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补贴可以记作当期损益包括哪些科目么

【国家级通用性税收优惠政策】
&&&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民族地区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要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发展相应的服务产业以及促进就业等方面,对当地给予支持。
  3、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种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
  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自由、使用、透明及公平的双向投资体制。
【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
  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1)自日起至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日至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3)从日起至日止,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4)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在经济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门的企业所得税。
  2、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2)凡投资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3)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3、鼓励外来投资
  (1)放宽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较长筹建过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便利,经投资主管部门预核准,商务部门核发“公司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支持企业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实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土地使用、税收、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4、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发展
  (1)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对新设立在经济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2)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3)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取消纸本手册,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4)外经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国际商标品牌,对出口龙头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驰名商标或认定为著名商标。
  5、设立重大产业项目政府奖励资金。 年内,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落户经济区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项目业主及招商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6、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工业投资扶持政策】
  1、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南宁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及有关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南宁市工信委申请技改项目财政贴息(补助),或对购买核心装备按合同金额给予10%-15%补助。
  2、南宁市建设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投资者在南宁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建设的用于出售或出租的工业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均可纳入市财政资金的补助范围。
  3、南宁市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对经申请批准、符合条件的承租工业标准厂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根据产业、项目新增固定资金投资等按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面积安排补助计划。
  4、南宁市技术创新资金补助。南宁市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及其产业化,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软件开发等项目可申请南宁市技术创新资金,市技术创新资金使用采取“补助为主,奖励为辅”两种形式。
  5、南宁市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补助)。节能资金重点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等相关项目,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试:奖励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补助项目,根据投资额或贷款额的一定比例(5-10%)予以确定,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总部企业资金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按投资协议完成投资额度,自签订投资协议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500―10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300―5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
  2、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20―100万元奖励。
  3、对本市现有总部企业,予以连续不超过5年的纳税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构成本市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25%核定。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从产生税收收入达到《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中,同一类型现有总部企业年度纳税额考核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国家财政税收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4、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25%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15%―25%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5、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20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
【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1、对民营企业争取政府投资给予同等支持。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
  2、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
  (1)优先安排用地,降低工业用地出让金。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2)采取有利供地方式。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3)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3、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
  (1)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 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 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3)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外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1)西部地区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所有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免征进口关税。
  (3)广西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免征进口关税。
  2、进一步做好外资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1)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物流、商业、融资租赁、旅游、医疗、金融、保险、教育、咨询服务、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继续鼓励外商在我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
  (2)对用地集约的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国家和我区出台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产业振兴规划政策以及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同等适应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4)对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广西境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区内A股上市企业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6)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项目,鼓励外商扩大投资额,增加资本金。对增资扩股数额较大的企业,各市县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7)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8)鼓励外资银行到我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加快推进我区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租赁公司。鼓励外资银行、国外投资者到我区设立、参股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9)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
  (10)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11)进一步规范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12)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外资公司设立,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之外,投资总额(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审批、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审批、核准。
  (13)下放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自治区将部分商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14)下放环保审批权限。将承接产业转移并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食品、农产品加工、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不含线路板)、医药品的混装制剂等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
  3、对台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1)自治区设立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等。
  (2)日至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日至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4)在广西的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日至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免征五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6)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财政扶持政策】
  1、金融业政策
  (1)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100万~1000万元人民币。
  (2)从 2010年起,自治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 5‰ 的风险补偿。
  (3)给予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6‰ 的比例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担保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
  2、企业使用标准厂房政策
  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标准厂房的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受益地财政要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以5~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第一、第二年每月1~5元/平方米的补助。受益地财政对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的补贴按年发放,年底结算。
  3、民营经济税收优惠
  (1)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家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2)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 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 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党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加工贸易政策
  (1)可享受更加宽松的加工贸易行政管理,例如对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2)凡在南宁市专为本地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业同等的扶持。
  (3)可享受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支持政策,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10%以内利率下浮贷款优惠条件。
【兴宁区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1、对公务人员引资者,根据引进项目性质、引进资金金额,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和嘉奖等奖励。
  2、对社会引资者,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到位资金数额分别计算,予以奖励:
  (1)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在城区设置地区总部,其引进当年或投产运营后第一年汇总到兴宁区的各项税收入城区本级财政金库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资者20万元;
  (2)引进外资项目的,按每引进并到位100万美元(商务部统计口径)奖励人民币2000元;
  (3)引进工业、农业项目的,项目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入额的0.2‰予以一次性奖励;
  (4)引进国家政策认定、鼓励的高科技类项目,项目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入额的0.3‰予以一次性奖励;
  (5)引进其它项目的,项目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入额的0.1‰予以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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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纺织:获阿拉尔招商引资补贴624万元
新野纺织:获阿拉尔招商引资补贴624万元
10:19:01来源:金融界
¥9.00元/条
¥1.00元/套
¥888.00元/平方米
¥39.00元/个
¥1188元/双
  【公告简述】  日公告,根据《新疆阿拉尔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2013年度第3季度电费补贴5,037,480.00元,2013年10月份电费补贴1,081,584.00元,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份水费补贴128,289.00元,合计补贴金额为6,247,353.00元,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公告点评】  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是公司2011年在阿拉尔工业园投资的重点项目,从事棉花收购与纺织品生产,目的是在新疆棉花产地设立生产基地,该公司作为阿拉尔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享受所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此次补贴主要是水电方面的补贴,有利于降低公司日常运营成本,补贴金额约占公司2012年利润总额5.6%,对公司今年业绩有小幅提振作用。
阿拉尔招商
责任编辑:刘乔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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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文化终登资本市场 发展暗受财政补贴商业模式掣肘
来源: 16:19:00
【华强文化终登资本市场 发展暗受财政补贴商业模式掣肘】经过多年筹划,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强文化,834793.OC)终于在2016年开年成功上市,只不过这次它登陆的不是此前寄予厚望的A股创业板,而是新三板。
  经过多年筹划,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强文化,834793.OC)终于在2016年开年成功上市,只不过这次它登陆的不是此前寄予厚望的A股创业板,而是新三板。
  日,新三板上市第九天,华强文化即以2.32亿元成交额位列当日新三板之首。
  华强文化是一家集动漫制作、主题公园开发等产业运营与投资的企业,全国布局有十多个主题公园项目,近年有赶超华侨城之势。
  实际上,华强文化曾于2012年冲击创业板,却迟迟未果,很大一部分原因为其“主题公园+地产”的商业模式不受创业板欢迎,而其盈利主要来自各地政府的财政补贴也使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质疑。2013年到2015年上半年,华强文化累计收到各类政府补贴超过50亿元。
  如今,尽管其将商业模式从“主题公园+地产”调整为“文化+科技”,但背后运营的实质产品与财政补贴的盈收模式依然是横亘在发展之路上的障碍。
  难以盈利的项目
  华强文化的前身是一家主要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的公司,在1999年被华强集团并购后,华强文化科技集团第一家子公司深圳华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第二年,“180度环形银幕立体电影成像技术”取得了美国发明专利,“环幕4D影院”也于当年闯进海外市场。自此,华强集团走上了“文化+科技”的产业发展道路,集中研发大量高科技游乐项目,而2008年安徽芜湖方特欢乐世界的营业,标志着华强文化主题公园之路的开始。
  华强文化此后逐渐制定出多元化发展路线,致力于向迪士尼、环球影城学习,将业务领域覆盖影视动漫等内容产业、文化衍生品等全产业链,旗下拥有 “熊出没”“方特”等多个品牌,业务范围涵盖文化产业的6大领域,包括文化科技主题公园、特种电影、动漫产品、主题演艺、影视出品、文化衍生品等。
  截至目前,华强文化旗下开业的“方特”系列主题公园已达到16家,株洲方特梦幻王国、厦门方特东方神画、宁波方特东方神画预计在2016年建成,届时华强文化的文化科技主题公园将达到20个。
  为了突出主题公园发展态势,日华强文化董事会一则关于增加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直接显示了华强文化未来在主题公园领域的野心与期待。
  这项新增临时提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并修改相关内容的议案》,拟将公司中文全称由“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证券简称由“华强文化”变更为“华强方特”。
  不过,虽然华强文化拥有最多数量的主题公园,但游客人数却远低于只有广州、珠海两家主题公园的长隆,也不及只有5家欢乐谷的华侨城的三分之一。2014年,12家方特主题公园的入园人次只有911万,而华侨城集团的同期游客访问量为3072万人次。
  另外,与名目繁多的各类补贴项目相比,华强文化的子公司更为复杂,旗下全资控股子公司有39个,参股子公司13个,总数达51个之多。这51个子公司中半数以上处于净亏损状态,其中青岛华强和天津华强今年上半年净亏损都在3000万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子公司中有12个以上半年营业收入为0,仅有6个实现了盈利,盈利公司以动漫和游戏企业为主,均为国家补贴的重点文化产品,这部分收入主要来自文化专项基金补贴的嫌疑比较大。
  在华强文化新三板上市之前,日,证监会给出了2份共计16个公司问题的回复函,质疑点主要集中在子公司及自身股权问题上,公司众多子公司的发展历史、财务数据不够详尽;股权结构不够明确,引入的机构投资者没有正式说明,股份红利分配没有依据等。
  在大中华购物中心联盟主席助理柏文喜看来,华侨城、宋城演艺等一般都将项目布局于经济发达地区和人流量较大的旅游区,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完全商业化的企业经营活动。而华强文化以“文化+科技”为名,依靠政府的巨额补贴实现较强的盈利能力,入园人数、门票收入等运营能力反而显得不太重要了。“这可能与科技公司依赖政府补贴的成长路径有关,但却与以商业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化运营背道而驰。”
  隐秘的财政补贴
  事实上,在登陆新三板之前,华强文化最早曾于2012年冲击创业板,却迟迟未果。业内分析认为其之前的“主题公园+地产”商业模式不受创业板市场欢迎,其盈利主要来自各地政府财政补贴也使得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质疑。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从2013年到2015年上半年,华强文化共计收到政府补贴约为16亿元,但计入当期损益的补贴额仅为7.04亿元。截至2015年上半年报告期内,还有来自政府方面的收益性和资产性补助余额共计43.7亿元,至此华强文化获得的政府补贴超过50亿元。
  此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也间接提升了公司的利润率。年上半年,税收优惠在公司净利润占比分别为12.96%、19.16%和19.91%。
  华强文化坦言,公司收到上述政府补贴一方面可以改善公司现金流,提供文产基地建设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作为与资产相关补贴款将在资产使用期间(多数为25~35 年)平均计入当期损益。随着公司文产基地建设完工,资产性补贴将逐步计入当期损益,对改善公司利润有一定作用。同时,“如果国家对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有变,则公司存在因政府补助减少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的风险。”
  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柏文喜表示,华强文化的盈利模式确实存在较大问题。“不能完全商业化的项目可持续性通常受到怀疑,从目前给予华强文化政府补贴的强度来看,一般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给予的补贴力度越大,说明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提升地方产业结构甚至改善投资环境和城市环境做出了很大努力。”
  如补贴力度最大的是河南郑州,高达11.19亿元,沈阳蒲河新城管委会和株洲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以7.14亿元和6.82亿元紧随其后。据了解,华强文化分别在两地建设有方特欢乐世界主题公园项目。
  而除在主题公园方面获得的政府补贴外,华强文化投资拍摄的《大闹天宫》《熊出没》系列以及演艺项目等也曾获得地方政府专项补贴。如《大闹天宫》就获得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708.8万元补贴。
  “‘文化+科技’的商业模式与提升之后的资本获取能力,将推动华强文化既有发展计划的落实和海外市场的拓展。”柏文喜表示,“但华强文化必须尽快提升自身的商业化和市场化程度,尽快摆脱依赖政府财政补贴实现盈利的老路子,致力于运营能力的提升,否则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发力点在哪?
  新三板上市之后,面对更加开放的市场,或将倒逼华强文化进一步提升运营能力,同时整合集团资源,形成合力。有接近华强文化的业内人士表示,华强文化是华强集团业务转型的重要依托,华强文化在新三板的挂牌意味着华强集团拥有了一个支持业务发展的资本平台,对提升和巩固华强集团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对优势、实现华强集团的文创产业战略规划非常重要。
  不过,现在看来华强文化的产品仍然相对单一,对于主题公园建设高峰期的5~8年后的发展,主题演艺、动漫、特种电影等文化旅游产品都是很好的发力点。
(责任编辑:DF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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