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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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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font color="#15-04-25 来源:法规科 阅读: 人次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需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企业范围的请示》(赣环监字〔2010〕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范围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四类信息的企业,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公布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关于环保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信息公开 执法 解释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桂林环境保护局
广西网警备案:85
环保投诉热线: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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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如何解决土小企业的问题?
发布日期:&&& 作者:
【问题】  按照上级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单位积极开展全面取缔土小企业工作。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如下问题,请连律师予以解答:  一、调查取证等整个程序均已完成,但下达处罚决定书时却找不到当事人,该怎么办?  二、已经被取缔拆除的土小企业,刚被拆除,过两天就再次死灰复燃,我们该怎么办?是否可以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情况处理?  三、除环保部门外,其它部门在全面取缔土小企业工作中是否也有责任?      某县环保局   日  【解答及分析】  你局所提的第一个问题,涉及找不到当事人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送达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也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先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拒不签收的或找不到当事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中《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你局可参照上述规定的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规范执行。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环保部门无权取缔或拆除任何企业,只能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为由责令其停业、关闭;如果企业不自行停业、关闭,环保部门也无权强行把企业“取缔”或“拆除”,而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已经拆除的建设项目后来又重建的,应当按照新的违法行为对待;对于责令停止建设后又继续建设的,应当依据《环保法》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关于第三个问题。土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非法经营和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应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包括采取拆除、取缔、关闭等法律规定的措施。&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连艳国律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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