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判刑十二万,还款十万,还有两万没还,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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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刑了还需要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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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诈骗罪的判决书
朋友告他人,胜诉,但是还没有下来,请问一般诈骗罪的判决书是什么样的,诈骗罪的判决书可以成为追款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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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有关诈骗罪的判决书的一个案例,请适当参考:A腾诈骗案 省市1区人民法院 (2*)2刑初字第6*号  机关广州市1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腾(自报名),化名B、C。日因犯、被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六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同年10月8日被,同年11月12日被。现羁押于广州市1区看守所。  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1区人民检察院以2检刑诉〔2*〕*号指控被告人A腾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了本案。广州市1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腾及辩护人王立*到庭参加了。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1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被告人A腾化名“B”入职广州市L营销公司,在骗取了同事的信任后,于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骗取多名同事财物共计人民币50061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8年9月,被告人A腾虚构能帮助被害人D的儿子进入海关工作需要疏通关系的事实,分别于日、日共骗取D人民币35000元。  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在骗取被害人E信任后,虚构谎称办理地震理赔800万元,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E钱财,共计人民币395610元。  2009年3月,被告人A腾虚构与被害人F、G合伙出资成立“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事实,骗取两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被告人A腾承认从被害人D、E、G、F处骗取钱财,但辩称:1、其仅从被害人E处取得钱款人民币约28万元,其出具给E40万元的是因其将尚未取得的钱款及准备支付的利息预先计算在内;2、其起初向四名被害人借钱时并无恶意,之后因自身发生变故致使其无力返还钱款才起贪念,其被抓获前一直努力还款,主观恶性不深;3、其原本确实想与G、F合伙成立公司,并曾为此进行过前期准备工作,之后由于全部钱款被盗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其才顿起贪念。综上,请求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称:1、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A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起诉书认定被告人A腾诈骗被害人E的数额有误,实际诈骗金额应为271000元;2、被告人A腾起初并无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A腾归案后稳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A腾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被告人A腾虚构身份资料,并以虚假姓名“B”入职L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人A腾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多名同事的信任,并于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间,在本市1区等处通过虚构各种事实,骗取同事被害人D、E、F、G财物共计人民币约400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A腾以能帮助被害人D的儿子找工作需要钱财疏通关系为由,骗取D钱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  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A腾虚构其办理地震理赔需要资金、在外地办事不够资金、钱包被盗、生病住院、为亲属就读中央党校疏通关系、亲属违规土葬被罚款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E钱款共计人民币295400元。  2009年3月间,被告人A腾虚构与被害人F、G共同出资成立“广州市绢介贸易有限公司”的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F人民币50000元及被害人G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A腾与上述被害人断绝联系。日,被告人A腾在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钱款均未能缴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D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6月份,其工作的H招聘了一个叫“B”的人。其与“B”彼此熟悉之后,“B”向其透露称他的叔父是国家海关总署的领导,他的一位战友是四川省人事厅副厅长,“B”称四川汶川大地震后,中央要招收海关公务员,而其想让儿子进入公务员队伍,“B”称可利用他的关系,安排其儿子进入四川的海关工作,其信以为真。2008年9月初,“B”打电话对其称:其儿子的事情已办妥,并让其支付找关系的费用2万元,汇到一帐户名“A腾”的工行账号上,后其于日将2万元汇到该帐户上。后来因一直没有消息,其就多次追问“B”,“B”总是让其耐心等待。B于2008年11月份离开L公司。2009年初,“B”又打电话给其,称安排其儿子到海关工作的事还要再拿出3万元才能办妥。但因其当时只能筹到1.5万元,所以,其于日将1.5万元汇到此前的账号上。后其询问“B”进展,而“B”总以各种借口推托解释。后其得知公司的另外两名同事也以不同形式被“B”诈骗,其经过多方了解得知所谓的海关招聘是假的,其才意识到被骗。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D指认出被告人A腾就是“B”。  2、被害人E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7月,其所在的广州L公司新聘请了一个叫“B”的营运总监。“B”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间分十九次以各种理由向其借款约40万元,其有记录十九次借钱的经过和金额,共337610元,此外还有几次借钱的经过其没有记录,金额约有6万元。其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汇钱款给“B”的,也给过现金,但数额不大。“B”向其借款的理由包括办理地震理赔需资金、为弟弟进入中央党校学习找关系、生病住院费用、钱包证件被盗、出差缺现金、父亲土葬被罚款等,其在2009年1月向“B”追债,“B”在日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给其,该借条是“B”先写好后交给其的,并称借条中多写的钱款就当是支付利息,并答应在2月底还钱。到2月底“B”又说暂时没有钱还,一直拖到4月底“B”就失踪了,无法联系。后来其通过各种途经寻找“B”,终于与“B”取得联系,但“B”假装不认识其,其就发手机短信给“B”表示要找人向他追债,后“B”回复短信称愿意分期还钱,并陆续还给其27600元。“B”一共使用过三张银行卡,一张户名A腾的工商银行卡;一张是其以其本人名义开户后交给“B”使用的农业银行卡,因当时“B”称证件被盗,无法开户;还有一张户名“N”的农业银行卡。“B”第一次向其借钱是2008年的国庆,“B”自称要去四川办地震理赔,可理赔到800万人民币,但当时没带有钱的那张银行卡,后其就汇了6000元给“B”周转。其借给“B”最大的一笔钱是14万元,当时“B”称要找关系帮他弟弟弄到去中央党校学习的名额。其与“B”失去联系后,其经过多方查询,得知“B”的真名叫A腾,而且还跟其公司的其他同事D等人也借了钱,但也一直没有还,所以其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E指认出被告人A腾就是“B”。  3、被害人G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11月,其工作的广州L公司同事“B”离职后,与其经常联系,并鼓动其离职自己做生意。2009年3月,“B”称想与其和F成立一间公司,让其和F出小部份资金。日,其与“B”、F签订了书,其和F分别将2万元、1.9万元现金当场交给“B”。次日,其又通过银行转帐将2.6万元转到“B”提供的农业银行帐户内。日,其和F又分别将4000元、1000元转入上述农业银行帐户内。“B”写了一张的收据给其。其和F之后一直催促“B”做事,但“B”一直没做,后来B称要与他们解除协议,并退还钱,他们同意了,但“B”却一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退钱,甚至后来就无法联系到“B”,其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得知“B”在入职时填的号是假的,“B”也是假名。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G指认被告人A腾就是以一起开公司为名骗取其人民币5万元的“B”。  4、被害人F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入职广州L公司后认识了同事“B”。2008年11月,“B”离职后还与经常联系,“B”鼓动其离职自己做生意。2009年3月,“B”称想与其和G成立一间叫“广州市绢介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让其出小部份资金。日,其与“B”、G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其当场将1.9万元现金交给“B”,G也当场交给“B”2万元现金。日,G将2.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B”提供的农业银行帐户。3月21日,其与G又分别将1000元、4000元转入上述农业银行帐户,B给其写了一张收据。后来其一直催促“B”成立公司,但“B”一直没有操作。之后“B”称要退钱与其解除协议,但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退钱。其后来就无法联系到“B”。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F指认被告人A腾就是以一起开公司为名骗取其人民币2万元的“B”。  5、公安机关调取的由被害人G、F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农业银行存款回单证实:日,被告人A腾以“B”的名义与被害人F、G签订合同,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并已收到G5万元及F2万元的投资款。被告人A腾对此亦认签确认。  6、公安机关调取《L健康之家员工入职表》证实:被告人A腾以“B”的身份入职时的情况,入职表中的个人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家庭情况等均系虚假。被告人A腾对此亦认签确认。  7、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期间被告人A腾、被害人E所使用的相关银行《明细清单》、《转账凭单》证实:被害人E案发期间多次转账、汇款到被告人A腾所使用的银行账户,而A腾通过转账共还款27600元给E的事实,印证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  8、公安机关调取的号码清单证实:案发期间(2009年4月份),被告人A腾所使用的电话号码()与被害人D、E、G、F所使用的电话号码有频繁的通话情况,该号码自2009年5月份后就无再与上述被害人所使用的号码联系的情况。  9、公安机关调取的由被害人E提供的《借条》证实:被告人A腾于日以“B”的名义向被害人E出具借条,内容为“我借到E女士人民币肆拾万元正,定于2009年2月底前归还”。被告人A腾对此亦认签确认。  10、公安机关调取的由被害人D提供的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被害人D分别于日、日汇款2万元和1.5万元到被告人A腾所使用的银行账户。  1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截止至日,并无“广州市绢介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记录。  12、重庆君豪大饭店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A腾供述中所称的“陈国”,为该饭店保安领班,于日入职,日离职。  13、L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A腾化名“B”于日入职该公司,后升任西南大区经理,2008年8月底称胃病需要住院治疗,开始半休状态,从2008年9月底开始,已经很少上班。  14、重庆市公安局分局出具的《捉获经过》证实:日,重庆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网上逃犯A腾准备搭乘飞机到广州,便派员到重庆江北机场将A腾捉获。  15、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A腾的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A腾于日因侵占罪、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后于日、日两次裁定,日刑满释放。  16、被告人A腾的供述证实:2008年7月,其化名“B”进入L公司工作,任西南区经理。其之所以化名“B”是怕让人知道其替人打工丢面子,其为此还编造了假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户口住址。之后公司同事D让其帮忙找关系安排他儿子进入海关工作,其就借机骗取被害人D财物,先后两次从D处取得钱款35000元。其与D联系时用的手机号码是XXXXX,但其手机连带号码于2009年4月份在广州火车站丢失后其就没再与D联系。D第一次汇给其2万元是汇到给其以真实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其当时对D谎称“A腾”是其弟弟的名字。  期间,其还向同事E陆续借款28万元左右,其第一次向E借钱是在2008年国庆之后,其当时在重庆打电话告诉E其正在找自己办公司做项目的路子,但不够钱,E就汇了1万元左右给其,后其陆续以各种原因向E借钱,包括出车祸住院,丢失钱包等原因,E还用她自己的名字办了张农业银行卡交给其使用,其向E借钱的方式包括转账、给现金。其统计过其共向E借款28万元左右,其于日亲手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给E,之所以写欠40万元是因为其当时还想再向E借款12万元做生意,所以就一起写在借条里,但后来E告诉其称没钱了,所以没有将12万元给其。其曾答应E在2009年2月底前归还欠款,其本来是打算做生意的,但最后因故没成功,借来的钱也用掉了,所以其就没有办法在2009年2月底还钱给E。后来其因为电话丢了,所以就无法与E联系。2009年7月份,E找到其并称要找人向其追债,其害怕,就陆续还了约3万元给E。  2009年春节后,其和原公司同事G、F准备合作做生意,即办个农社,租块地种植及养殖。2009年3月份,其三人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并委托其全权办理成立、申报事宜。日,其三人在1直街的嘉香小厨饭店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后其共收取G、F钱款共计7万元。之后其到番禺区工商局填表申报成立“广州市绢介有限公司”,工商局也核准了。后来其准备去银行存钱设立公司账户时,在路上丢失了全部钱款,但其因故没有报警。其后曾打过电话将情况向G、F解释并答应还钱。但后来其手机丢失,就与G、F失去联系。其知道自己无力偿还借款后,就想先不联系D、E、G他们了,等有钱再主动去找他们还欠款。其后来还以“C”的名字到裕翔燃气节能有限公司应聘工作。其与E他们联系一直使用电话号码,但后来该电话号码丢失了,所以其就无法与E他们联系,后其使用新电话号码150xxxxxxxx0016,但并无告知E她们。之后E不知从何途径得知其新使用的电话号码,于是其就又与E恢复联系。  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A腾的户籍材料等证据。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认定被害人E被诈骗的数额。经查,按照被害人E在陈述中所列举的具体十九次被诈骗事由的时间、金额,证实在日被告人A腾向其出具“40万元借条”时,被害人仅向被告人A腾借出约28万元的款项,该情节与被告人A腾的辩解数额基本一致,而被害人E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中,对于其被诈骗的总数额前后陈述并不一致,且其在陈述中曾明确提到借条中部分款项系A腾作为利息向其先行确认的,上述情节证实被告人A腾向被害人E出具“40万元借条”时,其并不是已足额取得借条中所称的钱款;且经过核对公安机关已调取的被害人E及被告人A腾案发期间所使用的相关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亦无法完全证实被害人E所列举的具体十九次被诈骗数额。综上所述,被害人E陈述被诈骗的部分数额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依据证据规则,应采纳被告人A腾的该节辩解意见,结合本案现有的客观证据认定被害人E被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约2954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腾诈骗被害人E钱财共人民币39561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腾诈骗被害人E的数额应为人民币271000元的意见,本院亦不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A腾诈骗的主观故意及社会危害性。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A腾使用虚假的姓名及身份资料与各被害人交往,在交往期间,其以各种方法取得各被害人的信任,虚构各种事实从各被害人处取得钱财,在出具借条、签订合同、书写收据时使用其虚假的姓名,且在取得钱财后无任何的实质性的履行行为或还款行为,甚至与各被害人断绝联系,综上,可见被告人A腾虚构事实、隐瞒真实身份进行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而被告人诈骗四名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且挥霍一空,至今无法缴回,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故被告人A腾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A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A腾诈骗数额达人民币400400元,依法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A腾承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A腾具有犯罪前科且本案诈骗的钱财均无法缴回,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A腾具有犯罪前科,诈骗钱款均无法缴回、造成被害人巨大损失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腾的诈骗,依法应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A腾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A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4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D、E、G、F(由广州市公安局1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6人民陪审员   刘 1二O一O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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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一中刑终字第0042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十二月十二2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34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X,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关王X诈骗罪的判决书如下:&&&&一、被告人王X伙同肖X、王X(均已被判决)等人,于2003年11月间,由王X冒充执法人员,以所购药品被罚没为名,骗取被害人何X人民币20 000元。&&&&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何X的陈述,同案人肖X、王X的供述,扣留没收单,存折复印件等。&&&&二、被告人王X伙同肖X、王X等人,于日,在本市海淀区X,假冒医药公司人员,用方便面冒充药品,骗取被害人黄X人民币78 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X的供述,被害人黄X的陈述,证人薛X利、刘X的证言,同案人肖X、王X的供述,取款凭单,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A药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包裹单,物证照片等。&&&&综上,被告人王X共参与诈骗2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8 000元。被告人王X于日被抓获归案。赃款未退赔。&&&&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据此判决:一、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X与其同案犯肖X、王X共同承担退赔责任,退赔人民币98 000元,发还何X人民币20 000元,发还黄X人民币78 000元。&&&&王X的上诉理由是: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其诈骗黄X的数额应为人民币3万元。其系,应从轻处罚。&&&&上诉人王X在期间未提供新证据。&&&&经二审审理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对于王X所提原判认定诈骗数额与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经一、二审法庭确认的同案人肖X的供述、被害人黄X的陈述、证人薛X利的证言、取款凭单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在该起事实中,被害人被王X等人诈骗的钱款数额为人民币7.8万元,故王X的辩解无事实依据。王X关于其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王X伙同肖X、王X等人,分工配合,共同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在中作用相当,无主从之分,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王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X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X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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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往往贪图小便宜,占有了他人的东西不肯归还别人,殊不知这种行为是可能会构成侵占罪的,那么大家知道侵占罪达到什么程度会被追究责任吗?下面律师365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侵占罪立案标准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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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惊喜等着您!42岁中年男子透支信用卡6万元未还款获刑2年
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用信用卡,小心判刑。42岁的湖南人欧陨,在2006年办理了民生信用卡,先后透支了6万多元, 2008年11月,欧陨开始出现逾期不还款的情况。截至案发,透支款已翻3倍,在陆续还了12万余元后,仍欠7万余元。
欧陨跟家人一度想还钱,可是在还钱的过程之中发现银行用复利方式又收利息又是滞纳金,还上了央行的黑名单。欧陨索性不还了,跟银行以及主管部门银监会打官司,官司是一败再败,利息越累越多。最后,民生银行报案,欧陨被抓。到5月,法院判处欧陨有期徒刑两年,罚金2万元。
银行说,收复利跟罚息是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要求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计算复利。
事实上,民生银行要跟欧陨这样的客户玩儿命,根源在信用卡业务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化,因为银行休眠信用卡很多,银监会规定,信用卡未使用授信额度将以50%系数被纳入加权风险资产。国内因此有1.5万亿元的授信额度将被纳入加权风险资产,这样会使得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那银行就要再融资,再融资是很头痛的事情。
所以银行为了控制休眠卡以及不活跃信用卡,只能追求单卡效益最大化,欧陨这样活跃能花钱的客户,银行能放过从身上榨油的机会?信用卡方便,办理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游戏规则,透支的时候也要掂量自己的财力。
编辑:高赛霞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中国广播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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