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富海久泰要给予宝丽华陆丰甲湖湾电厂5%的股权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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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报:极端股暗潮涌动 迎变盘期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宝新01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将持有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或“公司”)部分股权111,188,32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协议转让给宁远喜先生;将持有的宝新能源部分股权108,794,3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协议转让给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
2、本次股份转让前,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568,124,778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26.11%。本次股份转让后,宝丽华集团仍持有宝新能源股份348,142,058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16.0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宁远喜先生将持有公司5.35%的股权,富海久泰将持有公司5.00%的股权,均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4、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审核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通知,日,宝丽华集团分别与宁远喜先生、富海久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宝新能源股权111,188,32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协议转让给宁远喜先生,转让价款为928,422,514.00元,折合单价8.35元/股;将其持有的宝新能源部分股权108,794,3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协议转让给富海久泰,转让价款为908,433,198.00元,折合单价8.35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568,124,7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11%。本次权益变动后,宝丽华集团仍持有宝新能源348,142,058股股份,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16.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远喜先生直接持有宝新能源5,175,000股股份,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0.24%;本次权益变动后,宁远喜先生将直接持有宝新能源116,363,325股股份,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35%。
本次权益变动前,富海久泰未持有宝新能源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富海久泰将持有宝新能源108,794,395股股份,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如下表:
二、交易双方介绍
(一)转让方信息
名称: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
成立日期:日
法定代表人:邹孟红
注册资本:12,8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1897
经营范围:茶叶、水果种植;纺织服装、皮手套、皮饰品、工艺美术品制造;食品生产(精制茶);茶叶、服装、工艺美术品销售;风景名胜区管理;洗涤服务。
主要股东:叶华能先生占注册资本的90%,叶耀荣先生占注册资本的10%。
通讯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
(二)受让方信息
1、姓名:宁远喜
曾用名:无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610302**********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南国二街*号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中信广场61楼01-03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名称: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415室
注册号:33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玮
注册资本:21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日至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服务。(以上均不含证券、保险、期货、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服务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501
主要合伙人相关信息: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宁远喜
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111,188,32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
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转让方案:宝丽华集团将其持有宝新能源壹亿壹仟壹佰壹拾捌万捌仟叁佰贰拾伍股(111,188,325 股)股份以人民币玖亿贰仟捌佰肆拾贰万贰仟伍佰壹拾肆元(928,422,514.00元)的价格转让给宁远喜(单价为8.35元/股)。
转让款支付方式:
(1)受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10%作为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2)受让方应当在标的股份登记到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二)宝丽华集团与富海久泰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108,794,39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
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转让方案:宝丽华集团将其持有宝新能源壹亿零捌佰柒拾玖万肆仟叁佰玖拾伍股(108,794,395股)股份以人民币玖亿零捌佰肆拾叁万叁仟壹佰玖拾捌元(908,433,198元)的价格转让给富海久泰(单价为8.35元/股)。
转让款支付方式:
(1)受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10%作为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2)受让方应当在标的股份登记到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四、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
2、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未违背公司及转让双方在此前作出的承诺。
3、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4、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审核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签订)
2、《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宝丽华集团与富海久泰签订)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资产收购事项,交易方式和交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因该事项涉及国有股东,流程较为复杂,尚需获得相关部门同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宝新能源
股票代码:000690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415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数码时代大厦A座2501室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宝新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富海久泰的合伙人的主要信息如下:
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信息:
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陈玮是富海久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程厚博为陈玮的一致行动人。同时,陈玮和程厚博共同持有富海久泰超过50%的财产份额。
富海久泰《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1、富海久泰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玮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2、富海久泰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3、富海久泰持有宝新能源股份的表决权将由富海久泰行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富海久泰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前基于自身投资需求而进行的资产配置,二是通过股份协议转让,为合伙人创造投资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宝新能源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人不持有宝新能源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情况
日,富海久泰与宝丽华集团签署了《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宝丽华集团拟将其持有宝新能源的股份108,794,395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富海久泰。《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108,794,39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
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交易单价:8.35元/股。
交易总价:908,433,198元。
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
付款安排:分两期支付,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总价的10%作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股份过户后三十个工作内支付剩余部分。
签署时间:2017 年1月 12日。
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审核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宝新能源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人持有宝新能源108,794,395股股份(占宝新能源股份总额的5%),持股比例为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宝新能源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宝新能源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陈玮
签署日期: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本报告书文本;
(三)《股份转让协议》。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陈玮
签署日期:日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宝新能源
股票代码:0006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远喜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南国二街*号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中信广场61楼01-03号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宝新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远喜
曾用名:无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610302**********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南国二街*号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中信广场61楼01-03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任职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远喜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长,自1997年1月调入上市公司,历任上市公司第一、二届董事会秘书。2000年9月起,任上市公司第二、三、四、五、六、七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兼任上市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信用宝征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宝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百合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会长,梅州市工商联主席。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远喜先生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宝丽华集团持有的宝新能源5.11%的股份,建立长效共赢机制,共同促进上市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宝新能源股份5,175,000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0.24%;其中,4,5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86.9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宝新能源股份116,363,32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担任宝新能源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截止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首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有宝新能源股票9,414,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3%。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
该员工持股计划构成、内部架构、管理办法及所涉人员范围等情况,可参见宝新能源15-035、16-033号公告。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日,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签署了《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宝丽华集团拟将其持有宝新能源的股份111,188,325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宁远喜,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宁远喜
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111,188,32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
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转让方案:宝丽华集团将其持有宝新能源壹亿壹仟壹佰壹拾捌万捌仟叁佰贰拾伍股(111,188,325 股)股份以人民币玖亿贰仟捌佰肆拾贰万贰仟伍佰壹拾肆元(928,422,514.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宁远喜(单价为8.35 元/股)。
转让款支付方式:
(1)受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10%作为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2)受让方应当在标的股份登记到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二)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等其他安排。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111,188,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宝丽华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四)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审核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三、其它涉及权益事项
(一)上市公司后续员工持股的后续计划,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宝新能源《2015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执行。近期暂无计划以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义或员工持股计划名义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出具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宝新能源111,188,325股股份,共需支付转让款总额928,422,514.0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同意,受让方可分期将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受让所需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宝新能源及其关联方,也没有与宝新能源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宝新能源股票的情形。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节 附件
附件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宝新能源
股票代码:0006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
通讯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日期: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宝新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
成立日期:日
法定代表人:邹孟红
注册资本:12,8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1897
经营范围:茶叶、水果种植;纺织服装、皮手套、皮饰品、工艺美术品制造;食品生产(精制茶);茶叶、服装、工艺美术品销售;风景名胜区管理;洗涤服务。
主要股东:叶华能先生占注册资本的90%,叶耀荣先生占注册资本的10%。
通讯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
邮政编码:5147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宝丽华集团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一是基于自身需要而进行的财务安排,二是有意通过股份协议转让,为上市公司引入有实力和有专业背景的投资者,建立长效共赢机制,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568,124,778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26.11%;其中,累计质押302,037,7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8%。叶华能先生持有宝丽华集团90%的股权,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宝丽华集团仍持有宝新能源股份348,142,058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16.00%,仍为宝新能源控股股东,叶华能先生仍为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日,宝丽华集团分别与宁远喜、富海久泰签署了《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宝丽华集团拟将其持有宝新能源的股份111,188,325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宁远喜,将其持有宝新能源的股份108,794,395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富海久泰。
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宁远喜
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111,188,32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
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转让方案:宝丽华集团将其持有宝新能源壹亿壹仟壹佰壹拾捌万捌仟叁佰贰拾伍股(111,188,325 股)股份以人民币玖亿贰仟捌佰肆拾贰万贰仟伍佰壹拾肆元(928,422,514.00元)的价格转让给宁远喜(单价为8.35元/股)。
转让款支付方式:
(1)受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10%作为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2)受让方应当在标的股份登记到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宝丽华集团与富海久泰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108,794,39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
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转让方案:宝丽华集团将其持有宝新能源壹亿零捌佰柒拾玖万肆仟叁佰玖拾伍股(108,794,395股)股份以人民币玖亿零捌佰肆拾叁万叁仟壹佰玖拾捌元(908,433,198元)的价格转让给富海久泰(单价为8.35元/股)。
转让款支付方式:
(1)受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10%作为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2)受让方应当在标的股份登记到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二)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等其他安排。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219,982,7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1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四)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审核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三、其它涉及权益事项
出让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未违背此前公司作出的承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宝新能源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其他相关文件。
第八节 附件
附件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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