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新建住房口申请离婚协议书怎么写2017

农村新建住房申请书怎么写?_其他_土巴兔装修问答
农村新建住房申请书怎么写?
报价结果查看方式:
微信人工报价
报价结果将发送到您的手机
装修顾问-馨馨
4年行业经验,24h可咨询
10秒闪电通过好友
您的装修预算约
*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因材料品牌及工程量不同,具体报价以量房实测为准
装修顾问 -馨馨
(四年装修行业经验)
微信扫一扫
农村新建住房申请书怎么写?
提问者:施宾鸿|
时间: 20:34:14
已有3条答案
回答数:33844|被采纳数:7
所有回答:&33844
住房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武***,男,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市****村***号,身份证号:******。
联系**:*****。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
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
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
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
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大理市***镇***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 &&x月x日
希望能帮到你
回答数:3160|被采纳数:0
所有回答:&3160
关于要求改建住房的报告 && && &&
XXX建房办: && && &&
我家现有X口人,居住在XX年XX月所建的一栋住房内。因年久失修,无法居住,特申请改建。具体情况如下: && && &&
房屋地址:东靠XXX家,西靠XXX家,南靠XXX家,北靠村庄公巷。 && && &&
房屋结构:砖混结构,三层。 && && &&
改建面积:东西向12米,南北向8米。 && && &&
请求批准为感! && && &&
特此报告 && && &&
XX村XX组村民:XXX(签字)
回答数:4526|被采纳数:0
我的骄傲放纵_9101
所有回答:&4526
***国土资源局:
&&我是***村居民,现打算在自家院内建设房屋,根据**规划局出具的设计要求,准备建设占地面积为**米X**米的房屋一栋,现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时间:***年月日
已有 3 个回答
已有 3 个回答
已有 3 个回答
已有 3 个回答
已有 3 个回答
位业主已在问吧找到答案
简约现代风、清爽宜家风、典雅美式复古风总有一种适合你!
一万套装修案例
下载土巴兔APP
中国装修网当前位置: &
2017年无锡农村建房政策,农村建房实施办法
文章《2017年无锡农村建房政策,农村建房实施办法》由作者投稿、栏目编辑于 20:13:03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2017年无锡农村建房政策,农村建房实施办法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现在城里房价贵,有不少人选择去村里买地建房,但是农村不比城市,自己能随意建房之后,需要注意的就不是面积,而是风水,因为农村人少,阳气不足,所以建房时要讲究建阳房,看看都有什么风水禁忌。  无锡农村建房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生态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扩(改)建、翻建住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房,是指在新批准宅基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扩(改)建住房,是指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住房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翻建住房,是指按照“经批准的原址、原面积、原高度”,且保持原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进行住房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具有所在村、组常住户口,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村民。  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以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为引领,协调城镇发展与农村住房建设关系,坚持规划统筹、分类指导、绿色集约、体现乡土原则,建设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农村住房。  第五条&市、区城乡规划、国土、建设、住保房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宅基地审批、建设标准设计、产权登记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委托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许可、验线、核实等相关管理事项。  第六条&鼓励农村居民通过“双置换”或者其他方式进城进镇集中居住;鼓励村庄通过环境整治逐步改善农村居住条件;鼓励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置换、流转等方式退出宅基地。  第二章&规划控制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确定规划发展村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镇村布局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镇村布局规划及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村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村庄住房建设户数、用地计划等内容,并报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和村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不符合的,不得审批新建住房。  第九条&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房,应当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和农民公寓,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经鉴定为D级的农村住房且未统一安置的,根据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的规定,可以申请翻建住房。  第十条&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非规划发展村庄内,经鉴定为D级的农村住房,根据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的规定,可以申请翻建住房或者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新建住房的,必须在本行政村辖区的规划发展村庄内申请。  第十一条&规划发展村庄内,可以申请新建、扩(改)建、翻建住房。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征收的,应当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  禁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农村宅基地新建、扩(改)建住房。  第十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并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  新建住房的,除分户新建外,建房户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退出原宅基地。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户籍、宅基地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及以上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且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一人要求分户新建住房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低于30平方米,要求扩(改)建,并取得四邻同意的书面同意的;  (三)原有住房属于D级住房,需要新建、翻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受损,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需要扩(改)建、翻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建住房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后,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建房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改)建、翻建住房:  (一)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他人的,或者将原有住房改变为经营场所的;  (二)已经享受征收安置等补偿的;  (三)已经列入征地范围的;  (四)违法建设未处理以及未处理完毕的;  (五)已放弃自己住房份额造成面积不足的;  (六)已享受住房福利、补贴或建房用地政策,因原申请对象家庭中有关人员的户籍变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七)被赡养人本人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因子女不承担收留和赡养义务的;  (八)办理离婚登记前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的;离婚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建房应当填写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或者证明;  (二)户籍资料和个人身份证明;  (三)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新建住房的,还应当提供新建住房的相关图件和退出宅基地承诺(分户新建除外)。  第十七条&建房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  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及相关资料后1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面积是否符合标准等。  第十九条&申请翻建住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申请新建、扩(改)建住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提出。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建房申请的审核或者许可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公布。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改)建住房开工前,建房户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市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线。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进行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安全责任书,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建房户应当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定进行施工,并在开工之日起一年内竣工。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改)建住房完工后,建房户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核实申请,市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当签署房屋质量情况书面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日内到现场进行建房核验,核验内容包括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与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全责任书是否齐全等;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核验书面意见;新建、扩(改)建住房的建房户应当持核验意见、原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鼓励农村村民选用通用设计图集进行住房建设;未选用通用图集或者对通用图集作出调整的建房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农村建房技术指导和检查。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镇村范围内的建房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文保等部门的特定控制要求。  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通用图纸的推荐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改)建、翻建农村住房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每户用地面积应当控制在135平方米以内,且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户均用地标准,但不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二)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用地面积,不超过180m2;四人居不超过200m2,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m2。  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户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但不应超过上限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执行。  第二十七条&新建、扩(改)建、翻建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层高为2.8―3.3米,净高不宜低于2.5米;建筑结构宜采用砖混结构;  (二)住宅功能应当满足起居、客厅、卧室、餐厨、卫生间等基本功能;住宅应当突出传统文化、乡土气息和地方特色,坚持绿色、集约,并满足抗风、防洪、抗震、防火等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农村住房生活污水应当接入污水管网;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建符合环保要求的三格式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装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新建住房设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装置,方便垃圾收集处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省、市建筑节能标准规定。  鼓励建房户应用成熟的新型墙体、保温隔热、防水密封等材料;鼓励应用节水设备、节能灯具和太阳能光热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等实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农村住房审批许可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农村住房审批许可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超过标准多占用土地、新建住房竣工后不按照规定拆除原有房屋及退还宅基地的,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新建、扩(改)建住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予以处理;未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要求翻建住房的,按照《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建房户签订施工合同书和安全责任书的、未按照技术规定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建房户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欢迎浏览"2017年无锡农村建房政策,农村建房实施办法",更多信息请查看栏目【】或大学生校内网首页(),转载请注明出处!
【 相关文章推荐阅读 】
  2017年东莞农村建房政策,农村建房实施办法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现在城里房价贵,有不少人..…
  2017年佛山农村建房政策,农村建房实施办法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现在城里房价贵,有不少人..…
  2017年苏州农村建房政策,农村建房实施办法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现在城里房价贵,有不少人..…
  2017年苏州农村建房政策,农村建房实施办法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现在城里房价贵,有不少人..…
  2017年石家庄农村建房政策,农村建房实施办法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现在城里房价贵,有不少..…
  2017年济南农村建房政策,农村建房实施办法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现在城里房价贵,有不少人..…
  2017年南京农村建房政策,农村建房实施办法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现在城里房价贵,有不少人..…
  2017年陕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及实施办法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2017年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十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免费提供。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第四章 建设施工
  第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五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成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
  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培训机制。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六章 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七章 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老旧住房进行安全排查:
  (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要指导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影响和损坏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电子数据档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本文已影响人
All rights Copyright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新建住房范例图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