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电梯细则

TA的最新馆藏广州出台旧楼加装电梯新办法 按楼层分摊费用
日 06:02
| 作者:安可朵
  同时,居民还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据了解,《办法》用了两个“2/3”规定: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或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剩余1/3业主的意见处理,广州市法制办回应称,居民可通过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由业主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调解;进一步可提起民事诉讼。  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收集了12家企业名单,广州市质监局门户网站也将公布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供市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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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要求撤销《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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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48 发布在
&&无视法制&&滥制办法&&&&--- 要求撤销《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公开信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日前已经出台,由市政府办公厅印行,七月一日正式实行。该《试行办法》讨论过程我们一直关注并积极做出回应,表示了我们作为公民的应有的态度,尽了公民的义务。我们认为,《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违背了法律的要求,在制定程序上也存在重大问题,我们要求人大常委会审查《试行办法》的合法性并依法撤销《试行办法》。在这里,我们阐明自己的观点。一、依法立规是促进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基础,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广州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外之邦吗?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发问呢?因为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都非常明确要求“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出自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基础性重大法律发生明显的冲突和矛盾,这十分令人费解。1、超越权限解释法律。法律的立法原意是什么,其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解释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也明文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此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领土内,当国家机关和市民社会对“新事物”应适用什么法律产生疑惑时,“解释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依法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 & 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问题上,广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广州市的市民社会出现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不同解读,人们在反复争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需要“全体业主”同意,还是需要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广州市规划局在回应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中也表示,如何解读《物权法》的问题。即是按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还是必须百分之百业主同意的问题。这是目前每宗加建电梯案件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广州市人民政府却在《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以下简称“两个三分之二”)。请问:广州市人民政府凭什么可以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文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法定权限,自行去“解释法律”及其适用性,并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规定“两个三分之二”。恰恰就是这个“两个三分之二”,三分之二的业主就可以剥夺和否定其余业主的合法权利呢!要知道,“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到用地权属以及使用性质的变更和物业权属的重新登记,影响到低层住户的生存环境,也影响到住宅价值的增贬,是重大的民事利益调整。如果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授权下,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就自行去“解释法律”,并擅自规定法律的适用性,那么,这难道不是在谋求“法外之邦”或“治外法权”的举动吗?当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市民社会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问题,产生了“适用法律”的疑惑和明显争议时,本来应该依照法定渠道,通过法定机构,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法律解释”。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如果广州市政府不这样做,那就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了;而一个“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政府,又谈何“依法行政”呢?由此可见,广州市政府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解释法律”及其适用性、并擅自规定“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就可以剥夺和否定其余业主的合法权利,为所谓的“先行先试建章立制”的做法,是非常荒唐和不当的;是政治幼稚的明显表现;搞不好,是会引发严重的政治问题的;甚至是会引发“侵犯和损害国家主权”的法律诉讼的。2、超越权限,滥设行政许可。最近,在建设廉洁广州的决定中,广州市委市政府表示要“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制政府的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在看到政府设定“两个三分之二”的行政许可时,我们是相信政府的行为呢?还是相信政府自己的“宣言”呢?《行政许可法》第二章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决定设定行政许可权限”。第十五条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规定权”明确提出“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十七条则明确的“禁止越权设定”,规定“除本法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里必须明确的两点:第一、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第二、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行政决定。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试行办法》仅仅是一个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本不是地方法规、规章,政府《试行办法》中设定的加建电梯“两个三分之二”的行政许可明显超越自己的权限,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定。3、强行实施“两个三分之二”的行政许可,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严重违法侵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不动产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即使业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凭证,也是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加建电梯申请作出了行政许可,便意味着在同一物上,被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设定了两个不相容的行政许可。一是“楼梯楼”的行政许可,二是“电梯楼”的行政许可。这种“一权两证”的物权状态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实际上,所有权人的前一物权凭证必然被后一行政许可所否定。在加建电梯问题上,低层业主没有任何过错,仅仅是高层业主出行的方便,便强行撤销低层业主合法持有的所有权凭证,这不是侵害他人的物权么?旧住宅楼的“既有通道”,是当年售房行政许可“既有约定”的一部分;也是当年高、低层住户选择楼层这一“既有约定”的核心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商品房、“房改房”作为“公民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具有合法性的私人物业,到底受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受保护,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第七十七条所作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还算不算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还有明文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与补偿。”旧住宅楼“加建电梯”是不是“公共利益”,如果是,那么对“加建电梯”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政府部门将如何对“利益受害人”进行合法补偿?如果不是,那么对“加建电梯”进行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为什么要违反原有的“售房行政许可”这一“既有约定”呢?强行实施的行政许可,不仅侵害的是业主的私人物权,也威胁所有持有房产证的不确定人的房产证的安全,更侵害了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以表决的方式资助点设定物权,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相互设定物权。又或者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他人物权,那么,可以肯定,中国的所有房产证都不再安全,随时都可能被自己的邻居以多数表决的结果变更。广州的这种做法,侵犯了个人物权,影响了所有持有房产证人的房产证的安全,甚至动摇着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这种责任广州负得了吗? 。二、人为分割和绑架民事主体,侵害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利。 “现状”是既有利益结构处于相对平衡和稳定的形态;改变“现状”,这意味着要对原有的利益格局做出深刻的调整。而“利益调整”是包容性的、还是革命性的,这取决于所运用的手段是契约性的还是强制性的。“三分之二”“多数人”决定,之所以被称为“多数人暴政”,这是因为“多数人”决定明显地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其性质是属于革命党的行为。一个革命党,她可以率领“多数人”去革“少数人”的命;但是,一个执政党,她能用搞革命的方式去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吗?要知道,“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化契约交换的法治经济”。所以,我国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体系,都非常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公序良俗”等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平等原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民事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活动在法律上是自愿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这一切都是我国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原则。然而,现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试行办法》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自行解释法律及其适用性,并规定“两个三分之二”。这样,三分之二的业主实施上就剥夺和否定其余业主的合法权利,那么“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民事活动还能在“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进行吗?众所周知,在“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问题上,不同楼层、不同年龄、不同经济条件、不同性格,都是构成业主利益诉求的重要因素,从而使其利益诉求完全呈现出个性化的表现。并且,将要用来加建电梯的“土地”,其权属根本就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那些要求加建电梯的业主。而广州市人民政府凭什么可以自行规定:“两个三分之二”、并用“两个三分之二”来人为分割和绑架法律上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从而妨碍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法行使合法的民事权利呢?实践中,以“多数人同意”为推手,擅自搞“两个三分之二”的做法,很多的住宅区,很快就失去了往日的宁静,那些昔日彼此和睦相处的同事与邻里,在单位领导的违法“挑唆”下,很快就成了“反目成仇”的仇人了。期间,有人为了达到尽快“加装电梯”的目的,于是往住户家的门锁眼里塞牙签,打恐吓电话,跪求哭闹……等等,真可谓违法闹剧大汇演;而相形之下,党纪国法却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试行办法》第六条提及,“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第(三) 是: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这里承认了“补偿”。之所以要补偿,就是因为存在侵害。没有侵害的话,拿一分钱都不应该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权利人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低层业主维权有理。只是,加建电梯明明对低层业主带来了侵害,为什么还要做出行政许可?补偿掩盖不了侵害的实质,更显示了“两个三分之二”的行政许可的违法性。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广州市政府擅自搞“两个三分之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你们能负起侵犯合法民事权利、破坏社会和谐的法律责任吗?党的文件明确指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我们的党政干部天天都在讲: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这样建设的吗?!用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权利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符合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精神吗?! 省纪委工作报告《权力制约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表示“再没有什么危害,可以大过对公权力的放纵,对于法治意识淡漠、不依法行政的官员,必须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公职人员明白,法律高于官员的权威、高于政绩、高于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公权力的放纵,法治意识淡漠、不依法行政”刻画了的广州加建电梯问题的要害所在。作为公民,我们要求人大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监督政府,保证政府依法行政,完成人民的委托。广州市《试行办法》的合法性如何?我们等待人大的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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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40 &&
这也是转贴ERICCH007&&本来旧楼加装电梯就是没事找抽,用一个麻烦替代另一个麻烦,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越来越麻烦。想加建的考虑过之后的维护保养折旧更新事故赔付么?&&发表于&7&天前@@@@@@@@@@@@@@@@@@@@新移民爱广州&&&问题的恐怖之处在于,目前看起来似乎是政府以公权力介入,来做你说的这个“找抽”的事,你还不能抽它,因为动粗,你动不过它。它现在这种搞法,就很像是拉更多的人下水,最后所有的人都变成电梯的人质,电梯就“合法”了。其实也没法合法,就有变成那个动不动就捡了个烂词当歌唱的什么“历史遗留问题”,那个破词的唯一作用,就是“这事我没有责任,要解决,就不要按常规”,你这次不按常规,是不是又制造了新问题?是不是后来者也可以这样做?这个接力棒真是传得好,理直气壮地不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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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31 &&
新移民爱广州中级会员Rank:&5Rank:&5&117楼发表于&&22:38:17&|显示全部楼层在过去的几天,在这个问题的讨论里,我没有看到企图以政府推销员的面貌出现的ID,跟网友坦率地沟通,交换意见,厘清出现的问题。相反,我看的的只有权力的无知跟傲慢。中国,是一个现代国家。虽然在法制建设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毕竟并非一个可以不遵守既存法律的权力斗兽场。行政当局推行一项举措或工程,不能像以前那样只考虑到自己的立场和收益,以为只消梳妆打扮一下,戴上一个冠冕堂皇的帽子就能够予以执行,所谓“出师有名,替天行道”。措施一经推出,才发现自己原来在过去的长时间内颁布了许多项,涉及各领域,相互间彼此衔接的诸多法律,自己的某项措施不得不狠狠地撞在自己已颁布的法律之上,而这些法律是作为成果和进步大力推出和宣传的,更是政府发誓要坚决维护的,要坚持贯彻的。&&&&怎么办呢?它在考验我们的智慧。&&&&按照以前的流行语说,就是老革命遇到新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老革命固然是老革命,这一点没有人去质疑,也没有谁要去挑战,但是他本人也要意识到,现在的环境已经不是当年“革命战争年代”了。时代已经变了。现在是要建设一个文明进步法制的新时代。当初的重点要么是破坏一个旧世界,要么是在一片空白上大刀阔斧,现在新的社会已经建立起来,那种全社会只为一时一事的政策让路,或者有足够的空间跑马占地,再或者让法律专门为此开个天窗,这些都已经不可能。第一种假设,政治上不现实;第二种假设,那是客观存在,就是那样了;第三种假设,法律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了,它涉及的领域彼支持相互衔接,你要拆掉一块,其他的怎么办?&&&&在一些地方,有些时候,因为拆和建,起了某种程度的冲突,我们不去讨论冲突的大小和严重与否,那些冲突,所有人都只是把它定义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定义?因为你既不能说你要做的事不对,也不能说法律可以当它不存在。这样定义,其实也是淡化你要做的事,同时尊重法律框架。人在执行过程中,出错了。所以,话说一千句一万句,归结为一句,法律就是法律。这是现代社会的门槛。&&&&现在的情况是,普通市民已经一只脚或者两只脚跨进了门槛,一些行政系统的办事人员却没有也不愿意跨进这道门槛。因为他们的切身利益是完全基于他们的职业生命,是“必然王国”的弄潮儿。在这里,并不去做价值评判,而只是揭示这样的事实,方便大家做到彼此理解,自知之明。你把你的工作做好,推广政府的方案,是要让人接受才能叫工作做好,而不是简单喊口号,激化矛盾。&&&&广州市民是温和的,也是坚定的。上串下跳的,是少数人。我本人,是诚心希望行政系统能够了解社会的真实情况,而不要被误导。就像这个话题的讨论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那样。楼下低层住户,是在保护自己。楼上高层,大部分都是分得清是非,只是不明白其中的厉害程度,想搭顺风车。但自私自利颠倒是非的人,哪里都是存在的,这些人很少,但是利益所驱,精力旺盛,加建申请,前仆后继。嗓门还挺大,白的要给你说成黑的,没有道理也要给你编出些歪理,这一条说不通,就再搬另一条。对这类人来说,那些都不是“理由”,只是他们要达到目的的“手段”。&&&&广州市民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超出我的想象。本来,我只打算单就法理的层面,说说我的看法,请政府部门予以重视。这个问题很重要,关系到社会之根本,不能等闲视之。但是随着讨论的展开,广州市民把目光聚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让我十分钦佩。比我有法律素养的人,真是大有人在。那位ID岭南茶友的发言,认为有法律知识的就一定是律师,而且还无良,这对广州市民的素质是何等严重的缺乏了解?对广州市民是何等的藐视?对法律工作者是何等地侮辱?这位发言者甚至说,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是拖什么什么的后腿。这也太不尊重自己了吧?更令人感到气愤的是,这位为政府推销方案的,竟然认为诺大的广州市,几千万市民,懂得法律的仅此一人,而且还是无良的律师。其中反映出的权力的无知和傲慢,简直无以复加。&&&&在这里,我的看法是,中国现今社会,法制建设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建成法制社会有赖于我们每个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同时,法制建设的种子已经在社会的真实土壤里发芽成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财产和权利,已经不是经院式的空谈,而是生活的一部分,法律也不再是某些人的专利。法律并非是讼辩技巧,法律是实实在在的。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就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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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29 &&
转贴权力无所不能,权利一无所有对《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意见近日出台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确定了两个2/3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原则,,受损业主只卤弧罢髑笠饧焙汀氨恍獭钡幕幔馐且环莸湫偷拇粤址ㄔ虻奈募&&&20年前,房改房采取的行政分配方式实际上是权力对利益的分配,已是不公平的。当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都依法行政,在实质上是房改房群体的“第二次利益再分配”的旧楼加装电梯上,都重回公平正义的原则。而广州市旧楼加装电梯的举措,却是既得利益群体对低层住户的再掠夺,&是公平正义与权贵利益阶层之间的鲛取T凇懊裆こ獭&借囗下,市政府“权力无所不能”什么“法律”“&协商”&都只是摆设而己。广州市旧楼加装电梯乱状是由于政府的腐败而引发,公款加装电梯(平均每户数额超过贪污公款数额标准)成为有广州特色的公款销费项目,全国独有。它只是广州市“民怨如山”&的一角,是广州市政府“功利主义”执政理念和当前社会矛盾的缩影。下面,让我们解剖《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新出台的洋洋二十五条的《办法》是一份典型的丛林法则。主线是“权力无所不能,公正一无所有”。热萦肷衔环ǖ执ィ叩沽巳魈逵肜嬷魈宓奈恢茫诨龃氪屎竺嫒词乔昂竺埽挡匦募U糊概念。(一)权力无所不能,《办法》主要热萦肷衔环ǖ执一,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并未规定既有住宅必须配建或增设电梯。《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层无电梯住宅。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并未规定既有住宅必须配建或增设电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也没有既有住宅必须配建或增设电梯的表述。《行政许可法》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那广州市4层及4层以上的多层无电梯住宅,是可以建电梯还是必需建电梯呢?法律法规的依据何在,广州市规划局依据《办法》的规定,设立4层及4层以上的多层无电梯住宅增设电梯的“行政许可”&是否合法呢。另外什么大院最多4层住宅,一般平民能住进去吗?广州市公民都很清楚。这个《办法》为谁设计,一看就明白。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再看看广州市《办法》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经本单元业主的两个2/3业主同意即可,小区中本单元以外业主也只能被征求意见,无权干预。而北京市,上海市,厦门市,河北省(下称四地)的《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的法律依据都是《物权法》。但是其他城市加建电梯,都需要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对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可能造成影响的,须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或同意。同一部法律,却有截然两种不同的判断。业主之间的民事权利是平等的,2/3的业主和规划部门的决定:可以随意夺其余1/3业主的基本权利吗?可以擅自改变建房时所有的行政许可及购房时全体业主对小区现状的承诺(事实契约)吗?可以随意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吗?当然不可以,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认为;加装电梯不同于《物权法》第76条中所提到的“改建”,而是完全增设一个设施。“大部分业主不能通过表决来剥夺少部分业主的财产权利,高楼层住户的任何权益,都不能以侵害低楼层住户权益为前提来实现”。&是对增设电梯应尊循的原则的概括。首先,电梯是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旧楼原来就没有这个设施设备。其次&建筑工程对改建的定义: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的建筑工程。对新建建筑物的定义: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这是建筑方面的基础知识(市建委的解释)。故此,电梯只是在原楼梯楼住宅中完全新增设的一个设施,电梯井是新建建筑物。因此增设电梯根本不存在《物权法》第76条(六)中所指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不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能仍然包括传统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质上还是所有权。权利人的权利都要依法行使,不得滥用,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都得遵守相邻关系的规定”(&录自奚晓明主编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物权法》尊重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所做出的处分。但是《物权法》赋予了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最为严格的法律保护,物权法中所确立的物权请求权体系不需要现实损害的存在,也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物权完整性的破坏,物权人即可行使此种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任何人,任何人均不得干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任何自治形式或自治团体,它的组织和行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业主自治”&也不能违背这些原则,应遵守《物权法》的及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市法制办对《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解释,只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而已。三,“两个2/3”&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违法。作为市政府的法制主管部门,职责是对法律负责,而不是简单地对某项法律规范负责。任何法律规范都不是独立或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的适用不只是具体事件的某个规范的答案,而是从整个法律体系来进行判断,这才是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灵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安装电梯的本单元业主既是增设电梯工程的直接受益者,也是直接受影响者。这些受增设电梯影响的业主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根据《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其居住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物权法》规定,电梯是全体共同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那么,只是部份人以各种不同方式,不同投资份额建成的电梯又是什么性质的财产呢?安全,法律责任怎样承担呢,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什么法律来界定呢?权属不明确的共有财产,可以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的规定登记吗?不能依法登记的财产是合法的财产吗?这些都是2/3业主同意就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由于“四地”&都实行全体业主同意原则,故此,电梯工程的报建,共同共有的“维修资金”&的使用,&相邻关系等都可以依法解决或协商解决。在电梯峻工后的产权登记中就可直接规定:增设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幢房屋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依法进行登记。而实行两个2/3的广州市,由于产权性质界定不了,不能依法登记,尽管绞尽X汁,设计了三种登记办法,不但于事无补,还为以后的产权m纷留下无穷隐患。在电梯工程的报建,共同共有的“维修资金”&的使用,&相邻关系等都无法可依,矛盾突出。四,《办法》违反财务,资金管理规定1,违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办法》中的资金来源规定是:第七条(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而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房屋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那就是说:1)&&&&&&&&维修基金是维修用的,不是用来购置电梯的。2)&&&&&&&&维修基金是购房时的金额和物业性质按比例缴交的,不含新建电梯的维修费用。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4)&&&&&&&&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财产,其使用应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部份人以各种不同方式,不同投资份额建成的电梯权属不明,使用维修基金购置电梯没有法律依据。2,违反《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办法》第七条(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规定中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该文发至党,政,军,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而《办法》规定,购建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建成后,要进行房产登记,实质上是购建住房行为,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如果是财企[号规定中的单位,出资加建电梯,都违反规定。而且,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财政差额拨款,他们持有的资金也实际上属于财政资金,难道也可以购建电梯吗?可以看出,广州市的《办法》。从适用范围,加建条件,资金使用,产权登记等主要条款都与上位法及国家标准抵触。充分体现政府的权力无处不在,无所不能。“法律”“&协商”只是摆设而己。(二)弱肉食,权利一无所有首先,让我们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在《办法》中所获得的权利。一,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取得的权利:1,在《办法》第3条增设电梯条件中,有两个2/3以上同意即可,而且在人数和r积计算上可选择对他们有利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2,在补偿问题上的第6条中;补偿的预案(还不是方案,更不是合约)不是受损方跟他们签订协议,而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之间来决定。3,《办法》的第7条:同意增设电梯的只是部份业主,却可使用全民共有(或企业全体成员共有)的“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资金及由全体业主缴交,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资金的住房维修基金,侵坠遥寮八说暮戏ú撇4,电梯建成后,可不进行合法登记(《办法》第20条三)5,物权被侵害时,依照法律,物权人有“物上请求权”。《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就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而《办法》第22条却规定: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即侵权者却可获得“在侵犯别人权利时还受保护”&的权利。二,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只有“被征求意见”&和“被协商”&的机会,没有权利。1,是被告知:专有部分被侵犯时,可以说不,可是《办法》中指的专有部分是什么呢?《办法》却没说,所以就天缘昧耍蛭髅鞯缣菔切陆ǖ模泄婊挚梢运党墒歉慕ǎㄔ旱乃捣ǎ比缓褪泄婊直3忠恢隆F渌磺址甘保憔妥约喝デ肭蟮鹘猓姓咚希袷滤咚习伞D芊袷に撸栋旆ā肪凸懿涣耍蔷吞煊用恕5牵率狄阎っ鳎灰灼悖蔷椭缓萌厦耍氖嗉偎荆腿及芩摺2,关于电梯的设计方案,《办法》的第3条和第5条只规定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向其他业主“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请是权利吗?。3,在补偿热莸牡6条中,利益受损业主的补偿也只是预案,还只能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商定。至于“利益受损”&“预案热荨是什么,就请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等着对方的恩赐好了!!,因为决定的是侵权人,不是被侵害人,还有天理吗?真是岂有此理,。4,根据《办法》第14条,在业主的通风、采光、通行受影响时,也只是由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受影响业主还未能说“不”。两者对比,可以看出,受损方业主有决策权吗?当然没有,只有“被征求意见”&和“被协商”&的机会,完全没有权利。在被颠倒了利益和权利关系的两个2/3的条件下,只有利益之争的丛林法则,连伪“协商”&都不会有。倾巢之下,安有完卵。这已被广州八年加装电梯实`,和《办法》的出台得到证明。以“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来形容广州八年加装电梯实`,和《办法》的内容,是最恰当了。你看:市政府放了一把“2/3”&的火,老百姓就去斗吧!反正,政府得了多数票(该特殊群体龋GDP也增加了,公职人员已免费加装电梯,广日电梯也生意兴隆,佳大欢喜。至于那些维权者嘛,自然会给己得到“公款加装电梯,无本万利”甜头的政法系统兄弟们摆平的。(三)夺权利,挑起矛盾,规避责任是《办法》的三大特点市法制办召开《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文件说明会中,大言不愧地说:《办法》明确了业主之间的协商原则,《办法》规定的协商体现在增设电梯的全过程(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从而充分保障所有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最大限度平衡所有业主的权益。是这样吗?1,夺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权利请看他们所指的《办法》第三条,实质上是为了_认“两个2/3原则”&却以&“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和对业主没有实际意义的&“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告知,来掩w他们夺业主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权利(电梯一般都是建在原楼建筑控制线外的共同共有部分)及相邻权的恶行&。《办法》第六条是: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受损补偿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决定。既然要补偿,就是侵权,但决定权在侵权方,这是赤夥夥的夺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索偿权行为。《办法》第14条,在业主的通风、采光、通行受影响时,也只是由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夺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相邻权。《办法》第22条却规定: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夺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对侵权行为的物上请求权。2,挑起业主之间的矛盾文中的“补偿”“&利益受损”&“&业主专有部分”“&补偿资金筹集预案。”“原产权单位”“&原房改售房单位”“&受影响业主”&“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展开协商”“&全体业主充分协商。”&的空洞或不_定用词的热菔鞘裁茨兀吭谄渌鞘械耐辔募幸舱也坏秸庑┦鲇铩C婊鸵抵魅耸募扑惴绞剑罡呷嗣穹ㄔ旱挠泄厮痉馐秃汀豆愣∥镆倒芾硖趵返诙醯谋硎鍪遣煌模裁赐辈⒂媚兀肯韵掷锩姘挡夭豢筛嫒说男!栋旆ā肺饕瞪柚酶嗟奈侍猓羝鸶嗟恼楹兔堋3,规避政府责任。试问?如果是一分符合上位法的文件,需要“请求调解”“&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陈述吗?各地加建电梯由于选择需全体业主同意的原则,故此,文件中没有也不需要广州市《办法》中的上述陈述。除了想规避政府责任还能作何解释。用“想做婊子,又要立贞节牌坊”&来形容《办法》全文结构就最合适不过了。我怎么也想不到,耗费数以亿计人民血汗豪养的的一大堆专家,会向千万市民交出这样糊涂的“答卷”。《办法》是一份典型的丛林法则。《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对省纪委工作报告《权力制约首先要从政府做起》的极大讽刺。“再没有什么危害,可以大过对公权力的放纵,对于法治意识淡漠、不依法行政的官员,必须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公职人员明白,法律高于官员的权威、高于政绩、高于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否则,广州市将永无宁日。广州市公民:刘学基电话:&&&&&&&&&&邮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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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27 &&
&&&&旧楼加装电梯变成危楼房,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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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22 &&
难道不到1/3的人就可以剥脱别人用电梯的权力? 你可以选择不出钱不用电梯 绝对不会有人逼你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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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15 &&
难道非要2/3的人只能去买高价的电梯房?有多少老人现在爬楼梯爬得很辛苦,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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