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2015全文贷款人的权利

《贷款通则》复习题;一、填空题;1、为了规范()行为,维护()的合法权益,保证(;6、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年以上[不含();7、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8、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10、贷款人必须经()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12、不良贷款系指()、()、();13、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
《贷款通则》复习题
一、填空题
1、为了规范(
)行为,维护(
)的合法权益,保证(
)的安全,提高(
)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
)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贷款通则。 2、贷款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
)。 3、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
)的原则。 4、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
)的原则。 5、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
)的原则,不得从事(
6、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年以上[不含(
)年以下[含( )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年]以上的贷款。
7、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
)的故属和价值以及实现(
)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8、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
)起,转入(
)帐户。 9、贷款人应当依据(
)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10、贷款人必须经(
)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核准登记。 11、应当根据借款人的(
)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12、不良贷款系指(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
13、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
);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
14、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
)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15、按照审贷分离制要求,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
)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
)的审查,承担(
)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
)的责任。 二、名词解释
3、贷款 4、自营贷款
5、不良贷款
6、票据贴现 三、简答题
1、担保贷款种类及定义 2、贷款期限和利率的规定 3、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条件 4、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5、贷款人的义务是什麽?
6、对贷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7、简述贷款程序 四、判断题
1、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次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2、贷款人可自主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3、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4、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5、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周,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周;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6、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7、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不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
8、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三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9、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10、 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但接受异地存款不用备案。
11、 贷款人未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一个借款人只能有一个贷款主办行,主办行应当随基本帐户的变更而变更。主办行包资金,并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
13、 贷款人有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14、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资产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15、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五、论述题
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实施不良贷款的监管? 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实施贷款管理责任制? 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有效实施贷款人的权利? 如何实施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
《贷款通则》复习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贷款、借贷双方、信贷资产、贷款使用 2、人民币、外币
3、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4、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5、公平竞争、密切协作、不正当竞争 6、1、1、5、5、5、5
7、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抵押权、质权 8、次日,逾期贷款 9、国务院
1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发展前景 12、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13、加罚利息;归还、依法起诉 14、呆帐准备金,国务院
15、调查评估,调查失误、评估失准;贷款风险,审查失误;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检查失误、清收不力
二、名词解释
1、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没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2、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贷款: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4、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5、不良贷款: 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6、 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三、简答题
1、担保贷款种类及定义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 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2、贷款期限和利率的规定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
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3、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条件
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4、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贷款人的义务是什麽?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6、对贷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对不具备对借款人规定的贷款资格和条件的不予贷款; (3)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4)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5)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6)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7)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8)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9)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10)自营贷款、特定贷款和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和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1)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7、简述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3)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4)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 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低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5)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6)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7)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8、何种情况下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套取借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2)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四、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4、对 5、错 6、错 7、错 8、对
14、 错 15、错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行业资料、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72《贷款通则》复习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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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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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担保贷款和:&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国籍的具有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三十九条关于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的种类、对象、范围,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十条 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并且应当依照第七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处罚,并且应当依照七十六条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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