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认定书出来!保险公司不赔偿怎么办

交警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保险公司拒赔后败诉-中新网
交警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保险公司拒赔后败诉
  重庆12月10日电 (廖光洁 史方钊 陶瑕霜)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未能出具责任认定书,在肇事方已投保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者一气之下将其起诉至法院。记者10日从重庆酉阳法院获悉,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被判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2万元。
  日,陈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冷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在双河至官清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受伤、两车损坏。冷某立即将陈某送到小河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并垫付了2300元医疗费。由于陈某伤情严重,于当晚转院至酉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冷某垫付了450元救护车费用以及1400元门诊医疗费用。陈某治疗48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38687.09元。
  住院期间,陈某与冷某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由冷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万元;冷某车辆投保交强险而应获得的保险赔偿归陈某所有,理赔所产生的费用由陈某负担。日,冷某向陈某给付了1万元赔偿款。陈某治疗结束后,其伤情经鉴定为Ⅱ级伤残;半边瘫痪,生活活动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颅骨缺损,待期修补需支付5万元。
  由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未能出具责任认定书,而受害者与肇事方也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在肇事方冷某已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向受害人赔偿。原告陈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与第三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能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但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客观存在,该损害是原告与第三人各自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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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李先生与司机王某发生,对方变道,全责应该毫无疑问,但是王某不肯认全责,也不肯快速处理,结果交警前来处理后,直接开具认定书认定其全责,并处罚款200元。对方保险公司定损后,李先生修车修了近元。结果打王某电话后,对方竟然耍起了无赖,不肯赔钱。
  要是碰上这样的情况,可怎么办?今天小编就来教大家碰上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代位赔偿
  什么是“代位赔偿”?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简单来说,“代位赔偿”就是由您的保险公司先行向您垫付维修费后再向责任方追讨赔偿。例如:您的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警判对方全责,但是对方无经济能力,无法进行赔付。这时候您可以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申请,先由您投保的保险公司把维修车辆等相关费用赔付给您,然后由保险公司向肇事方追讨赔偿款。
  “代位赔偿”的适用范围
  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对方车辆无保险
  如果对方恰好是一辆刚刚购买的,还没有上任何保险,如果此时您与它发生了,对方司机不给您相关赔付的话,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您的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在很多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也使得受损失的车主非常郁闷。其实当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中还会遇到一些“老赖”,在交警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甚至“人间消失”。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对方拒绝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在有些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
  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代位赔偿”
  ●无第三者的
  如果是单方,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是不适用于“代位赔偿”的。
  ●非保险赔偿范围
  如果在车辆中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伤,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
  “代位赔偿”步骤和流程
  申请“代位赔偿”究竟是怎么样的流程以及要准备的相关材料有哪些?
  “代位赔偿”已经被《保险法》规定为每家保险公司必须要承担的一项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无责任”这种借口,拒绝赔偿无责任方的相关损失。此外,很多保险公司都将“代位赔偿”写入了保单的说明中,您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让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给您说明,避免未来遇到相关情况的时候给您造成损失。
  实在不行,我们可以前往发生地法院或对方所在地法院直接走法律程序:
  1、首先您可以直接去工商局查询对方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只需到所在工商局的企业信息科,拉一张对方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盖章即可。
  2、前往开具认定书的交警支队,凭责任认定书拉出对方车主、驾驶员的信息。
  3、前往被告所在地或发生地法院起诉。填好起诉书,交50元诉讼费,把发票、定损单、责任认定书、维修清单以及起诉书复印4份,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公司信息一份,一起交给法院,拿到一张诉讼受理通知书。
  4、回去等消息。一般几天后,法院会给双方打电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15天以后开庭。
  交警蜀黍
  警方提醒
  在这个等待过程中,法院会和保险公司沟通,一般保险公司如果不愿意进入开庭环节,会让法院开一个协助办理函,将材料盖章后邮寄给对方保险公司专门处理诉讼问题的人,对方收到后,会将钱打到法院,之后法院通知你去拿钱。
  另外,法院还会要求你写一份撤诉申请。之后您会收到一份民事诉讼裁决书,内容大致就是该案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原告撤诉,此案也就划上了一个句号。
来源:浙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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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保险公司应正确看待
来 源: &&次数: 1014次&&日 期:
&& 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如何?法官在诉讼中能否依据明确查明的事实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判令被告承担的责任份额?
  2009年6月,王某驾驶李某的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与骑摩托车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住院,并在起诉之后死亡。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发时,张某无驾驶证、未佩戴头盔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家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医药费及死亡伤残赔偿金;要求王某、李某两被告按照比例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保险公司对这一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据了解,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赔偿由王某、李某连带承担70%、张某承担30%。
  案件评析
  本案在诉讼中的一大争议焦点是: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如何?法官在诉讼中能否依据明确查明的事实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判令被告承担的责任份额?据事故认定书记载,受害者张某存在&三无&过错:一无机动车驾驶证;二是驾驶无号牌的木兰摩托车;三无佩戴头盔,但事故认定书中却认定张某只负次要责任,而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的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公文文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观点不一。有的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鉴定结论,另有人认为仅是作为书证的证据。
  由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界定不一,以致出现了一些社会影响:
  1.在实务中,被保险车辆车主随意包揽事故责任,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或明明事故认定书有偏袒受害人的倾向,而肇事车辆车主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一概&默认&。比如,受害者王某骑自行车撞上停放的被保险车辆,最终却认定司机全责;又如赵姓未成年人过马路时未走人行道,而事故认定书也认定肇事车辆全责。
  2.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有出于安抚受害方考虑,从而加大肇事方责任认定的情况,以致出现&行人违法、司机买单&等情形。实际上人的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其参与道路交通实际所负注意义务的种类和程度,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他所负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就成为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基准。
  3.法院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有弱化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将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看作是终局性的&权威&认定,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置疑事故认定、甚至不采信事故认定的情形几乎没有。
  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可以进行诉讼加以规定,而仅有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一3日的期限也有别于一般行政行为的15日复议期限。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4条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妥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另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道路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应作为一种证据,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即看其是否具备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决定是否采信。
  二、保险公司应正确看待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关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及份额的划分,直接影响了承保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的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正确看待交通事故认定书。
  1.保险公司应协助被保险车辆车主申请事故认定复核,完善报案理赔程序
  保险公司一方面有自己的核赔定损员或独立的公估公司对事故现场责任进行独立认定,但是这种认定的法律效力不及交警部门的公权力效力,故而二者发生冲突时前者在法律上难以站住脚。所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设置专门的部门协助被保险车辆车主申请事故认定复核,或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公司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二者之间冲突较大时,将被保险车辆车主&是否申请复核程序&与其索赔理赔相挂钩。因为很多车主的法律意识淡薄,或认为有保险公司这个&保险阀&、&冤大头&最终&埋单&,所以很多车主不情愿、不主动、不及时申请事故认定复核。故而建议保险公司在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之时就应取得车主的授权委托书,在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得以依据该授权委托而代车主申请事故认定复核。3日的期限如此之短,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还不详知事故认定结论,提起复核的期限就过了。所以作为与被保险车辆交通肇事有直接关系的保险公司,要求交警部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保险公司是合理的,但目前尚无法律或法规对此加以规定。
  2.重新审视&不计免赔率(额)条款&
  在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额)条款&后,被保险车辆车主通常认为最终的赔偿责任一概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故对事故认定申请复议并无积极性,对受害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及依据也不细加审查。从司法实践来看,保险公司应重新审视&不计免赔率(额)条款&的客观影响,因为保险公司经营商业险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从个案看,这一条款虽多收了些许保险费,却使得肇事客户推卸责任给保险公司,客观上因为其不申请事故认定复议或庭审中不配合而使得保险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和影响。而相比之下,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额)条款&的被保险车辆车主会比较&尽心尽力&地对待肇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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