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3)
E-mail推荐:&&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责任编辑:朱瑶)
我要发表留言
&&&&&&&&&&&&&&&&&&&&&&&&&&&&&&&
&&&热图推荐
&&&精彩新闻
&&&播客?视频
&&&资本市场热点追踪
&&&频道精选
???海南到底要砸谁的牌子 温家宝送别"国宝"只为一字?大年三十路边站街女 奥巴马在中国面前像猴子
&&&无线?手机媒体
发短信上手机人民网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微贷
&Position:
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是指对我行小微企业存量客户发放用于结清已有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
开发背景:
依据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的要求,为了有效解决市场中“倒贷”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减少小微企业经营压力,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管理办法。
产品特点:
1.新发放贷款必须用于结清已有贷款。
2.借款主体必须为我行小型微型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存量客户。
3.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客户基本条件:
1.我行存量客户,即在我行有贷款余额的客户。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且年检合格;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且依法合规经营。
3. 借款人成立并正常经营两年(含)以上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4.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和持续的营业现金流收入。
5.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原则上为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两年内逾期超过6期(含)以上)以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
6.企业信誉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7.原流动资金贷款在我行贷款形态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8.能够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9.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10.客户当期及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均不高于75%。
11.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路10号  邮编:530028 电话银行:86-771-96288 传真:86-771-6115383Copyright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佳浏览银监会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当前位置: >> >>
银监会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银监会网站
【E-mail推荐
关于征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支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借鉴国际银行业贷款风险管理的成熟经验,结合多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实践,起草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联系人:支磊 姚勇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邮 编:100140
    Email:fgbtl@
    传真:010-. 
    附件:
 相关链接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责任编辑: 史玮您的位置:>>>正文
银监会: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经济网北京7月24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五、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应改进信息技术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六、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技术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要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积极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技术水平,推动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24小时点击排行
12345678910
24小时跟帖排行
环球今日推荐
环球时报系产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