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财物处理法律法规移送财政局处理时需要哪些材料

关于印发《常州市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进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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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9:21:11   浏览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案件 财物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各辖市、区纪委、法院、检察院、监察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 日印发 &&&&&&&&&&&&&&&&&&&&&&&&&&&&&&&&&&&&&&&&&&  &&&& 共印60份
常州市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涉及利用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有关的一切款物。  第二条 涉案财物的管理,是指纪检监察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涉案款物的暂扣、冻结、移送以及没收、追缴及处分。  第三条& 各执法机关暂扣的涉案款项,不得自行存入本单位账户,统一缴存至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常州市职务违纪违法暂扣款专户”。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收缴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等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由承办单位(协同办案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下同)填写暂扣、冻结涉案财物清单,在取得暂扣款物时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暂扣款直接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常州市职务违纪违法暂扣款专户”,涉案物资由承办单位封存保管,并实行收缴与保管分开制度。涉及暂扣款的,执法机关在开具专用收据后十天内,将其中专用收据记账联及向银行存款的解款单送财政部门用于记账。财政部门在专用收据存档联加盖印章,以示收到款项,专用收据存档联由执法机关留存并用于记录台账,以便于今后与财政部门对账。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五条 承办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涉案物资实行统一、严格的会计核算,对封存的物资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账设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第六条 需随案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扣押、冻结物资,承办单位应填写移送清单,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开具暂扣物资移送专用收据,与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需移送的暂扣款(含需扣划款)由财政部门根据承办单位移送清单与接收单位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第四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七条 案件审查期间,对危险品、违禁品应当依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扩散。  对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法部门应与财政部门一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变价款同时上缴财政部门“常州市职务违纪违法暂扣款专户”。  第八条& 案件办理终结,根据执法机关作出的相关法律文本或纪检、监察文书,对扣押、冻结财物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对经调查无证据证明系涉案款项的,由执法机关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并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中退还金额数及时办理退款手续;对暂扣的物资由各执法机关根据规定办理。  因违法违纪需没收应上交国库的财物,由执法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它处理文书确定的财物数目,分别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专用收据”和“罚没物资专用收据”,并在一个月内将相关文书资料及专用收据记账联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机关专用收据中开具的没收款金额及时将上述款项从“常州市职务违纪违法暂扣款专户”中转出并缴入“财政罚没收入专户”,并及时组织入库;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同时上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第177号有关规定处理。  对暂扣款项的缴库和退还,执法机关应按照一案一缴和一案一结的原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对确属罚没财物应上交国库的,各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对罚没财物进行变现,必须统一交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九条 对承办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将暂扣款存入常州市职务违纪违法暂扣款专户或未将罚没收入缴入罚没收入专户,而存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开立的账号或截留、挪用、坐支的;  (二)涉案财物账目登记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的;  (四)擅自将涉案物资留用或不按规定处理的;  (五)因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涉案财物损坏或遗失的;  (六)其它违反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对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武进区财政局(www.)& 地址:武进区延政中路21号鑫都大厦&& 邮编:213159 & 电话:5技术支持:关于我市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 关于我市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
关于我市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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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管理工作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近期,XX市通过市直集中座谈和区县实地走访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管理现状
(一)两县情况
XX县非税局为加强罚没物资管理,从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管,进行了一些有些的探索。据调查,该县具有罚没收入的单位有26 家,其中公安、交警、森林公安、法院、检察院、交通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具有获得罚没物资和追缴物资权限,获得罚没物资的渠道有:依法扣留、扣押、暂扣;依法收缴、追缴、没收;法院判决。罚没物资的种类有车辆、牌照、警报器、手机及其他财物。主要做法:一是统筹安排,纳入预算管理。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坚持收支两条线。二是部门联动,明确物资管理权。凡属罚没财物由单位统一收取、统一登记、统一保管、统一上交,并明确了管理程序和要求。建立了罚没财物电子台账,实行随案网上登记录入,信息网上流转。严格收缴管理制度,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出台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开展人大执法、设立举报电话。规范运作,严格票据管理,实行“源头控收,以票管收”。不足之处是罚没财物处置归口不到位,是由XX县国资局负责。
XX县制定了《XX县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执收以执收单位为主,非税局参与罚没财物处置工作。获取罚没财物的行政机关有林业、交通、渔政、烟草、药监、国土部门,司法机关有公安、交警、法院、检察院,此外还有纪检、监察局。获取渠道有依法没收、扣留、依法收缴、追缴、法院判决,检察院、纪委、监察局依法没收、无主财物等。罚没财物种类有文物、易燃易爆物品、毒品、鲜活物品、生活用品、树木、房屋不动产等。管理模式:执收单位建立了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设立台账、申报处置、变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非税局制定相关规定,对罚没财物处置进行指导、监督、处置审批,组织价格认证,委托处置,督促收入上缴,引进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全程监督。
(二)市本级情况
2010年4月,市财政局制定印发《XX市市本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明确了罚没物资的范围、执收单位、财政部门的职责、申报处置的程序和方法、收入上缴等。从执行情况来看,能按文件执行的执收单位比较规范,如交警二大队、森林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武陵分局。从罚没物资的查扣、移交、保管、造册登记、财物结算对账、处置上报、收入解缴等有一系列完整的制度和方法。非税管理机构从工作制度化、处置程序化、处置方式公开化、处置收益最大化做了大量工作。从2010年至今,共有10家执收单位通过拍卖、变卖、销毁等方式,处置收入80多万元。处置的物资有小汽车、房产、金银、摩托车等。也有部分执收单位不按规程处置,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自行处置。如交警三大队、四大队未按文件规定执行,擅自处置;二是未走程序。如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查处的假酒,市药监局查处的假药,市畜牧局查处的假药及鲜活物品,一般情况是在3.15集中进行销毁。按规程有的可以先行处置,只须报非税局备案,有的只须要求非税局委派人员组织销毁,但执收单位没有按规定备案和申请。三是难以处置。如国土局的罚没财物是土地、房产、矿产等不动产以及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建筑物,依法应该予以没收,但因罚没物资和罚没对象的特殊性,无法进行拍卖,只能变相处以罚款。
二、存在问题
罚没物资种类较多,获取渠道复杂,尽管近几年规范管理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一)执收单位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罚没财物由于量少、价值少、品种多、手续多,不少单位领导不太重视,经办人员对罚没财物处置规程不了解,单位财务人员参与少,监督不到位。
2、处置不合规。由于部分执收单位认识不到位,处置随意,把罚没财物视同单位财产,自行处置、内部调剂、廉价处置,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责任不清,导致无法处理,即不申报,也不备案。
3、票据不到位。不少执法单位认为处罚决定书就是收取罚没财物的依据,很少开具罚没、暂扣非税票据,存在打白条、不开票、开票不规范等问题。
4、保管不到位。保管不善是罚没物资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罚没物资的丢失、毁损,致使罚没物资的价值严重贬值。造成保管不善的原因,一是客观条件限制。由于目前没有政府公物仓等保管场地,无法集中保管。有的租用场地,条件简陋,空间狭小,露天存放,日晒雨淋。二是人为因素。有的单位没有管理制度,罚没财物不登记,不办移交手续,不明确当事人的责任,罚没物资任意堆放。
5、手续不规范。在获取罚没物资,尤其是现场执法时,当事人逃逸,有的暂扣物资,当事人长期置之不理,无主财物没有执法部门的认定书,造成没有合法的手续,罚没财物在入库、出库上没有办手续。
6、申报不及时。执收单位在获取罚没物资后,由于主客观原因,长期不结案或结不了案,执法单位对罚没财物长期不申请处置。
(二)财政部门存在的问题
1、家底不清。表现在那些部门有获取罚没财物的权限不清,有那些罚没品种不清,执收单位管理状态不清。
2、制度不全。从宏观层面看,1986年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因形势变化,有许多规定已不适应罚没财物管理的要求,国家《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五十六条等,仅就罚没程序、罚没票据、罚没物资处置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省市财政部门的处置规程规定得比较粗,面对千奇百怪的罚没品种,操作性不强,难度很大,要想细化规程,又不能包罗万象。
3、宣传不够。《XX市市本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2010年4月就实施了,现状却是单位领导圈阅了,财务人员知晓了,可是具体经办人员很少知道。
4、手段不强。执收单位不申报,执收单位不按规程处置,财政部门束手无策,没有处罚措施,缺乏强硬的制约手段。
5、配套不足。集中表现在一是缺乏保管场地。除贵重物品有些执收单位有小型保管室外,大部分单位和大宗物品因偶尔发生、价值不大而没有专门场所,临时租用的场所不具备保管条件。二是执收成本不配套。如交警部门执收的无证无照,只能报废的摩托车、电动车等,数量多、占用场地大,需要租金多,在部门预算时,没有考虑这笔支出,随着财务管理越来越规范,需要安排经费预算,明确开支渠道。
三、对策建议
罚没财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可能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只能注重社会效益。
(一)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体系。进一步修订完善《市本级罚没财物处置工作规程》。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就需要对罚没财物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没收。执收单位按规定收缴罚没物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二是移交。执法单位收缴罚没物资后,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随案移交,及时申报处置。三是评估。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出具评估报告。四是处置。将罚没物资送交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报废财物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收单位派员监督。五是入库。将拍卖或变价收入,报废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同时要全面落实执收责任制,健全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应的操作细则,确保执法人员和执收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公开罚没财物执罚和处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保管,提高管理效果。督促执收单位建立罚没财物保管场地建设,确保罚没财物保值,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善入库管理。避免罚没物资在内部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物资丢失、占用、毁损、调换等问题。进一步理顺收缴程序,利用网络等提高科技手段,对罚没财物进出口仓库进行电脑化管理,并实行信息与财政部门共享。建立健全罚没物资分类保管和库存盘点制度,保证罚没物资的安全完整,要适当增加此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创新处置,提高处置效益。获取的罚没财物,就是国有资产,要根据罚没财物的不同利用价值,进一步拓宽罚没财物处置渠道,通过创新处置,提高处置收益。要加强财政调剂力度,对需要财政投入的房屋、设备等,要充分利用罚没物资,减少财政支出,对进行拍卖、变价的罚没财物,要阳光处置,多渠道公开拍卖、变价信息,积极在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上公开信息,最大限度招揽竞拍客户,实行收益最大化,增加财政收入。对报废物品,也应在有资质的客户中进行公开竟价报废,进行分析处置增加残值收入。
(四)引进网络,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网络公物仓。统一开发罚没财物管理软件,依托“金财专网”,对罚没财物实行网络管理,将罚没财物从入库、保管、处置、收入实行信息化管理。此举既有利于增加罚没财物管理透明度,也有利于实行罚没财物的全方位监督。
(五)强化联动,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是做好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关键。一是财政部门应牵头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罚没物资定期稽查机制,定期对罚没物资管理的制度建设、罚没票据使用情况、罚没物资移交情况等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还要不定期对各执收部门罚没物资管理的保管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要将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收单位业务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中,提高各执收部门对罚没物资统一管理,统一处置工作的认识。二是财政部门要与执收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罚没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督促执法机构在案件结束后,及时移交罚没物资;对不按规定期限入库、不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以及自行处理罚没物资的行为,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具体的惩罚原则和措施,保证罚没物资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确保罚没物资及时入库、不流失,提高罚没物资的回收再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通过监督部门的主动作为,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出击,狠抓罚没财物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提升罚没财物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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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发布单位】80705&&【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长春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办法
(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为加强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根据《》、《》、《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政部[86]财政预字第228号)、《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刑罚和行政处罚,收缴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刑罚、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课以的罚金和处以的罚款,没收的非法财产、物资。
本办法所称赃款赃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贪污、盗窃、诈骗、行贿受贿等案件,依法收缴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占有的财产。
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予刑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处罚;课以罚金或者处以罚款,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没收财产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追
缴赃款、赃物时,应当如数追缴。
罚没财物收据
执法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暂扣物资及赃款、赃物等行为以及拍卖处理部门拍卖销售罚没物资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代收收据、物资、现款扣留收据、没收物资收据和罚没物资出售收据等罚没收据。
罚没收据实行逐级发放,县(市)、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部门购领,各级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财物收据,由执法机关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使用的罚没财物收据,由行政机关到财政部门领取,受委托的组织到行政机关领取。
执法机关到财政部门领取罚没收据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设定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执法执罚票据领购证》,持证令取罚没收据。
各级财政部门对执法单位领取的罚没收据实行年清年结制度,当年发出、年末收缴,不得跨年度使用(代收罚没款收据除外)。
罚没收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合法项目中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执法机关必须加强罚没收据的管理,设立罚没收据使用管理台帐,按期将已使的用罚没收据存根送交财政部门核验,随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处理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除应予归还个人和原单位外,一律上缴国库。
案件需移送有关单位处理的,罚没财物、暂扣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移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随案移送的罚没财物、暂扣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各执法机关应当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拍照),谨防财产流失。
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应当加强保管,建立物资保管备查帐,按月编制登记表,详细登记各项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情况(必要时拍照),于每月初报同级财政部门。
结案没收的物资和赃物,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执法机关单位财务部门集中上缴同级财政。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交库手续,开具“罚没物品收缴单”,移送指定的拍卖企业、国有商业企业、财政仓库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收缴物资的性质和用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国家规定可自由流通、买卖的财物,由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企业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或者委托财政仓库变价处理;对没收的房地产、大宗物资、车辆等由财政部门委托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
(二)国家专管机关管理或者专管企业经营的物品,如金银、有价证券、外币等,由财政部门交专管机关和专营企业收兑或者收购。
(三)国家保护的各类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由财政部门无偿移交文物等专管机关,由专管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四)没有使用价值应予销毁的物品及具有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由执法机关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门委托指定的拍卖企业、国有商业企业拍卖销售没收物资,委托代理人负责代办没收物资的拍卖、销售手续,应当与拍卖人、售货人或者代理人签定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售货合同或者代理合同。
拍卖、出售罚没物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物资出售收据》,其拍卖、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按照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拍卖机构从中收取的手续费以及经营单位购入罚没物资再销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委托拍卖企业、国有商业企业、财政仓库拍卖或销售没收物资,必须经财政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文物等专管物品,经专管部门鉴定后可公开出售的,也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委托评估机构作价。
指定的拍卖企业、国有商业企业、财政仓库应当建立健全物资保管、销售核算制度,定期编报罚没物资销售情况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执法机关当场收缴的不宜保存的没收物资,可当场变价处理,变价处理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没物资出售收据,其实现的变价款应自收款之日起二日内上缴执法机关财务管理部门,不得私存私放。
罚没收入的缴库
罚没收入的缴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款,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由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代收并及时上缴国库。
(二)尚未实行票款分离的执法机关对收缴的罚没款及不宜保管的没收物资的当场变价款,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
(三)拍卖企业、国有商业企业、财政仓库应当自拍卖或者销售罚没物资成交后3日内,将变价款缴入委托财政部门同级国库。
办理罚没收入缴库应当填写一般缴款书。
执法机关罚没和暂时扣留、封存的物资的运输、仓储、整理费用,案件侦察、调研费用,协助办案单位的办案费用,案件告发人(不包括案件管辖单位的职工)的奖金和农村乡镇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破案的奖金等均纳入预算,由执法机关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执法机关不得挪用罚没收入用于以上项目的开支。
执法机关申请案件告发人奖金和农村乡镇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破案的奖金,应当提供案件举报人和协助破案单位的有关情况,经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执法机关对财政核拨的案件告发人的奖金,应当如实支付案件告发人,不得留用。
对需要落籍、变更产权的罚没物资,如车辆、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凭财政部门的《罚没物资出售收据》方可办理。
执法机关收缴的财物,经确认为无主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关于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乐工商无主处字〔2013〕第2322号
当事人:无主;
2012年3月20日,我局北白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磐石重石永庆路20号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查获用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电脑主机10台,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扣押。同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擅自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磐石重石永庆路20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于日被我局北白象工商所查获,现场查获用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电脑主机10台,予以扣押。至日,扣押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解除扣押。
我局于日在北白象工商所宣传栏发布公告,同日在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网址:http://yq315/newsdetial.aspx?XH=44401)发布公告,限当事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我局北白象工商所接受调查,至日,扣押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解除扣押。限当事人自解除扣押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局北白象工商所认领。本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我局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但是,自被扣押的电脑主机解除扣押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当事人仍未到我局北白象工商所接受调查和认领。
本局认为:被扣押的电脑主机自解除扣押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当事人仍未到我局北白象工商所接受调查和认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将上述扣押在案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后上缴财政。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 乐工商处字〔2013〕第2323号
&当事人:无主;
&&&&&& 2012年3月8日,我局北白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万南中路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查获用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电脑主机5台,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扣押。同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擅自在乐清市北白象镇万南中路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于日被我局北白象工商所查获,现场查获用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电脑主机5台,予以扣押。至日,扣押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解除扣押。
我局于日在北白象工商所宣传栏发布公告,同日在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网址:http://yq315/newsdetial.aspx?XH=44401)发布公告,限当事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我局北白象工商所接受调查,至日,扣押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解除扣押。限当事人自解除扣押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局北白象工商所认领。本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我局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但是,自被扣押的电脑主机解除扣押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当事人仍未到我局北白象工商所接受调查和认领。
本局认为:被扣押的电脑主机自解除扣押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当事人仍未到我局北白象工商所接受调查和认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将上述扣押在案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后上缴财政。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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