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民政部门是不是有一项精准扶贫民政怎么兜底贷款?这个贷款什么人可以用?

对实施精准扶贫贷款的实践与思考
  金融论坛   ○吕 彬  自精准扶贫贷款工作启动以来,盱眙农商银行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扶贫攻坚的政策,研究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形成精准扶贫合力,充分利用“合作社+农户”形式,取得了明显实效。对照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笔者认为,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  一、盱眙农商银行扶贫贷款的主要做法  加强合作,银政共推。本行始终把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作为一项必须承担的责任义务来抓,指定专职部门主动加强与盱眙县委、县政府和扶贫办、财政局、人行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透彻掌握当地政府金融精准扶贫产业贷款的政策架构、运作模式以及操作流程,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努力做到扶贫贷款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深入调查,摸底建档。组织全行80多名信贷人员进村入户对贫困对象开展摸底调查工作,通过与乡(镇)、村干部以及农户交流,了解该村基本情况、产业发展现状、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问题,并对贫困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问情况,听想法,找“贫”根,识“困”源,准确掌握贫困信息。同时,对各贫困村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调查档案,为进一步做好扶到点、扶到根提供第一手资料,形成了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精心准入,积极扶持。通过对建档的贫困村进行筛选,把班子团结、发展意识和工作能力均较为突出的村委,列为扶贫贷款拟投放对象,再针对已实现土地流转全覆盖,产业种植形成规模并已成立符合要求的惠农专业合作社,着手进行调查,最后与其“认门结亲”,为社成员发放扶贫贷款,真正让扶贫资金最大限度地惠之于民,助力脱贫。  产业引领,以点带面。积极与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开展深度合作,发挥信贷杠杆作用,撬动更多农户加入种养殖行业,并由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选派技术人员跟踪提供技术指导,确保订单农业做大做强,加快贫困户脱贫步伐。  二、影响扶贫贷款业务发展的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不规范。从目前扶贫贷款发放的形式看,主要是贫困户以土地、水面、养殖场所等入股的形式,由各贫困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统一进行经营,缺乏市场调研,产品竞争力不强。  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过低。由于扶贫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是一些弱势群体,一旦扶贫贷款出现风险,能依靠还款的只有风险补偿金。虽然地方政府出台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贴息等政策,但往往补偿比例很低,难以弥补贷款风险损失。  扶贫贷款涉及面广量大。目前,盱眙扶贫贷款对象涉及18个村、1.54万户5.92万人,上门调查、对接扶贫战线长,信贷人员人手少、工作量大。  扶贫贷款额度难以满足需求。扶贫新政策出台,单户贷款可以提高到2万元,对于贫困户发展规模种养项目仍显得杯水车薪。  三、进一步推进扶贫贷款工作的几点建议  建议放开扶贫贷款支持选择。通过政府下发文件形式,将扶贫贷款支持范围扩大到全县各个贫困村或贫困户,由银行自主对各贫困村、贫困户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金融扶贫的责任片区,从而增加银行对扶贫农户的选择几率。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工作合力,打通银行与政府扶贫部门以及贫困农户的合作渠道,对村委已组建或将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注册成立、成员选择、经营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指导,力求专业合作社各项工作规范达标;另一方面针对经济薄弱村的特殊困难,要加强与人行、监管部门、扶贫部门之间的沟通对接,整合各部门扶贫资源,为有效实现精准扶贫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支持,以农商银行金融扶贫为支点,撬动多方扶贫资源的高效运用。  建议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由盱眙县财政全部兜底,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贴息贷款。即针对居住在服务辖区内且在扶贫办建档立卡的常住一般贫困户和扶贫低保户,基于其社会诚信度、信用记录、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等情况,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向其发放的信用贷款,并由财政全额贴息,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模式,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政府贴息”的原则,不以贫困户的资产、收入作为授信的主要依据,而是考虑贫困户的诚信情况、劳动力和技能,这样将大大降低贷款条件,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户的资金难题。  建议加强市场引导。由于贫困村、贫困户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和市场链接,因此,地方政府要明确责任,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定期组织开展“送信息、送知识、送技术”等活动,不断为贫困村、贫困户提供市场信息知识,帮助他们闯市场。同时,银行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把信贷资金作为产业与市场粘合剂,引导农户、合作社等生产主体与生产企业的对接,引导农村经营主体走向市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建议加大精准扶贫攻坚力度。一方面要提高单户扶贫贷款额度,满足贫困户规模化以及多元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要积极向人行争取支农再贷款规模,保证扶贫开发的信贷投放满足需求,引导涉农资金通过农商行向“三农”、向扶贫重点村组流动。加大财税政策的减免优惠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四两拨千斤”正向激励效果。(作者系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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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破扶贫贷款诈骗案 扶贫贷款材料费500元/人日 15:00西部网手机客户端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摘要: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记者从江西赣州市公安部门获悉,赣州市于都县警方近日破获一起涉及扶贫领域的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卢某芳打着帮助办理“扶贫贷款”的幌子,诈骗125起,涉案金额近10万元。
  (文章原标题:江西于都破获扶贫贷款诈骗案)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记者从江西赣州市公安部门获悉,赣州市于都县警方近日破获一起涉及扶贫领域的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卢某芳打着帮助办理“扶贫贷款”的幌子,诈骗125起,涉案金额近10万元。12月26日  11月中下旬以来,于都警方先后接到受害人范某等20余人报案称,在县城杨公路一家粮油店内,店主卢某芳以帮助办理扶贫贷款为由,收取材料费用500元/人。11月8日,卢某芳突然搬离粮油店,人去店空。  12月14日,于都警方在赣州开往广州东的火车上将准备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卢某芳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芳自2016年8月至11月,对外称只要交500元以上材料费就能办理扶贫贷款,诈骗125起,涉案金额近1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芳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案件深挖、追赃工作正在进行中。  十大扶贫典型案例  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启帆远航,教育精准扶贫”  胡绍娇是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家庭子女。她2012年8月受惠于“启航工程”步入大学校园,2016年7月毕业,并于8月通过贫困大学生定向招聘进入工商银行工作,胡绍娇是受惠于工行教育精准扶贫的一个缩影。  工商银行在教育领域始终重点投入:  连续12年开展“启航工程—优秀贫困大学生资助”活动,累积资助2100多名家庭困难的大学生踏入大学校门;连续13年开展“烛光计划—优秀山村教师表彰”活动,共表彰教师1610人次;开展了“烛光计划—优秀山村教师培训”活动,目前已培训500人;连续7年开展“新长城—工行自强班”项目,对一批刚考入高中的贫困学生资助到大学毕业;开展“一对一千人帮扶助学计划”,发动员工对1373名家庭贫困的大中小学生进行结对帮扶,合计认领捐助资金预算累计达578.8万元,将分别资助其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高中学业和大学学业;定向招聘贫困大学生进行工作,2016年共计9名建档立卡贫困应届大学毕业生与四川工行签约,在2017年度校园招聘工作中,四川工行将再次招录15名贫困大学生。  农业银行旺苍支行  “三‘惠’一体”做实金融精准扶贫  广元旺苍县是秦巴山区连片扶贫的核心地带。农业银行旺苍县支行探索出“惠农通”、“惠农卡”、“惠农贷”“三‘惠’一体”金融精准扶贫新模式。目前,该行已对443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对其中3698户贫困户授信1.2亿元,发放扶贫小额贷款2878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贷获得率达到100%。截至2016年9月末,旺苍县实现精准减贫8567人,完成下达目标的94.75%,其中,通过该行个人精准扶贫贷款带动减贫的2132人,占全县减贫人数的25%。主要做法如下:  搭建“三‘惠’一体”金融精准扶贫平台。以“惠农卡”为载体,为精准扶贫打基础。以“惠农通”为纽带,为精准扶贫建通道。以“惠农贷”为抓手,为精准扶贫出实招。  创新“四两拨千斤”金融精准扶贫方式。“输血+造血”提高脱贫主动力。“大户+小户”形成脱贫新合力。“互联网+农业”培育脱贫新业态。  健全“三项主体责任”金融精准扶贫机制。突出内外联动。落实内部责任。  建设银行绵阳分行  整合资源 靶向治疗——精准扶贫北川县陈家坝乡四坪村  该行通过调查研究找准“贫根”、因地制宜制定帮扶规划,初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四坪村实际,增加农民收入,增强贫困山区“造血”功能和经济发展后劲的“精准扶贫”新路子。  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大力发展传统生态养殖。同时,搭建平台,土货“洋”销售。建立由贫困村合作社参股的“天府农场”电商平台公司,四坪村生态养殖合作社成功入驻建设银行“善融商务”平台,2015年该行协助四坪村分别在“淘宝”和“善融商务”上开设店铺。  由建行、四坪村委与三户贫困村民签订了三方定向扶贫帮扶协议书,为每户未脱贫村民提供2万元无息贷款作为本金入股参加四坪村生态养殖合作社,并安排其参加合作社劳动,获取收益一部分归还贷款本金,一部分用作生产生活资金,预计在2018年三户村民将实现脱贫。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统贷省级+市县采购”融资模式  国开行四川分行探索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在全国率先通过“省级统贷、省级+市县采购”融资模式,有效解决各地区操作差异化造成的融资难题。  “省级统贷、省级+市县采购”模式主要是通过省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各市县的易地扶贫贷款资金,协调地方财政,实现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统筹承接贷款,加大全省项目的推进力度,增强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保障能力。  2016年4月,国开行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整体授信485亿元,支持144个县的易地扶贫搬迁,受惠群众达到116万人。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选派“第一书记”到高县来复镇通书村任职  一年多时间发展特色水果1650亩,新建通村公路6公里,产业环线6.5公里,完成危房改造46户,全村房屋进行风貌改造,2016年底将成功创建省级旅游扶贫示范村以及摘掉“省级贫困村”的帽子......这是省级贫困村—来复镇通书村一年多来巨大变化的真实写照。说起这一切,不得不提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下派通书村的“小叶书记”。  他利用银行与产业基地的良好合作关系,引进优质水果种苗,高密度组织的技术培训,增强“我能脱贫”的本领。依托银企合作平台,协调发展帮扶周转资金30万元,搭建“我在脱贫”的平台。  面对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薄弱的窘境,叶建彬和村干部确定了“项目投、社会助、群众筹、政策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思路,多方筹集建设资金,打破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  此外,还制定了“长短结合”的促农增收措施。“短”就是提供发展周转金,鼓励群众发展“短平快”的种养项目,解决眼前增收的问题。“长”就是培育支柱产业,实现户户有稳定收入。利用中信银行的平台资源,叶建彬引进了白桃、柠檬等适宜种植的优良品种,现已在全村发展桃园750亩、柠檬700亩、金桔200余亩。引进绵阳铁骑集团、宜宾好耕农业在通书村发展大型养殖场3个,带动家庭农场5个、贫困户61户。  华融资产四川省分公司  “党建+产业平台”的精准扶贫实践  华融本着促进贫困村党建为第一要务的工作思路,走出了一条以搭建集体产业平台为手段促成基层党建和精准扶贫有机结合的扶贫工作新路子,有效激发村社干部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改变脱贫致富等靠要的被动状态,为所在村带来了显著变化,形成了对宣汉县中部山区经济的带动作用。  一是形成“三会一课”制度。组织村社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并根据本村实际研讨脱贫攻坚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具体做法。  二是树立党员干部带头发展、带头脱贫的意识。要求扶贫干部带头将“两学一做”活动与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三是新建组织阵地,形成向心力、归属感。中国华融出资援建村组织阵地。让仁义村基层党建工作有了场地支撑。  四是形成党员干部群众要发展、要产业、要积极工作的良好态势。中国华融发动群众组建专业合作社,着重发展“宣汉桃花米”、“蜀宣花牛”两个特色产业,积极推进“峰城青贮饲料”、“高山林下散养鸡”两个潜力产业。  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  “扶贫金融服务站”把精准扶贫送到家门口  为解决农村地区长期缺乏有效金融服务的问题,邮储银行建立起了扶贫金融服务站,村民不仅足不出村就能了解最新的金融政策,办理邮储银行的扶贫惠农小额贷款产品,同时能够学到对假币识别、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金融知识。  扶贫金融服务站是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为实施精准扶贫相关项目,拓展金融服务渠道采取的扶贫措施之一,旨在将扶贫金融服务站办成贫困农户家门口的金融便利店,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小额信贷、基础金融服务等问题,使得贫困村、贫困农户的金融需求有人关心、有人过问,有效需求有人解决,打通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扶贫金融服务站建设有效填补了金融服务空白,让扶贫贷款渠道更加畅通,也有效普及了金融知识。  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精准扶贫济困,大爱彝族村寨——扶贫日活动纪实”  日全国第三个“扶贫日”,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共计捐款现金与捐物折价总计436275元。  该行在定点扶贫村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镇底底古村开展“全国扶贫日”活动。围绕个人小额贷款咨询并草签3户个贷款协议、金融防诈骗宣传咨询、问诊体检诊疗、拍摄全家福照片、慰问村幼儿园、现场捐赠产业帮扶金和图书衣物等、与村镇干部商议致富项目和专业合作社7项内容展开。  同时决定支持底底古村彝风客栈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收益21万元,给予52户建档立卡贫困户40%收益分配,每户增收1600元/年,获取稳定收益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可持速地脱贫致富。  成都分行  精准扶贫强基础,金融扶贫兴产业  按照“一行(社)一县”的结对帮扶要求,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对口帮扶宣汉县新生村。该村绝大多数家庭人均收入不足2000元。  该行达州分行陈洪成到新生村挂职“第一书记”,采取了以下措施帮助村民脱贫致富。  一是摸准扶贫对象,确保精准扶贫“靶向定位”。按照“规划到村、帮扶到户、责任到人”的总体思路,精心编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确立了贫困村主导产业。  二是创优工作机制,确保精准扶贫“阳光普照”。深入开展走访、调研活动,该行决定帮助新生村村民建立特色养殖业,通过养殖产业脱贫致富。  三是实施智力帮扶,确保精准扶贫“后劲十足”。该行大力实施智力扶贫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高中、大学生开展捐资助学活动。  四是加大信贷投放,打好脱贫攻坚战。截至2016年10月末,投放信贷余额达94.02亿元,其中宣汉县投放6.14亿元。新生村成立了由贫困户为法人代表,全村贫困户为社员的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都农商银行  开展三个贫困地区的定点帮扶工作  成都农商银行与扶贫村乡镇及村干部研究制定扶贫工作方案,确定扶贫开发项目;选派驻村第一书记,深入贫困村,调查了解情况;开展金融经济知识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扶贫工作。  在大邑县鹤鸣乡青龙村,配备农村金融信息员,引导信贷资金投放及金融POS机具安装。与政府签订大邑县鹤鸣山风景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捐赠协议,出资25万元,用于青龙村旅游人行步道建设。  在简阳市镇金镇糖坊村,与镇金镇糖坊村签订了《双基合作惠农贷款合作协议》,解决贫困农户融资难问题。  在德格县达马镇贡空村走访,拟定年每年提供50万元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主要用于支付藏族传统手工技艺培训的各项费用,组织贫困户学习手工技能,拥有一技之长。
关键词:责任编辑心心【免责声明】中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中金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掌握财富秘籍的投资者都在这里相关阅读1/1 14:08记者从江西赣州市公安部门获悉,赣州市于都县警方近日破获一起涉及扶贫领域的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卢某芳打着帮助办理“扶贫贷款”的幌子,诈骗125起,涉案金...关键词:贷款,诈骗股票黄金外汇行情微信:cngold-com-cn行业动态金融黑幕财经解读微信:zjs-cngold相关推荐01、02、03、04、05、06、07、08、09、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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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开发性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开发性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开发性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扶贫、开发性专项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农业综
合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林业、治沙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信贷管理三部)。
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业、治沙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扶贫贷款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和效益到户的方针,以解决贫困户温饱为目标,既要体现扶贫政策,又要按《贷款通则》管理,不断优化贷款结构,促进贫困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贷款范围、种类和用途
扶贫贷款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扶贫贷款分扶贫贴息贷款和一般扶贫贷款两种。
贷款用途:
(一)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贫困户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项目。
(二)一般扶贫贷款除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外,可适量用于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贷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和项目,主要包括: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基地及支柱产业;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
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项目;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和农户,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开发或移民。
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
贷款对象:
(一)列入扶贫开发规划的贫困户。
(二)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列入扶贫开发规划,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
(二)项目权属清晰,承贷主体明确,债务落实。
(三)贫困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以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扶贫经济实体项目,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有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借款人要参加相应的财产保险。
(五)借款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向开户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六)贷款对象必须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方式。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界业的到户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信用放款。小额贷款标准的划定由各分行根据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对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类扶贫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贷款一般实行担保贷款方式,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
、抵押物或质物。
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7年。
贷款展望。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内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当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二)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1年以下贷款,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贷款期限;1~5年期贷款,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5年期以上的贷款,贷款展期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扶贫贷款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规定,利率不上浮。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半年收息。
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有三种:中央财政贴息、地方财政贴息和部门贴息。
(一)中央财政贴息,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结算。
(二)地方财政贴息的贴补办法由各省(区、市)分行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
(三)部门贴息,由主管部门将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直接贴给借款人。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
办理扶贫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贷款受理。开户行受理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二)贷款评估。经初审同意的项目报上级行列入计划。按贷款审批权限组织项目评估,测定贷款风险度,并写出评估报告;续建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和贫困户贷款要写出调查报告,上报上级行。
(三)贷款审批。审批行对经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决策,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借款合同一律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书。
(五)建立贷款登记簿。开户行在贷款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占用形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
(六)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贷款使用效益等情况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七)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向借款人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展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银行可以按照?
略级ǖ钠谙奘栈亍?
(八)经济活动分析。经营扶贫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扶贫贷款运用状况,研究改善贷款管理和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
(九)总结报告。要经常或定期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要按项目分别进行项目总结。
计划管理。扶贫贷款实行计划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方式,年初总行一次下达。扶贫贷款计划安排不定基数,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一年一定。安排扶贫贷款计划的依据:
(一)国定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程度。
(二)扶贫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和贷款管理、效益水平。
(三)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配套情况。
项目管理。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好贷款项目选定、评估、执行、监测和总结评价工作,并建立项目备选库和执行库。县支行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的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15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扶贫贷款项目计划,于
每年的11月底以前逐级单独行文上报。
存量管理。各级行要及时收回到期贷款,收回的扶贫贷款要继续用于国定贫困县。各级行要下达年度扶贫贷款收回计划,并将收回计划完成情况与下年度贷款计划安排挂钩。
合同管理。扶贫贷款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对依法业已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科目归属。各项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要在一般扶贫贷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各分行可根据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设立二级科目。
风险管理。各级行要建立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信贷岗位责任制和审贷分离制,提高贷款决策水平,降低贷款风险;要建立健全贷款质量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按规定核销呆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贫困户贷款由县支行直接审批,间接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贷款和加工业贷款,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贷款用途、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具体审批权限按总行授权执行。超过审批权限的贷
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权限内审批的贷款项目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本息收回、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扶贫贷款年度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以新贷抵旧贷,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贷款中收取立项手续费、设置扶贫基金。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后审查制度。检查采取四结合方式,即上级行检查与下级行自查相结合;定期全面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信贷部门检查与审计部门审计相结合;检查与通报相结合,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扶贫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贷款使用和本息收回情况。
(三)信贷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贷制裁制度。对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的,要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
(一)加息或罚息。
(二)停止新贷款。
(三)提前收回贷款。对一个贷款对象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六条
建立扶贫贷款监测考核制度。
(一)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必须按总行制定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
(二)按季监测、考核各行对扶贫贷款计划分配和落实情况。
(三)考核贷款收回率、贷款利息收回率等。
(四)监测考核不良贷款的实际回收数与不良贷款年初余额的比例。
(五)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对考核结果,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宗旨和依据。为切实加强康复扶贫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贷款性质。康复扶贫贷款是为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而安排的专项信贷资金,必须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的原则,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贷款方针。康复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扶持到户到人的方针,以扶持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为目标,依据政策导向,强化资金管理,优化贷款结构,努力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
贷款范围和用途
贷款范围。康复扶贫贷款用于非国定贫困县(市),只能安排在计划规定的、配套资金落实的县(市)内,以残疾人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
贷款用途。康复扶贫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村残疾人贫困户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主要以“小额信贷”的方式直接扶持到残疾人贫困户。
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
承贷主体。康复扶贫贷款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或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
贷款条件。残疾人服务机构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经办行开立基本账户,地方配套资金必须按规定到位;必须向经办行报送贷款使用计划、扶持残疾人贫困户清单及生产经营项目,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贷款按期归还。
扶贫经济实体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生产经营项目要有市场,有效益,列入当地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扶贫任务明确,扶持对象落实,措施具体,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10%,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靠,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财务报表。
贷款方式。实行小额信贷扶持到户的贷款,承贷主体资信良好,确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过当地行审查评估,可以实行信用放款。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贷款,一般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残疾人服务机构承贷承还的贷款期限为5年,5年内滚动安排使用。贫困户贷款收回后,存入残疾人服务机构在经办行的专用账户,并由残疾人服务机构确定新的扶持对象,经当地行审查后继续周转使用。
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贷款,期限要根据具体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承贷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承贷单位要负责及时归还贷款。无故拖延不还或挪作他用的,要按规定加罚利息。
贷款利率。康复扶贫贷款执行国家统一的扶贫贷款利率,向借户按季按年利率2.88%计收利息。财政按扶贫贷款利率与农行向借户收取利率2.88%之差,按季给予贴息,贴息额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财政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上报的康复
扶贫贷款的规模确定,并直接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省级财政贴息部分,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地残联核报的康复扶贫贷款数确定,贴息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财政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贷款期限5年,贴息5年。
贷款使用。经办行要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做好康复扶贫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及时发放,加强经营管理,确保贷款效益。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依据残疾人服务机构或扶贫经济实体申报的贷款使用计划、残疾人贫困户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经办行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将本年度康复扶贫贷款使用情况逐级上报。
计划管理。康复扶贫贷款计划由总行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协商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一年一定,不搞基数化。康复扶贫贷款计划分配的基本依据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残疾人数量和贫困程度、贷款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
情况等。康复扶贫贷款计划不得挪用,当年未用完,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行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报的贷款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合同管理。康复扶贫贷款必须由借贷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和要求依法管理。
核算与监测。康复扶贫贷款要准确计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各分行要建立康复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建立贷款监测分析与报告制度,逐级准确及时反映康复扶贫贷款执行进度和使用效果。
贷款审计。各级行要建立经常性的贷款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康复扶贫贷款,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对贫困户的贷款利率。要与国家审计部门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投向不符合规定的,要及
时纠正。对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贴息资金不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建立贷款使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贷款计划安排要与贷款使用效益、回收挂钩。对贷款使用效益好、回收率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给予表彰。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管好用好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以及有关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贷款原则。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的发放和管理,要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贷款范围。农业部确定的新疆(含新疆兵团)、黑龙江、云南、内蒙古、广西等五省、自治区138个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
贷款用途。
(一)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和配套。
(二)开荒、收复弃耕地、低产田改造、造林、改良草场等所需的劳务、机械作业及化肥、良种等生产费用。
(三)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需的机电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四)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增加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五)市场建设以及用于农产品保鲜、运输、储藏的设备购置。
(六)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所需的设备及物资购置。
(七)其他与扶贫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需要。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列入垦区扶贫开发计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立项,立足当地资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环保等条件落实。
(二)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机构。
(三)贷款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四)贷款应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借款单位应参加财产保险。
(五)承贷单位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在经办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六)借款单位自觉接受银行监督,恪守信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企业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规定,经办行向借户按季计收全额利息。借户持经办行的收息证明,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贷款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到所属分行。
(二)贷款审批。各分行根据垦区扶贫开发规划和贷款条件,对经办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贷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由经办行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
(四)监督检查。要经常对经办行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予以信贷制裁。
(五)贷款收回。贷款要按期收回,收回的贷款要继续用于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的扶贫开发。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收回的,可办理一次展期。1年期以下的贷款,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5年期贷款,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贷款到期而没有按规定办理展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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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计划每年由总行专项安排。贷款计划安排的依据是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贫困面的大小、贫困程度、上年计划完成情况、经营效益和还贷还息情况。贷款计划实行按季监测,年度考核。各分行要将贷款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总行。
项目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管理。经办行要在垦区扶贫开发规划中择优选项,严格审查,并按项目编制贷款计划。各分行申请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的项目计划要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下年度贷款项目
计划于上年末之前上报总行。
科目归属。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中,及时反映贷款发放的进度和执行效果。
贷款方式。根据各垦区财政体制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在确保贷款用途不变、贷款安全和按期收回的前提下,可采取统贷分用统还和分贷分用分还两种方式。
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贷款的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资料库,记载贫困农牧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贷款检查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项目监测。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包括建设期监测、项目竣工监测和生产经营监测。
项目评价。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总评价情况于年底前报总行。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
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量力而行、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和管理,在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
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贷款范围和用途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农田水利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的合理资金需要;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需资金;
(三)种养加等多种经营项目所需资金;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设备购置所需资金;
(五)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建设项目所需资金。
贷款对象与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对象为: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列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和立项,立足当地资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环保、劳力等条件具备。
(二)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三)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贷款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
(四)承贷单位要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五)贷款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六)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财务监督和检查,恪守信用。
贷款期限与利率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按季收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经办行向借款人按季收取全息。借款人可持经办行开具的收息证明,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贷款申请。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贷款审查。开户行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贷款条件,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审查、择优筛选、认定,编制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由分行筛选后统一上报总行。
(三)贷款批复。总行对各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信贷资金能力、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预测效益等,经综合平衡后,正式行文批复,下达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
(四)审查与执行。根据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省级分行在原初选的项目内进行筛选,对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并按授权进行审批与执行。对实施中变动的贷款项目,要做出专项说明。
(五)贷款发放。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借贷双方按借款合同的内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必要时办理公证和保险。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发放贷款。各项资金的使用顺序是:先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后用贷款。自有或自筹资金不落
实或未能全额到位的,不准发放贷款。
(六)监督检查。要按规定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约行为,要予以信贷制裁。
(七)贷款收回。银行贷款要按期收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收回的,可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展期。
(八)总结评价。项目终结时,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参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写出书面的项目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计划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计划,每年由总行专项安排。贷款计划的安排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二)各地资源开发潜力和经济发展现状;
(三)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四)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贷款计划不按区划、人口、经济发展程度平均分配,也不按产业和部门分配,贷款分配要体现效益原则。
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一律按项目编制贷款计划,按项目进行申报、评估、审批。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编报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和市场预测等。省级分行每年10月组织筛选下年贷款项目,编制贷款项目计划,并于12
月20日前上报总行。
风险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严格把好项目选择关。凡是承贷主体不明确、债务不落实、预期效益差、还款无保证的项目均不得发放贷款。
科目归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统计管理。认真填报总行制定的统计报表,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反馈信息。
档案管理。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行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级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
贷款监测与考核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对贷款投向、项目效益、贷款质量等按期进行监督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考核各地工作成果。年度工作总结应于下年1月20日前报总行。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管好用好林业、治沙贷款,保证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保护、扩大及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增强林业发展后劲,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
治沙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沙漠、戈壁、荒漠化土地和风沙化土地等特殊地域内兴办沙产业,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林业、治沙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择优扶持、贷款有借有还和银行自主审贷等基本原则。
贷款范围和用途
林业贷款主要用于有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营造速生丰产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以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生产经营项目。
(一)育苗、育种、造林、中幼林抚育所需资金。
(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机械、设备所需资金。
(三)林产品加工与发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
(四)林业科技进步和适应技术推广所需资金。
治沙贷款主要用于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区内以治沙为目的,确有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营造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治沙造田及改造低产田、种草及改良草场、种植药材及经济植物、开发利用水面、沙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生产经营项目。
(一)治沙工程建设中种苗、化肥、农药、汽油等所需资金。
(二)治沙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机械、设备所需资金。
(三)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发展沙产业,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开发生物、矿产、水土资源等所需资金。
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林业贷款限于林业系统各类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以及所属集体经济实体和个体造林经营者;治沙贷款对象包括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治沙造林经营者等各类经济实体。
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林业或治沙工程发展规划,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二)所经营的山林或土地必须持有当地政府发给的山权、林权证件,承包单位必须有营林造林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
(三)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15%~20%。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恪守信用,经济效益较好,有还款能力,能够按时还本付息。
(六)有具备担保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抵押(包括林木资产)。
(七)必须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八)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1)营造速生丰产林贷款最长不超过7年;(2)营造经济林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3)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
林业、治沙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按季向借款人收取全额利息。
办理林业、治沙贷款必须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一)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交如下材料: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户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贷款受理。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项目申请书,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调查评估。对已受理的借款申请,经办行要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调查、评估意见,连同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形成贷款项目报批材料。
(四)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并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对于选定的贷款项目,要编制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五)贷款审批。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各级行按授权审批贷款项目。确需变更的贷款项目,仍要按权限审批。
(六)贷款发放。由经办行和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顺序发放贷款。
(七)贷后检查。经办行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对违约行为及时纠正,并做出相应处罚。
(八)贷款收回。经办行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
(九)总结评价。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
计划管理。林业、治沙贷款计划由总行统一安排,不搞平均分配。贷款计划安排依据:
(一)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产业部门建议、当地资源条件、林业生产、沙区综合治理现状及发展潜力。
(二)上年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三)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
项目管理。
(一)林业、治沙贷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主管部门推荐,银行自主决策”的原则,在同级协调后,采取“双线上报”的方式逐级上报贷款项目计划。省级分行要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报到总行。
(二)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贷款计划和贷款项目计划。
(三)各分行应按贷款审批权限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须报总行审批。
统计管理。为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效果,向上级行及时反馈信息,各级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管理内容之一。
(一)林业、治沙贷款使用专门的会计科目。
(二)各分行要编制报表,反映贷款进度和执行情况。
档案管理。各级行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和执行项目库。
贷款监测与考核
林业、治沙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对贷款投向、项目效益、贷款质量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分行要在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项目实施情况一并报总行。总行每年要对分行林业、治沙贷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管理,提高专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保证信贷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专项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是为支持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扩大农业企业生产能力,增加工程效益而发放的贷款。
此项贷款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内安排,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合理配置资源,满足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
贷款对象与条件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国家气象局、国内贸易局等行业所属及相关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企业等,均可申请专项基本建设贷款。
申请专项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要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环保评估报告。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相关批文。需提供资本金和其他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实体。
(三)借款方自愿申请贷款,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四)具有有权部门认可的经济担保或抵押物,并参加财产保险。
(五)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人员,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六)预测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贷款期限与利率
项目贷款的期限,由开户行根据项目周期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
银行向借款单位收全息。
贷款期限和利率
申请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的项目采取自下而上“双线上报”的办法,即项目单位根据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开户行提出贷款项目申请。开户行要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初步认可的项目逐级上报。项目单位根据开户行的意见将项目逐级上报各自主
管部门。中国农业银行省(区)、市分行对下级行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评估、筛选和汇总,与相关主管部门衔接、平衡后于11月份以前向总行提出下一年度基建贷款项目,同时要报送项目推荐意见。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项目背景、投资环境、资源优势、效益预测、还款保证等。
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项目推荐意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全年专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计划,下达各分行执行。
贷款项目评估
评估主要内容:
(一)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行业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贷款原则和条件。
(二)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预测产品的供求及发展状况是否适应市场需要。
(三)项目建成后所需原附材料、燃料供应是否落实;生产工人、技术人员的素质是否符合生产技术要求;管理人员是否懂技术、会经营;项目环保措施是否配套。
(四)项目供电、供水、交通运输、排水等必备建设条件和其他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项目地址和工程总体部署方案的选择及建筑工程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土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项目工艺、设备是否先进、实用和经济;综合利用能力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评价指标包括:劳动生产率、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要求,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六)项目总投资及土建、设备安装费等分项投资估算是否合理,项目投资后流动资金是否落实,其他借款及资金偿还期限是否合理。
(七)项目投入费用、产出效益是否合理,贷款能否按期归还。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投资回收期、贷款回收期、投资利润率、财务净现值及内部报酬率等。
(八)评价项目对生态平衡、就业效果、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影响。对财务、经济上的抗风险能力进行综合研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
贷款管理和收回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即可在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监督支付。
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本金到位情况,督促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加强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对擅自改变计划,提高投资标准,改变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自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建立借款人财务风险预警制度,银行要重点监测借款人的经济、投资、融资活动,进行现金流量的计算和分析,考察借款人偿贷能力。
借款单位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工程进度和贷款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项目竣工后,银行要审查项目的决算报告,并参与竣工验收,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估。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单位贷款到期不能还款的,必须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延期手续。每笔贷款只准延期一次,中期贷款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行可按合同约定,要求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从抵押财产的折价款中优先受偿。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的导向作用,更好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及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专项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及引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而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计划。专项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是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和要求。专项技术改造贷款要有利于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最迫切的问题,以推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技术进步为原则,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对行业发展具有推动和示范作用的项目。
(三)实行项目管理。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必须用于确定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更改。如更改贷款项目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行按权限批准后在同行业中择优选项,同时报上级行备案。
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内贸易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行业的所属及相关企业均属于贷款对象。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发展国内外市场适销对路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节能降耗及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申请专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内贸易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行业所属及相关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在中国境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企业。
(二)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经有权机关批准纳入国家行业规划,并列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三)建设和生产条件具备,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以上。项目的土建投资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投产后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落实,需要进口设备原材料的项目要有外汇来源。
(五)能按期还本付息。有经有权部门认可的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担保单位和抵押物。
(六)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
(七)申请中、长期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已经完成了开工前准备工作,有关材料、批文齐全,领取了建设许可证。
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期的长短和效益情况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项目计划编报的依据和要求。项目计划编报要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体现技术进步,反映国家的投资重点;同时要兼顾部门需要。
项目计划的编报:
(一)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主管部门向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分行推荐下年度贷款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行审批后汇总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在上报项目申请计划(见附表)的同时,要报送重点项目的推荐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及
项目概况、资源优势、投资环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还款保障等。总行权限内的项目上报材料包括: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项目计划自上而下下达。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上报的年度贷款项目计划,与国家经贸委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衔接,经协商确定的贷款项目计划由总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
(三)贷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总行以各地区上报的项目申请计划为依据,编制全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计划,并与国家信贷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平衡。总行将批准的贷款计划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执行。
贷款申请与审批
贷款申请。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后,借款单位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企业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文件;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给企业的贷款证;
(六)引进项目的考察报告和有关文件;
(七)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3.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4.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5.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八)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审批。银行按照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审批,并提出贷款意见。审批权限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
贷款发放前,借款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即可在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监督支付。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合同全部贷款本息收回中止。
银行应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帮助借款单位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促进项目按期投产、达产,早见效,早还款。
借款单位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不按时支付利息,银行有权停止贷款。贷款被挪作他用,银行要按规定罚息,并视情况收回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借款单位未还清全部贷款前,未经银行许可,不得将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租赁、作价入股或抵押他人,否则按挪用贷款处理。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必须如数归还。不能按期还款的企业,要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展期只准一次,中期贷款展期不超过原期限的一半。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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