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先行支付是只管撞到人医药费怎么支付吗?个人赔偿管吗?

工伤先行支付首案在重庆开庭 医保局担忧基金安全
中广网重庆7月27日消息(记者陈鹏)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没有合同、社保的劳动者,出了工伤后企业拒赔。本期望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却又遭到地方医保局拒绝。昨日(26日),"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在重庆忠县开庭。但是被告——忠县医保局在法庭上对基金安全表示出的担忧,再次凸显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执行之难。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是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确立的一项制度,根据设计,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兴办机构到用人单位追偿,主要还是为了避免因为无力垫付医疗费用,受伤的工人得不到救治,从而落下残疾,乃至失去生命的现象发生。
本案的原告王栋梁之前是重庆忠县卓越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卓越公司没有与王栋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在日,王栋梁工作外出发生了交通事故被鉴定为伤残3级属于工伤,但是由于卓越公司已经不具备偿还能力,于是在2013年6月,王栋梁便依据社会保险法和一些相关的配套规定,多次向忠县医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但是医保局均以卓越公司没有参保为由拒绝了王栋梁的请求。日,在律师帮助下,王栋梁就将医保局告上了法庭。虽然昨天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但是根据采访,原告律师对庭审的结果仍然是保持较为乐观的态度。
医保局在庭上的观点说,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的统筹,但是重庆市并没有出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县级医保局没有办法擅自支付。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已经下达了终止执行书,卓越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如果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将无法追回债务,导致保险基金的缺口。医保局也说,如果今后此类无法追回资金的案件过多,就会导致资金无法承担甚至崩盘。
此外,在一些第三方调查机构来看,先行支付机构在立法之初的时候,地方人社部门就抱有不乐意、不支持的态度,而相关的规定在出台以后,地方政府部门也多以推诿的态度来对待,普遍都没有落实这个制度,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所以造成了目前执行难度很大。因此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黄乐平就说,通过这个集体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给不作为的行政部门以压力,或许是督促该政策落实的一条途径。
(原标题:工伤先行支付首案在重庆开庭 医保局担忧基金安全)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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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劳动部门出台新规 因故工伤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12月24日讯(本网记者陈挺 通讯员 郑迅华)因故工伤,用人单位没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你又找不到第三人承担工伤保险费?不用发愁,厦门市劳动部门将为你启动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解你燃眉之急。而且,追溯至今年7月1日以后都适用。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昨天出台此项新规。
  旧规:
  负工伤无人管
  索赔偿金繁琐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昨天通报了一起经典案例,厦门一职工张某,去年8月在操作机器时,左手手指被严重挤伤,随即被单位送医治疗。
  住院期间,单位仅为张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随后便不再问津。由于单位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原规定,张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负伤的相关治疗费用应由单位负责。
  面对高额的住院费、医药费、二次手术费等,张某及其家属多次向单位索要未果,经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一系列繁琐的过程,历时一年多,仍然未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新规:
  社保基金
  可先行支付
  像张某这样,受工伤“无人管”的情况,今后将不再出现。劳动部门启动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的新政策,只要符合条件,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职工的医疗和工伤相关费用,再由基金进行追偿。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为参加厦门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的,应符合的具体条件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支付其医疗费用,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终结后,个人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是在厦门就业的工伤职工的,应符合的具体条件包括: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或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单位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
  □相关链接
  具体申领程序
  (一)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申请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时,向原参保的市或区社保中心书面申请。所需书面申领材料如下:
  1.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2.并填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3.其他相关材料。
  (二)个人或者近亲属可持工伤认定书和有关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所需书面申领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书;
  2.《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3.其他相关材料。
  小提醒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如果已先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了,如何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
  1.个人可以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将原来用“社保卡”结算的费用改为现金结算,之后持现金结算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原来刷“社保卡”结算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
  2.上述情形属医疗费用比较大、个人无能力垫付现金与协议医院进行现金结算的,可以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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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国内第一判:社保局向未参保职工支付工伤赔偿
来源:谭小辉律师:日期:
先行支付国内第一判:
乌鲁木齐一法院判决社保局向未参保职工支付工伤赔偿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2012)水行初字第16号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原乌鲁木齐某劳务有限公司职工,现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上蔡县,暂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工伤待遇复核科科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要求履行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后,于2012年3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告在2008年由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劳务工程中工作受伤。2009年3月被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乌劳工伤字第120号)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10乌劳鉴定第1号)。经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10)乌劳仲裁字第684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2010天民一初字第1721号)及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973号)。乌鲁木齐市该劳务公司不给原告赔付工伤待遇。2011年7月12日,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1年10月14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11天执字第1779号)。该劳务公司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得不到工伤待遇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五条及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2011年11月4日及2011年11月30日原告多次向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递交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申请,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原告的申请书,使原告工伤待遇得不到赔偿,工伤得不到进一步的治疗,生活陷入困境,故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款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1、2011年11月30日的申请书。证据2、2011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科综合业务科关于袁某某的先行支付答复。证明我向被告提交过申请。
第二组证据:证据1、2010年3月11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0)乌劳工伤字第120号工伤认定。证据2、2010年3月30日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证据3、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乌劳仲裁字第684号仲裁裁决书。证据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天民一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人民法院(2011)天执字第1779号执行裁定书。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应当先行支付我工伤赔偿待遇。
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也是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我局在办理业务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执行,袁某某2008年在工作时受伤。2009年3月被认定为工伤,其受伤时间和工作认定时间均在先行支付规定实施之前,不在法律实效产生的实施范围之内。因此,原告提出的两项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袁某某受伤时间和工伤认定时间均在先行支付规定实施之前。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2008年原告在该劳务公司承包的劳务工程中工作受伤。2010年3月11日被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4月2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10年8月9日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乌劳仲裁字第684号仲裁裁决,由该劳务公司与袁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劳务公司支付袁某某工伤赔偿各项费用。该劳务公司与袁某某均不服该裁决,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3月1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天民一初字第1721号民事裁决,由该劳务公司与袁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劳务公司支付袁某某工伤赔偿各种费用。该劳务公司与袁某某均不服该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6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由该劳务公司与袁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劳务公司支付袁某某工伤赔偿各种费用。由于该劳务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袁某某工伤待遇赔偿的义务,2011年7月12日,原告袁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法院穷尽了财产调差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该劳务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提供的财产,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天执字第1779号执行裁定,终结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递交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申请,2011年12月29日被告对其申请作出了不予先行支付的答复,原告不服,随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本市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是被告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款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应当由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定,是关于施行日的规定。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本案中,原告的事故伤害虽发生在2008年,但原告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施行后,因此,对被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原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六十日内向原告袁某某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法定责任;
二、驳回原告袁某某其余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项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琳
&&&&&&&&&&&&&&&&&&&&&&&&&&& &人民陪审员&& &朱晓红
&&&&&&&&&&&&&&&&&&&&&&&&&&& &人民陪审员&& &胡彬
&&&&&&&&&&&&&&&&&&&&&&&&&&&&
&&&&&&&&&&&&&&&&&&&&&&&&&&&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 &书记员&&&&&& &彭凤艳
敢于吃螃蟹——都江堰市工伤医疗先行支付的探索
www.&&2013年05月07日 &&来源: 新华网四川频道&&
&&&&唐尧桂和老伴刘世奇跟大多退休老干部一样,早上送孙儿去上学中午在家看看电视下午接孙儿回家,原本靠着退休金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2012年2月22日这天唐尧桂经历了一场车祸打破了这家人的宁静生活。当日,58岁的唐尧桂正常行走在建设路上,在他无任何察觉的情况下,一辆长安奥拓微型轿车将她撞翻在地,路人拨打了120,老人随即被送到了都江堰市红十字会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颧骨骨折、双腿骨折,后因病情需要转至都江堰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在住院的21天里,在医护人员细心看护和家人的精心照料下老人一天一天康复了,可随即而来的高额医疗费用和索赔事物让她一筹莫展。
&&&&原来撞她的奥拓车司机家住都江堰市虹口镇高原村2组的刘戎刚满19岁,无驾驶执照,其奥拓车无车险,家中老父身患残疾,家中无劳动力仍然贫困,无力支付后期赔偿。肇事后,交警大队拘留刘戎十天,并认定肇事人刘戎承担全部责任,但自3月3日刘戎在认定书上签字以来一直不予赔偿,多次讨要,他都以没有钱为由推脱不管。后老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2日法院作出了2012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戎赔偿我损失费共计元,其中医疗费78573.36元,但刘戎早已离开都江堰不知所踪,家中只留下身患残疾的父亲在家,都江堰市法院强制执行局进强制执行无果,唐尧桂又向那儿去取要这应得的赔偿?
&&&&求助医保
&&&&老人万般无奈向都江堰医保局求助,局相关领导认真听取了老人的诉求,医保局相关领导听完他们讲完事情的基本情况后,我们就意识到,这有可能会成为都江堰市第一例先行支付的案例。因为各项条件都符合《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对于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暂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根据参保类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现行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政策先行支付。也正是基于这个因素,我们立即着于制定先行支付流程、实施办法。
&&&&落实救命钱
在向成都市人社局汇报之后,并就此事进行了磋商,:“医疗保险先行支付条款在《社会保险法》中的体现,是法律所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国家和省对此具体操作办法都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开展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工作,我们是有一定顾虑的,毕竟这牵扯到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唐尧桂这个案例上,经过综合考虑,站在和谐社会的角度,市人社局决定启动医疗保险先行支付机制,通过在明确支付范围、完善申请程序、界定审核资格、实行部分债权转让制、建立费用追偿机制等方面进行反复论证和修改,制定了基本医疗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
2013年4月29日,对医保基金先行支付首例大胆地进行了尝试,完成了我省第一例先行支付案例医疗费用的拨付工作,支付唐尧桂医疗费用63216元。(都江堰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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