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父母的房产权,私房动迁产权人无户口后,产权做了儿子的名,问,这房子是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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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父亲与儿子两个人的名字,若父亲去世了,房子归谁?是给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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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上是父与子的名字,产权至少为二人共有(但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二人仅是共同财产的代表);若一人去世,则逝者的财产份额为其遗产,需要由其继承人进行分配,该财产决非当然为另一方产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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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房子是父亲买的,房产证上是儿子的名字,父亲欠债会牵连儿子吗
儿子房子是父亲买的,房产证上是儿子的名字,父亲欠债会牵连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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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没有为父亲设置担保的,房产与儿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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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担心儿子离婚房产归儿媳 假诉儿子欲通过调解夺产权
  东方网6月30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时下,房屋拆迁中有不少老年人将安置房登记在孙子孙女名下,这本是一桩皆大欢喜的好事。可当子女婚姻有变时,有人后悔当初对孙女的赠房行为,欲通过虚假调解协议夺回产权。近期,青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李某夫妇及儿子“手拉手”调解的虚假诉讼最终被拆穿。
  老房动迁赠孙女 儿子婚姻突生变
  李某夫妇年过半百,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小李。小李工作体面,媳妇小王也漂亮能干,一家人生活非常和睦。2004年,孙女小寒的出生让全家人非常高兴,尤其是老李夫妇,更是对小寒呵护备至。后李某夫妻与小李原来居住的农村小楼被拆迁获得两套安置房,于是将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李某夫妻及孙女小寒名下,另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则登记为小寒一人。房子动迁后,李某夫妻为贴补儿子家用,除将老两口的工资卡都交给了媳妇使用外,又远去外省工地打工赚钱养家。因全家都要上班,小寒则一直由外婆照顾。
  2008年动迁房交付,小李带上父母、女儿的身份证明材料对两套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其中,登记在李某夫妇及小寒名下的房屋由李某夫妇使用,另一套单独登记小寒名字的房屋则由小李出租并收取租金。
  转眼到了2012年底,小李夫妻的感情产生裂痕,夫妻两人终日争吵不休,竟闹到将要离婚的地步,亲戚、朋友甚至同事都知道了此事。李某担心小李夫妻离婚后,孙女小寒很有可能判决给母亲一方,到时候那一套仅登记了孙女一人名字的拆迁安置房,很有可能被小王实际控制或变卖。他们认为,必须想一个对策把房子给夺回来。
  为夺产权“手拉手” 利益受损引再审
  小王怎么也没想到,就在她提起离婚诉讼的前三天,李某夫妇抢先一步,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院。
  老两口表示,他们对于儿子将两套拆迁房都加上孙女名字的事儿毫不知情,是儿子擅自添加。小李作为小寒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说自己当时纯粹是出于私心,没有经父母同意或授权。双方口径一致、配合默契,小李与父母当庭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登记在小寒名下的一套房屋归李某所有。之后李某夫妻又再次诉讼,要求小寒将房屋过户到李某夫妻名下。两次诉讼,小王作为小寒的另一个法定代理人却没有出现在法庭之上。
  两份调解协议生效了,当法院向小王发出协助房屋过户的执行通知时,小王才幡然醒悟。丈夫被诉期间,女儿尚不满十岁,按照规定,本该通知小寒父母双方到场,可为何只有小李一人出庭。她感觉,小李和他父母为掌握主动权已精心设计了一场官司,欲借法院之力夺回房产。于是,小王以法定代理人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诉,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细节之处生疑点 虚假面具被拆穿
  庭审中,当法官问及办理产证的经过时,李某先是说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从动迁以后一直都放在儿子那里,有需要的时候再去儿子那里拿;办理产证都是他委托儿子去办理的……后又称,他不知道儿子去办理房屋产权证,因为当时他们和儿子已经不住在一起了,所以也不知道儿子儿媳当时闹离婚的事儿……
  而小李一边,先是陈述包括领房子、办产证都是父亲打电话给他,然后由他办理……后又坚称,他办理这些手续都没有通知过父亲……
  对此,小王不予认可。她提出,当年全家人协商将其中一套房屋直接登记在小寒名下,目的是避免日后过户缴税。而且自己与小李离婚的事情闹得周围人尽皆知,李某说自己不知情显然不合常理。
  庭上,小王提供了载明被拆迁户基本情况的《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复印件,被拆迁户基本情况栏内填写了李某、李妻和小寒三人,购房人处只有小寒一人的名字。还提供了3份房地产登记簿,表明小李和姑姑是在同一天对动迁房办理的产证登记,因为姑姑也是将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鉴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推断李某夫妇对房屋赠与也是知情的。
  而小李表示,这两份证据也恰恰证明了父母的“不知情”。
  庭审下来,法官深感疑点重重:如果如小李所说,他是背着父母在房产证上添加女儿的名字,那他动机何在?毕竟小寒是老夫妻唯一的孙女。李某夫妇时隔5年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他二人所有,并且起诉时间恰恰在儿媳提起离婚诉讼之前,难道时间如此巧合?
  此外,老夫妻甚至将自己工资卡都交给儿子儿媳,可见二老对儿子一家倾尽所有,将房子登记在孙女名下也不为过……
  最终法院认为,小王代理小寒提供的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系争房屋系李某夫妇赠与小寒,但可以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就系争房屋权属有内部约定的情况下,小王代理小寒提出的系争房屋由李某夫妇赠与小寒的主张更符合常理,且原审调解协议内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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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担心儿子离婚房产归儿媳 假诉儿子欲通过调解夺产权
日 03:30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6月30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时下,房屋拆迁中有不少老年人将安置房登记在孙子孙女名下,这本是一桩皆大欢喜的好事。可当子女婚姻有变时,有人后悔当初对孙女的赠房行为,欲通过虚假调解协议夺回产权。近期,青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李某夫妇及儿子“手拉手”调解的虚假诉讼最终被拆穿。
  老房动迁赠孙女 儿子婚姻突生变
  李某夫妇年过半百,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小李。小李工作体面,媳妇小王也漂亮能干,一家人生活非常和睦。2004年,孙女小寒的出生让全家人非常高兴,尤其是老李夫妇,更是对小寒呵护备至。后李某夫妻与小李原来居住的农村小楼被拆迁获得两套安置房,于是将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李某夫妻及孙女小寒名下,另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则登记为小寒一人。房子动迁后,李某夫妻为贴补儿子家用,除将老两口的工资卡都交给了媳妇使用外,又远去外省工地打工赚钱养家。因全家都要上班,小寒则一直由外婆照顾。
  2008年动迁房交付,小李带上父母、女儿的身份证明材料对两套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其中,登记在李某夫妇及小寒名下的房屋由李某夫妇使用,另一套单独登记小寒名字的房屋则由小李出租并收取租金。
  转眼到了2012年底,小李夫妻的感情产生裂痕,夫妻两人终日争吵不休,竟闹到将要离婚的地步,亲戚、朋友甚至同事都知道了此事。李某担心小李夫妻离婚后,孙女小寒很有可能判决给母亲一方,到时候那一套仅登记了孙女一人名字的拆迁安置房,很有可能被小王实际控制或变卖。他们认为,必须想一个对策把房子给夺回来。
  为夺产权“手拉手” 利益受损引再审
  小王怎么也没想到,就在她提起离婚诉讼的前三天,李某夫妇抢先一步,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院。
  老两口表示,他们对于儿子将两套拆迁房都加上孙女名字的事儿毫不知情,是儿子擅自添加。小李作为小寒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说自己当时纯粹是出于私心,没有经父母同意或授权。双方口径一致、配合默契,小李与父母当庭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登记在小寒名下的一套房屋归李某所有。之后李某夫妻又再次诉讼,要求小寒将房屋过户到李某夫妻名下。两次诉讼,小王作为小寒的另一个法定代理人却没有出现在法庭之上。
  两份调解协议生效了,当法院向小王发出协助房屋过户的执行通知时,小王才幡然醒悟。丈夫被诉期间,女儿尚不满十岁,按照规定,本该通知小寒父母双方到场,可为何只有小李一人出庭。她感觉,小李和他父母为掌握主动权已精心设计了一场官司,欲借法院之力夺回房产。于是,小王以法定代理人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诉,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细节之处生疑点 虚假面具被拆穿
  庭审中,当法官问及办理产证的经过时,李某先是说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从动迁以后一直都放在儿子那里,有需要的时候再去儿子那里拿;办理产证都是他委托儿子去办理的……后又称,他不知道儿子去办理房屋产权证,因为当时他们和儿子已经不住在一起了,所以也不知道儿子儿媳当时闹离婚的事儿……
  而小李一边,先是陈述包括领房子、办产证都是父亲打电话给他,然后由他办理……后又坚称,他办理这些手续都没有通知过父亲……
  对此,小王不予认可。她提出,当年全家人协商将其中一套房屋直接登记在小寒名下,目的是避免日后过户缴税。而且自己与小李离婚的事情闹得周围人尽皆知,李某说自己不知情显然不合常理。
  庭上,小王提供了载明被拆迁户基本情况的《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复印件,被拆迁户基本情况栏内填写了李某、李妻和小寒三人,购房人处只有小寒一人的名字。还提供了3份房地产登记簿,表明小李和姑姑是在同一天对动迁房办理的产证登记,因为姑姑也是将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鉴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推断李某夫妇对房屋赠与也是知情的。
  而小李表示,这两份证据也恰恰证明了父母的“不知情”。
  庭审下来,法官深感疑点重重:如果如小李所说,他是背着父母在房产证上添加女儿的名字,那他动机何在?毕竟小寒是老夫妻唯一的孙女。李某夫妇时隔5年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他二人所有,并且起诉时间恰恰在儿媳提起离婚诉讼之前,难道时间如此巧合?
  此外,老夫妻甚至将自己工资卡都交给儿子儿媳,可见二老对儿子一家倾尽所有,将房子登记在孙女名下也不为过……
  最终法院认为,小王代理小寒提供的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系争房屋系李某夫妇赠与小寒,但可以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就系争房屋权属有内部约定的情况下,小王代理小寒提出的系争房屋由李某夫妇赠与小寒的主张更符合常理,且原审调解协议内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应予撤销。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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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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