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从何时公司多少钱起开始纳税?

宋代茶政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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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对茶实行专卖的是唐代,不过那时候茶还是高档消费品,饮用的人不多,因此收入不多,最高不超过40万贯。到了宋代,茶开始步入寻常百姓家,对茶的专卖开始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财源。
宋代茶政茶行起源
最早对茶实行专卖的是唐代,不过那时候茶还是高档消费品,饮用的人不多,因此收入不多,最高不超过40万贯。到了宋代,茶开始步入寻常百姓家,对茶的专卖开始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财源。
宋代茶叶的主要产区在秦岭、淮河以南,政府在这些地方成立了6个‘榷货务’负责对茶实行专卖。
政府规定,茶农所生产的茶不得私自出售,一律要卖给‘山场’(‘山场’再把收购的茶送到‘榷货务’),收购价格以品质不同差别很大,差的安徽茶15文/斤,好的杭州茶185文/斤,最好的海州茶可达850文/斤。
政府给茶农的收购款是预先支付的,茶农要为此付20%的利息。另外,收购时每100斤茶还要扣除25%的‘耗茶’(茶叶会缩水)。总而言之,老百姓和政府打交道一定是吃亏的。
当时生产茶叶的成本是这样的,工人工资是60文/天,4个人工可以生产18斤茶。换句话说,成本是13文/斤。扣除利息和耗茶,低档茶根本无利可图,高档的就赚到了。
宋代茶政茶的初始销售方式
政府收购到茶以后有两种销售方式:
一是‘官鬻’,主要是卖给老外,对金、夏的贸易普通老百姓是不能染指的。
二‘通商’,卖给商人。
宋代茶政由茶引起的茶政
宋代茶政入中钱帛
商人想做茶叶生意必须首先到东京去交钱,东京也有一个‘榷货务’,这个机构是负责收钱的,收到钱以后开具提货单,商人凭提货单到南方的‘榷货务’提货。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当时使用的货币是钱和帛,运输非常麻烦,政府就把这项工作转嫁给了商人。另外当时地方政府也常常挪用政府款项,此举也避免了这个弊端。
这个称为‘入中钱帛’,简称‘入中’。
宋代茶政入边趋粟
宋朝建立不久就开始和金夏等国打仗,边防军队需要大量粮食,政府又想出一个主意,鼓励老百姓自己把粮食运到边境,驻军收到粮食以后给他们开具‘交引’,凭借这个‘交引’到东京可以领钱帛,也可以领茶叶的提货单。
这个称‘入边趋粟’,简称‘入边’。
‘入边’政策实行以后,很多老百姓都踊跃往边关送粮,拿到‘交引’以后他们没有实力做茶叶生意,就把它卖了。这样一来,‘交引’就宛如一种有价证券,在东京和各大城市都出现了‘交引’的交易所。
凭心而论,这个政策是不错的,为国家省却了采购、运输物资的负担。但是推行既久,弊端渐生。
当时战局吃紧,边防军的需求不断扩大,粮食的价格就被炒上去了。当时内地粮价不过十几文,在河北却高达60文,在西北更高达1000文。(对了,这其中也有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的因素,中国人的智慧真是伟大啊)
这样一来,大家拿着‘交引’到东京去拿钱,政府没有这么多钱;到南方去取茶,也没有这么多茶。
如此这般,在东京证券交易所里‘交引’狂跌,政府的财政也日益亏空,不得不想办法改革。
宋代茶政“见钱法”和“三说法”
景德年间(),李特等人实行改革:1)规定边境地区的粮价2)除茶叶以外,增加‘香药宝货’‘东南缗钱’作为支付手段,合称‘三说’(‘说’通‘兑’)。
这个办法治标不治本,一者难以从根本杜绝边关的舞弊,再者大家对于‘香药宝货’‘东南缗钱’兴趣不大,需要的还是茶。政府困境依然如故。
于是不久又实行改革,新办法有两种,一是‘贴射法’,就是政府不再收购茶,由商人和茶农自行交易,只要在交易前把政府应得的利润交纳就可以。
顺便说一下政府的利润情况,在淮南,商人给茶农25文/斤,给政府31文/斤,真是万恶的旧社会。
另一个是‘见钱法’,就是最初提到的办法,在东京交钱,在南方提货。
这两个方法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把茶叶专卖和军粮问题分割开来,省却了许多麻烦。
新办法实行以后遭到了强烈抨击,因为当时靠东京证券交易所吃饭的人很多,军队没机会捞钱自然也反对。于是各派政治势力就在政治局里倾轧起来,新派失势被流放到海南岛,‘’就变成‘’;旧派失势被流放到海南岛,‘三说法’就变成了‘见钱法’。[1]
最后新派获胜,茶和边防终于割断了瓜葛。
宋代茶政取消专卖制度实行通商
老问题刚解决,新问题又出现了,统计数据表明,茶叶产量不断递减,只及过去产量的50%。
倒不是说茶农不种茶了,而是他们把茶叶偷偷卖给了走私犯。
我们知道,政府既然垄断,茶叶价格自然高昂,铤而走险走私的人自然就多。而且收购部门压级压价,茶农也不愿意把好茶卖给政府。这样一来,私茶既便宜又好,当然非常受欢迎,就好象现在大家喜欢D版的道理一样。
对于走私,政府一向是很有打击力度的。当时规定,走私数额较少者‘答四十’,就是用一尺长的竹棍打PP;走私数量较多者‘杖八十’,也是打PP,不过是用很粗很长的大木棍,就是《三笑》里秋香用的那种。(顺便说一句,对于走私货物,在补交税款以后并不全部没收,只没收1/3)
但是厚利之下、必有勇夫,政府防不胜防。随着茶产量的锐减,政府收入不断减少,而经常性的行政支出依然如故。于是有识之士就提出干脆取消专卖制度,对于茶就如同普通货物一样征税。
嘉佑4年(1059年),政府下令取消专卖,实行通商。
通商实施以后,茶如同普通货物一样纳税,分为‘过税’和‘住税’,每斤若干文。但是有一点很不合理,无论高档茶还是低档茶交纳的钱都是一样的。
尽管如此,政府不与民争利总是好事。事实上,通商以后政府收入还高于以往,同时又裁撤了许多机构,更节约了负担,对于老百姓来说,现在可以喝价廉物美的茶,自然更是大好事。
宋代茶政茶引
可惜政府总是邪恶的时候居多,几十年以后,蔡京执政,又开始打茶叶的主意。
崇宁4年(1105年),蔡京开始推行‘茶引制度’。该制度规定,商人买卖茶之前必须向政府购买‘茶引’,‘茶引’上注明商人的姓名、购货地方、销售区域。
‘茶引’分‘长引’、‘短引’,前者用于长途贩运,价格是100贯/120斤;后者用于在当地销售,价格20贯/25斤。
与以往的制度不同之处在于政府不再收购、销售茶,也不再对茶农发放贷款,对于价格也不再过问,一切交易由商人和茶农自行商谈。
这个‘茶引’制度纯粹是一种许可证制度,简便易行,既增加了收入,又省却了诸多机构。以后南宋、明清都沿用这种制度。
宋代茶政茶马贸易
再说一说两个特殊地区。
一是淮南,这里不归6个‘榷货务’管辖,另有13‘山茶场’,‘榷货务’只负责茶叶的储藏和发放,‘山茶场’还负责贷款发放、茶叶收购。
一是四川,这里的茶原先不实行专卖。四川当时茶产量占全国的40%,估计因为饮茶者甚多,政府怕引起民变,因此不专卖,只是不允许他们输出茶叶。
后来,内地茶叶开禁,四川倒开始实行专卖了。因为这时候政府要在青海打仗,马匹匮乏,就准备用四川的茶和羌人换马,是为‘茶马贸易’的开始。[2]
以后蔡京行‘茶引’制度后,四川就和内地一样了。
宋代茶政宋茶总结
最后再谈两个问题。
1、总的说来,当时茶还是一种奢侈品。从数量上说,全国产量不过5000万斤,人均不过一、两斤;从价格上说,一斤茶可以买十几斤乃至几十斤米。所以穷人喝茶并不普遍,大家看《水浒》就可以发现,那些好汉口渴了都不喝茶,而是进酒馆喝上几角酒。
2、宋代茶税收入最高不超过300万贯,不及盐(3000万贯)、酒(1400万贯)远甚,只占政府岁入的3%。即便如此,政府依然竭泽而渔,无所不用其极。窥斑见豹,宋政府的黑暗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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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后,茶叶生产企业主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茶叶生产企业类型较多,涉及的纳税计算问题比较复杂。现就不同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分析如下:一、基地型茶园基地型茶园属于单纯的种植业,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初制加工厂茶叶初制加工厂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初级农产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茶叶初加工环节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就茶叶初加工企业类型来分析,增值税征免各不相同。第一类是单纯的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自己没有茶园,不种植茶叶,向外收购茶青进行初制加工,生产各类毛茶,其销售生产的茶叶不是自产而是收购后生产,应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购的不是茶青而是茶叶,经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其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类是基地 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拥有自已的茶园,对茶园自产的茶叶进行初加工,生产各类毛茶。其销售生产的茶叶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畴,不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三)项之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茶园种植项目所得,和适用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的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应分别核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第三类是基地 农户 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拥有茶园,但自产茶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既生产部分自产毛茶,又面向农户和其他茶园收购部分茶青加工毛茶,或者直接收购毛茶。前者是免征增值税业务,后者是应征增值税业务,所以这类企业必须对自产和外购生产的毛茶销售额分别核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同样也会出现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中提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问题。第四类是基地 社员 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的茶叶合作社,据财税[2008]81号文件之规定,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当自产茶叶不能满足需要时,依法成立茶叶合作社是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不过,这个税收筹划方案也有一个取舍的选择。财税[2008]81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而收购社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经过简单加工或初加工后再销售的,是否属于“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尚待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其所得是否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茶叶种植项目所得或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亦待明确。三、精制加工厂茶叶精制加工厂不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精制茶的增值税税率为17%。然而,除了单纯的精制外,精制加工厂一般也有初制 精制、基地 初制 精制、基地 农户 初制 精制、基地 社员 初制 精制等等类型。其“一条龙”的混合经营模式,在纳税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2、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不同税率的毛茶(13%)和精制茶(17%),要分别核算其销售额。3、分别核算优惠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分别核算,虽然可以保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然而却不能实现充分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最大限度达成合理、合法减轻税负之目的。现举例如下:某茶场(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销售总收入200万元(含税),其中自产毛茶销售收入60万元,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销售收入80万元,外购毛茶销售收入60万元。本月销售总成本136万元(含税),其中自产毛茶销售成本40万元,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销售成本50万元(初制38万元,精制12万元,精制成本中含进项税1.2万元),外购毛茶买价46万元。计算出1、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80÷1.17×17% 60÷1.13×13%=18.53(万元)本月增值税进项税额=46×13% 1.2=7.18(万元)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8.53-7.18=11.35(万元)2、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茶场的收入总额为:60 (80÷1.17) (60÷1.13)=181.47(万元)茶场的销售成本=40 (50-1.2) (46-46×13%)=128.82(万元)利润(所得)总额=181.47-128.82=52.65(万元)其中:自产毛茶项目所得=60-40=20(万元)精制茶和外购毛茶项目所得=52.65-20=32.65(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核定该茶场茶叶种植和初加工环节的所得分别占60%和40%。因此,应纳税所得额=32.65 (20×60%×50%)=38.6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38.65×25%=9.66(万元)3、本月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21.01万元。从上例可知,生产精制茶耗用的自产毛茶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且生产精制茶项目所得中初制环节的所得亦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如果成立由茶场控股的茶叶精制厂(独立法人),那么在加工精制茶时,收购茶场的自产毛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茶场销售用于精制的自产毛茶收入不仅免征增值税,其所得也可以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假定精制茶厂按65万元收购本月生产精制茶耗用的毛茶,则茶场和精制厂各自应纳税如下:1、本月茶场应纳增值税=60÷1.13×13%-46×13%=0.92(万元)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茶场的收入总额为:60 65 (60÷1.13)=178.1(万元)茶场的销售成本=40 38 (46-46×13%)=118.02(万元)利润(所得)总额=178.1-118.02=60.08(万元)其中:自产毛茶和用于精制项目所得=(60 65)-(40 38)=47(万元)外购毛茶项目所得=60.08-47=13.08(万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13.08 (47×60%×50%)=27.18(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7.18×25%=6.80(万元)2、本月精制厂应纳增值税=80÷1.17×17%-65×13%-1.2=1.97(万元)假定精制厂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本月精制厂应纳税所得额=(80÷1.17)-(65-65×13%)-(12-1.2)=1.03(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03×20%=0.21(万元)3、本月茶场和精制厂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0.92 6.80 1.97 0.21=9.90万元筹划后,茶场和精制厂共计节税11.11万元(21.01-9.90),节税率达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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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茶叶店如何作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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