求撤消原判第一项,改判其不承担向范娟芬支付年薪余额人民币1140000元的义务。其理由是:第一,原审认定其对日与范娟芬签订聘用合同无异议,系严重失实;第二,范娟芬作为总经理在其聘用合同上约定的薪金待遇未经董事会讨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第三,原判既已认定聘用合同无效,却以范娟芬上一年度实际领取薪金为由,判令其支付范娟芬年薪余额人民币1140000元,缺乏依据。范娟芬为公司工作,公司已支付其月薪,1998年公司严重亏损,因此公司不可能再支付年薪余额。为此,公司还提供了上海金城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案例2轻松赢得奖励金1994年元旦,徐先生受聘于刚成立不久的上海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经过徐先生和公司员工的协同努力,公司业务蒸蒸日上。1998年3月,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规定从日起,在公司合营期内赢利的年份,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相当于投资方当年实际分配利润总额10%的金额用于对徐先生、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奖励,其中徐先生为30%。同时,董事会又通过决议,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公司的职工奖励、福利金基金增加至8%。之后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调整为5%,在这5%中的50%用于奖励总经理。徐先生于当年分数次领取了1998年度的奖励金73万余元,以后年度未领取。日,徐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的仲裁责令某公司支付徐先生应得的276万余元奖励金。某公司认为,2000年度的奖励金决议是在徐先生离开公司后作出的,徐要求公司支付特别奖励金没有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驳回徐先生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主张的特别奖励金,是某公司董事会给予他的工作业绩奖励及对于以后工作的激励,属于劳动报酬范围。据此,公司理应支付徐先生1999年应得的奖励金116.5万余元,2000年度的特别奖励金159.5万余元。评析职业经理人,无权给自己签合同这两起案件有许多相同之处:同样是发生在上海,也同样是职业经理人与原公司因履行聘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但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其焦点是两位职业经理人的聘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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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个人有什么好处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个人有什么好处?签订劳动合同的作用是什么,试用期内一定要签合同吗?应届生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试用期合同签订程序?如何区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大学生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 一、应届生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一个萝卜一个坑,每人都有一处归属。所以,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人只能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 全日制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学校,如果是外地学生,甚至连户籍都需要转入就读学校。通俗地说,未毕业大学生的“坑”就在学校了,不能在读书期间校外又扎“坑”,无法在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诸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缺乏这一基础,社会保险也无法缴纳。只有当他们从学校毕业之后,跳出了这个“坑”,才可以办理《劳动手册》,开始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 但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后如何来维系呢,是否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就对双方缺乏保障呢?其实并非如此。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每年都会提供《就业协议》,供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确定用工意向使用。这份协议并非2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它可以将国家规定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劳动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会产生矛盾,发生劳动争议。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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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条款是禁止性规定,只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违反本条款的为无效条款。希望能帮到你。大学没有毕业,那么只能先与用人单位签就业协议,等拿到毕业证后,再签劳动合同,办理购买社保事宜。  当然,现在有许多单位与学校有就业合作项目,学生在校,就有可能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毕业后,必须到单位上班。你好:大四学生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仍然是算应届毕业生,只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这样做。你好,建议协商处理,合同到期的话,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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