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73年12月份出生的,至今44岁,没单位,城镇户口,还未买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险

我今年44岁,城镇户口,没有单位,个人可以买社保吗?可以把前几年未交的一次性补交吗?每月要交多少钱?谢谢!
  你妈妈今年44岁,城镇户口没有单位,个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社保。
  具体社保办理方式: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统一到当地社保局申请,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但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上年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当地社平工资为18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00左右/年,医疗为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个人办理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年份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由于社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因此,如果你是男姓,那么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6年,从现在开始可以以灵活就业者身份自行缴纳(只缴纳养老和医疗二险)。
可以去区社保中心缴养老保险。
高档的赔偿金多一些。
是社会保险 可以补交 未缴纳满15年的职工,都是可以个人补缴纳不足部分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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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114网址导航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5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出台了城镇集体企业等未参保职工参保政策,妥善解决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有效保障了他们的生活。按照规定,这项参保工作已于2012年8月结束。目前,仍有部分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 &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补缴范围&&&& &&&&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年限&&&&&& &&&&&&&&&&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 &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 && &&&&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 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待遇计发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程序&&&&&&&&&&&&&&&&&&&&&&&&&&&&&&&&&&&&&&
  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一)申报
  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核
  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补办。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9日
版权所有: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八里湖大道166号 邮编:33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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