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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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4个条件 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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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律师表示,首先,最高院出的这个规定是建立在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之上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必定要具备四个要素,即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
原标题:同时具备4个条件 才是工伤工伤认定四要素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后买菜接孩子回家);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可见,“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再回家”只是符合了其中第2个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上个月,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被解读为“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洗车等受伤可算工伤。”然而法律真是这样规定的吗?昨日,记者邀请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对市民在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多个误区进行解读纠正。误区一: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都算工伤?刘先生下班后顺道走路去了单位附近的一所幼儿园接孩子,由于雨天路滑,他在幼儿园的操场上一个不小心摔倒在地,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腿骨折。由于伤势较重,他在家休养了三个月。得知最高院近期发布了新的工伤保险的规定,里面关于“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受伤可算工伤”的报道,他觉得和自己的情况简直是一模一样。“我那天也是在回家路上顺道接孩子时受伤,那我是不是就可以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正确解读>>>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是工伤李耀辉律师表示,首先,最高院出的这个规定是建立在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之上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必定要具备四个要素,即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可见,“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再回家”只是符合了其中第2个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由此可见,刘先生所受伤害,不能算工伤。误区二回家必须回自己的家?杨女士下班后到附近的小店购买蛋糕后到父母家为母亲庆祝生日,不想,在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飞,杨女士本人受重伤,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以及脑震荡等。经过交警认定,摩托车主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女士无责。出院后,杨女士本想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但她想到,自己是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受的伤,而不是回自己家途中,这种情况不应该算工伤吧?正确解读>>>父母家、配偶家、子女家都是“家”李耀辉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1.不强调“唯一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2.不强调“自己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实践操作中可能还会宽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家等。因此,杨女士下班后回父母的家符合“回家”的定义,如果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加上交通事故中无责,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误区三单位派遣学习的整个期间受伤都是工伤?何先生今年上半年受单位派遣到外地学习三个月,结业的当天,何先生邀约了几个朋友吃饭并庆祝学业结束。当天晚上,他在回宿舍的途中被一辆撞倒,受伤住院5天,经交警认定,何先生无责。回到单位后,他以在公司派遣学习期间受伤为由,提出工伤申请,而公司却认为,何先生的情况根本不应该算工伤。正确解读>>>从事个人活动受伤 不属于工伤李耀辉律师表示,对于“因工外出期间”,《规定》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明确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都认定为工伤。李律师表示,何先生受伤的情形看起来是在单位派遣学习期间,其实是在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个人活动期间,因此很难认定为工伤。李律师再次强调,新规提示:四类“因工外出”算工作时间分别是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4、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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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办理速度 8&天&&平均办理质量 5.16&分&&诉求办理总量 14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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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的父亲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摔倒,住院治疗,17天后死亡。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缺少下列要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咨询人上班途中,在没有和其他车辆发生碰触的前提下摔倒,不存在负主要责任的第二方,是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中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
&&&&二、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号)文件的意见:“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为依据。咨询人无法提供公安行政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只有当地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无法对其予以认定。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咨询人父亲是在住院17天后死亡,死亡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咨询人父亲的死亡,由于自身且不能出具权威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者死亡的时间、地点都与工伤认定条件不符,基于上述原因,咨询人的死亡,不能认定工伤。相关政策已于咨询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和解释。
&&&&另外,经过了解,咨询人目前已经在劳动部门进行了劳动仲裁,其仲裁结果也是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回访情况:
14:38:45时,电话回访诉求人,诉求人表示已经走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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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工伤规定2015
  一、因工伤住院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如下待遇: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的2/3,并按当地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进行支付。
  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费用。
  二、工伤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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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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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工伤规定2015]网友评论
<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166119" data-title="最新劳动法工伤规定2015" data-image="">  需要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可以说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山东省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 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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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为何要限定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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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伤认定标准为何要限定48小时?)
近日,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到底有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制度关于“48小时之限”的规定是否存在不足?带着这些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陕西多名律师。  类似案例  脑死亡后用呼吸机维持5天  最终未认定工伤  
日晚上7时,40多岁的西安市民李某在加班过程中,意识突然模糊,单位领导便让其他员工送李某回家。这名同事中途让李某下了车,当晚9时许,其他同事发现李某昏迷在路边,拨打了120。9月20日零时左右,到达现场的120医护人员对李某进行了抢救。随后,李某被送到医院重症监护室,但此时李某脑内已出血,无法进行开颅手术,院方便用呼吸机维持着李某的呼吸和心跳。对李某的救治过程记录显示,9月20日早7时08分,李某已被确认为脑死亡。5天后,李某心脏停止跳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死亡时间为日下午4时10分。  
随后,家属向李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没想到却因死亡时间无法达成统一遇到麻烦。日,李某的妻子将李某的单位告上了莲湖区法院。据代理李某死亡案件的唐惠律师介绍,由于“48小时”的硬性规定,导致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最终败诉。  
另据华商报记者查询,关于“48小时”的争议由来已久,引发争议的案件屡见报端。但也有突破“48小时”界限的个例。2008年4月,厦门某公司工程师肖某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工伤认定时发生争议。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律师观点  我国医疗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48小时时限应做相应调整  
据陕西海普睿城律师事务所唐惠律师介绍,我国在2000年开始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时,规定48小时的时限,考虑的是突发疾病一般都是脑溢血之类的心血管疾病,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中突发,这类自身疾病很难说与工作没有关系,而当时的医疗抢救时间是在48小时以内,故法律做此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日公布施行,2010年,条例修改时,该条没有修订,故沿用至今。唐惠说,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最大的就是该条,因为48小时的时间标准涉及到工亡赔偿的巨大财产权益,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今年的工亡赔偿金是623900元。如果加上被扶养人的抚恤金,是否为工伤,财产权益差距更大。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人性、伦理道德,法律的合情合理等都提出了质疑和考验。  
“该法条从制定到现在都有16年了,我国的医疗条件、社会环境、法治国情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该条有立法的滞后性了,此前发生过多次针对48小时的争议,所以,还是应该根据时代发展的情况做一些相应的调整。”唐惠说。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指出,用工期间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严格来讲本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但为了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视同”工伤,将其纳入工伤待遇覆盖范围,这本身就是立法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就目前对于“48小时”相关条文的理解与执行,余伟安认为,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已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按照立法精神可以认定为工伤。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高瑾律师也认为,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如今对危重病人的抢救超过48小时是比较常见的,“像脑溢血这种突发疾病,或者是生命体征没有了,用呼吸机还能呼吸好几天,这种情况下可以等同于死亡,可以申请工伤。”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法律解读  “48小时之限”针对自身疾病  因工作受伤 过多久都得赔  
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解释,“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倘若工作中,被机器砸伤或者发生地震、事故而受伤害,即使超过48小时离世,也算工伤,都得赔偿。例如,油田发生火灾,人员受伤,过了8年死亡,也要认定为工伤。  
为何要限定48小时呢?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在立法时,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黎建飞指出,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是“过劳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视同工伤”的条款,但常常出现突发疾病未死亡,或者在48小时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在现实中,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突发疾病后,一个劲要求“全力抢救”,一旦拖过48小时,用人单位便停止抢救。因为此时,家属也无法再要求认定为工伤。
据《人民日报》等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原标题:工伤认定标准为何要限定48小时?)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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