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修房子的一处宅基地盖两套房子现在可以修房子吗

  售  身边的事儿  2009年,王某以5.5万元的价格从郭某手里购得位于焦作高新区某村的宅基地一处。日,王某又以6万元的价格将该宅基地转手卖给张某夫妇,张某夫妇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没想到,在张某夫妇准备在该宅基地上盖房时遭到了村里人的阻拦。于是,张某夫妇要求王某退钱,王某不退。无奈之下,张某夫妇将王某告上法庭。  张某夫妇认为,王某明知在这片宅基地建房会受到阻拦,仍将宅基地卖给他们,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故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房产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由王某退还张某夫妇购地款6万元及利息,赔偿其他损失3000元。  对此,王某则认为自己当初从郭某那里买到这块地的时候,也吃了亏,这才转手卖给张某的,并不构成欺诈。王某同意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宅基地买卖协议和退还购地款。但因为他之前与郭某也因为该宅基地产生过纠纷,并已花费了1万多元,对于该项支出应由张某夫妇与其分摊,所以王某只会退还原告5.5万元,不会支付利息和赔偿其他损失。  后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产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被告王某退还原告6万元。被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结果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因上诉人王某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理解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房产宅基地买卖协议、买卖农村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原告张某夫妇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协议无效,同时要求被告退还6万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张某夫妇要求被告给付6万元的利息及赔偿其他损失3000元的请求,因其在双方的买卖中亦有过错,对合同无效亦有责任,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知识  近年来,出现了大量涉及买卖农村宅基地和房产纠纷的案件,在我国强调房地一体的法律背景下,该类纠纷无论是只买卖房屋,还是只买卖宅基地,甚或是两者都买,都与我国严格限制宅基地流转的政策是相违背的。  农村宅基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主体是村民,即为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只能由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使用,不能将  宅基地转让;具有福利性,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相关联。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此可见,国家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合同当属无效,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记者刘华特约记者刘建章通讯员廉玉光原婧)  作者:刘华刘建章廉玉光原婧我农村的宅基地一直空闲着,现在和可以回去在老宅基地上建房屋居住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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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农村的宅基地一直空闲着,现在和可以回去在老宅基地上建房屋居住吗?
老现在还有院墙,里面是我和我大伯和叔叔们共的,现在我大伯和叔们也都不在里面住.现在是空地.14年曾经申请,村里已经签字并盖章,但乡土管所压着一直不往上报,催了多次都说没时间办.我们夫妻双方的家人都在,我能不能还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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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取得造房批准文件,即使建造了,也属于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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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是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合法的证书,办理前要写相应申请。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自家的宅基地进行买卖交易,在交易之后就能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遇到宅基地使用证过户问题时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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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惊喜等着您!农民在农村修建房子应该是最正常的事情,随着政策的不断改变,为了发展新农村,改变农村随意建房的现象,国家特地在2017年调整政策,也就是说在2017年以后,有五种情况下农民不能修建房子。
1、耕地区建房
国家因为这个18亿亩地红线的标准,所以就不允许农民在耕地区修建房屋,而且这个政策也一直在实施,一旦修建,就要被拆除。
2、房屋面积超出标准
这种是不允许的,农村也是对于这个有明文规定的,规定好的农村土地面积,就不能超出。
3、一户两宅或者多宅
土地确权的原则就是一户一宅,所以一户家里不能拥有两个宅基地,并且国家对于这方面的协调工作也正在进行。
4、老房子翻修、翻建
为了迎接新农村的需要,在以后几年这都将会被限制,因为新房子的修建也要符合新农村的需要。
5、未在规定位置修建房屋
村集体会划给农民规定的地方修建房屋,就不能超出这个面积和位置,不能随意越界修建房屋。
69人有用531人有用252人有用1345人有用大家对于宅基地的政策和知识了都有所一定的了解,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如何建设的?在宅基地上建房是有什&&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在本论坛发布谣言、色情、反动等内容将依法严肃处理,区公安局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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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几年买户口的农村人,在翻建原来农村宅基地房屋时享受不到平方
九几年买户口的农村人,在翻建原来农村宅基地房屋时享受不到平方,现在房价这么贵,让买不起房子的人,怎么活? 当初政府收12000元时,买卖户口的怎么想的?也是要搞政绩吗?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缓和社会矛盾的,那现在呢?
补充内容 ( 12:41):
应大家要求建了个群,大家可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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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国家政策,那地方是怎么办的呢?人民网北京2月23日电 中国政府网今日全文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通知指出,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通知还强调,要求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努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又相继推出农村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措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城镇规模城镇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类别不顾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一味放宽落户城市的条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这些问题如不高度重视并及时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城镇化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严重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直接影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为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同时,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必须立足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三)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四)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七)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八)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四、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   (九)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有关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十三)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在国家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探索、制定具体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十四)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买户口的同胞们应该了解我们这个户口的本质和性质
我也买了户口,亏死!
当初买户口,也是有好处的,不然你买户口干嘛?
说什么好呢?
楼主怎么不追问12000最终哪里去了?
那几年你们也都舒服过,做了城里人! 想想那时你们不用种地,而别人脸朝土背朝天的干得累死累活的......
当初90年初买户口出去不是为了孩子去镇上读书就是为了家里少点口粮田,那时候田上面每年交税,交管理费…所以,你根本没有找对大家买户口的原因…那时候读书把户口迁出去的也不能享受到农村自建房的平方…综上所述…当初为了少交点税和管理费把户口买出去,现在农村有优惠有享受了想回来?真的能那么容易把一切便宜都占了?
买户口的同胞们应该了解我们这个户口的本质和性质
你当时买户口是不想种地,准备做城里人的对吧。60年风水轮流转现在后悔了是吧,好处不能都让你钻了对吧。有句古话乖也吃一半,傻也吃一半。
当年买户口的真的亏大了!
政策骗局或游戏。
想起了如今的,让农民工买房。时时在上演!
当时买户口,花了钱,失去了卖地分钱的名额,如今的建房少平方。损失真不小。
城镇户口本,有个屁用,得到什么实惠了???
至于土地少交税,分到个人,一年最多也就一百吧,没几年也都取消了!
我虽然不是买户口的,但不能取笑人家,因为这是上当。
我虽然不是买户口的,但不能取笑人家,因为这是上当。
说得对,这是政府在设套,让百姓钻,实在可恶!
当初90年初买户口出去不是为了孩子去镇上读书就是为了家里少点口粮田,那时候田上面每年交税,交管理费…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通知指出,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通知还强调,要求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把户口考出去的更冤枉!都不知道是什么就回不来了!再也回不到土生土长的农村了
小鱼儿是也 发表于
那几年你们也都舒服过,做了城里人! 想想那时你们不用种地,而别人脸朝土背朝天的干得累死累活的...... ...
现在他们都后悔了!
我虽然不是买户口的,但不能取笑人家,因为这是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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