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感谢同事帮助的话伪造住房合同贷款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什么是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什么是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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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如何解决购买房屋这一最大件“消费品”的实际压力,的确是个难题。通过十几年的存在与发展,住房抵押贷款的出现,可以很大程度上帮助购房者解决这一燃眉之急。什么是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请看本文。
一、什么是住房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二、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3、经济周期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经济萧条时,失业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剧下降,大量贷款无力偿还,即使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也因为房地产业的疲软无法变现。这时抵押风险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和损失,银行则面临大量的“呆坏账”,极易导致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破产。4、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的变动给银行资产价值带来的风险,它是由其业务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利率的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对银行都会带来损失。如果利率上涨,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也随着上调,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偿贷压力,借款额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长,其影响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增加了违约风险。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从当前资本市场融资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来提前偿还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主要表现在,提前贷款的发生使得住房贷款的现金流量发生不确定性,给银行的集约化资产负债带来一定的困难。住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置业者、银行以及开发商三方的利益,在进行住房抵押贷款前最好咨询律师,让他根据您的情况考虑风险因素,强化风险控制,最大限度地确保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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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原则上讲,《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都可以抵押。需要提醒的是,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规定,不是任何房屋都是可以抵押的。比如已列入文物保护的房屋不得抵押,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也不得抵押。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最好向专业律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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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苏州交通银行指使员工伪造合同放贷涉钢贷款风险累积
苏州交通银行指使员工伪造合同放贷涉钢贷款风险累积
来源:网络
苏州交通银行指使员工伪造合同放贷:钢贸累积收贷致民间资方闹事本报记者邝阳升摄本报记者陆玲实习生李圣洁发自苏州“如果我用伪造的合同去放贷,出了那个门我就完了”。8月5日,苏州高铁旁的一家咖啡馆。交行苏州分行沧浪支行前员工、原对公客户经理王磊(化名),因拒绝该行领导指使用伪造的担保合同放贷被开除后,郁闷地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指使员工伪造假合同放贷未遂后,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在明知贷款可能无法收回的情况下还是放贷,造成本该于2013年3月份到期的700万元贷款至今未能收回。这笔钢贸只是冰山一角,集中反映了钢贸贷款大收缩背景下银行典型的违规操作手法。民间资方闹事“其实前两年钢材生意很好做。”王磊对时代周报记者坦承,“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很受银行欢迎。因为量大、收益又高。银行要求钢贸商开银行承兑,同时做大存、贷款,贷款综合收益可以达到20%,钢贸商户需承担的成本费用高达46%。特别是一些福建周宁人,钱多、胆大、不在乎这些。苏南地区的钢材市场基本是由他们建立起来。但好日子没持续多久。经过了年钢贸商和贷款银行的狂欢后,过去钢贸企业通过圈地建钢贸市场,相互之间倒卖销售,骗取银行贷款的经营模式逐渐不行。随着银行对钢贸企业贷款的收缩,诸如无锡一洲集团董事长李国清等钢贸老板跑路事件频繁发生。2012年4月份,因为钢贸行业的持续危机,银监会发文提醒商业银行在向钢贸企业放贷时要进一步提高警惕。各家银行纷纷收缩贷款。“交行作为当时涉钢贷款比较多的银行,一方面是尽量收缩贷款,另一方面,严格审批新增贷款,这样以来,就提高了对钢贸商的授信门槛。”王磊告诉记者,2012年2月,其与支行专管钢贸的支行副行长李浩在分行闵成刚副行长处汇报工作,闵行长给出工作指示:“正常商户贷款还后续借、影子公司加固房产公司担保。”这就挡住了大批大批钢贸商的申请需求。苏州钢博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影子公司)、苏州钻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之一。2012年3月,两家企业此前在该行的敞口银票到期,两企业相关负责人找到王磊咨询,问贷款还后能否续借。王磊根据此前闵成刚的指示,向两家企业表达了“正常还款肯定能正常放贷”的信息。此后,上述两家企业通过民间拆借的方式,向交行归还了该笔敞口银票。但还款之后,2012年5月,交行苏州分行在给予苏州钢博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的授信安排中却增加了针对影子公司的要求―加固房产公司(苏州市高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导致公司无法获得贷款。无法贷款就不能及时还掉民间拆借。抓住了王磊此前的说法,月期间,上述两家企业进行拆借的民间出资方,先后向苏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情况,并组织多人采取拉横幅、静坐等方式给交行苏州分行施压。“作为交行一名普通的信贷经理,我只是在领导的工作指示下作出的答复,并没有与领导说法不一致的地方,也没有超越领导工作指示的范畴。而且在李浩行长给予钢贸商户的授信安排均无加固房产公司担保这一要求。”王磊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根据记者获得的一份交行苏州分行沧浪支行副行长李浩撰写的会议纪要显示,交行苏州分行副行长闵成刚在日的一次工作汇报会上,“正常商户还贷后(可)续贷”。指使员工伪造合同放款为平息事态,2012年9月,交行苏州分行最终同意对上述两家企业进行授信,总计700万元。为顺利放款,李浩要求王磊造一份假合同。“交行领导让我将交行与该担保公司签订的用于替其他公司担保的担保合同做了拆卸与装订,形成一本貌似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从由逸顺公司进行担保的其他公司的贷款担保合同中,抽出条款的页张,放入苏州钢博的贷款合同内。”“原先交行与苏州逸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用于替苏州钢博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的担保合同,里面规定只能担保银票业务,不能担保贷款业务。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品种。如果真的做的话,不是被开除这么简单,就是犯法了,到时出了那个门,我就完了。”王磊告诉记者。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由于年检未过,逸顺公司已于2012年8月份已被江苏省经信委取消了融资性担保资质。为何追加一个没有资质的担保公司的担保?根据王磊提供给时代周报记者的录音显示:李浩对王磊说,‘这是分行党委会的决定,你只是具体操作者而已。’‘如果这两家的贷款最后还不上,有了担保合同,可以通过担保公司在我行的保证金代偿。’在这份录音里,被李浩找来一起来劝说王磊的交行苏州分行零售信贷处处长戴旦明确表示,“这700万(包括钻翰的200万元)是收不回来的,只是为了结此事”。不过,王磊最终还是拒绝了这个要求。不过,在缺少逸顺公司的担保情况下,这笔贷款还是发放了出去。时代周报记者获得的一份,交行苏州分行日出具的业务审批流程单上显示,“缺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法确认是否追加逸顺担保。根据党委会议纪要(2012-21),相关人员要求放款。”审批流程单上有沧浪支行行长孙茂和放款中心主任李洁的签字。“最高额保证合同也就是指逸顺公司的担保合同。”王磊解释说。时代周报记者从交行苏州分行内部获得的信息显示,这于日到期的700万元贷款至今未能收回。为什么要指使员工用伪造的担保合同去放款?在员工拒绝后,明知收不回,还是坚持放了款?8月6日,时代周报记者致电交行苏州分行求证,其主管宣传的史远洋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对于外地媒体,此事的统一口径已经交到交行总部”。随后,时代周报记者致电总行求证。截至发稿时,交行总行亦未给回复。涉钢贷款风险累积这笔违规贷款只是交行涉及钢贸不良贷款的冰山一角。数据显示,安永的一份《中国上市银行2012年回顾及未来展望》显示,截至2012年末,在五大行中唯独交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是上升的,从0.86%上升至0.92%。截至去年末,其不良贷款规模更是从2011年的219.86亿元攀升至269.95亿元,增幅高达22.78%。总部在上海的交通银行不良贷款主要集中于华东地区。行业上,主要集中在批发业和零售业,特别是钢贸行业。“在长三角地区,钢贸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不断加剧,行业风险敞口较大,故而银行采取了收缩贷款的策略。但由于钢贸企业贷款大多采用互保联保的模式操作,对单个企业的收贷行为很快引起了大面积的连锁反应。”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周昆平表示。2012年,在政府主导下有关钢贸的不良贷款转成了展期贷款,因此到了2013年3月至6月,钢贸风险再次暴露出来。数据显示,仅苏州地区,截至银行开始收缩钢贸贷款的2012年年中,银行对辖区40多家钢材市场贷款余额(包括贷款和承兑)近200亿元。其中,交通银行是目前苏南地区钢贸贷款敞口最大的银行之一。此前,有媒体报道,交行在无锡涉及钢贸类贷款亦有100亿左右。“交行之所以涉及规模较大,与该行策略有一定的关系。此前他们对钢贸业的支持力度就一直比较大”。7月初,江苏省无锡市银监局局长戴玉明专门发文表示,钢贸信贷泡沫越吹越大至破灭,除了市场方及企业主的责任,各金融机构,特别是部分大型银行也急需深刻反思。(应采访对象要求,王磊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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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
伴随着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业务迅速从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起来,并呈现出向内地扩展的趋势。然而,个人住房按揭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在发展进程中因缺乏规范和法制理论的指导而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反映到法律上形成一定的法律问题,故而个人住房按揭市场急待规范化、法制化。按揭市场的实践向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迫切的理论需求,要求他们就个人住房按揭业务中的诸多问题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法律研究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从而为按揭市场保驾护航。与此同时为规范和保障个人住房按揭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个人住房按揭市场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即在此背景下对个人住房按揭业务中的银行风险及防范等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对我国个人住房按揭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一、个人住房按揭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个人住房按揭是由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和购房人三方共同参加的买卖商品房的一种融资活动。作为一种崭新的融资方式(仅就中国而言),即为贷款买房子,它是在购房人交付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后,差额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个人住房按揭涉及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三方,它在开发商、银行、购方人三者利益上找到了一个最佳结合点,既能帮助开发商尤其是中小开发商渡过难以筹集大量资金以应付高昂地价和建设费用的困境,又能帮助购房人缓解一时难以凑足较大数额购房款的困难,进而解决了资金供求矛盾,有利于实现住房的扩大再生产。因此,自个人住房按揭产生之日起 ,就大受三方欢迎并不断发展完善。其具体做法为:开发商为尽快取得售楼价款,向房地产市场推出楼花(期房)或现房,购房人向开发商订购期房或现房,交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0%),之后向与开发商订有协议的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交清购房款余额,经出证、产权抵押登记后将物业权益移转给银行作抵押,购房人定期向银行还本付息,银行提供的此种贷款即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抵押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银行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认为按揭贷款有所购房屋作抵押,又有开发商提供保证,可谓“双保险”,贷款风险系数趋于零。然而随着个人住方按揭贷款的迅速发展,这种观点显得愈来愈片面。事实上,银行在按揭业务中同样存在风险,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按揭纠纷,银行信贷权益遭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因此探讨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机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那么,在按揭业务中银行风险来源于那些因素?有那些表现形式?要深刻、准确认识这些问题首先必须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住房`按揭的法律特征,这是分析银行风险、建立防范机制的前提。
根据前述定义,个人住房按揭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它涉及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二个合同是指购房合同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没有购房合同则必然没有按揭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则是购房合同的补充,没有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就成为履行不能的合同。因此二个合同密不可分,互相作用,相互依存,任何一个合同的违约行为均可能导致另一个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这是个人住房按揭区别于其他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突出特征。
其二,三方当事人是指开发商、购房人和银行。(一)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体现在购房合同中;(二)银行与购房人的关系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借贷关系,购房人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第二层是抵押关系,购房人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人。(三)开发商与银行的关系。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两种相异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连带保证法律关系,开发商是保证人,银行是被保证人,开发商对购房人所借贷款本息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购房人未按约定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向开发商进行追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回购权利义务关系,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法律关系的一种延伸,是银行依法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购房人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时,银行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开发商向银行允诺无条件回购该房产,并将回购房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对此购房人作为抵押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予以书面确认。这实际上是抵押权人与卖方、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协议而产生的一种抵押物处分权利义务关系。
二、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的主要风险
在个人住房按揭的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就很有可能发生银行风险,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损害银行合法权益。因此,在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无时不在,并且其来源多元化,表现形式多样化。概括起来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一) 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
1、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在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他用途或这携款而逃,此种情况在楼花按揭中产生的概率较大。
2、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无法按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按揭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银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
3、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按揭贷款协议。
4、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
(二)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
1、购房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无力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协议。
2、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
3、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三)来源于银行自身的风险
1、银行在审查开发商资质、购房人还贷能力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开发商资质欠佳或购房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放贷。
2、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因签章不规范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关系到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因此签章问题显得异常重要)从而危及银行权益。
(四)来源于其它方因素的风险
在按揭贷款协议履行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也会使银行存在风险。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虽给购房人一定补偿金但数额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使银行未受清偿的部分贷款处于无法收回的境地;又如,因地震、火灾等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导致楼房毁损、灭失而无恢复原状之可能或必要时,虽为房屋进行投保但保险公司因特殊原因破产或无力支付保险赔偿金从而使银行权益受到损害。
三、建立防范机制,化解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的风险
个人住房按借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各种人为事件或意外情况均有可能发生。事先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银行风险进行有效的法律防范可谓明智之举,这也是维护银行信贷债权的根本所在。笔者认为银行风险防范应着重从风险转移、风险化解、风险预防三方面考虑,借鉴国外及香港的有益经验,进行综合防范,建立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住房按揭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
(一)明确开发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立风险化解启动机制
在香港住房按揭中,银行与开发商不在任何法律关系,住房按揭仅限于购房人与银行之间,与开发商无关。但是,我国从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信、个人信用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出发把开发商列入住房按揭法律关系中且占据重要地位。实践证明这种模式适应了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极大促进了我国住房商品化进程。作为住房按揭中重要一方的银行当充分利用这一有效模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正如前文所述,银行与开发商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最好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达到真正的“双保险”的目标,从而有效化解银行风险,对任何一方的偏废都将导致银行风险。在这种风险化解机制下,当购房人不能按合同偿还借款时,首先开发商必须回购该抵押房产,并优先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如仍不足以清偿的,开发商对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这样银行可以真正实现“双保险”
(二)保险业必须全面介入住房按揭,建立住房按揭银行风险转移机制
保险融资与住房按揭融资具有许多内在的切合因素,购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开发商的履约能力与银行风险的防范,这些需求均可以通过保险业的介入而得以妥善解决,使保险与按揭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组合。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1、购房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此处值得注意的事,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都明确写着“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笔者认为由于银行对抵押房产并不拥有所有权,这种作法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该保险法律关系是无效的。对此笔者建议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 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
2、购房人的人寿保险,1998年4月下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荷兰国际集团共同举办了“住房融资与寿险联合运营机制研讨会暨荷兰住房融资模式介绍会”。荷兰国际集团(ING)提出了一个被认为适用中国情况的建议“模式”,笔者认为“ING模式”为我国住房按揭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ING模式”的核心是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购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价15%至20%的首期购房款即可购房。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购房人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恰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废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ING模式”为购房人带来许多便利,也为保险公司带来新型客户群体,拓展市场业务领域,同时也给开发商带来新的生机,最终也给银行确立了因购房人伤亡而造成的还贷风险防范机制。
3、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这是一种新的保险业务,其核心是当开发商和购房人因某种原因(保险责任范围)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从而避免了因开发商和购房人履约能力下降给银行带来的还贷风险。
(三)开辟律师业务与个人住房按揭业务的契合点,确立个人住房按揭银行风险预防机制
个人住房按揭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融资活动,其突出特点是信用行为,而对于信用程度的认定往往需要有专业法律技能,因此律师业介入个人住房按揭成为必要和可能。实际上律师业与按揭的竞合在国际上是十分普遍的,而我国在目前仍缺乏足够的结合面。笔者认为,律师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1、对开发商进行资信审查。开发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权,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及注资是否充足,公司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等。
2、对购房人的资信进行审查。首先审查购房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审查经济收入来源是否足够和稳定,是否自用购房,是否存在“炒楼”意图等情况。
3、对开发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审查。如开发商是否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用途、期限以及是否可能自由转让;该项目是否经合法程序审批报建、该项目是否具备预售条件、有否取得预售证、可否保证依时取得合法有效证明等。
4、代为起草、签订住房按揭合同、购房合同甚至是保险合同。从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两方面依法维护开发商、银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契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律师对按揭资金的流向可以起监管职能。律师通过对开发商银行账户的监管,使按揭资金确能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并保证按工程进度有计划用款,防止开发商抽逃资金。
律师介入住房按揭业务,从防范银行风险的角度讲具有如下重大意义:(1)从程序和实体上保证整个按揭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因银行审查不慎而带来的隐忧;(2)律师对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如因律师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其他损失,律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实行制度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法律是一种最具稳定性和最强约束力的制度。制度建设对于发展经济的作用已为大多数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认同。在制度建设中,制度创新更是重中之重。制度创新这个概念,在经济学里的含义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制度创新往往是采用某种组织形式或者经营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从观念上讲,制度创新就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突破旧观念、旧制度的束缚而建立新观念、新制度的结果,因此对于创新者而言,它既需要理论勇气,更需要实践的勇气。一种新制度的诞生并产生预期的纯收益是这两种勇气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我国有很多银行经营者已经意识到了制度创新对于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并进行了许多成功的尝试,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我国银行在原有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内部经营机制包括信贷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抛弃原有的旧制度、旧机制,建立新制度、新机制,同时吸收原有机制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从而建立起商业银行新的适应市场机制需要的灵活高效的内部经营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使商业银行获得新的生命力,真正按照企业化的要求经营,去追求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最终做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五)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建立一套权责分明,平衡制约,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以防范住房按揭中得银行风险
在建立内控机制上,关键是严格建立健全法人管理体制和法人授权制度。在强化一级法人制度的同时,要严格对下属分支机构推行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对信贷资产管理薄弱,违轨违纪,经营效益低的高风险机构,上级银行应收回授权和转授权。要尽快完善其它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内控监督的现代化,从而提高内控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减少内控环节,改善内控机制的运作质量,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住房按揭风险)的目的。总共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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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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