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没有书面约定,约定一个月还款,到还款日时双方私下约定可以做公证吗协商继续用一个月

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还款不用支付利息_网易新闻
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还款不用支付利息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还款不用支付利息)
柘城县法院李亚杰
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没有得到支持。
原告魏某诉称,2015年3月被告李某向他借款31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000元,其余款项拒不偿还,原告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1200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作为证据。
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法庭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自行放弃质辩权,原告提供的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诉30000元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1200元,因原被告双方没有书面约定,依照《合同法》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故对120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某借款30000元,同时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本文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农村版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未履行还款义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篇一: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为了充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 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及时的。 2、 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 4、 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并承担义务,您因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消费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保
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乙方(贷款人): 地址; 电话:
借款人因需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款项用于正常消费,并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还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欠款”之定义与解释:指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项下欠贷款人的一切已到期和未到期的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业务管理费、手续费、查档费、逾期费用(罚息复利)、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关外手续费、公证费、登记费、查档费、评估费等),以及贷款要根据本合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一条
贷款 1.1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1.2个自然日,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贷款转存凭证为准,借款止期随之顺延。贷款转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利息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金额的%一次性计收利息。 1.4 综合业务管理费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计收综合业务管理费。 1.5 关外手续费¥,借款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或之前支付。 1.6 最低收费标准本贷款最低收费标准为元。 1.7其他收费
。 1.8 逾期 如果实际借款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且少于30个自然日的,按合共的利息和综合业务管理费(或最低收费)折算日费用后按天计收贷款利息和管理费。 如果实际借款期限超过30个自然日的,贷款人有权对未还贷款按天收取逾期费用;(或最低收费)折算成日费用后上浮50%加计收利息和综合业务管理费。 1.9 贷款人有权根据市场状况或借款人特殊情况,对上述费用的收取标准与方式作出调整,并保留最终的决定权和解释权。贷款人发放贷款后,无论何种原因,上述所有收费及公证费、查档费、评估费等费用概不退还。 1.10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明确用于 生意周转 ,非用于高风险投资以及非法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发生挤占挪用现象,贷款人除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外,还有权向借款人计收罚息(挪用贷款的罚息为本合同项下总费用上浮100%)。 第二条 发放贷款 2.1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文件,办妥公证、借款等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本合同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有效的; (3)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4)其他先决条件 。 第三条 还款 3.1 还款方式 一次性还本付息,即最迟至贷款到期之日止,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及所有贷款费用。 如借款人以银行贷款作为还款来源,则一旦银行贷款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当立即优先偿还本合同借款,而不论本贷款是否到期。借款人授权同意贷款人在银行按揭款或抵押消费贷款或购房款或其他还款来源中直接/间接扣收应付未付的费用及贷款本金。 3.2 还账账户 借款人须于还款日前将贷款足额存入以下指定账户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3 贷款人划账/到账所得款项按先逾期费用后利息、管理费再本金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欠款。 第四条 借款人陈述并保证 4.1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齐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如因提供资料虚假或非法等原因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贷款根据相关公证委托书享有房产的处置权。 4.4 如借款人系两人或两人以上(即联名借款),则每一借款人对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综合业务管理费、手续费、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欠款的偿还均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4.5 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贷款人可根据公证书和本合同约定条款处置借款人名下房产,若该房产为借款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借款人完全有能力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并在贷款人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宽限期内主动迁出房屋,借款人不存在因处分该房产而无法保障其个人及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的情况,因任何原因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则接受贷款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双方一致同意具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执行措施。 4.6 借款人对本贷款所涉房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该房产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共有人必要的同意,而且该房产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出卖给买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赠予、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共有权争议,不存在承租方竞购争议,不存在任何被禁止或限制转让或抵押等情况。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处义务 5.1 贷款人依据其审批政策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予以审批,并自主做出贷款与否的审批决策。 5.2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所有欠款。 5.3 借款人已获悉并授权同意:1、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机构向具有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查询贷款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和配偶、担保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并根据贷款需要对贷款关系人及其家庭的收入、财产、负债状况、就业经历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2、授权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机构将贷款与担保信息以及与此相关的个人其他信息提供给具有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 5.4 如果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各类媒体上刊登公告,披露借款人的姓名、住址、逾期信息等全部借贷信息,并向有关主管单位及借款人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通报,以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6.1 借款人应当(并非必须收到贷款人通知)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贷款费用。 6.2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资信调查费、考察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等),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贷款人有权主张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 6.3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主动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有效的;授权贷款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查询其征信报告,并可以通过电话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调查其个人资信及相关情况;授权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的资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6.4 借款人应在下列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配合贷款人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资产或还款来源发生重大不利事件。 (3)借款人的姓名、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或/及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4)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第七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欠款: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行为,有逃避贷款人调查、监督、恶意逃废债等行为。(2)借款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动产等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等限制情形。 (3)借款人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或未向贷款人如实提供贷款审查和贷后监管所需的资料。 (4)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安全。 (5)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其为自身债务或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6)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7)借款人擅自出售名下房产或以该房产作抵押消费或虽告知贷款人但拒绝贷款人负责相关工作并/或承担相关费用的。 (8)出现对或可能对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 (9)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借款人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只要贷款人事实支付了借款,无论任何原因,如遇(1)国家/按揭银行政策调整,(2)或因借款人自身资产收入/负债或个人征信或提供虚假资料等原因,(3)或其他,导致按揭银行审批结果与前期口头询价/审批意见不一致,或按揭申请不通过,借款人均同意并有权在下列解决方案中自行选择;(1)更换按揭银行并协助办理申请新按揭所需之手续,不管贷款成数多少均予以接受并自行解决其他相关问题;(2)或通过完善按揭申请条件继续使用原按揭银行并自行解决其他相关问题。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 8.2 借款人必须全面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如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借款合同造成贷款人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使债权追偿权,借款人还应承担: (1)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额 20 % 的违约金。 8.3 借款人应当无条件; 8.3.1 以自有资金立即提前偿还应还欠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8.3.2 向贷款人提供足值、认可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8.3.3 接受贷款人根据贷款风险状况作出的调整贷款调整; 8.3.4 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 8.3.5 把已赎出的该房产申请抵押贷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欠款及相关费用; 8.3.6 把赎出的房产抵押给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 8.3.7 其他救济措施。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9.2 本合同项下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篇二:年借款合同(个人)
借 款 合 同 (适用农牧民个人贷款及个体工商户贷款)
曲阳县富必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曲阳县富必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方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方协 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贷款 1.1 币种:
人 民 币。 1.2 金额(大写): 。 1.3 期限:自
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1.5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还款 2.1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还款法还款 (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年结息。当年利息=贷款本金×年利率×占用年数;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2.2 还款日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结息日为每 (年/季末月),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3 选择等额本息时: (1)按年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年的对日;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2.4贷款展期 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还款方式 3.1账户还款:借款人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方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采用此种还款方式时: (1)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2)贷款方划账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冲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3)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4)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方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 3.2 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贷款方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3.3 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前还款 4.1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1)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 (2)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4.2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0个公司工作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3 借款人经贷款方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4.4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方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期限重新计算。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贷款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贷款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2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6.3 贷款方向借款人书面通知下列事项: (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 (2)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7.1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7.2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7.3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7.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7.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方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方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7.6 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方: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7.7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方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7.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方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篇三: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贷款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水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人承诺 (一)借款申请依法合规。借款人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文件、证明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借款人经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符合规定,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借款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本人或授权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贷款人及上一级级部门对贷款及担保的相关监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第二条借款基本条款 (―)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对中长期贷款利率,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确定新的贷款利率,新贷款利率可自次 [月/季/午]初执行); (五)借款期限月,自 年日止,按
(月/季/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罚息及复利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利息;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七)提款条件。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人方可放款: 1. 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申清书; 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已提交审查合规; 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已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来源、监督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款等; 4.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 5..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6.末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7.其他约定。 (八)支付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来自: 唯 才教 育 网:未履行还款义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件时,贷款人方可支付款项: L借款人已通过放款条件的审核; 2借款人已提交了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 3借款人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已提供了支付对象的完整账户信息; 4借款人采用的支付方式符合规定; 5.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支付条件。 (九)支付方式 本笔借款采用 支付方式,具体按相应支付方式对应的约定执行。 1.自主支付。符合下列情形的,借款人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其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4)其他约定: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将款项划转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 1.受托支付。除符合以上自主支付方式外的,均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3.受托支付的规定 (1)借款人应提前 1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贷款人审核确认后,将借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2)借款人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贷款人支付款项前书面向贷款人提出。贷款人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并可以收回相应的借款;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中止受托支付后,借款人中请恢复支付委托的,贷款人按规定合同的约定条件办理; (3)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有权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 (4)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提款申请书》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贷款人不负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4.自主支付的规定 (1)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在提交《提款申请书》时,要同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借款人要告知贷款人借款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并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取借款、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有权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借款; (二)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应贷款人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借款使用、经营收入情况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10天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经营地址及收人情况发生变动; 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3.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发生重大变化的; 4.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执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出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七)借款人不以转移资产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八)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监督、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库存物资和借款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的损失等; (四)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五)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均可从借款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六)借款人未按照规定提款、不符合发放及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 (七)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十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六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书。 第八条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贷款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偿还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2.末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宣布借款人构成违约的;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和其他融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 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口起生效。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私下约定可以做公证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