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的人寿保险利益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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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导致夫妻分家 购买的寿险保单该怎么分?
时间: 14:11
作者:理财周报
夫妻离婚后,财产的保险单该如何处理?
  离婚现象在这个开放的年代已不算新鲜事了,因离婚导致的闹剧也层出不穷。
  暂且抛开河南焦作一对情侣分手时,男方要求女方归还10只烧鸡的故事,咱们来看看海外的焦点新闻。
  就在前几天,英国对冲基金经理克里斯&霍恩与前妻杰米&库珀霍恩离婚,这本来是件挺平常的事。可是,杰米并不满意克里斯所分的25%财产,毕竟她前夫是个&土豪&,拥有财产高达7亿英镑(约合人民币67亿元),于是,杰米把克里斯告上了法院。
  最后法院判给女方接近一半的财产,高达3.37亿英镑(约32.6亿元人民币),不小心成为英国历史上最贵的一起离婚案件。
  咱们再回头看看国内的新闻,一女子得了乳腺癌,保险公司理赔50多万元,不料丈夫变心,要求离婚并分割保险财产,不过法院并没把保险理赔款分割给负心男,因为这份保险并不属于共同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夫妻离婚后,同样是财产的保险单该如何处理?
  北京律师李纪丹说,因为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相同,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而财产保险属于消费型,相对简单。
  小编查阅《保险法》得知,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安保险理财师王青说,可以查看扣款来源就很容易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交的,就要分割。
  小编了解到,要处理保单,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夫妻共有的保险该如何分?这个问题确实困扰着许多人,小编总结了最为常见的2种处理方法。
  方法1:分割现金价值,夫妻各分50%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每人分得50%。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
  此方法虽简单,但不提倡,因为年龄变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方法2: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离婚后,只要正常缴费,保单依然生效,而保单的保险金权益也归保险人所有。
  小编了解到,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保单变更服务,可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
  但是最为划算的方式,则是更换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至于受益人,如果尚未指定,离婚后,夫妻之间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就自动解除。而如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可以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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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单如何分割,离婚时保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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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单如何分割:离婚时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的保单,也是需要进行处理的,但是由于保险单可能有人寿保险,也有车险,或者财产保险,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这些保险该如何处理呢?一般保单都具有现金价值,也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依据《保险法》和《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之中,夫妻之间在婚姻中涉及众多保险,当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保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就从不同的险种为您介绍离婚时保险如何处理问题。1、人身保险,关键在于“更正受益人”如果是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退保回来的保单现金价值,不能只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按比例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是中途退保并不划算,特别是一些终身寿险,前四五年的现金价值都低于所缴的保费。同时,如果退保后再去投保,由于年纪的增大,身体的健康风险也会增大,若再投保,可能保险公司要求缴纳的保费会增多。那这保单怎么处理呢?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保单缴费的资格和义务转让给其中一方,并且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手续。完成之后,原来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缴费,维持保单的有效性。如保单由一方持有,由他继续缴费;也可以将保单转给另一方,由她继续缴费。这样一来,保单会继续有效,并且不会因退保而遭受损失。保单转让后,还应及时办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手续,以免之后的赔偿纠纷。另外,如果受益人为孩子,在此情况下,同样可采用转换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须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该要求。2、车险,可能因离婚而损失保障夫妻离婚如果车给了一方,如何需要过户,但是保险却没有变更,也就意味着会损失保障。保险标的转让,意味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流转,如没有特殊情况则同时意味着保险利益的变更。转让人把汽车转让给他人以后,自己不再具有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因此原保险合同已经失效。在转让过程中,双方大多不会忘记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常常被人们忽视,即所购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而汽车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受让人虽然取得了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则受让人既不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保险保障。有保险合同的人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的无保险合同,这样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因此,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转让汽车,一般不会出现这样拒赔的情况。因为家庭财产通常系夫妻共有,无论该财产是以谁的名义购置,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当然都具有保险利益。将财产从一方过户到另一方,仅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变更,实质上财产所有权没有变,还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可是离婚后再将汽车过户、出事故,又没有办理必要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情况就不同了。夫妻离婚后,两者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如果发生汽车过户情形,实际上完全由受让一方享有所有权,转让一方彻底失去对汽车的所有权。在没有变更保险合同的前提下,新的所有权人就不是保险合同主体,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就无法得到保险保障。所以离婚时如果涉及到车辆保险的所有权人变更,一定要记得车辆保险也要进行变更。3、家庭财产保险的两种处理方式在夫妻离婚涉及的保险财产分割中,还涉及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家庭的共有财产(包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类保险都有一定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即从保险人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对于财产保险的处理,依据规定,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一种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再将保险公司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的保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另一种是当事人不愿退保的,则可计算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里提到的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指:财产保险因为有一定的保险期限(如1年),因此,将保费除以保险期限(以天计算)就可以得出日平均保费为多少,从保险期限开始之日到判决书生效之日的保费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而从判决书生效之日到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所应交的保费价值就是保险的剩余价值。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家庭财产保险金,应该如何分配呢?不论家庭财产投保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还是以个人名义投保,因保险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所以保险金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是不是也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呢?严格来讲,这种情况不属于家庭保险。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另有约定外,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应归于一方个人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险费的,其应当以所缴纳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补偿另一方。还有一种保险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它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规定向保险人分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如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赔付财产损失;如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全部保险储金。这种保险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储金累积数额也较大,因为保险人是以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储金所产生的利息来作为保险费收取的,在性质上类似于银行储蓄,但又不同于银行储蓄,因为银行储蓄的利息是归存款人所有,而保险储金的利息归保险人所有。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于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剩余保险储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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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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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如何处理?
一般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三种。
1、你们其中一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取得的保险利益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如果你或他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疾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因与该个人有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赔付的目的主要是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你或他的个人财产。同样,你或他一方所得的人寿保险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当初你缴纳的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将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只能是你按投保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他。
2.你或他一方为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比如说,你们结婚后,你作为投保人,以其他第三人为被投保人、你为受益人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后被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身亡,你获得了一大笔保险金。现在,你们离婚,该笔保险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因此我们认为,你所获得的这笔保险金应当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离婚时仍处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
如果你们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在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那么用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你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他购买人身保险,将你指定为受益人。由于你们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但一旦离婚,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彼此之间不再具有《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因此你为他所投的人身保险只能予以终止,保险公司退保后的剩余费用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如果夫妻离婚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他,受益人是你,你们没有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或解除保险合同手续,保险事故发生后,你作为受益人仍会得到的保险金,且该保险金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如果你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受益人是自己或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一般不会引起保险合同的终止,你和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你应当给付他保险费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如果受益人指定为他的,你还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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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人寿保险,离婚时要分割吗
作者:席向阳&&&&&&日期:Thu Jul 05 13:37:49 CST 2012
人寿保险是完全属于被保险人的,如果被保险人是你,那&这份保险就是你的专属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不会因为结婚或者离婚有任何的改变。但是假若你身故,保险的赔偿金还是归受益人所有,这部分赔偿金就成了受益人的专属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避税,也不会因为离婚等问题而进行分割。
如果需要修改受益人的话,需要经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同意,并且以书面形式到购买保险的公司进行相关的审核和保险修改。
这样说应该差不多明白了吧,简单来说,就是保险是不会因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发生任何改变而产生变化的,也就是说保险是完全独立存在的一种保障形式。
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要在合同成立的时候有保险利益就行。这个是不用分的!
如果是离婚,受益人是你的配偶,您只要去保险公司把受益人改一下就行了
席向阳—北京知名资深离婚专业律师:预约电话 151
网址:.cn/xixiangyang
毕业于中国法学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席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成功代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赢得良好口碑。
席律师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多为优秀成功人士:民营企业家,国企老总,高级白领(公司高管,跨国公司、外企或国企员工),公务员,记者,演员等,绝对保护个人隐私。部分当事人直接聘请本律师为其私人法律顾问或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办理的离婚诉讼案件包括:1、北京某投资公司总裁离婚案;2、国内某知名科技公司副总裁离婚案;3、北京市内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离婚案;4、某银行行长离婚案;5、中央某国家机关司级干部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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