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工伤后申请的每月工伤险费每月2000多,工伤人员退休后待遇是否还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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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工伤险从工资里扣合理吗,工伤险应该是公交给交吗,为什么叫我们自己交呢,请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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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工伤险从工资里扣合理吗,工伤险应该是公交给交吗,为什么叫我们自己交呢,请答复,谢谢
山东 临沂 发表时间: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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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险社会统筹,个人需承担一部分。工伤险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
律所: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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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你好,是不合法的,是单位全额承担的
律所: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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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否缴纳工伤保险并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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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桂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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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般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且未参保的,不能通过事后缴纳的方式享受工伤待遇,因未参保而造成的待遇支付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但也有特例,市总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在今年3月份就成功协调一起“上班仅9天发生工伤,享受社保支付工伤待遇”的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月6日,柳州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宋某到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信访,反映其未能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5月)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并请求市总维权服务中心协调解决。2013年5月3日,宋某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5月11日宋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并住院,7月20日出院;在2013年5月的第一个社保变动工作日即5月20日,公司到社保机构为宋某办理参保申报登记;10月31日,市社保局通知公司,不同意其为宋某缴纳5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二、社保拒绝的原因
社保机构拒绝的主要原因:5月11日宋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并住院,5月20日公司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宋某可能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即2013年4月(或更早的时间)就已在公司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存在为规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任而在事故发生当月才为其缴纳社保的嫌疑。笔者认为社保机构以上拒绝的理由存在着两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一是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与社会保险费缴纳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捆绑。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从核实用工之日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确认公司存在为规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任而在事故发生当月才申请为其缴纳社保的,公司不仅应当承担缴纳事故发生当月及之前的社保费责任,而且还应当依法自行承担职工的工伤待遇。对于上述推定行为,一经核实,社保机构有权拒绝单位工伤待遇给付的申请。
二是以“类推”的方式进行假设。社保机构拒绝的原因,让笔者联想到《刑法》的“有罪类推”和“无罪推定”。“有罪类推”(analogia in malam partern)是指一个人在未经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也将他作为犯罪者对待,也即在刑法中确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比照类似的刑法条文定罪量刑。现代刑法禁止有罪类推。与之对应是的“无罪推定”,即未经审判不得认为任何人有罪,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而社保机构拒绝的行为很类似于“有罪类推”,即在未有足够证据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即类推用人单位在利益驱使下存在着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嫌疑。
三、工会坚持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宋某和用人单位自5月3日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当在6月2日前为宋某办理社会保险申请登记手续,事实上公司也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5月20日向社保机构提交了参保申请。依现行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公司和宋某自2013年5月3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都应当从5月份起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和义务。宋某要求补缴2013年5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诉求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四、案件协调的结果
市总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于2014年1月23日向社保机构书面发函协商。市社保局在2月份对公司进行稽核,查阅宋某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证据,确认双方在2013年5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市社保局在2014年3月作出同意公司为宋某缴纳2013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书面答复,而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待遇给付的申请也在缴纳社保费后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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