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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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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信贷业务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坚持 “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 (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八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是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贷款调查。贷款调查由公司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公司信贷部门和风险部门负责,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风险部门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信贷部门在接收到的贷款资料或公司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风险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公司贷款审批岗负责,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基层贷审组由分管业务副总、信贷部经理、会计主管及职工代表、农民代表组成。贷审会(贷咨会)成员由总经理、分管副总、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贷审会(含贷审组、贷咨会,下同)必须由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 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 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1)集体审批原则。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3)集体负责原则。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再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4)总经理一票否决原则。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不得决定发放。 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 5、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全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本地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统一标准。公司统一制定各部门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指标。等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当年新增贷款(不含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贷款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风险度、单户贷款比例、支农贷款指标、信贷综合管理等。实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况,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分类管理。在评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信贷权限。凡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以上的信贷员一律不得核定贷款权限。 (三)定期考评。信贷员的信贷经营管理情况一年一考核,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一年一评定。 (四)适时调整。公司根据信贷员和信贷部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结果,适时调整信贷权限。信贷权限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如遇发生重大违规情况或业务经营特殊需要,可随时进行调整。具体信贷业务权限按照《大额贷款管理规定》、《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农村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具体按照《贷后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贷款第一责任人是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对贷款质量负责,承担贷款最终收回和损失赔偿责任。第一责任人应当独立判断市场风险,有权决定贷款是否进入后续审批程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的指令和干预。贷款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在贷款借据上签字注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信贷员,其他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第十三条
实行贷款分环节主责任人制度。办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一)信贷部审批的贷款。包片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下同)为调查主责任人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分管业务的部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分管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 (二)贷审会审批的贷款。管户信贷员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参与调查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参与审查人员为审查次责任人;贷审组、贷审会、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其他委员为审批次责任人。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设立独立的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岗,该岗位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各级部门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其各环节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或责任免除,按照《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上岗资格有效期3年。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标准。等级评定每年1次,由信贷部负责组织。篇二: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 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 【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人民币贷款、承兑、贴现、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吸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违法发放高息贷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佘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包括贷款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六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 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围绕公司为中小企业、农村、农业、 农民服务的宗旨,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严格按照经验范围, 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 济发展服务。 第二章 信贷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充分体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八条、实行贷款审批小组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小组(下称贷审小组),贷审小组是贷款部门的信贷业务决策层;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下称贷审会),贷审会是公司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董事会对各项信贷授权范围内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办会计和信贷人员组成;凡须报公司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业务,须经贷审小组表决同意,总经理任组长。贷审会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监事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公司董事长不得担任贷审会成员,但对贷审会通过的贷款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贷审会和贷审小组实行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授权,总经理对贷审会、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转授权。 各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实行具休业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一)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的有 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人员为经办责任人。其中, 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及贷后管理负责; 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 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 (二)不同权限业务的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1、属于基层信贷人员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基层信贷人员 为调查、审批责任人;信贷组长或指定审查岗人员为审查主责任人。 2、属于公司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信 贷组长或所指定的审查岗人员为审查责任人;信贷负责人为审批责任人。 3、属于公司贷审会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市场营销科负责人为 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科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 4、属于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的信贷业务,市场营销科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科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经董事会授权的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十一条、工商业贷款实行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客户统一授信制度是公司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 度,对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二条、贷款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由经办信贷主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责任人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同一级经营管理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责任移 交表,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负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企(事)业法人、县域内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企业、优势农业及农村产业化项目和个体工商户农户。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本制 度 (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 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人来源,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 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公司认可的 还款计划; (三)在公司协作单位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在其账户内 应保持一定的存款以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公司的信贷 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公司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 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 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巳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自然人须在申请贷款申领贷款证或公司签发并经过年检的贷款证。 (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 抵押物或质物; (七)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60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具有真 实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 (九)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 贷款佘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 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 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十)建立审慎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机构应选择具备资质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 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行一年一评级一年一授信,公司信贷部门对授信客户盛供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佘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信贷部门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篇三: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和《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种类:主要经营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第五条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公司开业第一年所有贷款均需要提供抵押品,抵押品原则上是房地产为主。 第四章贷款投向 第六条 贷款的主要投向为青秀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开业初期,将从主发起人最熟悉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做起,为二手房买卖双方提供按揭贷款解押所需要短期资金需求。(?) 第七条 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目前公司经营的贷款,其贷款期限主要以半年内的短期贷款为主。 第九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间的利率可重新约定。 第十条 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浮动区间综合确定,贷款利率的下限为银行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限,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贷款的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公司按信贷和审批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贷前的调查。调查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第十三条 贷时审查。信贷人员对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信贷人员把关审查,信贷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贷后检查。每月检查全部借款企业和个人,公司实行明确信贷交叉检查的监督责任。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 上报公司审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由公司内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按公司授权和信贷审批委员会程序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贷款回复制度。自然人和企业短期贷款申请,在业务管理部不超3个工作日,风险管理部门不超过2个工作日,信贷审批委员会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审批要及时登记信贷审批委员会记录簿,公司贷款审批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意向通知制,经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贷款由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合法手续的初审,转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业务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贷款批准文件。授信贷款参照上述执行。 第十八条 经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次月业务管理们必须到户到企检查其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分专业以书面形式按月向董事长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 房产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设备原则上仅限易流通变现的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 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企业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 第二十条 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相应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七章 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息包括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不良贷款应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制度,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风险管理门逐笔进行考核,落实绩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考核制度,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清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 第九章 贷款的保全和清偿 第二十五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第二十六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二十九条 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产权有偿转让企业,应在产权转让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对申请解散的企业,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公司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并按比例受偿。 第十章 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贷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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