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赠与公证但未过户没过户但已经公证,可以收回房屋赠与公证但未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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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做公证赠与他人,没有正式过户是否可以反悔?
读者疑问:房屋已做公证赠与他人,没有正式过户是否可以反悔? 王老先生今年63岁,认一干女儿李小姐23岁,王老先生于2004年在东城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王老先生所有,2005年1月份,王老先生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干女儿李小姐,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随后双方一
读者疑问:房屋已做公证赠与他人,没有正式过户是否可以反悔? 王老先生今年63岁,认一干女儿李小姐23岁,王老先生于2004年在东城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王老先生所有,2005年1月份,王老先生决定将该干女儿李小姐,并签订了。但随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王老先生一直在该房内居住,也一直在其手中。2005年8月份,干女儿李小姐因不幸死亡,李小姐的生母拿着赠与合同索要该房产,并要求王老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的王老先生却因经济原因及干女儿已去世等原因,不想将该房出赠。请问:房屋赠与后还能反悔吗?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答疑:按照最高院的,房屋赠与成立的条件是: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得到合同及产权证书且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了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能撤销,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法》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的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本案中,王老先生与李小姐虽然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将该房赠与李小姐,但他们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尚未生效。再加上赠与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也没有做过公证,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先生完全可以有权撤销赠与行为,收回房屋。现在王老先生提出不愿赠与,符合法律规定,该房产权仍归王老先生所有。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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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过户不用再公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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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丛瑜媛 通讯员 吕燕)6月19日,记者从文登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到,自6月1日起,房屋赠与过户不必再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后即可办理。截至目前,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为4对直系亲属办理了无需公证的赠与过户手续。
据了解,司法部、住建部(原为建设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房地产交易大厅在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时,要求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要到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公证机构需要按照赠与房屋的价值,收取2%的费用。不过,根据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房屋赠与过户不用再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了,可以直接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根据房屋价值,可节约公证手续费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另据了解,直系亲属间赠与房屋,营业税、所得税等均可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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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律师主要从事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包括FIDIC)、婚姻家庭类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北京民商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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